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砼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钢筋砼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837
决定日:2007-12-20
委内编号:4W014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22558.3
申请日:2002-05-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和昌建筑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0-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邱则有
主审员:董晓静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姜岩
国际分类号:B28B 21/56,B28B21/8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0月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钢筋砼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2122558.3,申请日是2002年5月29日,专利权人是邱则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

(1)根据空心管的外形规格准备已制造的模具;

(2)制备水泥料浆或者含短纤维的水泥料浆;

(3)准备预制的管端封口板;

(4)在张合式弹性筒模上铺水泥纤维料浆或纤维网、布水泥料浆或两者形成复合管壁胚体;

(5)在管壁料浆胚体未凝结硬化时,将撑形件放在张合式弹性筒模内,然后将张合式弹性筒模包裹撑形件合拢,并用合紧件紧固张合式弹性筒模接口边或抱紧张合式弹性筒模;

(6)养护、打开张合式弹性筒模。

2、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

(1)根据空心管的外形规格准备已制造的模具;

(2)制备水泥料浆或者含短纤维的水泥料浆;

(3)准备预制的管端封口板;

(4)在张合式弹性筒模上铺水泥纤维料浆或纤维网、布水泥料浆或两者形成复合管壁胚体;

(5)在管壁料浆胚体未凝结硬化时,将管端封口板放置在管壁料浆胚体上的两端,合拢张合式弹性筒模,使管壁胚体包裹管端封口板,用合紧件紧固张合式弹性筒模接口边或抱紧张合式弹性筒模,使管端封口板与管内壁料浆胚体粘结成整体;

(6)养护、打开张合式弹性筒模。

3、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

(1)根据空心管的外形规格准备已制造的模具;

(2)制备水泥料浆或者含短纤维的水泥料浆;

(3)准备预制的管端封口板;

(4)在张合式弹性筒模上铺水泥纤维料浆或纤维网、布水泥料浆或两者形成复合管壁胚体;

(5) 在管壁料浆胚体未凝结硬化时,将管端封口板放置在管壁料浆胚体上的一端,另一端放置撑形件,合拢张合式弹性筒模,使管壁胚体包裹管端封口板,胚体或筒模包裹撑形件,用合紧件紧固张合式弹性筒模接口边或抱紧张合式弹性筒模;

(6)养护、打开张合式弹性筒模。

4、根据权利要求l或者3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工序5之后,在合紧的筒模的胚管内压实或补强胚体接口缝。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3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工序5之后,在合紧的筒模的胚管内压实或补强胚体接口缝,安装预制的管端封口板,并使之与胚管内壁胚体粘结成整体。

6、根据权利要求1、2或者3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对空心管接口缝进行加强或加固处理。

7、根据权利要求l或者3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对空心管未封堵的管端口进行封口处理。

8、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3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张合式弹性筒模端部的撑形件为长圆管时,在管壁料浆胚体未凝结硬化时,将长圆筒在已锁紧的弹性筒模内旋转压实管壁胚体及接缝后抽出,将管端封口板安装在管壁胚体端部内,并使之与管壁胚体粘结成整体。

9、根据权利要求l或者3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张合式弹性筒模端部的撑形件为撑形环时,在管壁料浆胚体未凝结硬化时,将管端封口板穿过撑形环,安装在管壁胚体端部内并使之与管壁胚体粘结成整体。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张合式弹性筒模上铺纤维网、布水泥料浆形成复合管壁胚体的步骤是:

(1)在张合式弹性筒模上铺水泥料浆或含短纤维的水泥料浆;

(2)在所铺料浆之上铺一层或者多层增强层,增强层为纤维布或纤维网或金属丝网或纤维丝或者它们的组合;

(3)在其上再铺一层水泥料浆或含短纤维的水泥料浆,形成复合管壁胚体;

(4)或者重复步骤(2)和(3)形成有二层、三层或多层增强层和料浆层相叠合胶结的层状结构的复合管壁胚体。

11、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张合式弹性筒模上铺水泥纤维料浆形成复合管壁胚体是用含短纤维的水泥料浆,摊实抹平制成复合管壁胚体。

