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藏药独一味软胶囊制剂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005
决定日:2007-12-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31071.4
申请日:2004-04-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世纪博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5-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成都优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李梦楠
合议组组长:何炜
参审员:周英姿
国际分类号:A61K 9/48,A61K 36/53,A61K 31/7048,A61P 29/00,A61P 7/04,A61P 25/04,A61P 25/06,A61P 1/04,A61P 13/00,G01N 30/90,G01N 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5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藏药独一味软胶囊制剂及其制备方法”的第200410031071.4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4月20日,专利权人为成都优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独一味的软胶囊制剂,其特征在于该软胶囊由如下重量份的原料药组成:独一味提取物20~30重量份,植物油25~36重量份,助悬剂1~5重量份;
其中独一味提取物由下面四种提取方法中任意一种制备:
I、取独一味药材,粉碎成最粗粉,加水煎煮二次,第一次加10~30倍量的水,煎煮1~2小时,第二次加10~20倍量水,煎煮0.5~1.5小时,合并药液,滤过,滤液浓缩成稠膏,减压干燥,粉碎成细粉,过200目筛,备用;
II、取独一味药材,粉碎成最粗粉,加水煎煮二次,第一次加10~30倍量的水,煎煮1~2小时,第二次加10~20倍量水,煎煮0.5~1.5小时,合并药液,滤过,浓缩备用;将浓缩液过大孔树脂层析柱,用30~50倍蒸馏水洗脱,收集洗脱液浓缩成稠膏,减压干燥,粉碎成细粉,过200目筛,备用;
III、取独一味药材,粉碎成粗粉,加70%~99%的乙醇回流提取2~3次,第一次加乙醇8~12倍量,回流1~3小时,第2、3次加乙醇6~10倍量,回流1~2小时;合并回流液,减压浓缩,回收乙醇至无醇味,得到醇提浓缩液;醇提浓缩液加水混悬后,依次用石油醚、正丁醇萃取2~3次,回收溶剂,干燥,得到石油醚提取物A,正丁醇提取物B,提取剩余部分为水提取物C;合并上述A、B、C三种提取物,粉碎成细粉,过200目筛,备用;
IV、取独一味药材,粉碎成粗粉,置于渗漉器中用70%~90%乙醇浸泡12~36小时后,以5ml~10ml/min的速度渗漉,直至流出液经薄层层析检测无斑点为止;减压浓缩回收乙醇至无醇味,得到独一味渗漉液;将独一味渗漉液加水静置12~36小时,得到沉淀物A,干燥备用;上清液过大孔树脂层析柱,分别用30~50倍蒸馏水,30~50倍15%~45%乙醇洗脱,回收乙醇,干燥,得到提取物B、C;合并上述A、B、C三种提取物,粉碎成细粉,过200目筛,备用。
权利要求1所述的独一味软胶囊制剂,其特征在于该软胶囊由如下重量份的原料药组成:独一味提取物26重量份,植物油29重量份,助悬剂3重量份。
一种独一味软胶囊制剂,其特征在于该软胶囊由如下重量份的原料药制成:独一味提取物26重量份,植物油29重量份,助悬剂3重量份。
4、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独一味的软胶囊制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独一味提取物中含有脂溶性成分14%~21%、黄酮类化合物和甙8%~60%、多糖25%~65%。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独一味提取物中含有的脂溶性成分为5、7、3′、4′-四羟基黄酮,5、7、3′、4′-甲羟基黄酮-7-O-β-D-葡萄糖苷,槲皮素,槲皮素-3-O-β-L-阿拉伯糖苷,5、7、4′-三羟基黄酮-7-O-β-新橙皮糖苷,偏诺皂苷元糖苷,β-谷甾醇和正三十三烷;
黄酮类和甙类为木犀草素,木犀草素-7-O-葡萄糖苷,槲皮素,槲皮素-O-阿拉伯糖苷,芹菜素,芹菜素-7-O新橙皮糖苷,β-谷甾醇。
6、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独一味软胶囊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为:
独一味药材100重量份粉碎成最粗粉,加水煎煮二次,第一次加20倍量的水,煎煮1.5小时,第二次加15倍量水,煎煮1小时,合并药液,滤过,滤液浓缩成稠膏,减压干燥,粉碎成细粉,过200目筛备用;取大豆油29重量份加热到80℃,加入蜂蜡3重量份,使其溶化,放凉至40℃左右,加入上述浸膏细粉,混匀,过胶体磨,压制成软胶囊,干燥,压制成软胶囊,经洗丸、干燥即得独一味软胶囊。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独一味软胶囊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为:取独一味药材,粉碎成最粗粉,加水煎煮二次,第一次加10~30倍量的水,煎煮1~2小时,第二次加10~20倍量水,煎煮0.5~1.5小时,合并药液,滤过,浓缩备用;将浓缩液过大孔树脂层析柱,用30~50倍蒸馏水洗脱,收集洗脱液浓缩成稠膏,减压干燥,粉碎成细粉,过200目筛备用;取植物油加热到80℃,加入助悬剂,使其溶化,放凉至40℃左右,加入上述浸膏细粉,混匀,过胶体磨,压制成软胶囊,经洗丸、干燥即得独一味软胶囊。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独一味软胶囊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为:
