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远光灯电子控制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汽车远光灯电子控制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548
决定日:2007-12-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01713.2
申请日:2001-01-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1-12-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志刚
主审员:张巍
合议组组长:张宗任
参审员:程华
国际分类号:H05B37/02,H05B3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产品权利要求写明了其要保护的产品的构成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时,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记载了各个电路部分的连接关系,并且可以解决本专利提出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并且该区别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则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12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汽车远光灯电子控制器”的第01201713.2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是2001年1月20日,专利权人是李志刚。本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汽车远光灯电子控制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光控处理电路、延时电路、逻辑电路及开关控制电路,所述的光控处理电路和延时电路的输出端分别连接到逻辑电路的输入端,该逻辑电路的输出端与开关控制电路的输入端连接,开关控制电路的输出端有两组开关分别控制远光灯Q1和近光灯Q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远光灯电子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光控处理电路由一个运算放大器IC1和两路分压电路构成,其中一路为:从电源正极与负极依次串联电阻R3、光敏二极管Dg的正极及可调电阻R6,R3与Dg的结点连接到所述运放IC1的正向输入端;另外一路为R1与稳压二极管Dw的负极连接,中点连接到所述运放IC1的反向输入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远光灯电子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延时电路包括一个运算放大器IC2,其正向输入端串联电阻R2后与IC1的反向输入端连接,其反向输入端与地间接一个电解电容C1的正极,与电源正极间并联电阻R4和二极管D3,D3反向连接,在电源正极与地之间连接放电电阻R5。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远光灯电子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逻辑电路为正或门逻辑电路,可用两个二极管D1、D2构成,即D1、D2的正极分别与IC1、IC2的输出端连接,它们的负极连在一起作为该逻辑电路的输出端。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远光灯电子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开关控制电路包括开关三极管BG,其基极通过一个电阻R7连接到逻辑电路的输出端,其发射极接地,其集电极与电源正极之间并联继电器J的线圈,二极管D4和电容C2,D4反向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汽车远光灯电子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继电器J的常开触点连接在远光灯的回路中;常闭点连接在近光灯的回路中。

7、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何一项所述的汽车远光灯电子控制器,其特征在于:该电路的电源正极连接在汽车近远光灯控制开关K的远光灯的一端1,继电器J的动触点连接在开关K的近光灯一端2,在K的近光灯与远光灯两端2与3间连接一个二极管D5,其正极接远光灯一端。”



针对本专利,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3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公告号为CN2051809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告日为1990年1月24日;

附件3:公告号为CN2113203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告日为1992年8月19日;

附件4:公告号为CN2163102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告日为1994年4月27日;

附件5:公告号为CN88212889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告日为1988年12月14日。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具体如下:

⑴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全部公开,因此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与附件2相比,权利要求1所揭示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根据附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出权利要求1所包含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

⑵权利要求2与附件3所揭示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相对于附件3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不具备新颖性;与附件3所揭示的技术方案相比,权利要求2所揭示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根据附件3,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

⑶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和附件3所揭示,因此相对于附件2和3,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⑷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所揭示,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4与附件2所揭示的技术方案相比,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所用元器件不同,但是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效果相同,二者实质为相同的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用两个二极管来作为逻辑电路和用一个与非门触发器作为逻辑控制电路是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⑸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公开,由于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附件4或附件5所揭示,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或者附件2和附件4或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⑹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所揭示,由于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也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所揭示,因此相对于附件2,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

⑺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或附件4所揭示,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⑻权利要求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仅仅是通过文字叙述了该汽车远光灯电子控制器所包含的几个电路以及电路间的互相连接,而并未给出其各个电路中所包含的电子元器件以及电子元器件间的布线连接关系和配置关系,而这些对于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必不可少的必要技术特征,缺少了这些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只是属于一个设计框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还需要再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同时,鉴于权利要求1揭示的技术方案并未给出具体的电路设计,因此其本身界定的专利保护范围也模糊不清,不能明确确定。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说明、记载实现其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6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在其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7年4月19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并且补交了以下证据:

附件6:公告号为CN2046089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告日为1989年10月18日。

请求人在上述补充意见陈述书中进一步指出:

⑴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3全部公开,因此相对于附件3,权利要求1同样不具有新颖性;与附件3相比,权利要求1所揭示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根据附件3,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不具有创造性;