12、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张合式弹性筒模上铺水泥纤维浆形成复合管壁胚体是用水泥料浆,通过喷射切割机将切割的纤维和水泥料浆混喷到伸展开了的张合式弹性筒模上,将料浆摊铺压实抹平制成复合管壁胚体。

13、根据权利要求1、2或者3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管端封口板由水泥、砂、水或外加剂或石子或轻质材料按比例混合成料浆,将料浆浇注在圈模或单面凹模或带凹槽单面凹模内抹平、密实,养护后形成成品。

14、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3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对空心管端口未封堵的,用通过一层水泥料浆一层纤维布再一层水泥料浆,形成多层的管端封口板胚,将其卷边封住管口并粘结于管端口外壁封堵。

15、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对空心管端口未封堵的,将砂浆或细石砼或轻质砼湿料浆,按与空心管内空截面相似的尺寸堆放一定厚度于平地上,将空心管立放,未封堵管口套住湿浆,振动使湿浆与空心管内壁紧密接触粘结成整体,形成封口;或先立放空心管将一定量的上述湿料浆从空心管上口倒入管内振动,使湿料浆与空心管内壁紧密接触粘结成整体,形成封口,再按前述方法封堵另一端。

16、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张合式弹性筒模上铺水泥纤维浆或纤维网、布水泥料浆或上述两者形成复合管壁胚体时,在复合管壁胚体的边缘露出有接缝搭接用的纤维网。

17、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撑形件为固定的永久撑形板。

18、根据权利要求l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撑形件为管端封口板。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撑形件为放置在管壁料浆胚体上的管端封口板。

20、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空心管管壁胚体纵向长度少于张合式弹性筒模的纵向长度。

21、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撑形件为活动撑形板。

22、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撑形件为撑形环或撑形圈。

23、根据权利要求 1、2或者3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空心管两端封口板长度小于筒模长度。

24、根据权利要求1、2 或者3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管壁胚体接合部位一边伸出有纤维网。

25、根据权利要求l、2 或者3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管壁料浆胚体一边伸出的纤维网搭接在另一侧浆料胚体。

26、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包括空心管体和管端封口板,管端封口板封闭空心管形成封闭空腔,其特征在于空心管体有一条沿纵向的管壁胚体的两料浆胚边接合而成的胶结接合缝,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内壁。

27、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合缝为通长接合缝。

28、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体胶结接合缝管外侧有纵向的张合式弹性筒合缝的条痕。

29、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体接合缝部位内侧有压实或补强胚体接合缝的构造。

30、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体接合缝部位有管体硬固后进行的加强或加固构造。

31、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合缝为形成管的胚体的纵向胚边有搭接物,搭结到另一边形成所述的接合缝。

32、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合缝为形成管的胚体两纵向胚边对接胶结为一体的接合缝。

33、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壁胚体两纵侧边对接,对接后在接合缝部位两胚体未合拢部位进行补强或压实以形成所述接合缝。

34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体端内壁与管端封口板,有二者胶结为一体的胶合界面。

35、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体内壁与撑形件有二者胶结为一体的胶合界面。

36、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端封口板边与管胚体边的胶结接合缝交接。

37、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撑形件边与管胚体边的胶结接合缝交接。

38、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体外壁与管瑞封口板有二者胶结为一体的胶合界面。

39、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壁为短纤维水泥浆或短纤维水泥砂浆管壁。

40、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壁为纤维网或布水泥砂浆管壁。

41、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壁为纤维网或布的水泥纤维砂浆管壁。

42、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壁为钢丝网水泥砂浆或钢丝网水泥短纤维砂浆管壁。

43、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壁端头的纤维网或布和料浆共同包裹管端封口板。

44、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端封口板为轻质砼。

45、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包裹在管端内的预制的管端封口板为砼板或钢筋砼板或钢丝网砼板或钢筋网砼板。

46、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现浇封口板为在预制空心管内现浇的砂浆板、细石砼板、轻质砼板。

47、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空心管内壁包裹的封口板为湿料浆在管内凝结硬化而成的封口板。

48、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空心管内壁一端包裹的封口板为预制的封口板,另一端包裹的封口板为湿料浆在管内凝结硬化而成的封口板。

49、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现抹管壁浆胚包裹的管端封口板的至少一片为预制封口板。

