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导轨式蚊帐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880
决定日:2007-12-18
委内编号:5W090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26393.7
申请日:2003-05-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邹可嘉
授权公告日:2004-06-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夏伟红
主审员:武磊
合议组组长:左一
参审员:冉建国
国际分类号:A47C 2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则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所述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或公知常识的教导下,得出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6月30日授权公告的03226393.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一种导轨式蚊帐架”、申请日为2003年5月21日,专利权人为夏伟红。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导轨式蚊帐架,包括安装有走珠(6)的导轨(1),导轨(1)的端部有用以将其固定在天花板上或墙壁上的固定连接板(4),其特征在于该导轨(1)有两条导槽,带两条导槽的导轨(1)成“U”形形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导轨式蚊帐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轨(1)的一端部的两导槽中分别装有一个与导轨横截面的竖直方向平行的导轮(11a、11b),导轨(1)的另一端装有一与导轨横截面的竖直方向垂直的导轮(11c),导轨(1)的导槽内通过导轮装有使走珠(6)在导轨内移动的拉绳(3)。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导轨式蚊帐架,其特征在于导轨(1)的截面呈双“C”型,其开口方向相同,两导槽之间有间隔,走珠(6)安装在导轮“C”型的开口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导轨式蚊帐架,其特征在于“U”形导轨(1)由至少两根短导轨通过导轨接驳套码(7)连接而成。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导轨式蚊帐架,其特征在于在导轨的下方通过固定连接板(4)和导轨接驳套码(7)安装有紧固支撑管(2)。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导轨式蚊帐架,其特征在于在紧固支撑管(2)与导轨之间有加强筋(12)。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导轨式蚊帐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轨(1)上横向固定有至少一根支撑杆(8)。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导轨式蚊帐架,其特征在于导轨(1)的截面呈底部开口的双方型。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导轨式蚊帐架,其特征在于导轨(1)的截面呈双“工”字型。”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邹可嘉(以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7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如下:
附件1:ZL01271334.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9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ZL93245491.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9月14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ZL98234475.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9月29日(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4:ZL97220259.5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4月7日(下称对比文件4);
附件5:ZL97219834.2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2月2日(下称对比文件5)。
请求人在无效请求书中提出的具体理由如下: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7-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公开,该权利要求2、4、7-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3以及它们两者各自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在附件2和附件5中公开,该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3中公开,该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4中公开,并且属于一种常用公知技术,该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8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于2007年7月9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逾期未作任何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7年11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2月10日举行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到庭,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合议组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4、7-8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6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结合证据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5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合议组经核实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它们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附件1-5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则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所述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或公知常识的教导下,得出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导轨式蚊帐架,附件1公开了一种导轨式拉绳蚊帐架,其中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每根单边导轨内有导轮(1),导轮上装有连接端(12),该蚊帐架由两根单边导轨组合而成,每根单边导轨由横边(7)和直边(4)弯曲而成,每根导轨的直边一端顶墙安装,两根单边导轨的横边错开重叠,每根单边导轨上有用以将其固定在天花板上的固定连接板(6),这两根单边导轨组成“U”形形状(参见附件1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一段和附图1-3),将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比较可知,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部分技术特征,其中附件1的“导轮(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走珠(6),附件1中的固定连接板(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连接板(4)。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导轨式蚊帐架与附件1所公开的导轨式拉绳蚊帐架相比,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该导轨有两条导槽,带两条导槽的导轨成“U”形形状。
附件2公开了一种蚊帐架(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至倒数第1段,附图1-5),其中具体披露了以下的技术特征:该蚊帐架是设有轨道式开合帐门的方顶蚊帐架,该蚊帐架包括若干接杆构成的骨架、用于连接骨架接杆的直角连接块(套)和平角连接块(套)、以及脚架支撑杆等构成,组成骨架的每一根连接杆的内部设有双开口轨道槽,轨道槽中设有拉绳和一定数量的活动小挂勾。
