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非可燃性电子喷雾香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957
决定日:2007-12-25
委内编号:5W078875W087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12882.7
申请日:2003-04-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会良
授权公告日:2004-10-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韩力
主审员:张家祥
合议组组长:马文霞
参审员:刘亚
国际分类号:A24F4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该区别特征的引入能够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0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非可燃性电子喷雾香烟”的第03212882.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4月29日,专利权人为韩力。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非可燃性电子喷雾香烟,其特征在于该香烟包括壳体、电池、烟碱贮液容器、控制电路板、传感器、气化喷管及附件,安装在壳体(6)内尾部吸气端与传感器相接的气化喷管(17),经电控泵(11)连至与控制电路板上高频发生器相接的贮液胶囊(13);壳体(6)内的前端装有电池和红色发光二极管,共同构成一个烟嘴形、烟斗形或笔形的整体。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可燃性电子喷雾香烟,其特征在于气化喷管连热驱动泵(111)和与热驱动泵相接的贮液胶囊(113),控制电路板(108)上的2个输出端接电热器、泵或阀,一个人体电阻传感器(119)连接在控制电路的输入端。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可燃性电子喷雾香烟,其特征在于气化喷管经气动阀门连至贮液胶囊(213),超弹性元件(210)接至与贮液胶囊压靠的压板(211)。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可燃性电子喷雾香烟,其特征在于气化喷管经连有计量腔(320)的电控阀(311)与贮液胶囊(313)构成液体输送通道,贮液胶囊外周有一个充入高压氮气的气体容器。
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可燃性电子喷雾香烟,其特征在于所说控制电路板(8)上的高频发生器的频率为35KHz至3.3MHz。
6.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可燃性电子喷雾香烟,其特征在于贮液胶囊(13)由硅橡胶制成。
7.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可燃性电子喷雾香烟,其特征在于贮液胶囊上的单向注液阀(12)经球状物或锥状物与弹簧相接。
8.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可燃性电子喷雾香烟,其特征在于气流传感器(18)为集成薄膜热敏电阻阵列。
9.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可燃性电子喷雾香烟,其特征在于传感器的电极是在烟嘴未端由上下两个金属薄膜构成。
10.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可燃性电子喷雾香烟,其特征在于电控泵(11)经联轴器与电动机或直线电机相连。
11.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可燃性电子喷雾香烟,其特征在于气化喷管(17)是用低热导率的耐高温材料制成,内径为0.05~2mm的细管,长度为3~20mm,管内装有电加热元件;气化喷管(17)为普通陶瓷,或硅酸铝陶瓷、氧化钛、氧化锆、氧化钇陶瓷,溶融硅、二氧化硅,溶融氧化铝制成,形状为直管状或螺旋状,或选用聚四氟乙烯、碳纤维、玻璃纤维材料制成。
1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可燃性电子喷雾香烟,其特征在于气化喷管(17)内的电加热元件用镍铬合金丝、铁铬铝合金丝、不锈钢丝、金丝、铂丝、钨钼合金丝制成,形状为直线状、单螺旋状、双螺旋状、集束状、集束螺旋状,其中以直线状和集束螺旋状为优选。
1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可燃性电子喷雾香烟,其特征在于用于雾化的烟碱溶液是由烟碱,丙二醇,丙三醇,有机酸,抗氧剂,香精,水,乙醇构成;其中烟碱的含量0.1%~6%、丙二醇含量80%~90%、有机酸含量0.2%~20%、余量为丙三醇、香精、抗氧剂、水和乙醇。
14.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非可燃性电子喷雾香烟,其特征在于热驱动泵是由镍钛记忆合金或铜基记忆合金丝制成的电热收缩胶管蠕动泵。
1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可燃性电子喷雾香烟,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电控泵或阀为热收缩阀。
16.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的非可燃性电子喷雾香烟,其特征在于连有计量腔的阀上的计量腔是具有液体进口和出口的缸体,缸体内有带有微孔的活塞及连接在活塞上的复位弹簧。”
针对上述专利权,刘会良(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3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述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第97216131.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0月14日,复印件共6页;
附件2:第97190727.7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8年10月21日,复印件共27页;
附件3:第89207339.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89年11月15日,复印件共6页;
附件4:US6443146B1,公开日为2002年9月3日,复印件共14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6与附件2和附件1、附件3或附件4的结合相比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与附件1和附件2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2的壳体与本专利的壳体相同,附件2的电源与本专利的电池相同,附件2的原料容器与本专利的烟碱贮液容器和贮液胶囊相同,附件2的控制机构与本专利的控制机构相同,附件2具有与本专利相同的传感器和气化机构等,附件2的抽吸口相当于本专利的气化吸管,附件2的外形也为笔形,至于烟斗形是公知的外形结构,并无技术效果,附件2公开了除发光二极管之外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附件1说明书第1页中公开了发光二极管,与本专利中的发光二极管作用相同,附件1和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无创造性。