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结合多功能数字万用表的非接触式红外线测温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916
决定日:2007-12-25
委内编号:5W099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25677.9
申请日:2003-04-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华仪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9-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袁剑敏;杰瑞.布兰克林(JerryBlakeley)
主审员:张曦
合议组组长:张梅珍
参审员:陈力
国际分类号:G01J5/00,G01J5/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与一份证据中公开的某个实施例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公知常识,则该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该证据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9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结合多功能数字万用表的非接触式红外线测温装置”的03225677.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3年4月30日,专利权人是袁剑敏,共同专利权人是杰瑞.布兰克林(Jerry Blakeley)。本专利授权公告时共包括3项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结合多功能数字万用表的非接触式红外线测温装置,其特征在于它由壳体(1)、多功能数字万用表装置(2)、激光瞄准装置(3)、红外线测温装置(4)、和电路板(5)构成,壳体(1)面板上设有液晶显示屏(2)、激光瞄准开关(5)、选择功能开关(3)、按钮(4)和万用表信号插孔(6),壳体(1)顶部设有红外线探测头(7)和激光瞄准器(8)、红外线测温装置由红外线探测头(7)、镜头(9)、电路部分及液晶显示屏(2)构成,激光瞄准器(8)由激光二极管和激光瞄准开关(5)构成,多功能数字万用表由万用表信号插孔(6)、电路部分及液晶显示屏(2)构成。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结合多功能数字万用表的非接触式红外线测温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壳体(1)的手持部位设置右软材料制成的护套。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结合多功能数字万用表的非接触式红外线测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壳体(1)的顶部设置有可方便红外线探测头(7)及激光瞄准器(8)调整角度的旋转架(10)。”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华仪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4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的具体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US6095682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0年8月1日;
证据2:US6095682号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全文中文译文。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6年7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06年8月15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壳体(1)顶部设有红外线探测头(7)和激光瞄准器(8)”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利用该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认为红外线探测头与激光瞄准器设置的角度很小,具有减小视差的有益效果,并且权利要求1中的信号经数字转换器进行模拟后直接到显示驱动,与证据1不同,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而且权利要求1采用相对简单的不同技术方案完成了基本相同的功能,具有进步性,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被证据1公开,并且证据1也未给出利用这些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还指出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已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了申请并获得授权,专利号为7056012,该专利在美国的审查过程中已经检索到证据1,但未破坏7056012号美国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US7056012号美国专利说明书;
附件2:US6095682号美国专利摘要和权利要求1、2的中文译文。
2006年8月18日,专利权人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专门用于非接触式红外线测温的装置,通过固定发射率得到被测物体温度,仪表发射率不需调节,与证据1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提交了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3:US7056012号美国专利中文译文。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07年6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07年7月26日进行口头审理,并随该通知书向请求人转送了专利权人分别于2006年8月15日和2006年8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所使用的证据为证据1和2。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2所涉及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有异议。有关证据1的中文译文,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均同意以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2中摘要和权利要求1、2的中文译文以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其它部分的中文译文为准。
(1)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图1和证据2(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7页倒数第11行“万用表外壳106”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壳体,证据2第7页第3行的一台万用表公开了多功能数字万用表装置,证据2第7页倒数第5段公开了激光瞄准装置,证据2第7页第1段的红外传感器公开了红外线测温装置,证据2中未明确公开电路板,但认为其为公知常识,证据2第7页第1段第1行的LCD数字显示屏公开了液晶显示屏,证据2第7页第4段倒数第3行公开了激光瞄准开关,证据2第7页第1段第3行的选择开关公开了选择功能开关,证据2第7页第2段第1行中的采用触发操作实现各种切换和选择功能公开了按钮,证据2图1上的四个孔公开了万用表信号插孔,证据2第7页第3段第2行中的红外探头公开了红外线探测头,证据2第7页第4段第2行的望远镜瞄准器公开了激光瞄准器,激光瞄准器由激光二极管和激光瞄准开关构成是公知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并且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给出了技术启示,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没有公开红外线测温装置,证据2仅公开了红外探头,探头可以有多种目的和作用,与测温装置不同,本专利液晶显示屏的位置是在壳体1上,而证据2是在万用表上。证据2未明确公开激光瞄准开关,本专利的激光瞄准器由激光二极管和激光瞄准开关构成,证据2中未公开此特征。多功能数字万用表由万用表信号插孔、电路部分及液晶显示屏构成,这种构成的方式在证据2中没有公开,其中插孔在证据2的文字部分没有明确的记载。证据2不是直接测量温度,而是通过对比发射率来测量温度,本专利固定了发射率无需热电偶。
(2)关于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2第6页中的第15)项公开了壳体的手持部分设置柔软材料制成的护套,护套的作用就是保护作用。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第13页第12行中的支撑臂708等同防护套,其作用是支撑不是防护;罩子是保护整个装置的,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护套是设置在手持部位。
(3)关于权利要求3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2第12页倒数第5段中的三脚架619相当于该权利要求3中的旋转架,第11页倒数第7段,其中的球形就是为了调整角度,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第16页倒数第4段公开了该三脚架只是连接支撑作用,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3公开的旋转架还可以调整角度。
