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式线迹缝纫机的纱线切断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链式线迹缝纫机的纱线切断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060
决定日:2007-12-2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1995-03-14
申请(专利)号:96106024.7
申请日:1996-03-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飞亚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03-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海工业缝纫机株式会社
主审员:路剑锋
合议组组长:武树辰
参审员:张立泉
国际分类号:D05B6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相比不仅结构不同,而且由于结构的不同使得本专利具有更加积极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3月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链式线迹缝纫机的纱线切断装置”的专利号为96106024.7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6年3月14日,优先权日为1995年3月14日,专利权人为东海工业缝纫机株式会社。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链式线迹缝纫机的纱线切断装置,它通过上下驱动的缝纫机针(6)与针板(75)下方配置的套圈机构(17)的协同动作来进行链式线迹缝纫,其特征是它带有:在上述套圈机构(17)的上面以及上述针板(75)下面的间隙之间配置有可以进退动作的可动体(53);让上述可动体(53)作进退驱动的可动体驱动机构(52、56);配置在上述针板(75)的下方,在上述可动体(53)往复运动时与其协同动作,来切断缝纫纱线(a)的固定体(58);在上述缝纫纱线(a)切断之后,通过上述可动体(53)的往复运动动作,使切断后的上述缝纫纱线(a)处于套圈机构(17)一侧的纱线端部保持在预定位置的保持体(62)。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式线迹缝纫机的纱线切断装置,其特征是它带有:附设于可动体(53)中,在缝纫时通过上述可动体(53)的住复运动来解除上述纱线保持体(62)的保持力的解除体(66)。

3、一种链式线迹缝纫机的纱线切断装置,它通过上下驱动的缝纫机针(6)与针板(75)下方配置的套圈机构(17)的协同动作来进行链式线迹缝纫,其特征是它带有:可以滑动的配置在上述针板(75)的下方,支撑多个上述套圈机构(17)的套圈机构支撑体(13);驱动上述套圈机构支撑体(13)滑动,将一个套圈机构(17)置于上述缝纫机针(6)下方对面位置的套圈机构选择机构(25);配置在被选择的上述一个套圈机构(17)的上面以及上述针板(75)的下面的间隙中,进行进退动作的可动体(53);让上述可动体(53)作进退驱动的可动体驱动机构(52、56);配置在上述针板(75)的下方,在上述可动体(53)往复运动时与其协同动作,来切断缝纫纱线(a)的固定体(58);在上述缝纫纱线(a)切断之后,通过上述可动体(53)的往复运动动作,使切断后的上述缝纫纱线(a)处于套圈机构(17)一侧的纱线端部保持在预定位置的保持体(62);附设于可动体(53)中,在缝纫时通过上述可动体(53)的住复运动来解除上述纱线保持体(62)的保持力的解除体(66)。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链式线迹缝纫机的纱线切断装置,其特征是:在向上述各套圈装置(17)供给纱线(a)的路径上,设置有通过弹簧的弹力而向纱线(a)施加所需的张力的线夹(33),同时,带有将该线夹(33)的弹簧弹力至少可在两个阶段内进行调节的张力调节机构(36、37)。”

针对本专利,飞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5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并随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下列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1994年8月2日、专利号为US533565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下称证据1);

附件2:公开日为1982年12月8日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JP57-200186号复印件,共7页(下称证据2);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分别相对于证据1、2不具备新颖性;(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5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将请求书及其所附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07年6月8日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附件4:公开日为1993年9月17日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JP5-239757号复印件(共10页)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10页)(下称证据4);

附件5:公开日为1987年5月29日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JP62-117586号复印件(共5页)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6页)(下称证据5);

附件6:公开日为1994年9月6日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JP6-248560号复印件(共20页)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11页)(下称证据6);

附件7:公开日为1991年7月19日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JP3-168180号复印件(共5页)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2页)(下称证据7);