独一味药材,粉碎成最粗粉,加水煎煮二次,第一次加20倍量的水,煎煮1.5小时,第二次加15倍量水,煎煮1小时,合并药液,滤过,滤液浓缩备用;将浓缩液过大孔树脂层析柱,用40倍蒸馏水洗脱,收集洗脱液浓缩成稠膏,减压干燥,粉碎成细粉,过200目筛备用;取大豆油加热到80℃,加入蜂蜡,使其溶化,放凉至40℃左右,加入上述浸膏细粉,混匀,过胶体磨,压制成软胶囊,干燥,压制成软胶囊,经洗丸、干燥即得独一味软胶囊。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独一味软胶囊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为:取独一味药材,粉碎成粗粉,加70%~99%的乙醇回流提取2~3次,第一次加乙醇8~12倍量,回流1~3小时,第2、3次加乙醇6~10倍量,回流1~2小时;合并回流液,减压浓缩,回收乙醇至无醇味,得到醇提浓缩液;醇提浓缩液加水混悬后,依次用石油醚、正丁醇萃取2~3次,回收溶剂,干燥,得到石油醚提取物A,正丁醇提取物B,提取剩余部分为水提取物C;合并上述A、B、C三种提取物,粉碎成细粉,过200目筛备用;取植物油加热到80℃,加入助悬剂,使其溶化,放凉至40℃左右,加入上述提取物细粉,混匀,过胶体磨,压制成软胶囊,经洗丸、干燥即得独一味软胶囊。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独一味软胶囊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为:
取独一味药材,粉碎成粗粉,加95%的乙醇回流提取3次,第一次加乙醇10倍量,回流2小时,第2、3次加乙醇8倍量,回流1.5小时;合并回流液,减压浓缩,回收乙醇至无醇味,得到醇提浓缩液;醇提浓缩液加等量水混悬后,依次用等量石油醚、正丁醇萃取3次,回收溶剂,干燥,得到石油醚提取物A,正丁醇提取物B,提取剩余部分为水提取物C;合并上述A、B、C三种提取物,粉碎成细粉,过200目筛备用;取大豆油加热到80℃,加入助悬剂蜂蜡,使其溶化,放凉至40℃左右,加入上述提取物细粉,混匀,过胶体磨,压制成软胶囊,经洗丸、干燥即得独一味软胶囊。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独一味软胶囊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为:取独一味药材,粉碎成粗粉,置于渗漉器中用70%~90%乙醇浸泡12~36小时后,以5ml~10ml/min的速度渗漉,直至流出液经薄层层析检测无斑点为止;减压浓缩回收乙醇至无醇味,得到独一味渗漉液;将独一味渗漉液加水静置12~36小时,得到沉淀物A,干燥备用;上清液过大孔树脂层析柱,分别用30~50倍蒸馏水,30~50倍15%~45%乙醇洗脱,回收乙醇,干燥,得到提取物B、C;合并上述A、B、C三种提取物,粉碎成细粉,过200目筛备用;取植物油加热到80℃,加入助悬剂,使其溶化,放凉至40℃左右,加入上述提取物细粉,混匀,过胶体磨,压制成软胶囊,经洗丸、干燥即得独一味软胶囊。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独一味软胶囊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为:
取独一味药材100重量份,粉碎成粗粉,置于渗漉器中用80%乙醇浸泡24小时后,以5ml/min的速度渗漉,直至流出液经薄层层析检测无斑点为止;减压浓缩回收乙醇至无醇味,得到独一味渗漉液;将独一味渗漉液加水静置24小时,得到沉淀物A,干燥备用;上清液过大孔树脂层析柱,分别用40倍蒸馏水,40倍30%乙醇洗脱,回收乙醇,干燥,得到提取物B、C;合并上述A、B、C三种提取物共26重量份,粉碎成细粉,过200目筛备用;取大豆油29重量份加热到80℃,加入助悬剂蜂蜡3重量份,使其溶化,放凉至40℃左右,加入上述提取物细粉,混匀,过胶体磨,压制成软胶囊,经洗丸、干燥即得独一味软胶囊。
13、如权利要求7、9或11中所述的独一味软胶囊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用植物油是大豆油、色拉油、麻油、花生油、玉米油、杏仁油、桃仁油、棉籽油、葵花籽油、蓖麻油、橄榄油中的一种或几种。
14、如权利要求7、9或11中所述的独一味软胶囊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用助悬剂是甘油、吐温-80、棕榈油、单硬脂酸铝、大豆卵磷脂或蜂蜡等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
15、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独一味软胶囊制剂的质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中含量测定方法为:
高效液相色谱法:
色谱条件 色谱柱:Hypersil BDS C18 ;
流动相:比例为40∶60的甲醇-0.2%磷酸溶液,检测波长350nm,检测灵敏度0.01AUFS,柱温:30℃,流速:1.0ml/min,进样量:10μl;
对照溶液的制备:精密称取木犀草素对照品适量,加甲醇制成每1ml含25μg的溶液,即得;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分别取各提取试验项下的浸膏粉约2g,精密称定,分别置100ml磨口具塞三角瓶中,精密加甲醇25ml称定重量,超声处理30分钟,放冷,再称定重量,加甲醇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滤过,取续滤液作为供试品溶液;
