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高低区/高低温并网直连供热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059
决定日:2008-01-2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24865.2
申请日:2006-06-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第一请求人:李晋第二请求人: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请求人:太原先导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7-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徐小力
主审员:王森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王琳
国际分类号:F24D3/10;F24D19/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7月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高低区/高低温并网直连供热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0620024865.2,申请日是2006年6月30日,专利权人是徐小力。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高低区/高低温并网直连供热装置,其特征在于由增压增流隔断组件、分流组件、减压限流隔断组件和数字式变频控制柜组成;增压增流隔断组件由水泵进水管路、蝶阀、水泵、止回阀和水泵出水管路组成,低区高温供水管路经止回阀与水泵进水管路、蝶阀、水泵、止回阀、水泵出水管路连接于高区低温热负荷的供水管路;减压限流隔断组件由过滤器、减压阀、电磁阀组成,其进口接于高区低温热负荷的回水管路,依次通过过滤器、减压阀、电磁阀接于低区高温回水管路;分流组件由控制阀及管路构成,其进口与回水管路连接,出口与供水管路连接;远传压力表安装在回水管路上;数字式变频控制柜内设置变频器、数显仪表和定时器,通过变频控制电路、隔断控制电路和定时控制电路分别控制回水压力、电磁阀的通断及水泵的开停时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低区/高低温并网直连供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分流组件由减压阀及管路构成,进口接于过滤器与减压阀之间,出口接于止回阀和水泵进水管路之间。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低区/高低温并网直连供热装置,其特征在于低区高温供水管路直接与增压增流隔断组件的水泵进水管路连通;分流组件由止回阀及管路构成,止回阀进出口分别与高区低温热负荷两端的高区低温供水管路和高区低温回水管路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低区/高低温并网直连供热装置,其特征在于低区高温供水管路直接与增压增流隔断组件的水泵进水管路连通;分流组件由柱塞阀及管路构成,柱塞阀进口接于过滤器与流量阀之间,出口接于低区高温供水管路上。”
(一)第一项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本专利,李晋(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8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第一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1:2004年9月20日出版的《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年第9期封面页、目录页2页、第367-368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1-2: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刘梦真、王宇清著,2004年7月第1次印刷的《高层建筑采暖设计技术》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13-114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1-3:太原先导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标准??智能型高低区供热直联机组,备案号Q1401002474-2005,复印件共8页;
附件1-4:太原先导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供暖直联机组的宣传书,复印件共4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附件1-1中刊登的文章《智能型高低区供热直联机组》中机组的各组成部分的功能及选型说明和工作原理与本专利的技术内容完全一致;附件1-2第113页介绍了一种“减压阀类直连方法”,其工作原理及方法与本专利的技术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就已经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并为公众所知。附件1-3、1-4证明本专利的技术内容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内被公开、广泛使用,并为公众所知。综上所述,本专利丧失了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9月18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附件1-3不属于公开出版物,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附件1-4既不是公开出版物也不符合证据的相关要求,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附件1-1、1-2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1月3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由于第一请求人迁移新址不明导致发送给第一请求人的信件被退回,之后第一请求人委托其代理人于2007年12月24日自复审委员会取走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及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第一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1、1-2、1-4的原件和附件1-3的复印件, 并放弃使用附件1-4。专利权人对附件1-1、1-2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附件1-3没有原件,且附件1-3是企业标准不是公开出版物。合议组当庭告知对于附件1-3本案不予考虑。第一请求人明确的无效理由为:本利权利要求1-4分别相对于附件1-1、1-2或1-3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双方当事人就上述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二)第二项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本专利,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7年10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第二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2-1:《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年第14卷第9期第367-369页,复印件共3页。