50、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预制空心管包裹的两管端封口板为预制封口板。

51、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预制空心管包裹在管内壁的管端封口板为湿料浆硬化而成的封口板。

52、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预制空心管一端包裹湿料浆硬化而成的封口板,另一端包裹预制封口板。

53、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空心管壁接合缝一侧均为纤维网或纤维布的侧边。

54、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包括空心管体和管端封口板,其特征在于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外壁,管体上有一条沿管壁纵向的使管壁两料浆胚边接合而构成空心管的胶结接合缝。

55、根据权利要求54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空心管端口用通过一层水泥料浆一层纤维布再一层水泥料浆,或者重复上述步骤,形成多层的管端封口板胚,将其卷边封住管口并粘结于管端口外壁封堵。

56、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包括筒模板、合紧件、接口边,筒模板纵边设置有两条长条形接口边,合紧件将筒模板两接口边合紧并闭合,接口边合紧使筒模面闭合构成闭合的外模筒状模具,筒模板为弹性筒模板。

57、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接口边外凸在闭合的筒模上。

58、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接口边成 L 形连在筒模板上。

59、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至少一条接口边为通长的板条状。

60、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通长条状接口边只有一侧连有张合式弹性筒模板。

61、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两条长条状接口边均只有一侧连有筒模板。

62、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至少一条接口边设置于筒模板外侧。

63、根据权利要求62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至少一条长条状接口边凸出于筒模板外侧。

64、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接口边凸出于合紧的闭合筒模外侧。

65、根据权利要求64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长条状接口边凸出于合紧的闭合筒模外侧。

66、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合紧后,两板状接口边两板平行。

67、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合紧后,两接口边平行并凸出于闭合筒模外侧。

68、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两接口边合紧后接合部位形状为?形。

69、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合紧件为合紧接口边的合紧件。

70、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合紧件为固定接口边的合紧件。

71、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合紧件为合紧和固定接口边的合紧件。

72、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合紧件为抱紧张合式弹性筒模并使接口边合紧的装置。

73、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二个以上合紧件合紧于筒模外侧。

74、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接口边合紧的面与筒模板成型模面交接。

75、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接口边的合缝与筒模板成型模面交接。

76、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接口边固定在筒模板上。

77、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接口边与筒模板连接为一体。

78、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接口边壁厚比筒模壁厚度大。

79、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合紧件合紧在凸出于闭合筒模的接口边上。

80、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合紧件合紧在凸出于闭合筒模的平行接口边上。

81、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二条通长的条状接口边凸出张合式弹性筒外侧。

82、根据权利要求81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二条由合紧件紧固在一起的平行的通长的条状接口边凸出在张合式弹性筒外侧。

83、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紧固在二条平行的通长的条状接口边上的合紧件有二个以上。

84、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紧固在二条平行的通长的条状接口边上的合紧件有二个以上,合紧件和接口边均凸出在张合式弹性筒外侧。

85、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合紧件压紧部位在接口边的外侧面上。

86、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两个以上的合紧件压紧在接口边的外侧面上。”

针对本专利权,深圳市和昌建筑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附件2:申请日为2001年11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9日、专利权人为王本淼和刘喜平、授权公告号为CN251532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3:申请日为2001年11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15日、专利权人为王本淼和刘喜平、授权公告号为CN253100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6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7月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

2006年8月7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4:公开日为1997年12月16日的日本专利文献JP9-323306A(下称对比文件1)及其英文译文;

附件5:公开日为1998年12月15日的日本专利文献JP10-329125A(下称对比文件2)及其英文译文;

附件6:公开日为1994年11月22日的日本专利文献JP6-320525A(下称对比文件3)及其英文译文;

附件7:对比文件1的部分中文译文;

附件8:对比文件2的部分中文译文;

附件9:对比文件3的部分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6、59、66、69~72、76、77、85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6、10、12、16、18~22、24~33、39、40~42、53、54、73、83、86不具备创造性,并具体陈述如下意见:(1)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6、10、12、16、18~20、22、24、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1、21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都不具备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7~28、32、39、4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29、30、3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1、42、5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都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54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独立权利要求5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59、66、69~72、76、77、85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73、83、8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07年1月9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3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6年8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接到该口头审理通知书的一周内或者在口头审理时对请求人所提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中文译文陈述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2007年1月18日,寄给请求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被当地邮局以迁移新址不明为由退回。