⑵权利要求2是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被附件2所完全揭示,附件3又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⑶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或3与附件4的结合,或附件2、3和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⑷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6公开了,因此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被附件2或3所完全公开的基础上,相对于附件2或3与附件6的结合以及附件2与附件3的结合,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⑸权利要求5是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又已经被附件2或3所完全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4或5所公开的基础上,相对于附件2,附件2和3的结合,附件2或3与附件4或5的结合,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

⑹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4所揭示,由于权利要求6是从属于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5又从属于权利要求1,因此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或附件2或3和4的结合,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

⑺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所公开,鉴于权利要求7是从属于权利要求1-6的,在附件2-6及其相互结合致使权利要求1-2、4-6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6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相对于附件2-6及附件2-6间的相互结合,权利要求7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18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又于2007年7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同时重复提交了于2007年7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汽车远光灯电子控制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光控处理电路、延时电路、逻辑电路及开关控制电路,所述的光控处理电路和延时电路的输出端分别连接到逻辑电路的输入端,该逻辑电路的输出端与开关控制电路的输入端连接,开关控制电路的输出端有两组开关分别控制远光灯Q1和近光灯Q2,所述的延时电路包括一个运算放大器IC2,其正向输入端串联电阻R2后与IC1的反向输入端连接,其反向输入端与地间接一个电解电容C1的正极,与电源正极间并联电阻R4和二极管D3,D3反向连接,在电源正极与地之间连接放电电阻R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远光灯电子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光控处理电路由一个运算放大器IC1和两路分压电路构成,其中一路为:从电源正极与负极依次串联电阻R3、光敏二极管Dg的正极及可调电阻R6,R3与Dg的结点连接到所述运放IC1的正向输入端;另外一路为R1与稳压二极管Dw的负极连接,中点连接到所述运放IC1的反向输入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远光灯电子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逻辑电路为正或门逻辑电路,可用两个二极管D1、D2构成,即D1、D2的正极分别与IC1、IC2的输出端连接,它们的负极连在一起作为该逻辑电路的输出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远光灯电子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开关控制电路包括开关三极管BG,其基极通过一个电阻R7连接到逻辑电路的输入端,其发射极接地,其集电极与电源正极之间并联继电器J的线圈,二极管D4和电容C2,D4反向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汽车远光灯电子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继电器J的常开触点连接在远光灯的回路中;常闭点连接在近光灯的回路中。

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何一项所述的汽车远光灯电子控制器,其特征在于:该电路的电源正极连接在汽车近远光灯控制开关K的远光灯的一端1,继电器J的动触点连接在开关K的近光灯一端2,在K的近光灯与远光灯两端2与3间连接一个二极管D5,其正极接远光灯一端。”

专利权人具体陈述了如下意见:

⑴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定义远光灯电子控制器包括光控处理电路、延时电路、逻辑电路及开关控制电路,同时描述了各模块的连接关系,能够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权利要求1清楚、明确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⑵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其原因主要如下:a、附件2采用的红外接收二极管作为感光元件来探测汽车夜间远近灯光,波长不匹配,无法真正实现该实用新型的功能;b、权利要求1的光控处理电路是由一个运算放大器和两路分压电路构成的,附件2的相关电路中,触发器仅有一路输入,并且采用的元器件、电路结构明显与争议专利不同;c、附件2中的IC2-2、电容C2、电阻R5、R6、二极管D3、D4构成的是受控振荡器,而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延时电路,并且所述两种电路的工作原理及功能完全不同,采用的元器件及其连接方式也不相同,其发明目的存在根本区别。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⑶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原因在于本专利和附件3的光控部分光伏效应是相反的。

⑷附件2中的逻辑电路由IC2-4以及其他元件组成,本专利采用了或电路作为逻辑电路,其功能、原理和附件2的相关电路有明显区别,因此附件2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逻辑电路,权利要求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⑸附件2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开关控制电路,附件2与附件4中并未给出该开关控制电路的技术启示;附件4中的开关控制电路与请求人提出的“开关控制电路”根本不同,请求人提出的所谓“开关控制电路”其实为其继电器电路的一部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⑹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5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⑺附件2未公开在近光灯、远光灯两端间连接一个二极管的技术特征,附件2中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该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以权利要求6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9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1月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4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18日及2007年7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并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请求人明确放弃使用附件5。专利权人对附件2-4、6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有异议,认为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修改方式中规定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而专利权人与2007年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中仅仅是将权利要求2并入权利要求1中,因此认为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属于合并式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所作修改属于先删除独立权利要求1后合并其它权利要求,其中既包括有删除也包括有合并,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由于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包含合并式修改,在此基础上,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

