小型电脑机箱-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小型电脑机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875
决定日:2007-12-18
委内编号:5W07972
优先权日:2004-06-07
申请(专利)号:200520002119.9
申请日:2005-02-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罗盛林
授权公告日:2005-08-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覃冬梅
合议组组长:马昊
参审员:樊晓东
国际分类号:G06F1/18G06F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对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进行判断时,关键在于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采用同样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8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小型电脑机箱”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520002119.9,申请日为2005年2月4日,优先权日为2004年6月7日,专利权人是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小型电脑机箱,它包括固定有顶板及底板的机箱框架,该机箱框架安装有前面板、后面板、左侧板、右侧板及电源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源支架安装在机箱框架前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型电脑机箱,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机箱框架的后部安装有硬盘驱动器支架。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小型电脑机箱,特征在于:在所述的电源支架与前面板及左侧板或右侧板之间装设有导风槽,所述的导风槽在电源风扇的安装位置设有进风口,在左侧板或右侧板或后面板或顶板位置设有排风口;左侧板或右侧板或后面板或顶板的相应位置设有排风孔。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型电脑机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源支架与前面板之间装设有电源走线槽。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小型电脑机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源走线槽在电源进出线位置设有电源接线口,并设有走线开口。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小型电脑机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后面板的与硬盘驱动器支架相应位置开设有硬盘驱动器散热孔。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小型电脑机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硬盘驱动器散热孔上装设有散热风扇。

8、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小型电脑机箱,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软盘驱动器支架、光盘驱动器支架及主板支架,所述的软盘驱动器支架及光盘驱动器支架装设于机箱框架的前部上方,所述的后面板开设有输入输出端子开口,后面板下部设有五个或五个以上的插卡扩展口。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小型电脑机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光盘驱动器支架带有两台光盘驱动器的安装位置。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小型电脑机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后面板开设有机箱散热孔,该机箱散热孔上装设有机箱风扇。”

针对本实用新型专利权,罗盛林(以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6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10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对比文件作为证据: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44656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9月5日;

对比文件2:出版日期为2000年8月20日、国内刊号为CN11-4383/TP、国际刊号为ISSN 1009-3273的《电脑自做》杂志社出版的“电脑自做1999年6-12期合订本”一书的封面、目录、第9?18页至第9?21页的复印件;

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51415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2日。

请求宣告无效的主要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中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3中公开,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技术,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对创造性的规定,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7月3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8月31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主要意见是:(1)请求人通篇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各技术方案拆分为单一技术特征,并将单一技术特征作为完整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对比,导致请求人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错误肢解,并据此得出错误结论;(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均未在对比文件1中完全揭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并且请求人陈述理由中没有指明最接近对比文件也没有指明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的方式,其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3)权利要求2-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时,主张权利要求2-10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2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4月5日举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8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因故,口头审理改期于2007年4月6日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请求理由,请求人当庭提交对比文件2(出版日期为2000年8月,名为《电脑自做》的电脑杂志)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核实该原件,并认为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10也不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了对比文件1-3作为证据使用,其中对比文件1、3是专利文献,对比文件2是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至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3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3的授权公告日和对比文件2的公开出版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因此对比文件1-3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对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进行判断时,关键在于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采用同样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小型电脑机箱,它包括(a)固定有顶板及底板的机箱框架,(b)该机箱框架安装有前面板、后面板、左侧板、(c)右侧板及(d)电源支架,(e)所述的电源支架安装在机箱框架前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用自然散热的方法来实现系统散热,获得降低电脑的噪音,同时满足电脑散热的需要的效果。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供主机板匹配组设及抽取更置的工业电脑机箱,把电源供应器设置于机体前端,并于其后端应对组设与该主机板型式匹配的背板,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25行至第2页第10行及第2页第19行至第3页第15行):该工业电脑机箱的机箱本体的前端设有一前板,该前板设有三个框孔,其两侧的框孔分别设有磁架和风扇,中央的框孔后固接一承接板,并与PS2电源供应器后侧对应锁结,并固结于该中央框孔的后方,该机箱本体的中央具有底板、且装设主机板,与其匹配的背板装设于机箱本体后端,可以提供机箱本体内能提供的最大容置空间。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还可以明显看出,机箱本体一侧有侧板。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对比文件1中的机箱本体、前板、背板、底板、侧板和电源供应器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机箱框架、前面板、后面板、侧板、底板、顶板和电源支架,由此可看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a)、(b)、(d)和(e),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机箱框架左右均安装有侧板。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使得电脑机箱成为封闭体而避免内部电子元器件的外露。对比文件1尽管只图示了机箱的一侧安装有侧板,但是通过安装另一侧的侧板将电脑机箱形成为封闭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机箱框架的后部安装有硬盘驱动器支架”。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是提高扩展能力和改善硬盘驱动器的散热条件而增强电脑运行的稳定性(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