2007年2月26日,本案合议组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5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定于在2007年4月4日的专利公报中对上述口头审理通知书进行公告。

2007年2月27日,专利权人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2007年1月9日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提交意见陈述书,对对比文件1~3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提出异议,并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对比文件1的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2:对比文件2的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3:对比文件3的部分中文译文。

2007年4月25日,请求人到专利复审委员会面取合议组于2007年2月26日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2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

2007年5月28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并充分发表了意见:

(1)请求人明确放弃附件2、3及据此提出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是独立权利要求1~3及其从属权利要求4~6、10、12、16、18~22、24~25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7~33、39~42、5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所记载的接口边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放弃独立权利要求5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59、66、69~72、76、77、85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但认为它们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3、83、86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明确以本次口头审理时陈述的意见为准,除此之外没有其它的证据、组合方式和理由。

(2)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提供的对比文件1译文漏译第0007段倒数第2句的“整形用的构件7”,对对比文件1其它部分的译文及对比文件2、3的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主张对请求人未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出的译文应不予考虑。

(3)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请求人虽然放弃了权利要求56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却主张权利要求56显而易见,并认为其从属权利要求73、83、86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可能引入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就权利要求56的创造性问题充分听取了专利权人的意见。

2007年7月3日,为了补充调查相关事实,本案合议组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8月14日进行第二次口头审理。

2007年8月14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单方出席。合议组就本专利的模具、撑形件、胶结接合缝、布等技术特征的含义和权利要求11、16、29、30、33、56的具体事实、理由进行了调查,告知专利权人若其对请求人在第一次口头审理中提出的对比文件1的附图标记7为整形构件的主张有异议,则应在口头审理结束后的7日内提交相应的译文,否则视为认可请求人对上述部件的解释。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2、3和对比文件1~3。对于附件2、3,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明确放弃,合议组不予评述。对于对比文件1~3,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3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它们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于译文,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请求人提交的英文译文不符合专利实施细则第4条的规定,不予考虑;(2)专利权人提交对比文件1的译文,请求人除认为第0007段漏译倒数第二句,该处写到“加有整形用的构件7”之外,对该译文的其它部分表示认可,专利权人虽对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1的附图标记7是指整形用的构件的主张有异议,却未在合议组第二次口头审理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译文,因此视为其认可请求人对附图标记7的解释,对比文件1的译文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和双方无争议的附图标记7对应整形用的构件为准。(3)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对比文件2、3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对比文件2、3的内容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二)关于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在口头审理时,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是独立权利要求1~3及其从属权利要求4~6、10、12、16、18~22、24~25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7~33、39~42、5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59、66、69~72、76、77、85显而易见,权利要求73、83、86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明确放弃附件2、3及据此提出的无效理由,以及独立权利要求5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59、66、69~72、76、77、85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并明确以此意见为准,除此之外没有其它的证据、组合方式和理由。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请求人明确放弃的基于附件2、3提出的无效理由,以及56、59、66、69~72、76、77、85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审理。对于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出的权利要求56、59、66、69~72、76、77、85显而易见的理由,由于已经超过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的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可以增加理由的期限,因此合议组不予接受。但是,鉴于请求人主张独立权利要求56的从属权利要求73、83、86不具备创造性,而从属权利要求包括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合议组在口头审理中依职权引入权利要求56创造性的理由进行审查。

因此,本案的审理范围是权利要求1~6、10、12、16、18~22、24~25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33、39~42、53、5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73、83、86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6、10、12、16、18~22、24~25的创造性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包括在管壁料浆胚体未凝结固化时,将撑形件放在张合式弹性筒模内,然后将张合式弹性筒模包裹撑形件合拢,并用合紧件紧固张合式弹性筒模接口边或抱紧张合式弹性筒模。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是筒状水泥制品的成形方法,包括在薄铁板制成的底板上电磁吸住一块制品外周形状的由挠性材料制成的模板,然后用侧框架将外形模板围起来并向模板凹部浇注水泥砂浆,当水泥砂浆开始固化时,在筒状水泥板的弯曲部位用抹刀抹压或轻轻敲打等方法加以重拌,随后将浇注的水泥砂浆与外形模板一起,一边从弯曲的地方卷折、一边将其竖起,并将两个端面对接起来,再将对接部位抹平从而形成一个筒状体,此时用一块夹板固定,不让对接端脱开,而且如果是带底容器,在此处把一定数量的水泥砂浆注入筒状水泥砂浆内,然后轻轻捣匀,放置固化,固化后剥离外形模板,便得到成品筒状水泥砂浆制品;其中掺和材料可以是玻璃纤维、碳纤维等纤维加固材料(参见译文第1页[申请权项1]段,第2页[0005]、[0006]、[0007]段和附图1、2)。由此可见,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张合式弹性筒模、合紧件分别被对比文件1的外形模板及夹板公开,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至少一个区别技术特征即张合式弹性筒模包裹撑形件合拢。

