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汽封-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接触汽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020
决定日:2008-01-0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2001-08-24
申请(专利)号:02128382.6
申请日:2002-08-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韩宏波
授权公告日:2006-11-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胜五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宋鸣镝
国际分类号:F01D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根据说明书的解释,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产品仅适用于特定的领域,而证据均不能给出可在这一特定领域使用该产品结构的启示,同时,本专利的产品相对常规的达到同一功能的产品省略了部件,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能因为本专利所具有的功能与证据组合后所具有的功能相同,就认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02128382.6、名称为“接触汽封”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8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01年8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8日,专利权人为王胜五。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接触汽封,由汽封环(5)、滑板(8)、薄片弹簧(9)、定位孔(10)、定位螺钉(11)配合原结构汽缸体(1)、转轴(2)、T尾槽(3)、板式弹簧(4)而组成,其特征在于:将分瓣的汽封环(5)截面制成T尾形,背部加装板式弹簧(4)后,滑入汽缸体(1)已经开出的T尾槽(3)内,再将具有多等分接头的矩形截面滑板(8)背部装上薄片弹簧(9),配合在汽封环(5)的矩形内槽,并在矩形截面滑板(8)的背部留出一个空腔(7),在矩形截面滑板(8)的侧面开出定位孔(10),用定位螺钉(11)对矩形截面滑板(8)进行定位,该矩形截面滑板(8)的内径和转轴接触,从而组成接触汽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触汽封,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滑板(8)侧面开有定位孔(10),而且是盲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触汽封,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滑板(8)具有多等分的接头,其等分接头为平口接、错口接、凸凹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瘀?接触汽封,其特征在于:所述汽封环(5)用原汽封圈制成,保留原汽封圈外形。

5、一种接触汽封,由汽封环(5)、滑板(8)、薄片弹簧(9)配合原结构汽缸体(1)、转轴(2)、T尾槽(3)、板式弹簧(4)而组成,其特征在于:分瓣的汽封环(5)用原汽封圈制成,保留原汽封圈外形,其背部加装板式弹簧(4)后,滑入汽缸体(1)已经开出的T尾槽(3)内,再将具有多等分接头的T尾形截面滑板(8)背部装上薄片弹簧(9),配合在汽封环(5)的T尾形内槽,并在T尾形截面滑板(8)的背部留出一个空腔(7),所述T尾形截面的滑板(8)的定位为肩头定位,该T尾形截面滑板(8)的内径和转轴接触,从而组成接触汽封。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接触汽封,其特征在于:直接用T尾形截面滑板(8)取代汽封环(5)。”

韩宏波(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7年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2份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机械工业出版社于1984年3月第一版、第二次印刷的《机械工程手册》第5卷的封面、版权页、及其中第23篇的首页、第23-59页、第23-69页、第23-71页、第23-72页、第23-80页、第23-81页、第23-83页、第23-84页、第23-102页、第23-106页、第23-107页的复印件;

证据2: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的1987年10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大型汽轮机安装》上册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及第114页至第118页、第230页至第235页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证据2中的第116页的图3-95、N200型汽轮机的隔板汽封及第230页-第235页示图及文字记载的方案、和证据1的第23-106页表23.5-14迷宫密封的结构中“密封环”和第23-80页、第23-81页、第23-84页图23.4-25“鼓风机和石墨填料密封”示图及文字中早已披露的密封技术方案的简单组合叠加和拼凑,这种组合和拼凑没有达到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仅是将已知的产品和技术手段无创造性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拼凑部分效果总和又无功能上的相互作用,因此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已公开在证据1的第23-84页的图23.4-25中,从属权利要求4是现有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5仅是对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和证据1、2的现有技术的重复描述,只是选择了现有技术中的“肩头定位方式”,从属权利要求6也在证据1中公开。所以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故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并于2007年1月12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2月6日收到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明本专利是开拓性发明创造的证明文件,其中证明文件包括:

1、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TNQ型接触式汽封---王常春汽封装置在我厂五号机低压缸的应用;2、山西省电力公司霍州发电厂出具的王常春汽封应用说明;3、天津军粮城发电厂出具的接触式汽封使用情况;3、山西省娘子关发电厂出具的王常春汽封装置应用效果说明;4、新疆乌鲁木齐红雁池发电厂出具的“王常春汽封”安装效果说明;5、河北一五零发电厂出具的“王常春汽封”在我厂#2机组上的应用;6、朔州市神头光达股份合作发电厂出具的王常春汽封在我厂机组上的应用;7、信阳华豫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阳华豫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00MW机组(#1机)低压汽封改造效果;8、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出具的王常春汽封装置在鞍钢第二发电厂一号机低压缸的应用;9、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使用王常春汽封效果说明;10、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出具的王常春汽封应用效果说明。