附件8:附件1即公开日为1994年8月2日、专利号为US533565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部分中文译文,共3页(下称证据1);

附件9:公开日为1995年3月22日、申请号为CN93117867.3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下称证据9);

请求人同时提交了补充意见,结合上述证据具体说明了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1)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没有新颖性;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没有新颖性;证据7公开了可动刀11和固定刀12和保持体13,可动刀和固定刀配合切断缝线,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是一种公知技术;(2)证据5提供了一种环缝缝纫机缝线的切断方法以及装置,它采用“向设置了能够进入或者退出上述间隙的可移动刀片”,其一种实施例为“可动刀片25根据缝线切断信号从后退端进行进退动作,并插入到由根据环顶器位置变换信号而向下方一动的针脚处的环顶器8与针板11所形成的间隙23中,将缝线引出,可动刀片25退动时,利用固定刀片的H部分24将引出的缝线切断后,停留在后退端等待指令。当缝线被切断后,控制马达13就会根据回复信号进行回转,此时针脚处的环顶器8向上方移动,能够再次进行缝成动作”,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所解决的问题是没有将切断的线保持,但是证据4和证据1中都有保持体,保持体的作用和效果与权利要求1中的保持体相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将两者结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的技术特征是可动体上有用于解除保持体的保持力的解除体,但是附件可动体上设置保持体已为现有技术公开,其中证据4中的解除片4和权利要求2所述的作用效果完全相同,两者实质相同,实际上,既然有缝线的保持体,当然应该有缝线的解除体,这两者是相互配合的,将解除体设在可动体上没有实质效果,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选择,而且权利要求中没有明确限定该解除体如何解除保持力,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4)证据4已将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公开无遗,证据4中公开了一种缝纫机,它通过上下驱动的缝纫机针11与天板7下方配置的环顶器结构21的协同动作来进行链式线迹缝纫,并且可以滑动的配置在上述天板7的下方,支撑多个上述环顶器结构21的套圈结构的可动框3在可动杆24上横向滑动,每个环顶器结构21通过横向移动和可动杆与选择机构配合,同理权利要求1的特征作为权利要求3的特征已经被证据4所公开。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6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2、3、4相应变为新的权利要求1、2、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链式线迹缝纫机的纱线切断装置,它通过上下驱动的缝纫机针(6)与针板(75)下方配置的套圈机构(17)的协同动作来进行链式线迹缝纫,其特征是它带有:在上述套圈机构(17)的上面以及上述针板(75)下面的间隙中配置有可以进退动作的可动体(53);让上述可动体(53)作进退驱动的可动体驱动机构(52、56);配置在上述针板(75)的下方,在上述可动体(53)往复运动时与其协同动作,来切断缝纫纱线(a)的固定体(58);在上述缝纫纱线(a)切断之后,通过上述可动体(53)的往复运动动作,使切断后的上述缝纫纱线(a)处于套圈机构(17)一侧的纱线端部保持在预定位置的保持体(62);以及附设于上述可动体(53)中,在缝纫时通过上述可动体(53)的住复运动来解除上述纱线保持体(62)的保持力的解除体(66)。

