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袋(转化洗衣粉)-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袋(转化洗衣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874
决定日:2007-12-24
委内编号:6W064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008928.1
申请日:2004-04-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传化花王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家田
主审员:徐清平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5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其申请日前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即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在先公开发表过,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22日授权公告的200430008928.1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包装袋(转化洗衣粉)”,申请日是2004年4月28日,专利权人是张家田。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杭州传化花王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7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请求人拥有的外观设计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在专利公报上公开发表过,且与本专利极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宣告其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03331287.7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及该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共4页;

附件2:本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3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4月18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作答复。

2007年7月1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均逾期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1是03331287.7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及该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共4页,其所示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26日,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包装袋(洗衣粉1)”,经合议组核实,该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内容属实,其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确系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可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3.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均为包装袋的外观设计,属相同种类的产品,故对二者外观设计作如下对比:

本专利包括主视图和后视图,所示包装袋为长方形,其正面分为深色和浅色两个图案区域,浅色图案区近似“C”字形,其中部为呈旋转效果状椭圆形图案并嵌有“转化”文字图案,在上下方另有较小文字,右下角有较小圆形及衣服状图案,深色图案区左上角有一浅色文字;包装袋背面有左右两条长方形图案区,其内有说明性图案和文字,左上角有与正面相对应的旋转效果状椭圆形图案和文字,右上角有较小文字。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包括主视图和后视图,所示包装袋为长方形,其正面分为深色和浅色两个图案区域,浅色图案区近似“C”字形,其中部为呈旋转效果状椭圆形图案并嵌有“传化”文字图案,在上下方另有较小文字,右下角有较小圆形及衣服状图案,深色图案区左上角有一月牙状图案;包装袋背面有左右两条长方形图案区,其内有说明性图案和文字,左上角有与正面相对应的旋转效果状椭圆形图案和文字,右上角有较小文字。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二者所示包装袋形状相同,各主要图案及其构图、包括文字图案排列等基本相同,其不同之处在于部分文字内容不相同,正面左上角和背面局部图案有所不同。合议组认为:外观设计对比不考虑文字的含义,二者部分文字的不同对图案效果影响甚微,二者其它局部图案的不同也显然属细微差异,前述二者基本相同的各主要图案及其构图已形成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其申请日前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即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在先公开发表过,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430008928.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









在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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