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喷泉用数控万向摇摆喷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音乐喷泉用数控万向摇摆喷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984
决定日:2008-01-0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81046.2
申请日:2004-07-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2-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余姚市佳音电磁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杨凤云
合议组组长:陈海平
参审员:路传亮
国际分类号:B05B3/02,B05B1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本专利与由他人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如果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2月7日公告授权的、专利号为200420081046.2、名称为“音乐喷泉用数控万向摇摆喷头”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7月16日,专利权人为余姚市佳音电磁阀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音乐喷泉用数控万向摇摆喷头,该喷头由旋转控制机构A与旋转控制机构B两部分组成,其特征是: a)、旋转控制机构A由步进电机(16)、箱体(11)、蜗杆(13)、蜗轮(12)、蜗轮轴(9)、定接头(10)及动接头(8)组成,步进电机(16)与箱体(11)中的蜗杆(13)连接,蜗杆(13)与蜗轮(12)啮合,蜗轮(12)连接蜗轮轴(9),蜗轮轴(9)与动接头(8)连接,动接头(8)是水平方向旋转; b)、旋转控制机构(B)由步进电机(15)、箱体(1)、蜗杆(7)、蜗轮(2)、蜗轮轴(5)、定接头(6)及动接头(4)组成,步进电机(15)与箱体(1)中的蜗杆(7)连接,蜗杆(7)与蜗轮(2)啮合,蜗轮(2)连接蜗轮轴(5),蜗轮轴(5)与动接头(4)连接,动接头(4)是垂直方向旋转;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乐喷泉用数控万向摇摆喷头,其特征是原点检测装置(14)分别安装于定接头(6)上的接近开关和安装于动接头(4)的被检测体组成,接近开关与定接头(6)连接,被检测体与动接头(4)连接;原点检测装置(17)分别安装于定接头(10)上的接近开关和安装于动接头(8)的被检测体组成,接近开关与定接头(10)连接,被检测体与动接头(8)连接。”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1份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724853Y、授权日为2005年9月14日、申请日为2003年7月22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具体理由是:1、本专利与附件1均涉及喷泉水景表演和数控技术领域。本专利与附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是在数控装置的终端输出可控的能够在水平方向和竖直方向摇摆的水形。2、本专利与附件1在技术方案上的相同性有:两者均采用步进电机驱动,均以蜗轮和蜗杆作定比传动链,均有横向和竖向水体通道,而且都是竖向水体通道终端给出水平旋转运动,横向水体通道终端给出竖直旋转运动,两者均采用上下体组合式连接结构,本专利的旋转控制机构A与附件1的下机座及其上的构件对应,均位于下体,本专利的旋转控制机构B与附件1的上机座及其上的构件对应,均位于上体。上体结构中,本专利的箱体在附件1中称作上机座,本专利的动接头,在附件1中称为水管弯头,属于称谓不同功用相同的零件,本专利蜗轮的旋转运动通过蜗轮轴传递给终端件,附件1是通过有若干水道口的空心主轴传递给终端件。在下体结构中,本专利的箱体在附件1中称作下机座,本专利的动接头在附件1中称作竖向水口,属于称谓不同功用相同的零件,本专利蜗轮的旋转运动通过蜗轮轴传递给终端件,附件1是通过空心水套传递给终端件。3、本专利与附件1的预期效果均是在音乐喷泉水景表演中由喷头输出水平方向和竖直方向叠加的动态摇摆水形。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对于权利要求2,认为凡是数控系统都必须有原点(或称零点)的设置,没有原点就没有计数基准,就不能数控,这在数控领域是公知的,权利要求2的内容是以接近开关作检测元件来设置数控系统的原点,设置方法是一般性的,该项技术在申请日之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附件1的说明书中就有关于零点设置的陈述。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8月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相关文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7年8月3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所采用的步进电机、蜗轮、蜗杆零件相似,但组合的构造不同、达到的技术方案不同,本专利箱体11内的定接头10、蜗轮轴9带动动接头8转动,箱体1内的定接头6、蜗轮轴5带动动接头4转动,再由喷头3万向喷洒液体,箱体1和箱体11是防水密封件。附件1的水体输送装置14是通过若干水道口32,由空心主轴33进水,连接水管弯头34、喷头15,也就是蜗轮28通过空心主轴33、水管弯头34与喷头15的连接,靠横向水体通道24、竖向水体通道25旋转输出的传动机构。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各保护的权利范围不同。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请求人的无效请求,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2月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在2007年8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相关文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进行意见陈述。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进行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表示没有证人或者物证出示;(2)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及范围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要求宣告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3)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4)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名称为“对被请求人意见陈述书的反驳”的文件,作为口审代理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确认

