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室柜(2005;1)-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浴室柜(2005;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082
决定日:2007-12-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061962.X
申请日:2005-06-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9-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梁红铃
主审员:汤锷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穆丽娟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3-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则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9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浴室柜(2005、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530061962.X,申请日是2005年6月16日,专利权人是梁红铃。

针对本专利权,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6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与申请日前公开的出版物上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200430040670.3、公告日为2005年3月23日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开文本,共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7月2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9月28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1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没有参加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认为,无效宣告理由如请求书所述,并补充说明相近似方面的理由为:1、两个柜子是同一类产品,主视图反映出几乎全部设计理念,引人注意,主视图里最能引起消费者关注的就是中部图形设计和下部两个脚的形状设计。俯视图是一个惯常的设计,左右视图其实可以视为惯常设计,即使不是惯常设计也不能引起消费者显著关注。所以请求人认为不仅仅是主视图中部的图形设计能够导致消费者误认,主视图中部图案与脚的组合,给消费者视觉印象足以造成误认的视觉效果。2、通过本专利的俯视图可以看出柜子的正面的形状的凹凸设计是一样的。总体说,两个柜子是相近似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3条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内容真实,同时由于附件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适用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3、相近似性判断

就本案而言,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浴室柜,附件1公开了一款带柜的洗手盆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在先设计和本专利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1)在先设计公开一款带柜的洗手盆。

其主视图显示柜体上部正中有一个粗边方框框着的一个x状的花纹图案;柜体中部表面刻有图案,图案是由七条互相平行垂直向下的凹槽组成的,该图案明显被横截成上、中、下三部分,上部与中部之间、中部与下部之间均分别有非常明显的接合缝,在该图案两侧各有一个形状相同的带把手的矩形柜门;柜正面下部正中有一条带类似盛开花朵的图案的类长方形饰板;柜两角上部有状似开放的花朵的图案,在此图案下面,有类似“丫”形的花纹图案;柜子最下部有四个柜脚。

其右视图显示柜体侧面有位于上部的长方形图案。柜体顶部中间带有一个洗手盆。(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2)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浴室柜。

其主视图显示柜体上部正中有一个粗边方框框着的类似粗麻花形图案;柜体中部表面刻有图案,图案是由五条互相平行垂直向下的凹槽组成的,该图案明显被横截成上、中、下三部分,上部与中部之间、中部与下部之间均分别有非常明显的接合缝,在该图案两侧各有一个形状相同的带把手的矩形柜门;柜正面下部正中有一条带类似盛开花朵的图案的类长方形饰板;柜两角上部有状似开放的花朵的图案,在此图案下面,有类似“丫”形的花纹图案;柜子最下部有四个柜脚。

其左右视图对称,显示柜体侧面有几乎位于正中的正方形图案。柜体顶部中间带有两个椭圆形洗手盆,洗手盆后面还有一个竖直挡板。

(3)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对比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相同点在于:柜正面下部有一条带类似盛开花朵的图案的饰板;柜两角上部有状似开放的花朵的图案,在此图案下面,有类似“丫”形的花纹图案;带把手的矩形柜门相同;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柜脚的形状和图案均十分相似。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不同点主要在于:本专利柜体上部有一个粗边方框框着的类似粗麻花形图案,柜体中部表面刻有的图案是由五道凹槽构成,柜体侧面有几乎位于正中的正方形图案,柜体顶部带有两个椭圆形洗手盆,洗手盆后面还有一个竖直挡板;而在先设计柜体上部有一个粗边方框框着的一个x状的花纹图案,柜体中部表面刻有的图案是由七道凹槽组成的,柜体侧面有位于上部的长方形图案,柜体顶部带有一个椭圆形洗手盆。

经过比较,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整体外形基本相同,其柜体正面的形状、布局、纹路都基本相同,其中,本专利的类似粗麻花形图案可视为是两个略小一点的x状花纹的相连,只是对在先设计的x状花纹设计的简单重复;本专利的凹槽比在先设计的凹槽略粗且少了2条,但同时,在先设计和本专利的凹槽的长度没有明显差别,而且在柜的正面所占宽度比例几乎一样并与上部的粗边方框等宽,由七道凹槽变为五道凹槽也仅仅是简单的数量改变;本专利洗手盆后面有一个竖直挡板,这种挡板的设计仅仅是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并且不受一般消费者关注,因此,本专利在相应部位的变化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本专利柜体侧面的矩形图案是几乎位于正中的正方形图案,在先设计的矩形图案是位于上部的长方形图案,因为左视图与右视图部位属于带柜的洗手盘在使用状态下不会被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部位,在视觉上处于非主要视觉面,且仅仅为简单的矩形纹路设计,本专利在相应部位的变化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台面上的洗手盆的基本形状都是椭圆形,不同点仅仅是由一个变为两个,这属于简单的复制设计,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30061962.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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