2、一种链式线迹缝纫机的纱线切断装置,它通过上下驱动的缝纫机针(6)与针板(75)下方配置的套圈机构(17)的协同动作来进行链式线迹缝纫,其特征是它带有:可以滑动的配置在上述针板(75)的下方,支撑多个上述套圈机构(17)的套圈机构支撑体(13);驱动上述套圈机构支撑体(13)滑动,将一个套圈机构(17)置于上述缝纫机针(6)下方对面位置的套圈机构选择机构(25);配置在被选择的上述一个套圈机构(17)的上面以及上述针板(75)的下面的间隙中,进行进退动作的可动体(53);让上述可动体(53)作进退驱动的可动体驱动机构(52、56);配置在上述针板(75)的下方,在上述可动体(53)往复运动时与其协同动作,来切断缝纫纱线(a)的固定体(58);在上述缝纫纱线(a)切断之后,通过上述可动体(53)的往复运动动作,使切断后的上述缝纫纱线(a)处于套圈机构(17)一侧的纱线端部保持在预定位置的保持体(62);以及附设于上述可动体(53)中,在缝纫时通过上述可动体(53)的住复运动来解除上述纱线保持体(62)的保持力的解除体(66)。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链式线迹缝纫机的纱线切断装置,其特征是:在向上述各套圈装置(17)供给纱线(a)的路径上,设置有通过弹簧的弹力而向纱线(a)施加所需的张力的线夹(33),同时,带有将该线夹(33)的弹簧弹力至少可在两个阶段内进行调节的张力调节机构(36、37)。”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和2的哪一篇都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特征中的“附设于上述可动体(53)中,在缝纫时通过上述可动体(53)的住复运动来解除上述纱线保持体(62)的保持力的解除体(66)”的构成,并且证据1和2都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中的“驱动上述套圈机构支撑体(13)滑动,将一个套圈机构(17)置于上述缝纫机针(6)下方对面位置的套圈机构选择机构(25)”,此外,证据1和2都没有公开也没有提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中的“通过弹簧的弹力而向纱线(a)施加所需的张力的线夹(33),同时,带有将该线夹(33)的弹簧弹力至少可在两个阶段内进行调节的张力调节机构(36、37)”的构成,并且从证据1和2所得到的作用及效果也与本专利发明大大不同,因此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8月3日将请求人于2007年6月8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双方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证据2、证据4、证据9作为证据使用,放弃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对证据1、3、5?7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表示认可。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证据5、6结合或证据1、6结合或证据5、6、1结合或证据6、7结合或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证据6(文字部分第5页第0028段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公开,因此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双方当事人就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进行了意见陈述和充分的辩论。

2007年9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中记载的意见陈述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已经陈述过。

2007年10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

2007年10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于2007年9月26日提交的口审代理词。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25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2、3、4相应变更为新的权利要求1、2、3,合议组经审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决定以授权公告的说明书和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是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公开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证据5、6、7是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公开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属于公开出版物,且专利权人对证据1、5、6、7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可以确认证据1、5、6、7的真实性,因此证据1、5、6、7所公开的内容均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5、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链式线迹缝纫机的纱线切断装置中都包括:在上述套圈机构(17)的上面以及上述针板(75)下面的间隙中配置有可以进退动作的可动体(53);让上述可动体(53)作进退驱动的可动体驱动机构(52、56);配置在上述针板(75)的下方,在上述可动体(53)往复运动时与其协同动作,来切断缝纫纱线(a)的固定体(58);在上述缝纫纱线(a)切断之后,通过上述可动体(53)的往复运动动作,使切断后的上述缝纫纱线(a)处于套圈机构(17)一侧的纱线端部保持在预定位置的保持体(62);以及附设于上述可动体(53)中,在缝纫时通过上述可动体(53)的住复运动来解除上述纱线保持体(62)的保持力的解除体(66)。

请求人认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2是否具有创造性的“焦点问题”在于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2中关于保持体和解除体的技术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所公开。

经查,证据5公开了一种环缝缝纫机缝线的切断方法及装置(参见证据5的译文及附图),并具体公开了:包括针板11、环顶器8,横向设置可动刀片25使其能相对于针头主体部分1的上方,作前后方向的进退运动,使其在必要时能与固定刀片24配合切断缝线。其后部的主轴3的后方横向设置可转驱动轴26,该驱动轴26可以根据环顶器的位置移动信号之后所发出的缝线切断信号,进行正逆回转驱动。并在可动刀片25后端设置齿杆齿轮,使其与嵌着在驱动轴26上的齿轮27咬合。可动刀片25的前部贯穿针脚处的环顶器8,并设有凹陷引挂部25a,以便可动刀片25在前进时勾住针板11上方引出的缝线。凹陷引挂部25a的前方还设有引导部25b,用来将线引入设在刀片部25b前端的刀刃部25c。可动刀片25根据缝线切断信号从后退端进行进退运动,并插入到由根据环顶器位置变换信号而向下方移动的针脚处的环顶器8与针板11所形成的间隙23中,将缝线引出,可动刀片25退动时,利用固定刀片24的24a部分将引出的缝线切断后,停留在后退端等待指令。当缝线被切断后,控制马达13就会根据回复信号进行回转,此时针脚处的环顶器8向上方移动,能够再次进行缝制动作。

