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钢筋混凝土拼装楼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064
决定日:2008-02-0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100982.8
申请日:2004-12-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2-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方伯
主审员:刘敏飞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王博
国际分类号:E04B 5/36 E04G 1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了结合该区别技术特征得出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2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钢筋混凝土拼装楼板”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410100982.8,申请日是2004年12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04年6月23日,专利权人是吴方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钢筋混凝土拼装楼板,包括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密肋,楼板由多块钢筋混凝土预制板拼装在密肋上组成,其特征在于: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分为顶板和底板,顶板上设置有连接钢筋,顶板和底板之间设有空心支撑框或实心支撑块,顶板和底板支撑、固定在密肋上,形成拼装楼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筋混凝土拼装楼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顶板为盒形顶板。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筋混凝土拼装楼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心支撑框或实心支撑块内设有加强肋。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筋混凝土拼装楼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顶板或底板上设有加强肋。”
针对本专利权,请求人于2007年8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9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号为CN145506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3年11月12日;
附件2:公开号为CN145506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3年11月12日;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52249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1月27日;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52249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1月27日;
附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41929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2月14日;
附件6:授权公告号为CN249823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3日;
附件7:授权公告号为CN216069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4月6日;
附件8:公告号为CN207614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91年5月1日;
附件9:公告号为CN207289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91年3月13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表述上前后矛盾,表述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2或附件1、3或附件1、4或附件1、5或附件2、3或附件2、4或附件2、5或附件1、2、3或附件1、2、4或附件1、2、5的组合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2或附件1、3或附件1、4或附件1、5或附件2、3或附件2、4或附件2、5或附件1、2、3或附件1、2、4或附件1、2、5或附件1、6或附件1、2、6或附件1、3、6或附件1、4、6或附件1、5、6或附件2、3、6或附件2、4、6或附件2、5、6的组合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2或附件1、3或附件1、4或附件1、5或附件1、7或附件2、3或附件2、4或附件2、5或附件1、2、3或附件1、2、4或附件1、2、5或附件1、2、7或附件1、3、7或附件1、4、7或附件1、5、7或附件2、3、7或附件2、4、7或附件2、5、7的组合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2或附件1、3或附件1、4或附件1、5或附件1、7或附件2、3或附件2、4或附件2、5或附件1、2、3或附件1、2、4或附件1、2、5或附件1、2、7或附件1、3、7或附件1、4、7或附件1、5、7或附件2、3、7或附件2、4、7或附件2、5、7的组合没有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8或附件1、9或附件2、8或附件2、9或附件1、2、8或附件1、2、9或附件1、3、8或附件1、4、8或附件1、5、8或附件1、3、9或附件1、4、9或附件1、5、9或附件2、3、8或附件2、4、8或附件2、5、8或附件2、3、9或附件2、4、9或附件2、5、9或附件1、2、3、8或附件1、2、4、8或附件1、2、5、8或附件1、2、3、9或附件1、2、4、9或附件1、2、5、9的组合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前述关于评价权利要求1的全部组合均无创造性,相对于在前述组合的基础上分别增加附件6进行组合的方案也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4相对于前述关于评价权利要求1的全部组合均无创造性,相对于在前述组合的基础上分别增加附件7进行组合的方案也没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请求,并于2007年8月20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3份证据:
证据1:教育部颁发的证书号为2006-133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共2页;
证据2:关于中院审判大楼附楼工程设计图纸问题汇报复印件,共1页;
