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回收化纤废液中的碱及半纤维素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876
决定日:2007-12-20
委内编号:4W018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16938.4
申请日:2003-05-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三达膜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4-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凯能高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主审员:姜岩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王琳
国际分类号:C02F 1/44 D01F 1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4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回收化纤废液中的碱及半纤维素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3116938.4,申请日是2003年5月15日,专利权人是凯能高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回收化纤废液中的碱及半纤维素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将含有碱及半纤维素的压榨液进入以压力为驱动力的膜分离装置,获得含碱的透过液和含半纤维素的浓缩液;
所说的膜为超滤或/和纳滤膜,超滤膜的截留分子量为1000~50000,纳滤膜的截留分子量为150~1000,操作温度为10~60℃,压力为5~30kg/cm 2 操作,在透过液的体积总量达到压榨液总量的75%~90%时,加入压榨液总量25%~40%的透洗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温度为25~60℃,压力为10~25kg/cm 2 。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分离膜的材质为有机或无机材料。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膜的组件为中空纤维膜、板式膜、卷式膜和管式膜中的一种或其组合。
5.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含有碱及半纤维素的压榨液经过预过滤及精密过滤进入膜分离装置。”
针对本专利权,三达膜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专利代理委托书;
附件2: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4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97784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6页(即本专利);
附件4:厦门市科技技术情报研究所出具的编号为2007413的科技查新报告原件,共8页;
附件5: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1月第2版第2次印刷的《膜法水处理技术》封面页、目录页、前言页、第7页复印件,共14页;
附件6:《人造纤维》第30卷第1期,总第155期的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第1-5、28页复印件,共8页;
附件7:《工业用水与废水》2003年2月,第34卷第1期,总第133期的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第36-38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8:美国专利文献US4270914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1981年6月2日,共10页;
附件9:美国专利文献US6896810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05年5月24日,共18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5~9证明了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国内外已经有应用超滤膜、纳滤膜等膜分离技术回收胶粘纤维废液中的碱及半纤维素的文献报道,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8月1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7年9月15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10:《山东环境》2003年第1期中“纳滤在纺织废水回用中的应用”第30、31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11:《石化技术与应用》2002年第6期中“膜分离除杂工艺在腈纶生产上的应用研究”第385-387、391及英文摘要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12:《天津工业大学学报》第22卷第1期中的“纳滤膜及其应用”,2003年2月,第47-50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13:《福建轻纺》中的“膜分离技术的后起之秀?纳滤”,2001年2月,第26页复印件,共1页。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回收化纤维废液中的碱及半纤维素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将含有碱及半纤维素的压榨液进入以压力为驱动力的膜分离装置,获得含碱的透过液和含半纤维素的浓缩液;
所说的膜为纳滤膜,纳滤膜的截留分子量为150~1000,操作温度为45~60℃,压力为5~30kg/cm2 操作,在透过液的体积总量达到压榨液总量的75%~90%时,加入压榨液总量25%~40%的透洗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压力为10-25kg/cm2。”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附件5-8具备创造性,并认为附件9的公开日期晚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不属于现有技术。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9月28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1月1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9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组长刘犟、主审员姜岩、参审员王琳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当庭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回收化纤废液中的碱及半纤维素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将含有碱及半纤维素的压榨液进入以压力为驱动力的膜分离装置,获得含碱的透过液和含半纤维素的浓缩液;
所说的膜为纳滤膜,纳滤膜的截留分子量为150~1000,操作温度为10~60℃,压力为5~30kg/cm 2 操作,在透过液的体积总量达到压榨液总量的75%~90%时,加入压榨液总量25%~40%的透洗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温度为25~60℃,压力为10~25kg/cm 2 。”
合议组当庭将权利要求书转给请求人,并在听取双方意见之后当庭告知双方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附件6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6、12、1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其他附件的使用及其他的无效理由。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认为其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认为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用“和/或”连接的三个并列技术方案删除了两个,仅剩下一个,因此,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的记载范围。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附件6超滤膜与本专利纳滤膜分离都是以压力为驱动力的装置。截留分子量在附件12、13中公开。虽然操作温度没有详细的表述,但是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分析推理和有限次试验可以得到。膜分离的操作压力都很低是本领域公知的,透析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专利权人对附件6、12、13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没有异议。请求人表示已对本案充分发表意见,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证据和事实,专利权人表示已针对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证据和事实充分发表意见,没有其它意见需要补充。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使用的证据为附件6、12和13,专利权人对附件6、12和13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查上述附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且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文本的确定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审查指南中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理由是: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用“或/和”连接的三个并列技术方案删除了两个,仅剩下一个,因此,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的记载范围。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15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该权利要求书与授权的权利要求书相比,其删除了权利要求3~5,并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技术方案。首先,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以及审查指南中有关修改时机的规定;其次,关于请求人提出的“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用“和/或”连接的三个并列技术方案删除了两个,因此,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的记载范围”的观点,合议组认为,由于专利权人采用了删除的方式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授权权利要求中有明确记载,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增加了专利法第33条的无效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再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第1-2页中也有记载,因此该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综上所述,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相关规定,本决定以该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6、12、1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为一种回收化纤废液中的碱及半纤维素的方法,附件6中公开了应用膜分离技术中的超滤膜处理压榨碱液中半纤维素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膜分离技术以压力为推动力,在超滤过程中原液在压力推动下定向流经超滤膜表面,溶剂(水)及部分粒度小于膜孔的溶质透过微孔而成为透过液(超滤液);较膜孔大的溶质被截留,并通随液流经过膜表面而被排出,成为截留液(浓缩液);半纤的分子量大致在32000~300。附件12中介绍了纳滤膜的发展概述、分离机理、研究现状、应用等,并公开了纳滤膜对二价离子和高价离子及分子量高于200的有机物有较高的截流率,纳滤膜分离技术可以回收分子量在160~1000之间的有机金属络合物催化剂,在用纳滤膜软化饮用水时操作压力在0.5~0.7MPa。附件13中公开了纳滤是介于超滤和反渗透之间的一种膜分离技术,其截留分子量在200~1000的范围内。
合议组认为,首先,附件6、12、13中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用纳滤膜回收化纤废液中的碱及半纤维素时的温度参数、压力参数;其次,以上附件中均未公开加入透洗水的工艺步骤。请求人只是声称根据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逻辑分析、推理和有限次试验可以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请求人并没有证据证明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即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还可以对半纤维素分离产生良好的效果。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12和1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03116938.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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