从附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可见,附件2也同样涉及一种导轨式拉绳蚊帐架,根据附件2中公开的“设有轨道式开合帐门的方顶蚊帐架,组成骨架的每一根连接杆的内部设有双开口轨道槽”和附图5的内容可见,附件2中组成骨架的接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轨)具有两条开口轨道槽,带两条轨道槽的接杆呈缺少一开口端的长方形(类似直角“U”字形),因此,附件2实质上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导轨(1)有两条导槽,带两条导槽的导轨成“U”形形状” 的技术特征是为解决现有技术中所存在的单边导轨结构复杂、使用不方便的技术问题而设置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能够实现导轨中间无错开重叠的结构,因而其结构显得简洁,另外拉绳安装在蚊帐架的一侧,蚊帐在使用时只须拉动拉绳即可实现两侧蚊帐的收拢或打开的技术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段和第2页第2段),而附件2中的带有两条导槽的近似“U”字形的导轨结构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3页第2段,附图5)。由于附件1和附件2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2中公开了采用双导槽的近似“U”形的导轨结构,在附件1中公开的“U”形形状的错开重叠的导轨结构的基础上,为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蚊帐使用不便的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附件1与附件2相结合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导轨(1)的一端部的两导槽中分别装有一个与导轨横截面的竖直方向平行的导轮(11a、11b),导轨(1)的另一端装有一与导轨横截面的竖直方向垂直的导轮(11c),导轨(1)的导槽内通过导轮装有使走珠(6)在导轨内移动的拉绳(3)”,从附件2的附图2和5中可以看出,在接杆1(相当于导轨1)的一端部的双开口轨道槽中分别装有一个与接杆(相当于导轨1)横截面的竖直方向平行的直向双转轮(12)(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导轮(11a、11b)),在接杆1的另一端装有一与接杆1横截面的竖直方向垂直的单转轮(13)(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导轮(11c)),附件2中的活动小挂勾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走珠(6),因此,附件2已经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 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导轨(1)的截面呈双“C”型,其开口方向相同,两导槽之间有间隔,走珠(6)安装在导轮“C”型的开口处” ,附件5公开了一种双层窗帘轨,该窗帘轨是由轨道、设于轨道中的滑件、以及设于轨道两端的挡板构成,轨道由顶板以及与顶板链为一体的至少两条轨道构成,这两条轨道采用横截面呈双“C”形,其开口方向相同,两导槽之间有间隔,滑件3安装在轨道“C”形的开口处(参见附件5的说明书第1页第4-5段,附图1-2,摘要),由上述内容可见,附件5已经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附件5中的滑件(3)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走珠(6),由于附件5与附件1、附件2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5中采用横截面呈双“C”形的双轨道结构的目的是为了同时滑动双层窗帘,这与附件2中带有两条导槽的导轨结构所起的作用相类似,因此,完全可以将附件2中带有双方形横截面的双导轨结构替换为附件5中的双“C”形横截面的导轨结构,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 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U”形导轨(1)由至少两根短导轨通过导轨接驳套码(7)连接而成”,附件2公开了一种蚊帐架(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至倒数第1段,附图1-5),该蚊帐架是设有轨道式开合帐门的方顶蚊帐架,该蚊帐架包括若干接杆构成的骨架、用于连接骨架接杆的直角连接块(套)2和平角连接块(套)3。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到,附件2中的接杆(相当于导轨)也是由直角连接块(套)2和平角连接块(套)3将二根以上的接杆(相当于导轨)连接构成,因此,附件2中的直角连接块(套)2和平角连接块(套)3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导轨接驳套码(7),这些连接块的作用同样可以获得减小接杆(相当于导轨)包装运输时所占的空间,便于接杆的贮存和运输的效果,在附件1中公开了U形形状的导轨结构的基础上,为便于导轨的贮存和运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附件1与附件2相结合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 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导轨的下方通过固定连接板(4)和导轨接驳套码(7)
安装有紧固支撑管(2)”,附件1公开了一种导轨式拉绳蚊帐架(参见附件1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一段和附图1-3),其中,导轨上有用以将其固定在天花板上的固定连接板(6)(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固定连接板(4));附件2公开了一种蚊帐架(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至倒数第1段,附图1-5),该蚊帐架包括用于连接骨架接杆的直角连接块(套)2和平角连接块(套)3(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导轨接驳套码(7));附件3公开了一种可沿导轨自由开合的蚊帐支架(参见附件3的说明书第1页第1段至第2页第1段,附图1),该蚊帐架在导轨槽和支撑脚之间还有加强筋(8),加强筋有一调节螺丝(81),可以将蚊帐架调置水平;从附件3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在导轨槽和支撑脚之间的加强筋所起的作用是为牢固支撑导轨式蚊帐架,使整个蚊帐架处于水平状态,该加强筋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紧固支撑管(2),在附件2中用于连接骨架接杆(相当于导轨)的直角连接块(套)2和平角连接块(套)3在没有任何支撑部件的情况下,由于自身重量的作用会向下倾斜,也会存在不能使蚊帐架处于水平状态的问题,因此,为更稳固的支撑蚊帐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将附件3与附件1、2相结合而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 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紧固支撑管(2)与导轨之间有加强筋(12)”,本领
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所掌握的知识可知,如果支撑管承载的导轨重量过重,会使支撑管的受力过大,为了加固支撑管,在支撑管与导轨之间设置加强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7 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导轨(1)上横向固定有至少一根支撑杆(8)”,
附件2中同样公开了在方顶帐架的接杆(相当于导轨)之间横向固定有两根横杆(5)(相当于支撑杆8)(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3页第2行,附图1-2),该横杆同样是起增加强度的作用,因此,附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8关于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导轨(1)的截面呈底部开口的双方型”,附件2中公开
了组成骨架的每一根接杆,其内部设有横截面呈底部开口的双方型轨道槽(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附图3),因此,附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9 关于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导轨(1)的截面呈双“工”字型”, 附件4公开了一
种一种多导轨式窗帘架,包括轨导板、吊夹,其特征在于:所述轨导板由基板和沿基板长度方向向下延伸的两根或两根以上平行的导轨构成(参见附件4的说明书第1页第3-4段,附图1-2,摘要),其中导轨的截面呈双“工”字型,因此,附件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由于附件4与附件1、附件2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4中采用横截面呈双“工”形的双轨道结构的目的是为了同时滑动双层窗帘,这与附件2中带有两条导槽的导轨结构所起的作用相类似,因此,完全可以将附件2中带有双方形横截面的双导轨结构替换为附件4中的双“工”形横截面的导轨结构,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
鉴于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的证据组合方式将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3226393.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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