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隐藏式爆走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隐藏式爆走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018
决定日:2007-12-2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00710.6
申请日:2004-01-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2005-03-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缪林弟
主审员:马桂丽
合议组组长:左一
参审员:乔东峰
国际分类号:A63C1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两篇对比文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在两篇对比文件结合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案由

1、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3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自动隐藏式爆走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420000710.6,申请日为2004年1月12日,专利权人是缪林弟。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自动隐藏式爆走轮,由爆走轮(2)、爆走轮支架(11)构成,,所述爆走轮(2)位于所述爆走轮支架(11)中夹的孔内,所述爆走轮支架(11)框的两侧边上设有开口凹槽(10),所述爆走轮(2)的转动轴位于所述凹槽(10)内,其特征在于,所述爆走轮支架(11)框侧边设有连杆(9)穿过,所述凹槽(10)的槽口处设有挡板(5),所述连杆(9)和挡板(5)平行,所述连杆(9)一端与所述挡板(5)是通过拉杆(8)连接,所述连杆(9)另一端设有推动杆(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隐藏式爆走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杆(9)上套有一弹簧(4),所述弹簧(4)位于所述推动杆(6)和所述爆走轮支架(11)框之间。

3.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隐藏式爆走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推动杆(6)上设有按钮(3)。

4.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动隐藏式爆走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10)开口处覆盖有固定板(7)。”

2、针对本专利,周育荣(下称请求人I)于2007年7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是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人I所提供的证据如下:

附件1-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520912Y号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11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1月20日;

附件1-2:中国发明专利CN1345195A号公开文本复印件,共5页,其公开日为2002年4月17日。

请求人I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出:1、附件1-1公开了一种自动隐藏式爆走轮结构,并且公开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3,下面所述的附图标记为附件1-1中的附图标记):它由爆走轮12、爆走轮支架11构成,所述爆走轮12位于所述爆走轮支架11中间夹的孔内,所述爆走轮支架11框的两侧边上设有长型槽孔111,所述爆走轮12的转动轴13位于所述长型槽孔111内,所述爆走轮支架11框侧边设有连杆164穿过,所述长型槽孔111中设有挡杆165,所述连杆164和挡杆165平行,所述连杆164一端与所述挡杆165是通过连接板166连接,所述连杆164另一端设有推动杆16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1-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所述长型槽孔为开口凹槽:b、所述挡杆为挡板;c、所述连接板为拉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来说,长型槽孔在附件1-1中的作用与开口凹槽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即“提供一个供转动轴上下移动的空间”,两者实质上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并且开口凹槽可以在附件1-2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参见附件1-2的说明书第10页至第12页以及附图4-6,下面所述附图标记为附件1-2中的附图标记):“转动轴62被安装在爆走轮支架70框的两侧边74和76上的开口凹槽78中”,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来说,所述挡板即为所述挡杆,所起作用完全相同,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来说,所述连接板和拉杆都是将连杆与挡杆连接在一起,均起到连接作用,两者实质上也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因此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c来说均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总之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b、c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附件1-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2得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应该被宣告无效。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附件1-1公开(参见附件1-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3),因此,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仍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应该被宣告无效。3、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1公开(参见附件1-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3),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当在爆走轮支架上采用开口凹槽时,为了防止在使用中爆走轮从开口凹槽中脱出,很容易想到在开口凹槽的开口处覆盖固定板,并且也可以从附件1-1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附件1-1中的长型槽孔111下端封闭),因此,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仍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应该被宣告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7月19日向涉及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一庭发出了无效宣告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一)。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7年10月19日,本案合议组向请求人I和专利权人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2月4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3、针对本专利,瑞安市意贝尔鞋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II)也于2007年7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人II所提供的证据如下:

附件2-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520912Y号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11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1月20日;

附件2-2:中国发明专利CN1345195A号公开文本复印件,共5页,其公开日为2002年4月17日。

请求人II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出:1、附件2-1公开了一种自动隐藏式爆走轮结构,并且公开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参见附件2-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3,下面所述的附图标记为附件2-1中的附图标记):它由爆走轮12、爆走轮支架11构成,所述爆走轮12位于所述爆走轮支架11中间夹的孔内,所述爆走轮支架11框的两侧边上设有长型槽孔111,所述爆走轮12的转动轴13位于所述长型槽孔111内,所述爆走轮支架11框侧边设有连杆164穿过,所述长型槽孔111中设有挡杆165,所述连杆164和挡杆165平行,所述连杆164一端与所述挡杆165是通过连接板166连接,所述连杆164另一端设有推动杆16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2-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所述长型槽孔为开口凹槽:b、所述挡杆为挡板;c、所述连接板为拉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来说,长型槽孔在附件2-1中的作用与开口凹槽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即“提供一个供转动轴上下移动的空间”,两者实质上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并且开口凹槽可以在附件2-2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参见附件2-2的说明书第10页至第12页以及附图4-6,下面所述附图标记为附件2-2中的附图标记):“转动轴62被安装在爆走轮支架70框的两侧边74和76上的开口凹槽78中”,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来说,所述挡板即为所述挡杆,所起作用完全相同,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来说,所述连接板和拉杆都是将连杆与挡杆连接在一起,均起到连接作用,两者实质上也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因此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c来说均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总之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b、c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附件2-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2得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应该被宣告无效。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附件2-1公开(参见附件2-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3),因此,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仍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应该被宣告无效。3、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1公开(参见附件2-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3),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当在爆走轮支架上采用开口凹槽时,为了防止在使用中爆走轮从开口凹槽中脱出,很容易想到在开口凹槽的开口处覆盖固定板,并且也可以从附件2-1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附件2-1中的长型槽孔111下端封闭),因此,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仍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应该被宣告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7月19日向涉及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一庭发出了无效宣告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一)。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7年8月27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寄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请求人II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请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为修改权利要求3、4的引用关系,将权利要求3、4分别引用权利要求要求3、4改为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

