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842
决定日:2007-12-19
委内编号:W4018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40106.0
申请日:2001-11-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西省抚州市金球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4-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邱则有
主审员:齐宏涛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任颖丽
国际分类号:E04B5/36;E04B5/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又没有就该区别技术特征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并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带来一定的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4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1140106.0,申请日是2001年11月23日,专利权人是邱则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它由上底(1)、下底(2) 及侧壁(3)构成,四周的侧壁(3)与上底(1)、下底(2)构成全封闭空腔型多面体结构,其特征在于上底(1)和侧壁(3)为连结在一起的一次成型的整体盆状模板(4),下底(2)为结构底板(2),盆状模板(4)与结构底板(2)连结形成封闭的整体空腔(5)的多面体结构,结构底板(2)的板厚大于盆状模板(4)的壁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盆状模板(4)内有芳纶玻璃纤维网布、纤维布、纤维网格布、钢丝网、纤维丝无纺布或纤维束或两种以上的组合。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内有钢筋(6)、钢筋网(7)、钢丝网(8)或预应力钢筋(9)或两种以上组合。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有钢筋(6)、钢筋网(7)、钢丝网(8)或预应力钢筋(9)伸出的露筋(11)或露网(12),或者露筋(11)、 露网(12)的接头(13)。

5、根据权利要求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从盆状模板(4)的侧壁(3)伸出构成挑板(14),伸出的挑板(14)的外边线为直线或曲线。

6、根据权利要求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的周边侧面(15)为内缩凹角形、倒锥形、波浪形、锯凸形表面。

7、根据权利要求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盆状模板(4)与结构底板(2)接触的部分为内缩凹角或倒锥形。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盆状模板(4)上有加强筋(10),加强筋(10)为实心的、空心的或者凹槽型的。

9、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者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盆状模板(4)的外形为表面带有波纹状或齿状的倒锥体形、长方体形或正锥体形。

10、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者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盆状模板(4)为层状结构,由一层胶结料一层布或网,再一层胶结料一层布或网,再一层胶结料等多层叠合胶结组成,增强布或网至少一层以上。

11、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上有加强筋(16)。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上有均布的孔(17),构成有孔的加强筋(16)的网格底板。

13、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有连接施工底模板的向下拉紧定位构造(18)。

14、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在空腔(5)可部分或全部填充或粘贴泡沫塑料、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发泡或加气轻质砼、岩棉、矿棉或者玻璃棉。

15、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不同形状的结构底板(2)与盆状模板(4)组合后的外形为倒锥体形、长方体形、正锥体形。

16、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空腔结构模壳的外形尺寸是由小到大逐渐变化的,结构底板(2)的板厚由大变小,逐渐过渡到另一端。

17、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为钢筋砼、钢筋网砼、钢丝网砼、聚合物钢筋砼或者钢丝网砂浆底板,盆状模板的胶结材料为水泥、水泥砂浆、聚合物水泥、碱矿渣水泥、碱粉煤灰水泥、硫铝酸盐水泥、铁铝酸盐水泥、氯氧镁水泥、高铝水泥、有机树脂胶或上述组合,盆状模板、结构底板用相同材料或不同材料制成。

18、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为钢筋砼时,其砼各组成材料重量为水泥15%-25%,砂20%-30%,石子40%-55%,UEA膨胀剂 3%-5%,FDN高效减水剂0.1%-0.5%,PP纤维0.01%-1%,CS早强剂0.1%-0.5%,水适量。

19、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为钢丝网砂浆成型时,砂浆各组成材料重量为水泥20%-40%,砂60%-70%,UEA膨胀剂3%-5%,XN高效复合减水剂0.1%-0.6%,FC聚丙烯复合乳液0-3%,CS早强剂0.2%-0.5%,水适量。”

针对本专利权,江西省抚州市金球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2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19292Y(专利号为00203695.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1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13187Y(专利号为94203353.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4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60693Y(专利号为93206310.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下称对比文件1)。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由上、下两部分(模壳和底板)组合成构件,模壳和底板中布筋或其它加强要素,用加强肋增加强度。以上技术内容完全覆盖了本发明的特征部分,故本专利没有创造性。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3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8月2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1月1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2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以及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的规定,放弃附件1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则认为,专利法第31条不属于实施细则第64条的无效理由,也超过了一个月的期限,请求复审委对此不予考虑,并且请求人应将请求书中所述的权利要求1-13作为无效范围。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的规定,专利法第31条不属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对此不予考虑。同时,由于无效请求书中记载的范围是权利要求1-13,请求人将其扩大为权利要求1-19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本案审查的无效理由及范围仅为权利要求1-1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关于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并表示没有其它理由、事实或意见需要补充。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比文件1、2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又没有就该区别技术特征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并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带来一定的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第一,权利要求1的底板厚度大于盆状模板的厚度,但对比文件1包含了底板厚于上底和侧壁的可能性,且对比文件1的底板上具有加强成分,也必然厚于模壳其他部分;第二,权利要求1的多面体结构分成两部分组成,即下底板和盆状模板,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则认为,首先,请求人所述的两个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或2所公开,且上述对比文件也没有公开本专利“下底为结构底板”和“上底和侧壁为连结在一起的一次成型的整体盆状模板”等技术特征;其次,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模壳构件,由上底,下底及侧壁构成,侧壁与上、下底构成全封闭空腹型多面体结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有两点:①权利要求1结构底板的板厚大于盆状模板的壁厚,而对比文件1未指出底板厚度应大于上底以及侧壁的厚度;②权利要求1中上底和侧壁为连结在一起的一次成型的整体盆状模板,盆状模板与结构底板连结形成封闭的整体空腔的多面体结构,而对比文件1未指出其上底和侧壁可以一体形成。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1包含了底板厚于上底和侧壁的可能性,且底板中含有加强成分则必然导致其较厚。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指出底板应当厚于上底和侧壁;其次,由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2段的记载可知,模壳构件体内设加强肋(4),该模壳上底、侧壁和下底所采用的材料为同一材质,即快硬水泥抗碱玻璃纤维或氯化镁GRC复合材料或无砂陶粒水泥,由上述文字记载无法推知下底厚于上底和侧壁,且从附图1-3中也看不出下底中含有加强成分以及比上底和侧壁厚,故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对比文件1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①,也没有给出将底板制作得更厚的技术启示。并且,这一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产品提高了下底所能承受的楼面应力,具有了吊挂一定重量的物体不开裂的优点。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2公开了这一技术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建筑用砌块,虽然也具有一个盆状的外形(参见其附图1),但其与本专利的现浇砼用模壳构件属于不同的建筑产品,使用方式以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②,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这一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产品的整个模壳结构更简单,方便制造。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2相结合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具有强度高,受力传力合理,结构简单等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3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2-13都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01140106.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