第二请求人认为:附件2-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其中公开的“降温调节系统”与本专利的分流组件属于等同替代,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0月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附件2-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1月3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二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第二请求人坚持以下无效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上述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专利权人对附件2-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三)第三项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本专利,太原先导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第三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第三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3-1:中国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复印文献清单;《长春工程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年第5卷第3期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第29-32页;《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2002年第19卷第4期封面及目录页、版权信息页、第21-23页,复印件共14页。
第三请求人认为:附件3-1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的技术内容完全一致,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就已经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并为公众所知,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1月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1月3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附件3-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新颖性。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2月12日向第三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三请求人。由于第三请求人迁移新址不明导致发送给第三请求人的信件被退回,之后第三请求人委托其代理人于2007年12月24日自复审委员会取走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转送文件通知书及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第三请求人明确的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分别相对于附件3-1中的两篇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上述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专利权人对附件3-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第一项无效宣告请求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第一请求人提交附件1-1、1-2作为证据,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由于上述附件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第一请求人仅提交了附件1-3的复印件,专利权人该附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3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且其作为企业标准,公开性也无法确定,因此附件1-3在本案不予考虑。第一请求人放弃使用附件1-4,因此附件1-4在本案也不予考虑。
2、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2.1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1的新颖性
本案中,第一请求人认为:附件1-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方案。止回阀、定时器在附件1-1中没有直接说明,但属于本域技术人员的公知技术。附件1-1的PLC有定时器的功能,因此与本专利是相同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1的附图及2.2.2节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1的2.2.1、2.2.2节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1的附图公开。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低区高温供水管路经止回阀与水泵进水管路连接,以及分流组件、数字式变频控制柜具有定时器、并通过隔断控制电路、定时来控制电磁阀的通断及水泵的开停时间等技术特征没有被附件1-1公开。其还认为PLC并不一定具有定时器的功能。附件1-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3、4中分流组件的部件组成及连接关系。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1公开了一种智能型高低区直联供热机组,该机组具有变频增压系统(相当于本专利的增压增流隔断组件)、减压隔断系统(相当于本专利的减压限流隔断组件)、降温调节系统(相当于本专利的分流组件)、数字式变频控制柜,其中变频增压系统由低区供水主管、蝶阀、水泵、止回阀和水泵出水管路组成;低区供水主管与水泵进水管路、蝶阀、水泵、止回阀、水泵出水管路连接于高区低温热负荷的供水管路;减压隔断系统由过滤器、电磁阀、持压减压阀、电动调节阀组成,其进口接于高区低温热负荷的回水管路,并与低区回水管路相连;降温调节系统由过滤器、电磁阀和温度传感器组成,其进口与回水管路连接,出口与供水管路连接;远传压力表安装在回水管路上;数字式变频控制柜由智能化仪表、变频控制器、PLC以及电控器件构成,可以对水泵和阀门进行控制。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1相比,至少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低区高温供水管路经止回阀与水泵进水管路相连”、“减压限流隔断组件依次通过过滤器、减压阀、电磁阀接于低区高温回水管路”以及“数字式变频控制柜内设置定时器,通过定时控制电路控制水泵的开停时间”没有被附件1-1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具备新颖性。
第一请求人认为附件1-1中记载的PLC具有定时器的功能,与本专利的定时器实质是相同的。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1并没有记载任何PLC具有定时器的功能的内容,且PLC作为一种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也并非一定就具有定时器的功能,因此第一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与附件1-1相比除具有上述区别外,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流组件由减压阀构成以及分流组件在供热装置中的具体连接关系在附件1-1中也没有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所以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1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3与附件1-1相比,至少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减压限流隔断组件依次通过过滤器、减压阀、电磁阀接于低区高温回水管路”、“数字式变频控制柜内设置定时器,通过定时控制电路控制水泵的开停时间”以及“分流组件由止回阀构成”,以及分流组件在供热装置中的具体连接关系没有被附件1-1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所以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1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4与附件1-1相比,至少权利要求4中的技术特征“减压限流隔断组件依次通过过滤器、减压阀、电磁阀接于低区高温回水管路”、“数字式变频控制柜内设置定时器,通过定时控制电路控制水泵的开停时间”以及“分流组件由柱塞阀构成”,以及分流组件在供热装置中的具体连接关系没有被附件1-1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所以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1具备新颖性。
