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通讯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线通讯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004
决定日:2008-01-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06530.3
申请日:2006-03-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株式会社建伍
授权公告日:2006-12-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廖建伟
主审员:张凌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4-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尽管在先设计并未公开主机底面、背面和外接麦克风背面部位的设计,但是上述部位是其产品在使用状态下不会被一般消费者关注甚至不能被其观察到的部位,并且本专利在其底面和后面的槽状轮廓线不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不影响对在先设计与本专利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2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无线通讯器”的200630006530.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其申请日为2006年3月7日,专利权人为廖建伟。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株式会社建伍(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4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与200330104795.3号外观设计专利公告、请求人相关产品广告页和2005年3月出版的《对讲机市场》第二、三期中所示的外观设计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外观设计公告复印件(共1页);

附件2:200330104795.3号外观设计公告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1日(共1页);

附件3:声称为建伍TM-271/471A产品广告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4:2005年二、三期《对讲机市场》封面及相关页复印件(共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6月4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2007年8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0月15日上午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到庭,请求人委托其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3、4的原件。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 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是2005年二、三期的《对讲机市场》杂志,该杂志版权页中记载:主办单位:中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内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中44号中联电子大厦东座405室、国际标准刊号:ISSN 1726-6920、发行方式:行业内部直邮及“本刊在国内已注册登记,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不得翻印”等字样。该杂志封面标有“2005年二、三期”的期刊号、在每页页脚标有“专业无线通信2005”,尽管其未标注具体的出版日期,但从期刊号上可推定该杂志最晚的出版发行日期应在2005年12月31日,因此其公开的时间应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3月7日),属于中国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出版物,适用于本案。

3. 关于专利法第23条

附件4第68页右上部公开了一款无线通讯设备(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故将其与本专利做如下相同、相近似对比。

本专利所示的车载无线通信装置由主机(件1)和外接麦克风(件2)两部分组成,其中主机整体呈长方体,从件1俯视图观察,前面板的右侧有两个圆形带凹槽的旋钮,在两个旋钮中间有一个长方形的显示屏,显示屏上方为横向排列的五个椭圆形按钮及一个插接麦克风的插孔,左侧为若干平行的透音槽,主机的底面和背面为槽状散热器;外接麦克风整体大致呈倒置的梨形,正面为4×4排列的按键,左侧有一向外伸出的长方形按钮,背面中部有一正方形的轮廓线,正方形的中心为一圆形轮廓线,正方形的四角还包含四个小的圆形轮廓线。(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为产品的立体图,其中所示的车载无线通信装置亦由主机和外接麦克风组成,其中主机整体呈长方体,前面板的左侧有两个圆形带凹槽的旋钮,在两个旋钮中间有一个长方形的显示屏,显示屏下方为横向排列的五个椭圆形按钮及一个插接麦克风的插孔,右侧为若干平行的透音槽,其下面标有 “KENWOOD”的英文字母;外接麦克风整体大致呈倒置的梨形,正面为4×4排列的按键,键盘下部标有英文“KENWOOD”字样,左侧有一向外伸出的按钮。(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合议组认为:虽然在先设计未公开主机底面、背面和外接麦克风背面部位的设计,但是上述部位是该类车载无线通讯设备在使用状态下不会被一般消费者关注甚至不能被其观察到的部位,主机和麦克风前面板部件的形状及其轮廓线的分布是最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瞩目的部分,对产品起着主要的标示功能,并且本专利在其底面和后面的槽状轮廓线是由其散热器的功能所限定的,不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不影响对在先设计与本专利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二者都由主机和外接麦克风组成,其中主机都呈长方体,主机前面板部件的形状及分布一致,均有两个圆形带凹槽的旋钮,两个旋钮中间有一个长方形的显示屏,前面板上都设有横向排列的五个椭圆形按钮、一个插接麦克风的插孔和若干平行的透音槽;二者的外接麦克风整体都大致呈倒梨形,正面为4×4排列的按键,左侧有一向外伸出的按钮。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本专利的主机前面板上和外接麦克风的键盘上没有文字,而在先设计在癀?应部位上标注了“KENWOOD”的英文字母。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上述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对二者整体的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可以认定二者属于相近??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有与之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已得出二者相近似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不再作出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30006530.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件1

 

主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本专利附图

 

俯视图 仰视图



件2





使用状态参考图



本专利附图















对比文件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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