对此区别,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主张虽然对比文件1采用的整形用构件7是在外壁,没有公开撑形件放在内壁,但是在制造一些特定形状的空心管时对模板加以成型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用保持框架保持面层材料为圆形。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的外形模板合拢是通过使弯曲部分的水泥砂浆重拌然后卷折,没有公开卷折时内部放置撑形件,附图标记7对应的整形用的构件也是位于外形模板的外侧而非内侧,并没有给出围绕撑形件合拢的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混凝土制品成型模板的型芯盒,由例如挠性橡胶的平板状面层材料构成,内部并排设置的多根芯材从面层中伸出来通过一对保持框架定位,保持框架保持面层材料成形为筒形,然后型芯盒组装在混凝土模板中并向模板内充填混凝土,由型芯盒形成混凝土模制品的空心部件,脱模是通过用保持框架对面层材料进行挤压使芯材压弯,型芯盒扩径膨出,然后在混凝土固化后移动保持框架使芯材恢复,则型芯盒与混凝土之间存在间隙(参见译文的[申请权项2]和第0006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面层是诸如橡胶的材料,且最终从混凝土制品中脱模,与本专利实质上是以水泥料浆作为管壁材料不同,而且对比文件2的保持框架用来保持面层为筒形和脱模时使芯材变形和恢复,与本专利的撑形件用于放在铺水泥料浆的筒模内以包裹该撑形件合拢不同,没有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的技术启示。而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权利要求1的方法具有工艺简单、操作容易、生产效率高、便于工业化实施等特点。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类似地,由于独立权利要求2、3在管壁料浆胚体未凝结固化时采用了将管端封口板放在管壁胚体的两端,或者将管端封口板放置在管壁料浆胚体上的一端,另一端放置撑形件,然后包裹合拢张合式弹性筒模的步骤,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管端封口板和/或撑形件,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在请求人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基础上,基于同样的理由,其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6、10、12、16、18~22、24~25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2)权利要求26~33、39~42、53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对比文件1则公开了筒状水泥制品的成形方法,包括在挠性材料制成的模板上被侧框架围起来形成的凹部浇注水泥砂浆,在水泥砂浆开始固化时将浇注的水泥砂浆与外形模板一起,一边从水泥重拌的地方卷折、一边将其竖起,并将两个端面对接起来,再将对接部位抹平从而形成一个筒状体,此时用一块夹板固定,不让对接端脱开,而且如果是带底容器,在此处把一定数量的水泥砂浆注入筒状水泥砂浆内,然后轻轻捣匀,放置固化,固化后剥离外形模板,便得到成品筒状水泥砂浆制品(参见译文第1页[申请权项1]段,第2页[0005]、[0006]、[0007]段和附图1、2)。由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所述方法制得的筒状水泥产品在一侧端口内壁有底,筒体的对接抹平部位也将因为水泥的胶凝作用而形成纵向的胶结接合缝。因此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限定管端封口板封闭空心管成封闭空腔。但是,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考虑到在钢筋砼中的用途而在对比文件1的筒状水泥制品的另一端设置封口板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7、28、32、33分别限定接合缝为通长接合缝,接合缝管外侧有纵向的张合式弹性筒合缝的条痕,接合缝为胚体两纵向胚边对接胶结为一体的接合缝,以及两纵侧边对接后在未合拢部位进行补强或压实以形成所述接合缝。由于对比文件1描述了用夹板固定和将对接部位抹平,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以显而易见得到接合缝通长、存在合缝条痕以及两纵向胚边对接胶结为一体的技术方案,也容易想到对未合拢部位进行补强或压实从而形成所述接合缝,因此在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7~28、32~33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9、30分别限定接合缝内侧有压实或补强构造以及接合缝部位有管体硬固后进行的加强或加固构造。但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的筒状水泥砂浆制品在接合缝处的整体性显然较差,因此很容易想到对接合缝内侧采用压实或补强构造和在管体硬固后进行加强或加固,因此在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9、30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9~42对管壁的材料进行进一步限定,由于对比文件1指出掺和材料可以是硅石结构等强化材料和玻璃纤维、碳纤维等纤维加固材料,而钢丝网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水泥加固材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想到采用短纤维水泥浆或短纤维水泥砂浆、纤维网或布的水泥纤维砂浆、或钢丝网水泥砂浆或钢丝网水泥短纤维砂浆作为管壁,在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39~4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1、53均引用权利要求26,分别进一步限定“所述的接合缝为形成管的胚体的纵向胚边有搭接物,搭结到另一边形成所述的接合缝”和“空心管壁接合缝一侧均为纤维网或纤维布的侧边”。