2.2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2的新颖性
第一请求人认为:附件1-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带压系统,附件1-2是水箱定压系统。附件1-2没有全部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方案。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2公开了一种减压阀类直连方法,其中记载了使用减压阀、电磁阀、水箱来进行减压。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2相比,至少权利要求1中的供热装置由增压增流隔断组件、分流组件和数字式变频控制柜组成,以及上述组件的具体结构及连接关系在附件1-2中没有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2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具备新颖性。而且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4与附件1-2相比也至少存在上述区别,因此权利要求2-4相对于附件1-2也具备新颖性。
(二)第二项无效宣告请求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第二请求人提交附件2-1作为证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此外,由于附件2-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本案中,第一请求人认为:增压增流组件的结构被附件2-1公开;减压限流隔断组件的结构被附件2-1公开,减压限流隔断组件虽没有连接关系但组成部件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如何进行连接;分流组件相当于附件2-1的降温调节系统,其采用电磁阀可以否定上位概念的控制阀。权利要求1与附件2-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低区高温供水管路经止回阀与水泵进水管路相连、以及定时器没有被附件2-1公开。止回阀是多余指定,不是必需部件,因为权利要求3、4没有止回阀。根据附件1记载的PLC,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用其进行定时控制,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止回阀是必须有的。还认为PLC并不一定具有定时器的功能。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1公开了一种智能型高低区直联供热机组,该机组具有变频增压系统(相当于本专利的增压增流隔断组件)、减压隔断系统(相当于本专利的减压限流隔断组件)、降温调节系统(相当于本专利的分流组件)、数字式变频控制柜,其中变频增压系统由低区供水主管、蝶阀、水泵、止回阀和水泵出水管路组成;低区供水主管与水泵进水管路、蝶阀、水泵、止回阀、水泵出水管路连接于高区低温热负荷的供水管路;减压隔断系统由过滤器、电磁阀、持压减压阀、电动调节阀组成,其进口接于高区低温热负荷的回水管路,并与低区回水管路相连;降温调节系统由过滤器、电磁阀和温度传感器组成,其进口与回水管路连接,出口与供水管路连接;远传压力表安装在回水管路上;数字式变频控制柜由智能化仪表、变频控制器、PLC以及电控器件构成,可以对水泵和阀门进行控制。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1相比,至少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低区高温供水管路经止回阀与水泵进水管路相连”、“减压限流隔断组件依次通过过滤器、减压阀、电磁阀接于低区高温回水管路”、“数字式变频控制柜内设置定时器,通过定时控制电路控制水泵的开停时间”没有被附件2-1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具备新颖性。
第二请求人认为止回阀是多余指定,因为权利要求3、4没有止回阀。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的止回阀可以防止水泵进水管路中的水倒流,其具有一定的技术效果,因此第二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此外,第二请求人还认为根据附件2-1记载的PLC,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用其进行定时控制。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1并没有记载任何PLC具有定时器的功能的内容,且PLC作为一种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也并非一定就具有定时器的功能,因此第二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也不能成立。
(三)第三项无效宣告请求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第三请求人提交附件3-1作为证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此外,由于附件3-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权利要求1-4的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本案中,第三请求人认为:附件3-1的《长春工程学员学报》仅使用第31、32页有关第4节记载的内容,该文献公开了实现增压减压和水泵功能的技?ˉ特征。《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公开了使用减压阀、电磁阀来进行减压,其第22页第2节公开了增压增流隔断组件由水泵进水管路、蝶阀、水泵、止回阀和水泵出水管路组成,权利要求1中的分流组件被附件3-1的《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附图公开。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1中的两篇文件均没有公开本专利增压增流隔断组件。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3-1中的《长春工程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年第5卷第3期“高层建筑热水采暖系统及其阀门隔绝系统”一文公开了对几种阀门隔绝系统的问题探讨,其中记载了使用阀前压力调节器、减压阀、自动关闭阀门来进行隔绝压力。附件3-1中的《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2002年第19卷第4期“高层建筑和多层建筑采暖直连技术的探讨”一文公开了在供水管上增设加压泵,使用减压阀或电磁阀来隔绝压力。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3-1中的两篇文献分别相比,至少权利要求1中的供热装置由分流组件和数字式变频控制柜组成,以及上述组件的具体结构及连接关系在附件3-1的两篇文献中没有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1的两篇文献分别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所以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3-1的两篇文献具备新颖性。而且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4与附件3-1的两篇文献分别相比也至少存在上述区别,因此权利要求2-4分别相对于附件3-1的两篇文献也具备新颖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20024865.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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