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⑵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⑶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对于附件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⑷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对于附件2、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⑸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于附件2、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对于附件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对于附件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⑹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对于附件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对于附件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⑺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对于附件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对于附件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对于附件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对于附件2、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对于附件2、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当庭一一进行答复。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可以在口审之日起7日内提交公知常识性文献供合议组参考。

请求人于2007年11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机械工业出版社于1998年10月第一次印刷的《新颖电子灯光控制器》首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及第10-13页、第32-35页复印件共8页供合议组参考,其中注明延时电路相应内容。

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的规定,因此本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

(二)、关于证据

请求人明确以附件2、3、4、6作为证据使用,附件2、3、4、6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属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出版物,其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附件2、3、4、6的真实性也无异议,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适用于本案。



(三)、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没有描述具体连接关系和配置关系,因此不清楚。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明确包括光控处理电路和延时电路的输出端分别连接到逻辑电路的输入端,该逻辑电路的输出端与开关控制电路的输入端连接,开关控制电路的输出端有两组开关分别控制远光灯Q1和近光灯Q2,上述技术特征中表明了延时电路、光控处理电路、逻辑电路及开关控制电路之间的连接关系和配置关系,构成电子控制器的各电路及各电路连接关系表述清楚,没有进一步指出各电路的具体构成及其关系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请求人的该无效理由不能够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在夜间驾车时自动将远光灯转换为近光灯的电子控制装置,其中权利要求1中的光控处理电路、延时电路、逻辑电路及开关控制电路是由说明书中的具体电路概括得出的,其完整地描述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1记载的特征能够从整体上反映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五)、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远光灯电子控制器,其技术特征如下:

?包括光控处理电路、延时电路、逻辑电路及开关控制电路,

?所述的光控处理电路和延时电路的输出端分别连接到逻辑电路的输入端,

?该逻辑电路的输出端与开关控制电路的输入端连接,

?开关控制电路的输出端有两组开关分别控制远光灯Q1和近光灯Q2,

?所述的延时电路包括一个运算放大器IC2,其正向输入端串联电阻R2后与IC1的反向输入端连接,其反向输入端与地间接一个电解电容C1的正极,与电源正极间并联电阻R4和二极管D3,D3反向连接,在电源正极与地之间连接放电电阻R5。



附件2公开了一种汽车夜间会车自动变光装置,其中附图1中的传感器R1、R2、红外接收二极管D1、电容C1、电位器W1、二极管D2,高增益直流放大器T1、T2以及整形器IC2-1构成了光控处理电路,用于根据外界有无光源照射的情况下红外接收二极管D1导通或截止使得整形器IC2-1以输出高电位或低电位(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8-16行,图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中的光控处理电路;附图1中的触发器IC2-4为与非门,它控制驱动管T3的导通或截止状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1-22行),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中的逻辑电路;附图1中的电阻R7、驱动管T3、继电器J的线圈、电容C3用于根据驱动管T3的导通或截止来控制继电器J的线圈的吸合与释放(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1-22行),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中的开关控制电路;其中作为光控处理电路部分中的整形器IC2-1的输出端3脚连接到逻辑电路IC2-4的输入端13脚(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3行),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特征?中光控处理电路连接到逻辑电路的输入端的技术特征;逻辑电路IC2-4的输出端11脚通过开关控制电路中的电阻R7连接到驱动管T3的基极上,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附图1中继电器J的常闭触点Ja与安装本电路的自身汽车的近灯连接,继电器的常开触点Jb与自身汽车的远灯连接(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2-23行),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特征?中的延时电路、特征?中延时电路与逻辑电路的连接关系以及特征?。请求人认为附件2中的触发器IC2-2、电解电容C2、二极管D3、D4、电阻R5、R6和触发器IC2-3即构成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延时电路,而二者电路的具体连接不同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中的触发器IC2-2、电解电容C2、二极管D3、D4、电阻R5、R6和触发器IC2-3构成的是受控振荡电路,其是通过电阻电容的充放电来实现振荡的目的,并且其受到光控处理部分中的整形器IC2-1的输出的控制,其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延时电路不论是从电路的构成还是功能上来说都是不同的,不能够认为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延时电路,这二者的技术手段实质上也不相同,也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①附件2和公知常识结合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特征?中的延时电路、特征?中延时电路与逻辑电路的连接关系以及特征?。请求人认为附件2的附图1中的触发器IC2-2、电解电容C2、二极管D3、D4、电阻R5、R6和触发器IC2-3即构成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延时电路,上述电路也实现了远近光灯之间的切换,并且认为利用电阻和电容的结合来实现充放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特征?中所描述的具体连接关系仅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中的触发器IC2-2、电解电容C2、二极管D3、D4、电阻R5、R6和触发器IC2-3构成了受控振荡电路,其是通过电阻电容的充放电来实现振荡的目的从而使得远光灯闪动,并且其受到光控处理部分中的整形器IC2-1输出的控制,而本专利中的延时电路不受到光控处理部分电路的控制,并且仅仅是通过电阻电容的充放电实现短时强行启动远光灯的过程,使得远光灯亮一下而非闪动,其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延时电路无论从电路的具体连接还是功能来说都是不同的。此外,权利要求1中构成了延时电路的电路设计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不仅使电路结构简单并且可以达到闪烁一次通知对方汽车切换近光灯的有益效果,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附件2中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综上,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评述,合议组参考了请求人于2007年11月8日提交的参考文献,也不能得出有关延时电路的特征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论。