请求人认为:证据5中“可动刀片25退动时,利用固定刀片24的24a部分将引出的缝线切断后,停留在后退端等待指令(相当于保持体的功能)”,“当缝线被切断后,控制马达13就会根据回复信号进行回转,此时针脚处的环顶器8向上方移动,能够再次进行缝制动作(相当于解除体的功能)”,新权利要求1、2中关于保持体和解除体的描述,仅仅是功能性的描述,并没有具体结构的支持,与证据5中所公开的技术特征实质上相同。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在缝纫时其通过所述可动体的住复运动来实现切断后的缝纫纱线端部被保持在预定位置的保持体中以及实现解除所述纱线保持体的保持力,其中解除体是附设于所述可动体中的,这些技术特征都是对解除体的限定;而证据5中只是公开了可动刀片25将缝线切断后停留在后退端等待指令,并没有公开切断后的缝纫纱线端部被保持的问题,也就没有公开利用何种手段被保持;此外,证据5中只是公开了“当缝线被切断后,控制马达13就会根据回复信号进行回转,此时针脚处的环顶器8向上方移动,能够再次进行缝制动作”,并没有公开缝线解除的问题,也就没有公开利用何种手段解除。

由此可见,证据5中并没有公开如何将切断后的缝线保持以及缝纫时如何将被保持的缝线解除,也就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中的技术特征“在上述缝纫纱线(a)切断之后,通过上述可动体(53)的往复运动动作,使切断后的上述缝纫纱线(a)处于套圈机构(17)一侧的纱线端部保持在预定位置的保持体(62);以及附设于上述可动体(53)中,在缝纫时通过上述可动体(53)的住复运动来解除上述纱线保持体(62)的保持力的解除体(66)”。

证据6公开了一种缝制方法及缝纫机(参见证据6的译文及附图),并具体公开了:包括针板3、环顶器台7、横向移动杆、环顶器15、线切断装置E、保持装置F、解除结构G;其中线切断装置E由切断结构E1及其操作结构E2构成,装置E还设置有线引进结构E3及其操作结构E4,以便将针孔4与环顶器15之间的线引到上述切断结构E1,切断结构E1包括固定刀片68、可动刀片70,固定刀片68固定于基板部66a处,可动刀片70相对于固定刀片68枢着设置,68a、70a表示各自的刀刃,71为枢着用销子,72为可动刀片70的作动用的机械手臂;保持装置F与上述线切断装置E相连接,装置F的作用在于实施线的切断作业时,能够防止切断后的线从环顶器15处掉落,其包括与各个环顶器15有关的、个别设置的线保持手段90,线保持手段90拥有一对把持片92、93,把持片92与全部线保持手段90的公用基部91形成一体,把持片93的根部在枢着时,相对于基部91能作横向的位置调节,97是把持片93的操作片,97a是接受弹簧用的凹部,98为弹簧的保持片,其安装在基部91上,99为压缩线圈弹簧,线保持装置F安装在环顶器台7上;解除结构G的作用在于解除与设置在针落位置的环顶器15有关联的线保持手段90,解除结构G由螺线管102构成,该螺线管102通过托架101安装在框架1上,螺线管102的柱塞103与上述线保持手段90的操作片97相持,将螺线管102通电,柱塞103就会突出,按一下操作片97,就能打开把持片92、93;工作时,当一根线缝制终了后,需要换线,并用更换后的线继续缝制时,利用解除结构G,把持片92、93之间将会打开,接下来,线引导片81、82往线保持手段90的一侧前进,将针孔4与环顶器15的线导出孔17之间的缝线45拉到保持片92、93之间,以及刀片68、70之间,然后通过解除结构G的复原动作,把持片92、93之间将关闭,同时上述缝线46将被保持,接着通过可动刀片70的动作,上述缝线46被切断,切断完成之后,进行更换环顶器等一系列动作,当缝制作业开始准确运行时,保持在把持片92、93之间的缝线线端,将被解除。