在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1和2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均是独立的技术方案,互相没有关联,认为不能拼凑;并且请求人仅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方案在证据1、2某页某表某图中有所记载,并未与本专利的特征进行比较,而且在指出本专利的某特征是证据1和2的拼凑时,并未指出这种拼凑的可能性。故本专利不仅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而且是一项开拓性的发明专利。

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3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5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相关文件副本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表示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是使用证据1和2结合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分别结合证据就各自的观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一共提供了两份证据,在口审时专利权人对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了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并且证据1和证据2的出版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和证据2所公开的内容均可作为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6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1、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接触汽封,其包括汽封环、滑板,其中滑板安装在汽封环内,该滑板的内径和转轴接触,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根据说明书背景技术内容和发明内容的记载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接触汽封是用于内部具有高温、高压汽体的汽轮机。

证据2(《大型汽轮机安装》)涉及大型汽轮机安装,其中第116页的图3-94、图3-95均公开了一种汽封,其中具体公开了:汽封环3具有截面为T尾形的端部,并利用该端部固定于汽封套(相当本专利的汽缸体)内、在汽封环3的T尾形端部的背面与汽封套间装有平板弹簧片2(相当于本专利的板式弹簧),汽封环3与转子5(相当于本专利的转轴)间形成汽封间隙。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方案还包括滑板及滑板的内径与转轴接触。

证据1(《机械工程手册》)的第23-83页至第23-84页及图23.4-25公开了一种鼓风机用石墨填料密封,其中具体公开了:在鼓风机的外壳与转轴间布置有石墨填料密封,该密封所包括的斜肩榫接填料环在其背面的弹簧的作用下与转轴接触,该密封也在小型工业汽轮机上常常采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证据1所公开的这种接触式的密封之所以能用于小型工业汽轮机,是由小型工业汽轮机的转轴转速不高,密封所工作的环境是低温低压气体决定的,而对于中、大型汽轮机,因工作环境是高温高压气体,并且转轴转速极快,在这样的工况下使用接触式密封必定故障率很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中大型汽轮机中常规不采用这种密封形式,只采用间隙密封的形式。因此,证据1只给出了接触式密封可用于低温低压这种工况的汽轮机的启示,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有高温高压气体的汽轮机中的汽封环因与转轴之间有间隙漏汽的问题,由于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接触汽封是用于内部具有高温、高压汽体的汽轮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很容易地从证据1得到启示结合证据2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将证据2中的“?铜汽封片4”去掉,用证据1中的一组“斜肩榫接填料环”代替来得到的,这种组合后的部件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总的技术效果是各部分效果之总和,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尽管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密封效果是密封环和滑板各自效果的总和,但是,首先,如上所述,证据1、2均未给出接触式密封可用于内部具有高温高压气体的汽轮机的启示;其次,从功能上,本专利汽封环在起密封作用的同时也起到固定滑板的作用,因此,汽封环支持滑板功能的完成,它们的功能上有相互作用关系,不能看作是简单的叠加,并且,从证据1可知“?铜汽封片”的厚度较小,用具有一定厚度的填料环来替代厚度较小的汽封片来安装在汽封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容易想到的;再次,从效果上,本专利滑板安装到汽封环上并且因此形成了多级密封,相对常规的完成相同功能的密封,即由三个部件,2个汽封环和1个滑板,构成的密封减少了部件,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4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5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区别仅是滑板在密封环上的安装方式不同,根据说明书的解释,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接触汽封也是用于内部具有高温、高压汽体的汽轮机的,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显而易见地结合证据1和2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是一个引用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的特征是“直接用T尾形截面滑板(8)取代汽封环(5)”,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部分的规定,可以看出其是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是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根据说明书第3页的解释,可以看出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用于小汽轮机的。同上,证据1的第23-83页至第23-84页及图23.4-25公开了小型工业汽轮机上使用的石墨填料密封,该密封所包括的斜肩榫接填料环在其背面的弹簧的作用下与转轴接触,该密封布置在外壳和转轴间。该证据1与权利要求6的区别在于滑板在外壳上的固定方式不同,证据2的第116页图3-95所公开的N200型汽轮机的隔板汽封具体公开了:汽封环3的端部为T尾形,其安装在汽缸体的T形槽中,在汽封环的背面布置有平板弹簧片2,故,证据2给出利用T尾形槽和截面进行固定的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权利要求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面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决定

宣告02128382.6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6无效,在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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