附件3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其说明书公开了发光二极管,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无创造性。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内容,在权利要求1无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无创造性。附件2公开了在液体原料排出机构可采用加压方式以及在原料容器的排出口设置阀的技术内容,还公开了用操作杆76进行加压方式使原料排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附件2的上述内容,会显而易见的采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使原料容器中的液体排出,因此,在权利要求1无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附件2说明书第12页公开的“关于液体状原料36的排出机构,……另外,也可以采用将液体状原料36作为加压液体、通过开闭配设在排出口35的阀进行控制的排出机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特征基本相同,因此,在权利要求1无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无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5描述的是高频发生器的频率参数,权利要求6描述的是贮液胶囊的材质,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无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6无创造性。附件2所述的注入口的作用及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7单向注液阀的作用完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的会想到在注入口上安装注入阀的技术方案,而球状物或锥状物与弹簧相接的单向阀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而且本专利说明书并没有说明其球状物或锥状物与弹簧相接的单向阀有何不同,因此,权利要求7无创造性。附件2的有关传感器的内容与权利要求8和9基本相同,因此,权利要求8-9无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0-16的内容也均在附件2或附件1、3、4中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无创造性。(2)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表述高频发生器与贮液胶囊的结构及连接关系,通过说明书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清楚地了解说明书中高频发生器的作用、功能及连接结构,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4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7年4月1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补交了附件4的中文译文,共17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4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该附件的第3页第10行至第12页公开了“气流传感器、雾化器高频振荡器、高频振荡器接计数电路、显示屏、频率自动微调电路与压电片谐振,塑胶容器由硅胶制成,极化压电片”等技术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16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该附件的第3页第15-17行的内容“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装置能够令人满意地根据用于要求调节在每次吸入中所提供的尼古丁量和/或在所计量出的剂量中保持足够的精度和准确度。另外,这些装置不能充分模拟在吸烟期间所获的感觉”与本专利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以上内容可以说明,附件4公开了本专利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而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分别公开了本专利的其他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6与附件4和附件1的结合、附件4和附件2的结合或附件4和附件3的结合相比均无创造性。
2007年5月11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7月10日对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7年4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15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作出答复,具体意见概括如下:(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电控泵、高频振荡器、气化喷管没有在附件2中公开,也没有任何启示。另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各部件的连接关系在该附件中也没有公开,因此,本专利具有创造性。(2)附件1、3虽然公开了发光二极管,但除此之外,所用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案与本专利均不相同,即使与附件2结合也不能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3)说明书具体描述了“高频振荡器是集成电路与功放管组成的三点式电容振荡器、三点式电感振荡器或变压器式振荡电路”,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掌握这些最基本的电子振荡电路,不存在实现上的难度;对于“…气流传感器经……连至用于启动经管与贮存烟碱溶液相接的雾化器高频振荡器”,其含义清楚,并且请求人没有具体说明道理。(4)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热驱动泵、贮液胶囊、阀在附件2中没有公开,也没有类似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气动阀门、超弹性元件、气化喷管和贮液胶囊,权利要求4中的计量腔、电控阀、贮液胶囊、高压氮气的气体容器,权利要求5、6中的高频发生器、频率35KHZ至3.3MHZ、贮液胶囊、硅橡胶,权利要求7中的贮液胶囊、单向注液阀、球状物、锥状物、弹簧,权利要求8、9中的气流传感器、集成薄膜热敏电阻、上下两个金属薄膜,均在附件2中没有公开,自然也不存在相应的连接关系,因此,上述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10-16,请求人没有具体指出无效理由对应的具体事实,依法不应审理。(5)附件4第3页21行的发明目的没有记载任何技术手段,并不能破坏具体技术手段的创造性,请求人没有具体指出在该附件第3页第10行至12页何处公开什么具体技术特征,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应不予审理,该附件第3页15-17行的功能效果无论是否与本专利相同,但功能效果的公开并不必然导致技术手段的公开,因此,也不能破坏具体技术手段的创造性。
