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球形喷口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911
决定日:2007-12-21
委内编号:5W088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15753.0
申请日:2002-02-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昆山开思拓空调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1-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主审员:姜岩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刘敏飞
国际分类号:F24F13/06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当一方当事人已采用一个证据证明某一积极事实,而另一方当事人对该证据具有明显的举证优势,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另一方当事人,如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合理的原因而不举证,则认为另一方当事人默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月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球形喷口”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2215753.0,申请日是2002年2月10日,专利权人是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球形喷口,用于空调末端,包括两端开口的中空外壳(1)和卡于外壳(1)前端之间的喷口本体(2),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喷口本体(2)的形状为被平行截去两球面后的空心球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球形喷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喷口本体(2)的一边截面(21)面积与外壳(1)的垂直截面面积相等,另一边截面(22)面积略小于外壳(1)的垂直截面面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球形喷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喷口本体(2)与外壳(1)之间还设有密封圈(3)。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球形喷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壳(1)的前端还设有一包住外壳(1)前端的盖板(4)。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球形喷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喷口本体(2)还固定连接一可自动转动喷口本体(2)的执行器(5)。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球形喷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执行器(5)包括一马达(51),及一连接马达(51)与喷口本体(2)的连接杆(52)。”
针对本专利权,昆山开思拓空调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4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名称为“远程投射喷口”、专利号为ZL01217823.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2001年3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2月27日;
附件2:名称为“球形喷口”、专利号为ZL01217871.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2001年3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23日;
附件3:名称为“球形喷口”、专利号为ZL00249431.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2000年9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8月8日;
附件4:名称为“一种保温球形出风口”、专利号为ZL98223279.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1998年2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5月26日;
附件5:《暖通空调》杂志第29卷第3期(1999年6月出版)中间彩页部分的第40页,共1页复印件;
附件6:声称为专利权人于2002年1月印刷出版对外发布的英文版《Jet nozzles》产品样本及其中文版《球形喷口》DUK系列(作为该英文版《Jet nozzles》的中文译文),共28页复印件;
附件7:声称为妥思公司的球形喷口产品于1999年公开使用于上海浦东机场大厅票物台的照片,共1页复印件;
附件8:名称为“球形喷口”、专利号为ZL01317738.9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01年3月15日,公告日为2001年10月31日;
附件9:名称为“头部转动风量可调消音送风喷口”、专利号为ZL95224746.1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1995年10月24日,公告日为1997年4月2日;
附件10:名称为“球形喷口(DUK-V)”、专利号为ZL01344427.1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01年9月13日,公告日为2002年3月20日,以及声称从国知局网站上检索的该专利的法律状态附页1页。
请求人认为相对于上述附件,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6月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7年5月22日提交了补充证据以及意见陈述书,认为附件11和12用于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中要求保护的产品已经在本专利申请日前被公开使用,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13用于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2、4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附件11:声称为妥思公司对外发布的《1999-2002样板工程集锦(一)》的第1、3、4页以及倒数第1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12: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网页上下载的关于浦东机场简介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13:专利复审委员会第72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复印件,共5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8月27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0月1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5的封面页及出版信息页的复印件(共2页)以证明附件5的公开时间。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5、6、11、13的原件及声称的附件12的网络打印件。请求人当庭放弃附件7、10、13作为证据的使用,附件10、13不是现有技术,仅供参考。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因此只作为评价新颖性的证据;附件2?4、8、9是现有技术;附件6的英文文本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最后一页左下角证明发行时间为2002年1月,其中文件作为英文件的中文译文;附件11是专利权人对外发布的产品宣传册,其中订购时间用来证明使用公开的时间;附件12是用来和附件11相互印证。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附件1破坏权利要求1、2、4、5的新颖性。附件2破坏权利要求1?3的新颖性、创造性。附件3破坏权利要求1、2、4的新颖性、创造性。附件4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创造性。附件5破坏权利要求1、2、4的新颖性,创造性。附件6单独破坏权利要求1?6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以及用附件2结合附件6破坏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附件8破坏权利要求1、2的新颖性,创造性。附件9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2结合附件9破坏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附件11和12用来破坏权利要求1、4的新颖性、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组合形式。
合议组在口头审理之后于2007年10月18日向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对附件5、6、11、12的复印件与请求人提交的原件之间是否相同进行核实,同时对附件1~6、8、9、11、12的真实性及公开日期发表意见,并告知如专利权人未如期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进行以上核实,则视为专利权人认可附件5、6、11、12的原件与复印件相同;如专利权人未如期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对附件1~6、8、9、11、12的真实性及公开日期发表意见或未在收到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答复,则视为对附件1~6、8、9、11、12的真实性及公开日期无异议。同时,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
专利权人逾期未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附件1-6、8、9、11、12的真实性及公开日期发表意见,也未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和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提交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6是一份妥思公司的关于球形喷口DUK系列的产品样本,该样本的14页页码上方标注了“Design changes reserved?All rights reserved?Gebrüder Trox GmbH(1/2002)”,请求人声称该附件为专利权人于2002年1月对外发布的。专利权人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口头审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中均未对附件6发表意见,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未对请求人所称的附件6为专利权人本人对外发布的产品样本表示疑义,同时未对该附件于2002年1月对外发布的公开日期表示疑义。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很容易核对该附件6是否为其本人印制并发行的,专利权人对此并未发表任何意见,因此合议组认可该附件的真实性,其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该附件为产品样本,目的在于宣传和介绍产品,合议组认为其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同时该附件上还印有“Design changes reserved?All rights reserved?Gebrüder Trox GmbH(1/2002)”字样,合议组认为:由于《世界版权公约》第三条及第六条中分别作出了“自出版之日起,在所有侧的版权栏内,标有?符号之后,注明所有者之姓名、出版年份等。”“本公约所用的‘出版’一词,系指:对某种作品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并在公众中发行,以供阅读或观赏”这样的明确规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确认该附件的出版时间为2002年1月,专利权人对此并未表示疑义,因该附件出版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所以该附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请求人提交的附件6包括外文产品样本的译文,专利权人对该中文译文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附件6中外文产品样本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关于本专利相对于附件6是否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将一项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如果二者在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该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球形喷口,而相同技术领域的附件6第4页附图以及第4~5页的文字部分公开了可调式DUK-V型喷口,并具体公开了该喷口结构,具体为:其送风喷嘴为球形,卡在两端开口的外壳前端中间,配有装饰圈和可直接与圆管插接的圆形接管,喷嘴可在最大为30°范围内人工调节,也可通过电动或气动装置调节。电动执行器可选择内置或外置,以便于用户适应不同的开口安装。球形喷口可安装于方形或圆形管道的侧壁上,两种连接方式的接口四周都有圆形未钻孔的翻边,可用螺栓或铆钉固定,连接处应放置密封垫片。直接与管道或软管对接时,可选用带接管形式。另外,由附件6第4页右下角的带有内置电动执行器的球形喷口的结构图可以得知附件6中的球形喷口本体的形状为被平行截去两球面后的空心球体,一边截面面积与外壳的垂直截面面积相等,另一边截面面接略小于外壳的垂直截面面积,外壳的前端设有包住外壳的盖板,喷口本体固定连接一可自动转动喷口本体的执行器,执行器包括马达及连接马达和喷口本体的连接杆,由此可见,附件6也解决了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问题,即提供了一种可旋转式自动调节送风方向的喷口。综上,附件6中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6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并可以产生预期相同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6不具备新颖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请求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221575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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