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水饺春卷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063
决定日:2008-01-0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87692.4
申请日:2005-10-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哈尔滨金美乐商业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1-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风宜;朱建欣
主审员:路剑锋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弓玮
国际分类号:A23P1/08;A23L1/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不能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其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该权利要求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1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自动水饺春卷机”的200520087692.4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10月9日,专利权人为王风宜、朱建欣。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自动水饺春卷机,包括变速箱(1)及其驱动装置,变速箱(1)顶端由内至外依次固定有输馅装置、输面团装置、成型装置及位于末端的振筛(2),成型装置的顶端设有干面斗(3),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馅装置包括馅斗(4)、馅管(5)和位于馅管口、用于调节进馅量的调节手柄(6),馅管(5)外表面设有螺纹;所述输面团装置包括面斗(7)、托盘(8)和位于馅管(5)外围的面套(9),面套(9)和馅管(5)之间为圆环形空腔;所述成型装置包括成型架(10)和其内可以更换的机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水饺春卷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馅装置底端安装有一可以与驱动装置分离的离合手柄(11)。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水饺春卷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面套(9)出口端外围设有调节面皮厚薄的调节螺母(14)。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水饺春卷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面套(9)外围设有水循环冷却装置(12)。”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哈尔滨金美乐商业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随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告日1989年9月20日、申请号为89202144.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下称证据1);
附件2:申请号为89203486.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下称证据2);
附件3:申请号为89204099.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下称证据3);
附件4:饺子机外观照片,共1页(下称证据4);
附件5:饺子机历年获奖证书照片,共2页(下称证据5);
附件6:饺子机总装图原件,共1页(下称证据6)。
附件7:春卷成型模部装图原件,共1页(下称证据7)。
附件8:产品样本,共2页(下称证据8)。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在组成部分上与证据1、2、3的专利产品完全一致,都是由变速传动装置、输馅装置、输面装置、成型装置及振筛等组成,而外型完全一致,是克隆证据1、2、3的组合机,是一种公开、公知技术,无新颖性、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6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将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1月1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具体为证据1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1?8结合使用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经合议组核实,其内容与公开文本的内容一致,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饺子(春卷或锅贴)自动成型机(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和附图),它由机体2、输馅机构4、输面机构3、成型机构1,以及传动系统(在机体内部)组成。输馅机构由馅斗5、馅搅龙6、泵体7、泵芯8、转子9、叶片10、上活板11、手柄21、馅管12组成。泵芯8上的轨道是由4段不同的圆弧曲线组成。在转子9槽中滑动的两叶片10将泵芯8分割成4个密闭空间。物料在垂直馅搅龙6旋转下通过料口进入泵芯8内,与搅龙6同轴的转子9带动叶片10作复合运动,物料被压向出料口,排出泵体。泵体7的流量大小是通过调整与泵芯8联接的手柄21来实现的,当顺时针拨动手柄21时,物料排量增大,反之则物料排量减少。从泵中排出的物料进入馅管12中,由馅管的另一端开口处排出,进入输面机构3。输面机构由内面嘴14、外面嘴13、面搅龙1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面套9)、副辊17、面斗16组成。面搅龙15内为空腔,里面贯穿着馅管12、面搅龙15和副辊17,被一对相互啮合的齿轮带动相对转动,这样由面斗16进入面搅龙15上的面团会迅速挤向内、外面嘴13、14。从二者之间的环形间隙处挤出,如同灌肠。包裹后的“灌肠”被送入成型机构1中。面筒壁的厚薄可通过轴向调整外面嘴13的位置解决。如图示将外面嘴13向左移动,面筒壁增厚;反之可减薄。轴向调整搅龙15的位置,可改变输面量的大小。成型机构由面斗18、成型轮19、副成型轮20组成。成型轮19的表面有一圈凹陷的饺子(春卷、锅贴)的形腔,副成型轮20为一光滑的圆轴,它们分别由一对啮合的齿轮带动相对转动。二轮的轴线分别处在二个相距20mm的垂直平面内。当由输面机构3中推出的“灌肠”进入成型轮19和副成型轮20之间,即在二轮的转动下挤压成饺子。干面斗18内装有干面粉,从上而下落入二个成型轮上,可以防止饺子相互粘接。
合议组认为,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比,振筛、托盘在证据1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附图及其所了解的常规知识知晓饺子(春卷或锅贴)自动成型机都具有振筛和托盘;成型架内具有可以更换的机头在证据1中也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是根据证据1中的记载??“成型轮19的表面有一圈凹陷的饺子(春卷、锅贴)的形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了解当用本专利的饺子(春卷或锅贴)自动成型机加工不同的品种即饺子、春卷、锅贴时,需要更换不同的成型轮,即本专利中所谓的机头。
由上述可见,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馅管(5)外表面设有螺纹。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有区别,具备新颖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新颖性。
下面对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进行评述。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虽然存在“馅管(5)外表面设有螺纹”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对该区别技术特征的特点和技术效果未作任何说明,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常识,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本专利的改进来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效果,即该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来说无任何实质性作用,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输馅装置底端安装有一可以与驱动装置分离的离合手柄。对于该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附图及其所了解的常规知识可以清楚地了解证据1附图1中输馅机构4下方与驱动装置相关联的手柄即为离合手柄,通过它可以使输馅机构与驱动装置分离、接合,也就是说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1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面套(9)出口端外围设有调节面皮厚薄的调节螺母(14)。证据1中由面斗16进入面搅龙1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面套9)上的面团会迅速挤向内、外面嘴13、14,从二者之间的环形间隙处挤出,如同灌肠,包裹后的“灌肠”被送入成型机构1中,面筒壁的厚薄可通过轴向调整外面嘴13的位置解决,如图3示将外面嘴13向左移动,面筒壁增厚,反之可减薄,可见证据1中也具有调节面皮厚薄的部件,其具体结构虽然不同,但是作用和效果相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证据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而采用其它的常规手段例如调节螺母来实现调节面皮厚薄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面套(9)外围设有水循环冷却装置(12),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长时间运转而造成机器过热而粘面,自动水饺春卷机长时间运转工作会造成机器过热从而导致粘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事实,为了避免这一问题就需要对机器进行降温冷却,而采用水循环冷却装置给机器进行降温冷却是一种常规的方法,也就是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避免长时间运转造成机器过热粘面而在面套外围设水循环冷却装置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鉴于根据证据1已经得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相应的证据组合加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20087692.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讼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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