附件1是一份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请求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过核实,合议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附件1的申请日(2003年7月22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4年7月16日),但其公开日即其授权日(2005年9月14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附件1的技术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2、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应用领域、实施效果与附件1相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蜗轮轴5相当于附件1的空心主轴33,蜗轮轴9相当于附件1的空心水套30,动接头4相当于附件1的水管弯头34,动接头8相当于附件1的竖向水口31,定接头6相当于附件1的横向水体通道24,定接头10相当于附件1的横向水体通道25。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实质相同。

经审查:本专利涉及一种“音乐喷泉用数控万向摇摆喷头”,“在音乐喷泉电气控制系统的控制下,组合安装的音乐喷泉用数控万向摇摆喷头独立运动或联动,将运动组合成复杂的水景造型”。本专利“采用精密控制电机,通过减速装置驱动喷头在一个各自自由的平面上旋转,然后把两个平面有机地组合起来,并使它们的旋转平面相垂直,实现喷头在三维空间内的万向摇摆”(上述内容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3,4段)。具体采用的技术方案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

附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预编辑功能的数控水景表演装置,由一台装载有音乐信号处理控制软件的计算机和由若干数控机构组成,所述数控机构包括由所述计算机控制的步进电机驱动器,与所述驱动器连接的步进电机,与所述步进电机连接的水体输送装置,以及连接在所述水体输送装置输出端的喷头,所述水体输送装置包括:横向水体通道,竖向水体通道,以及将水体从所述横向和竖向水体通道旋转输出的传动机构。所述水体输送装置具体包括:上下机座,所述横向水体通道设置在所述上机座上,所述竖向水体通道设置在所述下机座上,所述步进电机分别连接在所述上、下机座上;分别连接在所述两个步进电机的输出端的两蜗杆,分别与所述两蜗杆啮合的两蜗轮,而且所述下机座的蜗轮转动地连接在所述竖向水体通道上;一端固定连接在所述下机座的蜗轮上,另一端固定连接在所述横向水体通道的竖向水口上的空心水套;具有若干水道口的空心主轴,其穿过所述横向水体通道,所述上机座的蜗轮固定连接在所述空心主轴的一端,固定连接所述空心主轴的另一端的水管弯头,所述喷头连接在所述水管弯头的另一端(以上内容见附件1的权利要求1,2)。

附件1中(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附图4-6)相应于本专利旋转控制机构A的机构包括步进电机13'、下机座23、蜗杆27、蜗轮29、空心水套30、横向水体通道24的竖向水口31。相应于本专利旋转控制机构B的机构包括步进电机13、上机座22、蜗杆26、蜗轮28、空心主轴33、水管弯头34。