2007年7月10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的代理人和专利权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均无回避请求。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并记录了以下事项:(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相对于附件2(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附件1、3或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以及附件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2)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为基础作出的。
关于证据
由于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以及附件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而附件1-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上述附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有效证据。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描述有“包括……经电控泵(11)连至与控制电路板上高频发生器相接的贮液胶囊(13)”,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表述高频发生器与贮液胶囊的结构及连接关系,通过说明书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清楚地了解说明书中高频发生器的作用、功能及连接结构。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在说明书第2页第2-3行存在一致性的描述,由上述内容可知,高频发生器位于电路板上,电控泵在高频发生器和贮液胶囊的中间,说明书的附图1也进一步佐证了这种连接关系。另外,控制电路板8上的高频发生器是由三点式电容振荡器、三点式电感振荡器或由变压器式振荡电路构成,频率在35KHz至3.3MHz,电路中带有频率自动微调电路与压电片20谐振。烟碱贮液胶囊13由硅橡胶制成,不被烟碱浸入的高分子化合物也可使用(说明书第3页第7-10行),由附图2也可以看出,高频振荡器与压电片相连。因此,说明书已经清楚地说明了高频发生器与贮液胶囊的结构及连接关系以及高频发生器的作用和功能,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该区别特征的引入能够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非可燃性电子喷雾香烟,包括壳体、电池、烟碱贮液容器、控制电路板、传感器、气化喷管及附件,安装在壳体(6)内尾部吸气端与传感器相接的气化喷管(17),经电控泵(11)连至与控制电路板上高频发生器相接的贮液胶囊(13);壳体(6)内的前端装有电池和红色发光二极管,共同构成一个烟嘴形、烟斗形或笔形的整体。
附件2公开了一种香味生成物品10,具有圆筒形壳体12,壳体的第1部分12a的里侧、从气体流路26被壁31分隔的空间内,可装卸地固定着原料容器32,该原料容器内贮藏着生成使用者所抽吸香味等的液体状原料36,该香味生成物品中还备有传感器和控制机构,上述传感器设有抽吸口周围、配设在前述壳体上的压力传感器,上述控制机构根据来自前述传感器的信号,控制气化机构,用于检测使用者抽吸动作的传感器73与抽吸口22相邻地配设在壳本体14周围,在电源62与原料容器32之间设置了用于控制排出驱动部38及陶瓷加热器42的驱动控制电路72,该电路根据传感器73的信号,与使用者的抽吸动作相吻合地使排出驱动部38及加热器42起动,使液体状原料排出并气化(说明书第2页第19行、23-27行,第4页第24-26行,第5页第13-15行,第8页第8-9、14-15、20-22行)。
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壳体相当于壳本体,电池相当于电源,烟碱贮液容器相当于原料容器,控制电路板相当于驱动控制电路72,传感器相当于传感器73,电控泵相当于排出驱动部38,气化喷管相当于加热器42,尾部吸气端相当于抽吸口22,笔形相当于圆筒形,二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电路板上设有高频发生器,并且在壳体的前端装有红色发光二极管,而附件2没有公开上述内容。
附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控烟器,在附图1中,3为外壳,可用无毒聚乙烯塑料件或薄膜纸卷绕而成,大小与普通香烟相近,15为电池筒,筒内放有扣式电池16,17为发光二极管,18为位于顶部的红色灯帽。
由此可见,附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红色发光二极管,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但是,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高频发生器,附件1和2均没有公开,也没有给出使用高频发生器的启示,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附件1和2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气化喷管外侧粘附的超声压电片接控制电路板内的高频发生器……,液体在气化喷管中的高温高频振动波条件下,迅速气化喷出冷凝成烟雾状”(说明书第2页第5-11行)和“控制电路板上的高频发生器是由三点式电容振荡器、三点式电感振荡器或由变压器式振荡电路构成,频率在35KHz至3.3MHz,电路中带有频率自动微调电路与压电片20谐振”(说明书第3页第7-10行)以及“喷管上附有超声压电片20的作用是:一是使处于高压不稳定热气流中的大液滴充分与加热元件接触气化,二是对处于喷管中的液滴直接破碎雾化,三是解决液体在高于沸点时的爆沸问题”(说明书第10-13行)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高频发生器使其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1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附件3(说明书第1页)公开了一种电子香烟,包括外壳,壳内的一端装有烟嘴,滤尘器,滤尘器的前方装有香料盒,音乐机构,电源,发光二极管,烟帽。
附件4(说明书第4页第12-13行)公开了一种吸入器,包括具有相连部分2、3的卷烟状中空管状体1。
附件3和4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高频发生器,并且也没有给出启示或教导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引入高频发生器。基于上文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3或4的结合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上述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03212882.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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