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燃气稳压阀的水气联动阀-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燃气稳压阀的水气联动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547
决定日:2008-04-1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18408.2
申请日:2006-03-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3-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罗洁华,李军生,程洪
主审员:杨凤云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邓巍
国际分类号:F16K99/00,F16K17/04, G05D1/06, F24H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对于权利要求中所用词语的含义,如果能从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整体内容界定清楚的话,则使用所述词语的权利要求是清楚的。

如果申请日前公开销售的产品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则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21日公告授权的、专利号为200620018408.2、名称为“一种带燃气稳压阀的水气联动阀”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3月24日,专利权人为罗洁华、李军生、程洪。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带燃气稳压阀的水气联动阀,包含进气管、含出气口的电磁阀腔、微动开关、水阀装置、联动阀装置、进水管、调气阀芯,调水阀芯,该进气管与电磁阀腔相连通,其特征在于: 该电磁阀腔出气口连接稳压阀进气腔,稳压阀进气腔与稳压腔连接,稳压腔连接稳压皮膜的一端,该稳压皮膜的另一端连接稳压阀; 该稳压皮膜连接稳压阀芯的一端,该稳压阀芯的另一端设锥帽体且置于气流量调节腔的进气口内。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燃气稳压阀的水气联动阀,其特征在于,该稳压阀设有调节装置,该调节装置与稳压皮膜间设有稳压装置。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带燃气稳压阀的水气联动阀,其特征在于,该调节装置为调节螺母。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带燃气稳压阀的水气联动阀,其特征在于,该稳压装置为稳压弹簧。”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12份证据: 证据1:2004年4月27日发布、编号为DB31/300-2004、备案号为15405-2004、2004年9月1日实施、名称为“燃气燃烧器具安全和环保技术要求”的上海市地方标准的复印件,共12页; 证据2: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出具的(2007)沪杨证经字第1130号公证书复印件,共5页,其中附有一张发票和一份声明书,发票代码为131000526310,发票号码为00153096,声明书的声明人为王应娣; 证据3: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出具的(2007)沪杨证经字第1131号公证书复印件,共11页,其中附有照片16张; 证据4: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出具的(2007)沪杨证经字第1132号公证书复印件,共5页,其中附有一张发票和一份声明书,发票代码为131000522451,发票号码为07255911,声明书的声明人为陈郁芳; 证据5: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出具的(2007)沪杨证经字第1133号公证书复印件,共9页,其中附有照片11张; 证据6:上海欧尚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宝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2005年、2006年签订的购销协议书;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2006年度商品供应合同;上海联宝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万和电器有限公司于2004年、2005年签订的产品区域指定代理商经销合同书,共31页; 证据7:专利号为94214819.3、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2月22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8:专利号为200320119146.5、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22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9:专利号为97247139.1、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4月28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10:申请号为91202594.8、公告日为1992年1月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证据11:专利号为200320122833.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月12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12:专利号为00219260.8、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月2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1)根据证据1-上海市地方标准的内容,从2004年9月1日起所有在上海地区销售的热水器都必须带有稳压装置。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2-6可以看出,型号为万和四季型JSQ210-10A热水器在上海地区销售,不仅已经带有稳压装置,而且涵盖了专利技术的所有技术特征,而且万和该型号的热水器产品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上海地区公开销售。故此涉案专利技术产品在申请日之前就已经被公开销售,该技术已为公众所知,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在现有水气联动阀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稳压阀,结合证据7、证据8和证据9、证据10可以看出,本专利的技术特征被包含在这些对比文件中,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花费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通用的结构,从证据11和证据12中都可以清楚的看到,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记载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公开,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中有这样的描述“稳压腔连接稳压皮膜的一端,该稳压皮膜的另一端连接稳压阀”,从附图和说明书中无法得知稳压皮膜如何连接稳压阀,稳压皮膜应该在稳压阀内,而在皮膜另一端再连接一个稳压阀是如何连接的不得而知,因此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完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9月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相关文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07年9月29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专利权人认为,(1)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2-6看,燃气热水器分别安装了一个燃气稳压阀和一个水气联动阀两套装置,体积偏大,安装不方便、通用。而本专利是一套整体的水气联动阀装置,该水气联动阀同时具备了普通燃气稳压阀及水气联动阀两种阀的功能,并且体积小,安装方便、通用,具备新颖性。(2)本专利除了具备水气联动阀应有的技术特征和功能外,还集合了燃气稳压功能,从而形成了一款全新的带燃气稳压功能的水气联动阀产品,在水气联动阀技术上是一次大的技术进步,因此具备了创造性。(3)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只是证明了单一燃气稳压阀及单一水气联动阀不是新技术和新方案,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带燃气稳压阀的水气联动阀的技术和方案不是新的,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4)从本专利的具体实施例可以清晰地看到本专利的工作原理,并结合图1,2可以看出本专利的结构和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1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在2007年9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进行意见陈述。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进行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只有请求人一方到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放弃请求书中提出的“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放弃证据7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情况为:证据1-6可以证明本专利已经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故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证据8-12可以证明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请求人出示了证据1-6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实,请求人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3)请求人当庭出示两个包装纸箱,包装纸箱内封存有证据2-5所涉及的两台热水器。每个纸箱的封口胶带上贴有标签,合议组查看后,确认标签完好,没有拆开的痕迹。当场打开其中一个包装箱,该包装箱上标签的内容为:物品名称-万和热水器,日期-2007年6月13日,编号为市光三村110号303室,并且标签上盖有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印章。其中的热水器产品铭牌上显示:型号为JSQ21-10A,制造日期为2005年11月。由此被打开的包装箱内的热水器对应证据5即1133号公证书所公证的热水器。请求人对该台热水器当庭拆卸,合议组进行了勘验,并对勘验情况进行了记录。口头审理结束后合议组对物证进行了封存,并由请求人带回。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证据的认定

