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线圈座的定位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线圈座的定位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935
决定日:2007-12-24
委内编号:5W088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28594.9
申请日:2003-01-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白海佳
授权公告日:2004-03-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日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武磊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高颖
国际分类号:H05K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如果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同,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如果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之间存在着结构上的区别,并且由于这种结构上的区别使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具有与现有技术不同的功能,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能够实现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3月10日授权公告的03228594.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一种线圈座的定位结构”、申请日为2003年1月27日,专利权人原为林国良,后变更为日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线圈座的定位结构,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位于线圈座(10)的厚实部(13)上由区隔部(14)围出的固定区间(142),该固定区间(142)固设有一带内螺纹的定位部(143),并于厚实部(13)对应定位部(143)螺孔处设一穿设孔(144),一固定元件(16)穿过穿设孔(144)连接于定位部(143)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圈座的定位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固定区间(142)上设有一对应固定元件(16)长度的容置区间(145)。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圈座的定位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定位部(143)内固设有一带内螺纹并对应于固定元件(16)的定位元件(15)。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线圈座的定位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定位元件(15)和固定元件(16)是相对应的螺母和螺丝。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线圈座的定位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定位元件(15)设有限制部(151)和锁固部(152)。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线圈座的定位结构,其特征在于:该限制部(151)的外径大于锁固部(152)的外径。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线圈座的定位结构,其特征在于:该限制部(151)和锁固部(152)都带有内螺纹。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线圈座的定位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固定区间(142)对应限制部(151)处设有缓冲区(146)。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圈座的定位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线圈座(10)包括两半体(11)、(12)。”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白海佳(以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4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如下:

附件1:ZL02216594.0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申请日为2002年4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2月26日,专利权人为林国良(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ZL01277127.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申请日为2001年12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8日,专利权人为林国良(下称对比文件2)。

请求人在无效请求书中提出的具体理由如下:

本专利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区别之处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已经全部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就通过对比文件2联想到将“置放区(12)”的两侧厚实部(12a、12b)”+“加强筋16”延伸包围“组接部(14、14’)上的孔(15、15‘),从而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描述的“固定区间”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9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最大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固定区间与对比文件1的固定区间的结构有本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9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最大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固定区间与对比文件2的结构有本质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进步和显著效果,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9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7年10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2月11日举行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并随本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原有书面意见观点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充分进行了意见陈述。

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请求人当庭表示其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出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

宣告理由相对于其提交的证据(即对比文件1)明显不相符,因此请求合议组将其无效宣告理由变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经合议认为,对比文件1是由与本专利相同的申请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被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因此,对比文件1不能作为本专利的抵触申请,但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的证据使用,请求人提出的变更无效宣告理由的请求属于对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即对比文件1)不相符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的变更,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相关规定,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该无效宣告理由的变更请求予以接受,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文本,属于公开出版物,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比文件1是由与本专利相同的申请人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提出申请、并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因此,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的证据使用。

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2可以作为本案现有技术的证据使用。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如果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同,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

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如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线圈座定位构造,包括线圈座,其特征在于:在线圈座(10)的厚实部(13)上以区隔部(14)定义围出一具开口端(141)供定位元件(15)内置的固定区间(142),并于厚实部(13)上对应定位元件(15)处设有一穿设孔(143),线圈安装于机壳的固定元件(16)直接经由该穿设孔(143)组接有定位元件(15)。”

通过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中具有“开口端(141)”技术特征,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这一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于厚实部(13)上对应定位元件(15)处设有一穿设孔”,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固定区间(142)固设有一带内螺纹的定位部(143)”,从上述记载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区间与对比文件1中的固定区间的结构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区间固设有一定位部,而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中固定区间并没有固设有一定位部的结构特征,由上述内容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由于对比文件1的从属权利要求2-9中也不包括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同,二者不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所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由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3和9均直接从属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其技术方案中均包括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1的各权利要求中均不含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3和9的技术方案必然与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3和9同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由于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导致二者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并能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4.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线圈座的定位结构,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现有的线圈座的定位结构需要安装定位元件,定位元件需要分别组装,该定位元件的大小及安装方向均有讲究,而且往往需要使用辅助机具来安装,因此增加了使用者的负担,因而提供了一种使定位元件可以以一体成型的方式固设固定区间中的线圈座定位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抗流线圈的组接构造,其具有一线圈座(1),该线圈座由两半部分(11、11’)构成,每一半部内具有置放区(12、12’),其外具有可供缠绕线圈的缠绕区(13、13’),而缠绕区的两侧厚实部(13a、13b)上各延伸有一相对称的组接部(14、14’),该组接部(14、14’)上具有可供锁固件穿过而将线圈座(1)锁固在电器上的孔(15、15’),在缠绕区(13)的两侧厚实部(13a、13b)与置放区(12)的两侧厚实部(12a、12b)及组接部(14)间设有一加强筋(16、16’),此加强筋以加强厚实部(12a、12b)之应力,在使用时,可利用线圈座(1)上之孔(15、15’),可供锁固件4穿过,而将线圈座(1)锁固在电器用品的机壳(5)上(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3页第1段至最后一段,附图1-4),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其中对比文件2的“线圈座”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线圈座”,对比文件2的“组接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厚实部”,对比文件2的“孔”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穿设孔”,对比文件2的“锁固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固定元件”。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在线圈座的厚实部(13)上由区隔部(14)围出固定区间(142),该固定区间(142)固设有一带内螺纹的定位部(143),而对比文件2中的线圈座并没有这样的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公开了“组接部(14、14’)上具有一孔(15、15’)”,“该缠绕区(13)的两侧厚实部(13a、13b)与置放区(12)的两侧厚实部(12a、12b)及组接部(16)间设有一加强筋”,但是在组接部(14)与两侧厚实部(13a、13b)、加强筋(16、16’)间仍构成一开口的区间,以便于锁固件通过孔(15、15’)穿设固定在电器上,因此,每个定位元件需要逐一置入穿设孔部位进行组装,由此可见,二者的结构存在很大不同,对比文件2中并不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线圈座的厚实部上将定位元件以一体成型的方式固设固定区间的结构设置,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技术启示,且请求人也未提供相应的现有技术证据,以证明其所述“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就通过对比文件2联想到将“置放区(12)”的两侧厚实部(12a、12b)”+“加强筋16”延伸包围“组接部(14、14’)上的孔(15、15‘)构成固定区间,并内设定位部”的主张,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具有非显而易见性,而且本专利具有无需动用辅助安装设备来安装定位元件、减少人力及工时、以及增加线圈座的厚度和强度的技术效果,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2 关于权利要求2-9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9相对于对比文件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03228594.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