线性关系:精密称取木犀草素对照品适量,加甲醇制成每1ml含28.5μg的溶液,吸取该溶液2、5、8、10、12、15μl,注入高效液相色谱仪,按上述色谱测定木犀草素吸收峰面积;软胶囊制剂中每粒含独一味以木犀草素计,不得少于0.8000mg。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独一味软胶囊制剂的质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中还包括如下鉴别方法:
照薄层色谱法:
取软胶囊内容物0.3g,加乙醇5ml,加热回流10分钟,滤过,取滤液2ml,浓缩至约1ml,作为供试品溶液;
另取独一味对照药材1g,同上法制成对照药材溶液;
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5μ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以比例为4∶1的氯仿-甲醇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喷以磷钼酸试液,在105℃加热约15分钟;
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药材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斑点。”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世纪博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3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以及权利要求4-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00年版 一部》,国家药典委员会编,2000年1月第1版,封面、出版信息页及第533-534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2:《时珍国药研究》,第7卷第1期,1996年2月10日,封面、目录页及第50-52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3:第03113560.9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3年7月23日,复印件共8页;
证据4:《第四军医大学报》,第24卷第5期,2003年3月15日,封面、目录页及第444-446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5:《兰州医学院学报》,1987年第2期,1987年6月20日,目录页、出版信息页及第47-50页,复印件共6页;
证据6:《中草药》,2001年第32卷第12期,封面、目录页及1141-1143页,复印件共5页。
2007年3月21日,请求人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及如下证据:
证据7:《中药药剂学》,1997年12月第1版,封面、扉页、封底及第355页,复印件共4页。
依据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证据1中公开的独一味提取物制备方法于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I没有本质区别,与证据1相比,二者仅仅是药物剂型不同和添加剂的成分不同,而证据2中公开了软胶囊的剂型和内含物的比重,因此结合证据1和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制备方法I表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2)证据3中也公开了一种软胶囊制剂,因此结合证据1和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制备方法I表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3)证据7中介绍了软胶囊制剂的制备方法,结合证据1、3和7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制备方法I表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4)证据4中公开了独一味的提取方法“溶剂萃取法分离样品”及“大孔吸附树脂梯度洗脱法分离样品”,其分别与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III和IV相同,因此结合证据1、2和4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制备方法III、IV表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中的制备方法II是将制备方法I的前半部分与制备方法IV的后半部分简单的拼凑,因此在制备方法I和IV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制备方法II表征的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2中进一步限定的是独一味软胶囊的组成物具体重量,其值是权利要求1范围值的中值,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7)在独一味胶囊已知的基础上,根据现有技术,很容易能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于具体的数值,结合对比文件1和2,通过计算或有限的试验就能得出,因此结合证据1和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8)权利要求4、5中的成分都是独一味药物中固定含有的成分,见证据5、6,因此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9)权利要求4-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4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7年9月27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1月12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2007年11月12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口审答辩辞及如下作为药学资料的证据:
反证1:“独一味药材四种不同提取方法化学成分的比较”,复印件共5页;
反证2:“独一味药材五种不同提取方法所得产物在药效学方面的比较”,复印将共5页;
反证3:“独一味胶囊与独一味软胶囊两种制剂的药效学作用比较试验”,复印件共5页;
反证4:“独一味胶囊处方筛选研究”,复印件共50页。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的答辩辞及反证1-4转送给请求人,并询问请求人是否在庭后对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证据进行书面答辩,请求人表示庭上已经进行了答辩,庭后不需要再给答辩期限。口头审理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如下:(1)请求人放弃了权利要求4-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2)请求人当庭放弃了证据3和证据7;(3)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无异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加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图书馆”公章的证据2、4、5、6的复印件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原件一张,专利权人对证据2、4、5、6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对其公开性没有异议;(4)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4的真实性有异议;(5)请求人当庭确认用证据1和2结合或者证据1、2和4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比方式与权利要求1相同;证据1和2结合评价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证据1、2、5和6或者证据1、2、4、5和6结合评价权利要求4和5的创造性。庭审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并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
口头审理后,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22日提交了反证5:
反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07)川成蜀证内民字第67094号公证书。
反证5附有附件一至四,其分别对应上述反证4、1、2、3。公证书公证事项是2007年11月16日对四川贝力克生物研究所工作人员的电脑中保存的“独一味”软胶囊的相关药学资料(附件一至四)的打印过程和内容进行保全,附件一至四首页加盖“贝力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印章属实。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请求人当庭放弃了权利要求4-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鉴于请求人当庭放弃了证据3和证据7,本决定中对于涉及证据3和7以及权利要求4-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不进行评价。
根据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的确认,其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及其范围是:证据1和2结合或者证据1、2和4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1和2或者证据1、2和4结合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证据1和2结合评价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用证据1、2、5和6或者证据1、2、4、5和6结合评价权利要求4和5的创造性。
(二)关于证据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2节规定: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由于反证1-5是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及口头审理后提交的证据,其举证时间已经超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指定的一个月的答复期限,且这些证据不是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公知常识性证据,且反证5的公证书是在口头审理后的2007年11月17日出具的,因此,合议组对反证1-5不予考虑。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无异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加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图书馆”骑缝章的证据2、4、5、6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2、4、5、6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无法确定证据2、4、5、6复印件的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并且复印件上没有图书馆负责人的签字。