证据1-6分别是上海市地方标准和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以及与万和热水器相关的经销合同书。经过合议组核实,证据1-6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而且专利权人没有对证据1-6提出异议,在无明显真实性瑕疵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当庭勘验的一台热水器是由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封存的,并有证据4、5证明该物证的来源,经现场勘验,其封存完好,合议组对该台热水器的真实性及与证据4、5的对应性予以确认。

2、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一是要求权利要求中使用的词语的含义清楚,二是权利要求限定的整体技术方案是清楚的。而所用词语的含义如果可以通过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整体内容来界定清楚,那么所用词语的含义就是清楚的。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有这样的描述“稳压腔连接稳压皮膜的一端,该稳压皮膜的另一端连接稳压阀”,其中的“连接”的连接方式和连接关系不清楚,从附图和说明书中无法得知稳压皮膜如何连接稳压阀,稳压皮膜应该在稳压阀内,而在皮膜另一端再连接一个稳压阀是如何连接的不得而知,因此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完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过审查,合议组认为,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2中可以看到,稳压皮膜6的一侧是稳压腔2,其另一侧是稳压阀的稳压弹簧和稳压阀的壳体。由于稳压皮膜是厚度很薄的件,根据说明书附图2以及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文字内容可以得出,“稳压皮膜的一端”和“另一端”就是稳压皮膜的一侧和另一侧,“连接”就是指的相邻两个部件的位置关系,稳压皮膜是位于稳压阀内,那么“稳压皮膜的另一端连接稳压阀”就是稳压皮膜的另一侧与稳压阀的稳压部件相邻。由此权利要求1中“稳压腔连接稳压皮膜的一端,该稳压皮膜的另一端连接稳压阀”就可以清楚地理解稳压皮膜与相邻各个零件的连接位置和连接关系,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在口头审理中的勘验过程如下:首先拆开热水器外壳,看见与进气口连接的电磁阀,与进水口连接的水阀,还有调水阀芯和调气阀芯,微动开关。拆开电磁阀,见到电磁阀的出气口连接其右侧的一个部件, 该部件被请求人称为稳压阀。拆开该部件上方带调节螺母的外盖后,见到弹簧和皮膜,皮膜的一侧顶着弹簧,另一侧连接锥形的帽体。电磁阀的出气口连接“稳压阀”进气腔,稳压阀进气腔与稳压腔连接,锥帽体与皮膜连接的一端所在的腔室为稳压腔,锥帽体所属的锥形体部分位于一个腔内,该腔为气流量调节腔,锥帽体能够调节气流量调节腔与稳压腔之间的开口的开度。水阀阀体与气阀阀体之间有法兰连接,法兰内有二道密封部件和内外弹簧,外弹簧套在所述密封部件上,内弹簧位于气阀侧,内外弹簧在水压力下会联动气阀的开启,水阀、气阀之间连接的部件为联动阀装置。由上述勘验过程,可以得知,被勘验的热水器中的水气联动阀带有调节螺母、稳压弹簧、稳压皮膜、稳压腔,由此该水气联动阀带有燃气稳压阀,而且从上述内容可以得知,该带有燃气稳压阀的水气联动阀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同样被公开。

根据证据4、5记载的内容可以得知,被勘验的物证是上海市杨浦区光三村一一O号三零三室陈郁芳从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所附发票上显示的时间为2006年1月19日。因此,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的产品已经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3月24日之前使用公开。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

鉴于根据物证及证据4、5已经能够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故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有关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及与创造性有关的证据,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2001840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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