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袋(烧鸡公)-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袋(烧鸡公)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081
决定日:2008-02-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097960.1
申请日:2004-12-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郭纯全
授权公告日:2005-06-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许世光
主审员:钱亦俊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9条
决定要点:就本专利而言,产品视觉瞩目点在于图案及色彩,二者形状极为近似,差别点仅仅在于文字,而该差别不足以带来二者视觉上的显著差异,易造成混同误认,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6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包装袋(烧鸡公)”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430097960.1,申请日是2004年12月6日,专利权人是许世光。

针对本专利权,郭纯全(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8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与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200430103073.0号专利的外观设计属于高度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见附件)。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一款规定的授权条件,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200430103073.0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信息文本作为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6年9月8日将请求书及上述证据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始终没有提交意见陈述。

2007年3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合议组成员,并通知其如有回避请求,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答复,视为没有回避请求。

针对上述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均逾期未答复。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与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200430103073.0号专利的外观设计属于高度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一款规定的授权条件。

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是专利号为200430103073.0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信息文本。经核实,其内容属实,本案合议组予以采信。其产品名称为“包装袋(烧鸡公)”,申请日为2004年11月2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7月20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该附件(下称在先设计)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9条或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本专利包装袋呈长方形,要求保护色彩。银边黄色框。主视图设计为:上下部呈红色调,中部有一图片,为蓝天白云下有一绿屋顶红柱的圆顶中式建筑群。中部由左上至右下有“烧鸡公”三个手写体黑色汉字,镶白边。中部图片顶端有堆积的红辣椒,与上部的红色背景连为一体。在上下两部分红色背景下有黄色黑体字??“重庆特产”大字、“重庆烧鸡公 乌江鱼味道最鲜”以及其他小字。在中部,正中有“OK!”字样;右侧偏下有一公鸡;偏上有一黄色条,内有“精品调料”红色小字。后视图设计以文字为主。上下部的红色与中部红辣椒的照片构成整体的红色背景,在红辣椒图片中部有以黄色为背景的色块,内有黑色说明性小字。在上下两部分红色背景下有黄色黑体字??“巴渝风味”大字、“重庆烧鸡公 乌江鱼味道最鲜”以及其他小字。(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包装袋呈长方形,未要求保护色彩。主视图设计为:上下部呈红色调,中部有一图片,为蓝天白云下有一绿屋顶红柱的圆顶中式建筑群。中部由左上至右下有“烧鸡公”三个手写体黑色汉字,镶白边。中部图片顶端有堆积的红辣椒,与上部的红色背景连为一体。在上下两部分红色背景下有黄色黑体字??“重庆特产”大字、“重庆烧鸡公 乌江鱼味道最鲜”以及其他小字。在中部,正中有“OK!”字样;右侧偏下有一公鸡;偏上有一粉红色奖杯;左侧有一黄色条,内有“精品调料”红色小字。后视图设计以文字为主。上下部的红色与中部红辣椒的照片构成整体的红色背景,在红辣椒图片中部有以黄色为背景的色块,内有两个奖状、公鸡图形和黑色说明性小字,其右边框上有圆圈,内有行书体“烧鸡公乌江鱼调料”文字。在上下两部分红色背景下有黄色黑体字??“巴渝风味”大字、“重庆烧鸡公 乌江鱼味道最鲜”以及其他小字。(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对比,二者主要相同点在于:二者的形状都是长宽比例在视觉上基本一致的长方形。二者图案和各部分设色都极为接近,正面都是上下部分为红底色黄色黑体字,字型一致,中部图片是基本相同的红辣椒蓝天白云下的中式建筑;黑色较大的“烧鸡公”字型;在右侧有公鸡,中部有“OK!”字型。背面都是以红色为主色调,中部有黄色块,内有说明性文字,上下部都有黄色文字,其字型、大小在视觉上基本没有差别。二者主要不同点在于:正面有个别文字、色块位置不同,例如“精品调料”在本专利中部右侧,在在先设计中位于左侧,相应位置是一个奖杯;另外,还有一些小文字位置不同。从背面看,二者整体构图、设色基本相同,仅在局部有细微差别,例如,在先设计中部有奖状、公鸡以及圆圈内的“烧鸡公乌江鱼调料”等文字。合议组认为,综合判断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形状、图案及色彩,二者给一般消费者的视觉印象基本相同。其不同点相对来讲不够明显,没有在整体上给二者带来显著差别,一般消费者易将二者混同误认。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角度看,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鉴于在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比较判断中已得出了上述结论,本决定对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决定

宣告200430097960.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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