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是美国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审查,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并且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关于证据1的中文译文,由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了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2摘要和权利要求1、2的中文译文以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中除摘要和权利要求1、2之外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因此证据1公开的内容以上述中文译文为准。
2、本专利权利要求1-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结合多功能数字万用表的非接触式红外线测温装置,其由壳体(1)、多功能数字万用表装置(2)、激光瞄准装置(3)、红外线测温装置(4)、和电路板(5)构成,壳体(1)面板上设有液晶显示屏(2)、激光瞄准开关(5)、选择功能开关(3)、按钮(4)和万用表信号插孔(6),壳体(1)顶部设有红外线探测头(7)和激光瞄准器(8)、红外线测温装置由红外线探测头(7)、镜头(9)、电路部分及液晶显示屏(2)构成,激光瞄准器(8)由激光二极管和激光瞄准开关(5)构成,多功能数字万用表由万用表信号插孔(6)、电路部分及液晶显示屏(2)构成。
根据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新颖性时所涉及的证据1的内容可知,请求人使用了证据1中由图1、2A-2D表示的实施例(下称第一实施例)以及图3-5表示的实施例(下称第二实施例)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即证据2的第7页第3-19行,该第一实施例公开了一种万用表,包括万用表1、LCD数字显示屏2和选择开关3,在其一端设有投射器,其可以产生一束照射激光束,该激光束在目标表面上的被测温区域产生激光点阵环(或者一个由一个点或多个点构成的图案,或者一个十字叉或圆点的一个环),在壳体上具有激光束出射孔7,在同一端还配置了一个内置的红外传感器,用于非接触式温度测量,其采用触发(触摸)操作实现各种切换和选择功能,侧面开关8用于选择热电偶和红外探头,并且根据图1可以看出该万用表被壳体封装,并且在壳体下方具有四个插孔,可以根据不同需要将探针插入不同的插孔中。可见,该实施例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数字万用表装置及其壳体和万用表信号插孔,LCD数字显示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液晶显示屏,选择开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选择功能开关,用于产生照射激光束的投射器也是用来指示目标表面的待测温区域,因此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激光瞄准器,内置的红外传感器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红外线测温装置的红外线探测头,触发(触摸)操作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按钮功能。另外,根据该第一实施例公开的内容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为了处理红外探测得到的温度数据和万用表测量数据以进行数字显示,该万用表中必然包含电路板,该红外传感器为了接收从待测物体反射的红外激光束以进行测温,必然需要在该传感器上安装用于会聚光束的光学镜头。由此可见,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但是该实施例中并未明确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激光瞄准器的激光二极管和激光瞄准开关,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该实施例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即证据2的第7页第20行-第8页第17行,该第二实施例公开了一种配有激光瞄准装置的组合高温计和万用表,其包括望远镜瞄准器102和镜头103,该瞄准器可以使用户将高温计瞄准待测目标,在高温计的相对面配有两个激光瞄准装置104,其上均有激光束投射装置105,可以以同步的方式脉冲控制开关,高温计101前端有常规的高温计组件,通过前端的镜头113接收来自所选择目标表面区域的辐射,目标区域则由瞄准装置104的激光束确定,在手柄112上提供开关101A。可见,证据1中瞄准器的作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激光瞄准装置,根据证据1的图3可以看出,万用表包含外壳106、读数盘107、选择功能开关108,万用表插孔109,高温计的输出读数表示在万用表的读数盘107上,选择开关108选择的各个位置对应于高温计的不同输出。另外,根据证据1第二实施例公开的内容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万用表必然包含电路板,以对测量数据进行处理并进行显示,并且望远镜瞄准器必然包含投射光束用的透镜。由此可见,证据1第二实施例也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但并未明确公开该权利要求1中的液晶显示屏、红外线测温装置及其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及激光瞄准器的激光二极管和激光瞄准开关,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该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也不相同,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在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关于权利要求1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证据1中的第一实施例也涉及结合了万用表功能的测温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且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区别仅在于该实施例中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激光瞄准器的激光二极管和激光瞄准开关的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在这种测温装置中,只有在需要进行测温时才需要进行激光投射,为了控制激光的发射,从而对待测位置进行瞄准,设置激光瞄准装置开关是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采用激光二极管作为发射激光的光源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虽然证据1中并未明确公开上述特征,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已经给出了使用激光瞄准装置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使用激光二极管作为光源并且采用开关对其工作进行控制均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除测量温度外还能够获得发射率,但是在其测量温度的中间步骤中,是采用了红外测温装置对物体的温度进行测量,红外测温装置本身能够独立实现测温功能,并且无需热电偶,同时该装置也同样结合了万用表的功能,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实现的目的并无不同;证据1的液晶数字显示屏不仅是万用表的一部分,也是该装置整体的一部分,其功能不仅能够显示万用表的输出,也能够显示测温装置的输出;证据1中公开了激光瞄准装置以及对激光瞄准装置进行控制的开关,其结构与所实现的功能均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无异,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均不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在所述壳体(1)的手持部位设置柔软材料制成的护套。
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1中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但是对于需要手持进行测量的仪器仪表以及各种需要人手抓握的装置、器材而言,通常均会在手持部位设置便于抓握、防止滑落的柔软材料制成的护套,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容易地想到,并且不会产生将该技术手段应用到其他技术方案中产生的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本专利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壳体(1)的顶部设置有可方便红外线探测头(7)及激光瞄准器(8)调整角度的旋转架(10)。
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公开的三脚架设置在设备本体的下方,三脚架上具有球形插销,该三脚架的作用是支撑设备本体,保持设备本体在测量时平衡,球形插销是为了三脚架与本体的接合,但是该三脚架以及球形插销并不针对手持的小型设备,其仅仅是为了固定设备本体或使设备本体整体发生移动,其均不能在使用过程中使测温装置相对于该设备本体移动或使其朝着指向的待测位置发生变化。本专利中通过在手持万用表的本体上设置该旋转架,使得在手持使用该装置时,可以使红外测温装置相对于该装置主体移动,对准不同的目标进行测温,以及对其指向的待测位置进行精确调节,而使用者无需移动身体或装置主体,相比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其具有使用方便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的三脚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该旋转架不同,而且其针对的并非手持使用的设备,未解决使本体上的部件相对于本体发生移动的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应用旋转架这一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故此,本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225677.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和2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