由此可见,证据6与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链式线迹缝纫机的纱线切断装置至少存在如下区别:证据6中的解除结构G对保持在保持装置中的线端进行解除时,是通过将解除结构G的螺线管102通电,其柱塞103就会突出按一下操作片97,打开把持片92、93,从而将被保持的缝线线端解除保持;而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附设于可动体53中的解除体66,在缝纫时通过可动体53的住复运动来解除纱线保持体62的保持力,从而将被保持的缝线线端解除保持。

证据1中公开了一种双针链缝纫机应用装置(参见证据1的译文及附图),其包括套口机凸棒45A和45B、扁柱54A和54B、套口机编织线护圈62A和62B、滑板55、定刀58A和58B,其中护圈62A和62B的作用是在清理焊缝线后保证套口机编织线LT1、LT2连接在套口机上,滑板55有一对从滑板一侧伸出的臂状物65A、65B,每个臂状物前端都有个稍有弯曲的尖端66A、66B,而在每根臂状物的同一侧都有一对钩状凹处67A1、67A2和67B1、67B2,这就构成了编织线捕捉装置(前边缘凹处的67A1、67A2)和活动刀。

由此可见,证据1与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链式线迹缝纫机的纱线切断装置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证据1中没有公开缝线解除机构,也就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中的“附设于上述可动体(53)中,在缝纫时通过上述可动体(53)的住复运动来解除上述纱线保持体(62)的保持力的解除体(66)”。

证据7公开了一种缝纫机(参见证据7的译文及附图),其包括针板1、针3、移动体10、可动刀片11、固定刀片12、下线保持体13、下线推压体16a、夹持压调节体17,固定刀片12与可动刀片协同动作,利用可动刀片11将捕捉到的上线4和下线6同时切断,设置于可动刀片11下方的下线保持体13将切断后的下线6加压并保持在下线接触部13a与可动刀片11之间的间隙内。

由此可见,证据7与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链式线迹缝纫机的纱线切断装置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证据7中没有公开缝线解除机构,也就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中的“附设于上述可动体(53)中,在缝纫时通过上述可动体(53)的住复运动来解除上述纱线保持体(62)的保持力的解除体(66)”。

由上述可知,证据5、6、1、7中均未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附设于上述可动体(53)中,在缝纫时通过上述可动体(53)的住复运动来解除上述纱线保持体(62)的保持力的解除体(66)”,正是由于这种结构上的不同,使得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采用更加简单的解除体结构就能够实现将被保持的缝线解除的目的。

请求人认为:缝线在工作中有张力,需要有保持结构和进行缝制时释放缝线的解除结构,这是公知常识,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对保持体和解除体无结构特征描述,也无位置限定,仅是功能性描述,即仅提出保持体、解除体概念;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对解除体有位置限定,其是附设于所述可动体中的,在缝纫时其通过所述可动体的住复运动来解除所述纱线保持体的保持力,这些技术特征都是对解除体的限定,而这也正是与现有技术相区别的技术特征,这种结构上的不同,使得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采用更加简单的解除体结构就能够实现将被保持的缝线解除的目的,在没有其他证据作证的情况下,由上述技术特征所限定的解除体不能认定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证据5、6、1、7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无论将上述证据如何组合都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5、6结合或证据1、6结合或证据5、6、1结合或证据6、7结合或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作为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的基础上维持96106024.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讼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