②附件3和公知常识结合

附件3公开了一种机动车夜行会车自动变光器,其中附图2中的光敏电阻R1与电阻R2、可调电阻R3构成的低敏感度取样电路,电阻R4与稳压管D1构成的基准电路,以及运算放大器IC1组成的电路或者由光敏电阻R5与R6、可调电阻R7构成的高敏感度亮度取样电路,电阻R8、稳压管D2构成的基准电路和运算放大器IC2组成的电路都构成了光控处理电路,用于根据接收到的光信号强度输出高电位或低电位(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9行),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中的光控处理电路; 附图2中的延时电路8用于对两路光信号进行延时处理输出(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6-19行),附图2中的二输入门IC7和触发器IC8组成的灯光变换切换电路9用于改变输出控制下述的晶体管BG2的导通或截止状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行),相当于本专利特征?中的逻辑电路;附图2中的晶体管BG2、电阻R16、电阻R17以及晶体管BG3用于根据晶体管BG2、晶体管BG3的导通、截止状态控制远程灯和近程灯的开关(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6行),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中的开关控制电路;其中作为光控处理电路部分中的IC1或IC2通过选通电路7连接到逻辑电路二输入与非门IC7的一输入端,延时电路8连接到IC7的另一输入端(参见附图2),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作为逻辑电路部分的灯光变换切换电路9中的触发器IC8的输出端连接到近程灯开关驱动电路10的输入端(参见附图2),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近程灯开关驱动电路10和远程灯开关驱动电路11分别用来控制汽车的近灯和远灯的打开和闭合(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6行),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的区别在于特征?中的延时电路以及特征?。请求人认为附件3中延时电路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延时电路,其具体连接方式虽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同,但是其只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延时电路通过电阻R4和电容C1的充放电来实现短时强行启动远光灯的过程,而附件3中的延时电路8是用于对两路电路光信号进行处理的,和本专利的功能不同,结构也不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附件3中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评述,合议组参考了请求人于2007年11月8日提交的参考文献,也不能得出有关延时电路的特征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论。

③附件2、附件3、附件4的结合

附件4公开了一种机动车前大灯远近光自动控制器,其中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8-10行,附图2):三极管BG4(相当于本专利的开关三极管BG)的发射极接负极,其集电极与相并联的继电器J、二极管D3、电容C1相连,继电器J的常开触点J1-3连接在远光灯的回路中,常闭触点J1-2连接在近光灯的回路中,电源正极与远近光灯的控制开关K1-1相连接,一二极管D1的正极连接在开关K1-2端。可见附件4中仍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特征?中的延时电路以及特征?。

综上所述,附件2、3、4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中的延时电路以及特征?,采用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能获得有益的效果,因此附件2、3、4单独或相互结合都不能影响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附件2和4的结合、附件3和4的结合或附件2、3、4的结合等都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6的新颖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3-6相对于附件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附件6公开了一种汽车夜间行车安全会车光电控制器,其中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行,附图5):二极管D1和D2(相当于本专利的逻辑电路)的正极分别与集成片IC1和IC3的输出端3脚连接,负极连接在一起作为逻辑输出端用来驱动三极管BG1,可见附件6中仍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特征?中的延时电路以及特征?。

由于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附件2-4、6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特征?中的延时电路以及特征?,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公知常识,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都包含特征?中的延时电路以及特征?,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2、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4的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5之一的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2、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2、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第01201713.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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