对比文件2是一篇相同技术领域的公开出版物,对比文件2中(参见对比文件2第19页左边栏最后1段及其图4)公开了:扩展能力是针对外部存储设备的扩展,就是指硬盘和光驱(软驱)的安装仓位,普通个人电脑至少应该提供2个硬盘安装仓位、1个3.5英寸软驱安装仓位和2个5.25英寸的光驱安装仓位,图4的立式机箱前面有硬盘安装仓位,同时在机箱背板电源的下方也有两个硬盘安装仓位,该机箱的设备扩展仓位的数量和位置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对散热提供很好的环境。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同样涉及电脑的机箱,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相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硬盘驱动器的位置进行设计时,很容易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所述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的电源支架与前面板及左侧板或右侧板之间装设有导风槽,所述的导风槽在电源风扇的安装位置设有进风口,在左侧板或右侧板或后面板或顶板位置设有排风口;左侧板或右侧板或后面板或顶板的相应位置设有排风孔”。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3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是方便电源的散热(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段)。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脑机箱的散热导风装置,包括机箱及安装在机箱后备板上所设置的通风孔内侧的系统风扇,该系统风扇固定在一风扇架上,在机箱内设置有导风槽,该导风槽具有进风口和至少一个出风口,该出风口设在机箱内安装CPU位置的上方,可以保证CPU和显卡的散热要求,便于组装又解决系统风扇的噪音问题。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中的系统风扇、导风槽及其进风口和出风口是为CPU和显卡散热而设置的,而权利要求3中的电源风扇、导风槽及其进风口和排风口是为电源散热而设置,合议组认为,两者实际上并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而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该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请求人也未能证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电源支架与前面板之间装设有电源走线槽”。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4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是方便电源线的布置(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段)。

对比文件1公开的特征“电源供应器插接有一导线,并利用摺面底端的出线槽口接引电源”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电源供应器接引电源是通过机箱底端的出线槽口(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3段和第3页第1至4行及其附图1),这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电源支架与前面板之间装设电源走线槽完全不一样,由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实际上并未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请求人也未能证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后面板的与硬盘驱动器支架相应位置开设有硬盘驱动器散热孔”。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6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是改善硬盘驱动器的散热条件(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17-20行)。

请求人认为,根据本领域常识,在普通电脑机箱后板都设有散热孔和散热风扇,目的都是改善机箱内的散热条件,增强电脑各配件的使用寿命,将硬盘驱动器设在机箱后板上等同将其设在前板上,而将硬盘驱动器设在前板上是公知技术,就是说将硬盘驱动器设在有散热孔和散热风扇的位置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合议组认为,普通电脑机箱后板设有散热孔和散热风扇是改善机箱内整体的散热条件,并非仅仅针对硬盘驱动器的散热,并且将硬盘驱动器设在机箱后板与设在前板相比,散热条件并不相同,不能简单的将两者等同,从而得出由于将硬盘驱动器设在前板是公知技术则将硬盘驱动器设在有散热孔和散热风扇的位置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在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至3中均未披露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请求人也未能证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7也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它还包括软盘驱动器支架、光盘驱动器支架及主板支架,所述的软盘驱动器支架及光盘驱动器支架装设于机箱框架的前部上方,所述的后面板开设有输入输出端子开口,后面板下部设有五个或五个以上的插卡扩展口”。

对比文件2中(参见对比文件2第19页左边栏倒数第9至7行)公开了:普通的个人电脑至少应该提供2个硬盘安装仓位、1个3.5英寸软驱安装仓位和2个5.25英寸的光驱安装仓位,见图4,这是一款立式的机箱,该机箱有充足的驱动器扩展仓位??前面有3个5英寸驱动器安装仓位、2个3.5英寸软驱安装仓位和3个硬盘安装仓位。对比文件2的图1公开了机箱后面板开设有输入输出端子开口,后面板下部设有五个以上的插卡扩展口,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电脑的硬件中必然具有主板。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至7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也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光盘驱动器支架带有两台光盘驱动器的安装位置”。

对比文件2中(参见对比文件2第19页左边栏倒数第9至7行)公开了:普通的个人电脑至少应该提供2个硬盘安装仓位、1个3.5英寸软驱安装仓位和2个5.25英寸的光驱安装仓位。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也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后面板开设有机箱散热孔,该机箱散热孔上装设有机箱风扇”。

对比文件2中的图1和图6公开了机箱后面板上设有散热孔及机箱风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0也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520002119.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3-7、引用权利要求3-7的权利要求8、间接引用权利要求3-7的权利要求9和10有效,宣告200520002119.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或2的权利要求8、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或2的权利要求9和权利要求10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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