2007年10月19日,本案合议组向请求人II和专利权人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2月4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提交的答复意见转交请求人II。

2007年12月4日上午,针对请求人I、II提出的专利无效请求的口头审理如期举行。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5节的规定,合议组决定对上述两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5W08992、5W08993)进行合并审理。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由于请求人I、请求人II均委托相同的代理人到庭参加口头审理,且无效理由和相关证据完全相同,因此,下文统称为请求人,附件1-1和附件2-1内容完全相同,下文统称其为附件1,附件1-2和附件2-2内容完全相同,下文统称其为附件2,并对5W08992和5W08993两份无效请求的评述合并撰写)。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专利权人于2007年8月27日提出修改其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不属于《审查指南》规定允许的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的方式,因此本案合议组不接受专利权人提出的修改其权利要求书的请求,本次口头审理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2007年12月5日,本案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不接受专利权人提出的修改其权利要求书的请求,原因是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对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专利权人提出的上述修改不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的范畴,也就是说上述修改方式不属于《审查指南》规定允许的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的方式,因此本案合议组不接受专利权人提出的修改其权利要求书的请求。

2007年12月17日,专利权人向本案合议组寄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表示已经收到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5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并对通知书的内容清楚、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授权公告号为CN25209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附件2为公开号为CN1345195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复印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附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合议组也核实确认了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附件1的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1月20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4年1月12日,附件2的公开日为2002年4月17日,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4年1月12日,附件1和附件2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案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附件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公开了一种独轮步行滑行多功能鞋,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行至第5页倒数第5行,图1):该多功能鞋包括滑轮组结构1,滑轮组结构由支架1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爆走轮支架11)、滚轮1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爆走轮12)构成,滚轮12位于支架11中夹的孔内,支架11框的两侧边上设有长型槽孔11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开口凹槽10),滚轮12的轮轴1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转动轴)位于长型槽孔111内,支架11框侧边有连接螺杆16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连杆9)穿过,长型槽孔111的设有顶杆165(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挡板5),所述连接螺杆164和顶杆165平行,连接螺杆164一端与顶杆165通过前连接板166(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拉杆8)连接,连接螺杆的另一端设有后连接板16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推动杆6)。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a、权利要求1中开口凹槽10是一个在爆走轮支架11侧边底部有直通开口的凹槽,而附件1中的长型槽孔111在支架11侧边底部没有开口;b、权利要求1中使用了档板5,附件1中使用的是顶杆165;c、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是拉杆8,附件1中使用的是前连接板166。其中区别特征a已经在附件2中公开(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10页第13行??第11页倒数第4行及图4、5),附件2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也公开了一种后跟部装有轮子的滑行鞋,其中轮子6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爆走轮12)的轴6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转动轴)位于第一部件74和第二部件76(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爆走轮支架11)上的开口78(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开口凹槽10)内,并且该开口也是在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的底部有直通开口的,该开口78与附件1中的长型槽孔111都是用于容纳爆走鞋上的滚轮的轮轴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附件2中得到启示将开口78这样的技术特征应用到附件1的技术方案中来代替附件1中的长型槽孔111。对于区别b,挡板和顶杆都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用于阻挡配件任意活动的常用技术手段,不论是杆状还是板状,在爆走鞋中的作用都是阻挡转轴的随意运动;对于区别c,拉杆8的作用是拉动连杆动作以控制爆走轮的转动轴的上下动作,前连接板164在爆走鞋中的作用与此相同,也是拉动连接螺杆动作以控制爆走轮的转轴的上下动作,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使用拉杆和前连接板都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1、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连杆上套装的弹簧的进一步限定,在附件1(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4页第19??21行,第4页倒数第2行至第5页倒数第5行,图1)中也公开了顶杆组件16由顶杆头161、后连接板16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推动杆6)、压簧16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弹簧4)、顶杆连接螺杆164等组成,压簧163套在连接螺杆164上,压簧163位于后连接板162和支架1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爆走轮支架11)框之间。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3本身,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4本身,很明显这种引用关系是不适当的,因为作为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只能引用其在前的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同样,权利要求4只能引用其在前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或权利要求3中的一个。基于上述原因,本决定在随后的正文中将假设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或权利要求3中的任一个。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推动杆上的按钮的进一步限定,在附件1(具体参照附件1说明书第4页第19??21行,第4页倒数第2行至第5页倒数第5行,图1)中也公开了按钮顶杆头16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按钮3)设在后连接板16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推动杆6)。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凹槽开口处覆盖有固定板,在附件1中(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4页第2??14行,图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开口凹槽10对应的长型槽孔111是一个上下封闭的通孔,其封闭的下端实际上也起到了和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固定板相同的作用,也就是阻挡爆走轮的转动轴掉落的作用。在本专利采用了开口凹槽来容纳爆走轮的转动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必然要在开口凹槽的开口处覆盖固定板,从而防止转动轴掉落,实现将爆走轮的转动轴限制在凹槽内的目的。由此可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1、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3不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附件2的结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



三、决定

宣告200420000710.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