合议组认为,证据2、4、5、6的复印件上已经加盖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图书馆”的骑缝章,通常情况下,可认为证据2、4、5、6的复印件来源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图书馆的馆藏文献,请求人对于证据2、4、5、6的真实性已经完成了基本的举证责任,在专利权人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证据2、4、5、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上述5份证据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2、4、5、6均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于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而言,如果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该技术方案中存在现有技术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并且对于该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技术也未给出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那么,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对比文件要获得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口头审理审理过程中请求人确认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且认为证据1和2结合可以破坏制备方法I表征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一种独一味硬胶囊,其与权利要求1中制备方法I表征的技术方案相比,列表如下:
方法I表征的权利要求1
证据1
药物剂型
软胶囊
硬胶囊
产品组成
独一味提取物、植物油、助悬剂
独一味提取物
各组份比例(重量份)
独一味提取物20-30、植物油25-36、助悬剂1-5
制备方法
取独一味药材,粉碎成最粗粉,加水煎煮二次,第一次加10~30倍量的水,煎煮1~2小时,第二次加10~20倍量水,煎煮0.5~1.5小时,合并药液,滤过,滤液浓缩成稠膏,减压干燥,粉碎成细粉,过200目筛,备用;
取独一味1000g,粉碎,加水煎煮三次,每次1小时,合并煎液,滤过,滤液浓缩成相对密度为1.30的清膏,在80℃以下干燥,加入适量淀粉,制成颗粒,干燥;
通过上述列表分析可以发现,方法I表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首先,权利要求1产品本身的剂型、组成及配比与证据1不同,证据1的产品组成只是单一的独一味提取物,而权利要求1的产品由一定配比的独一味提取物、植物油和助悬剂组成。尽管证据2中记载了制备中药软胶囊的辅料选择,其中记载了多选用植物油基质,一般提取物与基质比介于1:1-1:2之间,并可选择适宜的润湿剂和助悬剂,但是证据2是记载中药软胶囊制备的一般性工艺及其原理的文献,其中并没有给出可以将独一味提取物与植物油、助悬剂结合的启示,而且证据2中也明确记载了中药提取物成分复杂,出膏率大,吸水性强,在制备软胶囊的过程中药物提取物、植物油及助悬剂的选择需要通过实验比较进行确定(如本专利说明书中表格10记载的沉降比实验),油量多触变值低,流动性好,但易泄漏;油少稳定性好,但流动性差,压丸困难,并非任何中药提取物都可以根据证据2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显而易见地制得其软胶囊剂型。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大量实验可以证明,由独一味提取物为主料,选择合适的液态基质、助悬剂并确定其合适配比是有一定工艺技术要求、须经大量实验选择的。此外,制备方法I表征的权利要求1还包含了证据1和证据2没有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如将独一味药材“粉碎成最粗粉”,加水“煎煮二次”,第一次加“10-30倍量水”,第二次加“10-20倍量水”,将稠膏“粉碎成细粉,过200目筛”,即在独一味提取物的制备过程中对具体工艺条件进行了优化选择,煎煮次数及加水量的选择提高了得粉率及有效成分木犀草素的含量,将稠膏粉碎成200目筛的细粉更大大优化了终产品的沉降比(见说明书表9),经过工艺优化使得终产品产生了与现有剂型相比,服用剂量小,在肠胃道中崩解快,吸收快、显效快,生物利用度高、制剂稳定性强等有益效果,而证据1和2的结合无法得到有关引入这些技术特征并产生上述有益效果的技术启示。