由于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以纤维加固材料作为掺和材料,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1、5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就此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1、53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3)权利要求54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54请求保护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筒状水泥制品的成形方法,包括在模板凹部浇注水泥砂浆,在水泥砂浆开始固化时将浇注的水泥砂浆与外形模板一起一边从水泥重拌的地方卷折、一边竖起,并将两个端面对接、抹平从而形成一个筒状体,而且如果是带底容器,则把一定数量的水泥砂浆注入筒状水泥砂浆内,捣匀固化,剥离外形模板,得到成品筒状水泥砂浆制品(参见译文第1页[申请权项1]段,第2页[0005]、[0006]、[0007]段和附图1、2)。由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所述方法制得的筒状水泥产品在一侧端口内壁有底,筒体的对接抹平部位也将因为水泥的胶凝作用而形成纵向的胶结接合缝。因此权利要求5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限定管端封口板封闭空心管成封闭空腔和限定管端封口板在管端外壁。但是,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考虑到在钢筋砼中的用途而在对比文件1的筒状水泥制品的另一端设置封口板是显而易见的,封口板封在管端外壁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54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56、73、83、8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6请求保护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挠性材料制成的外形模板制造筒状水泥制品的方法,在外形模板相应部分浇注水泥砂浆,然后从弯曲的地方卷折并竖起,将两端面对接抹平,用一块夹板固定以不让对接端脱开,放置固化后剥离外形模板,得到筒状水泥砂浆制品(参见译文第1页[申请权项1]段,第2页[0005]、[0006]、[0007]段和附图1、2)。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限定合紧件是弹性筒模的一个部件,对比文件1则是用夹板作为外形模板合紧用的部件。但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应防止对接端脱开的技术启示基础上显而易见可以想到将合紧件直接设置为外形模板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权利要求5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3、83、86引用权利要求56,进一步限定二个以上合紧件合紧于筒模外侧、紧固在二条平行的通长的条状接口边上的合紧件有二个以上及两个以上的合紧件压紧在接口边的外侧面上。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混凝土圆柱体离心成型用的模板,模板自身具有弹性,外壁的开放部分在沿着模板的两块边缘部分上对置地设有多个卡具,在模板半径方向被施加压缩力的状态下,开放部分闭锁,边缘部分上设置的卡具结合起来,就能保持外壁的圆筒形状(参见译文的[申请权项1]段和附图)。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模板边缘部分设置多个卡具以使模板保持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显而易见采用多个合紧件来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而且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卡具设置在内侧圆筒板外侧,也容易想到在筒模外侧将合紧件设置在接口边外侧面上,因此权利要求73、83、8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3均没有披露筒模板纵边设置两条长条形接口边的技术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权利要求56的上述描述,并不能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外形模板在卷折后相互接口的边区分开来,且对比文件3的模板也包括用于对接闭锁接口的边缘部分即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56的接口边,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2122558.3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26~30、32、33、39~42、54、56、73、83、86无效,在权利要求1~25、31、34~38、43~53、55、57~72、74~82、84、85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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