本专利所述的“万向摇摆”根据说明书的内容来理解就是:旋转控制机构A中的动接头8是水平方向旋转,旋转控制机构B中的动接头4是垂直方向旋转,即两个旋转控制机构的旋转平面相垂直,两个旋转平面的组合运动实现的喷头在空间的摇摆。根据附件1公开的内容,可以知道,数控机构控制的步进电机带动竖向水口31的运动是水平方向旋转,水管弯头34的运动是垂直方向旋转,“使输出水体通道的水具有横向和竖向旋转的复合运动”(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9行),由此得知附件1中喷头最终实现的运动与本专利的相同,即附件1公开的产品也是一种音乐喷泉用数控万向摇摆喷头。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虽然本专利中称为箱体、蜗轮轴、定接头、动接头的零件在附件1中没有相同名称的零件,但是对比本专利说明书和附件1的内容可以得知:(1)本专利旋转控制机构A、B中容纳蜗轮、蜗杆的部件称为“箱体11”、“箱体1”,而在附件1中容纳相应蜗轮、蜗杆的部件分别称为“下机座23” 、“上机座22”,由此附件1的上下机座相当于本专利所述的箱体1和箱体11。(2)本专利旋转控制机构A中步进电机16带动蜗杆13旋转,蜗杆13与蜗轮12啮合,蜗杆13带动蜗轮12旋转,蜗轮12带动与其连接的“蜗轮轴9”旋转,蜗轮轴9带动与其连接的动接头8旋转,动接头8从而带动其连接的旋转控制机构B在水平方向旋转;附件1中步进电机13'带动蜗杆27旋转,蜗杆27与蜗轮29啮合并带动蜗轮29旋转,蜗轮29带动与其连接的空心水套30旋转,空心水套30带动与其连接的竖向水口31旋转,竖向水口31从而带动其连接的横向水体通道所在的上方部件在水平方向旋转。由此可见,本专利的“蜗轮轴9”与附件1的“空心水套30”作用相同,相应的连接关系相同,本专利的“动接头8”与附件1的“竖向水口31”的连接位置和作用相同,附件1的空心水套30相当于本专利的蜗轮轴9,附件1的竖向水口31相当于本专利的动接头8。(3)对于本专利旋转控制机构A中的“定接头10”,在说明书第2页第12行记载:“水泵吸进的水由旋转控制机构A的定接头10进入,由喷头3喷出”,可以得知“定接头10”是水从旋转控制机构A流到旋转控制机构B的通道,即水从竖向流向横向的通道,而在附件1中公开了起相同作用而名称不同的竖向水体通道25,由此附件1的竖向水体通道25相当于本专利的“定接头10”。(4)本专利的旋转控制机构B的步进电机15带动蜗杆7旋转,蜗杆7与蜗轮2啮合并带动蜗轮2旋转,蜗轮2带动与其连接的蜗轮轴5旋转,蜗轮轴5带动与其连接的动接头4在垂直方向旋转,动接头4上安装喷头3,定接头6安装在箱体1与动接头4之间,水从定接头中流到动接头4和喷头3。附件1中步进电机13带动蜗杆26旋转,蜗杆26与蜗轮28啮合并带动蜗轮28旋转,蜗轮28带动与其连接的空心主轴33旋转,空心主轴33带动与其连接的水管弯头34在垂直方向旋转,水管弯头34上安装喷头15,空心主轴33安装在上机座22与水管弯头34之间,水从竖向水口经过横向水体通道24流到水管弯头34和喷头15,由此可知附件1中的空心主轴33相当于本专利的蜗轮轴5,附件1中的水管弯头34相当于本专利的动接头4,附件1的横向水体通道24相当于本专利的定接头6。

由此可见,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都相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提出本专利的箱体是密封构件、本专利中水在机体下部的给水方向与附件1不同、本专利的旋转机构A和旋转机构B加工零件相同等意见,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所述的这些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故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原点检测装置(14)分别安装于定接头(6)上的接近开关和安装于动接头(4)的被检测体组成,接近开关与定接头(6)连接,被检测体与动接头(4)连接;原点检测装置(17)分别安装于定接头(10)上的接近开关和安装于动接头(8)的被检测体组成,接近开关与定接头(10)连接,被检测体与动接头(8)连接”。经审查,权利要求2中“接近开关”及其安装位置以及相应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在附件1中都没有公开,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没有公开,故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420081046.2号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无效,在其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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