综上所述,基于证据1和2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本发明制备软胶囊的技术问题仍然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来获得制备方法I表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制备方法I表征的权利要求1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请求人认为证据1、2和4结合可以破坏制备方法II、III、IV表征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首先,权利要求1产品本身的剂型、组成及配比与证据1不同(具体理由如上所述);其次,制备方法II、III和IV表征的权利要求1中还包含了证据1、2和证据4没有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方法II中独一味药材“粉碎成最粗粉”,加水“煎煮二次”,第一次加“10-30倍量水”,第二次加“10-20倍量水”,将稠膏“粉碎成细粉,过200目筛”,方法III中使用“70%-99%的乙醇”回流提取,方法IV中用“70%-90%乙醇”渗漉,以“5ml-10ml/min”的速度渗漉等,即在独一味提取物的制备过程中对具体工艺条件进行了优化选择,提高了终产物的得粉率及有效成分木犀草素的含量(见说明书表8),优化了终产品的沉降比,经过工艺优化使得终产品产生了与现有剂型相比,服用剂量小,在肠胃道中崩解快,吸收、显效快,生物利用度高、制剂稳定性强等有益效果,而证据1、2和4的结合无法得到有关引入这些技术特征并产生上述有益效果的技术启示;除此之外,证据4所公开的两种方法所得到的提取物与本发明的提取物组分存在差异,证据4中1.2.1节提取得到的产物为石油醚、乙酸乙酯、正丁醇和水提取的四部分混合物,而本发明只是石油醚、正丁醇和水提取的三部分混合物,证据4中1.2.2节提取得到的产物为水洗脱、10%乙醇洗脱、30%乙醇洗脱、50%乙醇洗脱、70%乙醇洗脱、90%乙醇洗脱的产物,而本申请得到产物为水洗脱及15%-45%乙醇洗脱的产物。综上所述,基于证据1、2和4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本发明制备软胶囊的技术问题仍然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来获得制备方法II、III和IV表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制备方法II、III和IV表征的权利要求1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鉴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则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2、4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请求人认为证据1和2结合可以破坏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一种独一味硬胶囊,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权利要求3产品本身的剂型、组成及配比与证据1不同,证据1的产品组成只是单一的独一味提取物,而权利要求3的产品由特定配比的独一味提取物、植物油和助悬剂组成。尽管证据2中记载了制备中药软胶囊的辅料选择,其中记载了多选用植物油基质,一般提取物与基质比介于1:1-1:2之间,并可选择适宜的润湿剂和助悬剂,但是证据2是记载中药软胶囊制备的一般性工艺及其原理的文献,其中并没有给出可以将独一味提取物与植物油、助悬剂结合的启示。权利要求3通过选择独一味提取物与植物油、助悬剂的特定比例,从而解决了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克服了现有剂型的不足,达到了服用剂量小,在肠胃道中崩解快,吸收快、显效快,生物利用度高、制剂稳定性强等有益效果,通过说明书中表10和11的记载可以看出,当采用权利要求3中独一味提取物、植物油和助悬剂的比例时,终产品的沉降比和成品率显著提高。综上所述,基于证据1、2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本发明制备软胶囊的技术问题仍然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来获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请求人认为证据1、2、5和6或者证据1、2、4、5和6结合可以破坏权利要求4和5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2或3,进一步限定了独一味提取物中含有脂溶性成分14%~21%、黄酮类化合物和甙8%~60%、多糖25%~65%。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独一味提取物中含有的脂溶性成分为5、7、3′、4′-四羟基黄酮,5、7、3′、4′-甲羟基黄酮-7-O-β-D-葡萄糖苷,槲皮素,槲皮素-3-O-β-L-阿拉伯糖苷,5、7、4′-三羟基黄酮-7-O-β-新橙皮糖苷,偏诺皂苷元糖苷,β-谷甾醇和正三十三烷;黄酮类和甙类为木犀草素,木犀草素-7-O-葡萄糖苷,槲皮素,槲皮素-O-阿拉伯糖苷,芹菜素,芹菜素-7-O新橙皮糖苷,β-谷甾醇。证据5和证据6公开了独一味药材中的部分化学成分如4′-甲羟基黄酮-7-O-β-D-葡萄糖苷,槲皮素,槲皮素-3-O-β-L-阿拉伯糖苷,5、7、4′-三羟基黄酮-7-O-β-新橙皮糖苷,木犀草素,木犀草素-7-O-葡萄糖苷,槲皮素等,但是将这些特征与证据1、2或4结合在一起仍没有给出引入前述权利要求1-3中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来获得权利要求4、5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1、2、4、5、6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
维持第200410031071.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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