证据3: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1980年12月第一次印刷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版权页、目录第3页、第1、35页复印件,共4页;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是现浇空心楼盖(楼板现浇),本专利是装配式空心楼盖(楼板预制),是空心楼盖中两种不同的技术领域(见证据3)。附件2、3、4、5、6、7都是采用模壳的现浇空心楼盖,与本专利是不同的技术领域和技术方案。附件8由现浇底板、现浇肋和开口预制盒子组成空心楼板,附件9由现浇肋和相扣预制盒组成空心楼板,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同。空心楼盖中,对结构性能有影响的是楼面板、底板和肋,模壳只是形成空腔的填充物。本专利省去了制作、运输、施工难的模壳,是空心楼盖最简单、合理的形式。证据1、2说明本发明解决了技术难题、克服了技术偏见、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7年9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1月6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意见陈述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事实、证据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新颖性使用附件1评价,创造性的评述中,附件的组合方式同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表示没有其他无效理由。3、专利权人对附件3-9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附件1、2的公开文本在网上无法查阅到,仅查阅到附件1、2对应的授权文本。合议组告知可到国家知识局文献馆进行查阅,并同意专利权人在10天之内对附件1、2的真实性进一步查阅并发表意见,否则视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无异议。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请求人:权利要求1限定了“楼板由多块钢筋混凝土预制板拼装在密肋上组成”,为采用封闭式写法,但又限定“顶板和底板之间设有空心支撑框或实心支撑块”,即楼板又包括空心支撑框或实心支撑块,因此前后矛盾。权利要求2-4由于权利要求1不清楚,所以也不清楚。5、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新颖性。请求人: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在附件1中公开。6、关于权利要求2-4的新颖性。请求人:附件1公开了扣接的连接方式、加劲肋、顶板或底板设置加强肋、加强筋,因此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7、关于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请求人:附件1、3、4、5、8、9分别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专利权人:由于附件1中没有指出权利要求1中由三个部件组成,不同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附件1、3、4、5是现浇楼盖,附件2、6、7公开的是用于现浇空心楼盖中作为填充物的模壳,与本专利的楼盖在组成、技术领域、技术方案和技术特征上均不同。附件1-7由现浇楼面板、现浇密肋和模壳组成。楼板预制和楼板现浇属于不同领域。附件采用模壳作为填充物在模壳上现浇混凝土楼面板和密肋,形成现浇空心楼盖。附件中现浇楼面板、模壳和模壳底板不同于本专利中的预制楼面板、支撑框或支撑块和预制底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附件1-9的简单组合中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和全部技术特征。附件8和9都是盒形构件,与本专利技术方案和技术特征不同。因此附件1-9不能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2说明本专利克服了人们认为装配式密肋空心楼盖整体性和抗裂性差的技术偏见。证据1说明本专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得到了同行的认可。证据3说明现浇楼板与装配楼板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专利权人当庭出示证据1-3的原件。请求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1、2、3不能说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8、合议组准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在10日内提交意见陈述。
请求人于2007年11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重复了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和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陈述过的意见。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的公开文本。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指出,附件1、2在网上无法查阅到,仅查阅到附件1、2对应的授权文本。合议组告知可到国家知识局文献馆进行查阅,并同意专利权人在10天之内对附件1、2的真实性进一步查阅并发表意见,否则视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对附件1、2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因此视为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对附件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此外,由于附件1、2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1、2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附件3-9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3-9的真实性无异议,并且附件3-9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3-9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合议组认为,如果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了结合该区别技术特征得出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9分别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没有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9的组合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前述关于评价权利要求1的全部组合均无创造性,相对于在前述组合的基础上分别增加附件6进行组合的方案也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4相对于前述关于评价权利要求1的全部组合均无创造性,相对于在前述组合的基础上分别增加附件7进行组合的方案也没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钢筋混凝土拼装楼板。附件1的实施例36公开了一种空心钢筋砼楼盖,楼板有多个模壳拼装在现浇钢筋砼肋2上,模壳3包括上顶板4和下底6,上顶板和下底之间有侧壁5,模壳内有空腔7,上顶板和下底支撑、固定在肋2上,空腔模壳3的上顶板4上没有现浇钢筋砼上板1,上顶板4、下底6同时外露,形成网格现浇砼肋网杆件式空心钢筋砼楼盖。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实施例36相比,附件1中的上顶板、下底、侧壁和肋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顶板、底板、空心支撑框和密肋,其区别在于:顶板和底板为钢筋混凝土预制板、顶板上设置有连接钢筋、顶板和底板之间设有实心支撑块。在附件1说明书第2至6页中还公开了模壳的上顶板与周围侧壁为钢筋砼板;下底为砼;下底内有增强物,增强物为钢筋、预应力钢筋;周围侧壁5与上顶板4或下底6之间的连接26为胶接、焊接、扣接、卡接、铆接、铰接、穿孔锚固;从上顶板4或下底6或两者伸出有露锚固筋12或露网13或网孔带凸凹棘头铁片14或同时伸出有两者或三者,与现浇钢筋砼肋2连接;空腔7内填充有轻质材料48,轻质材料为膨胀珍珠岩;在附件1说明书第14页第3自然段公开了在施工时,先铺设空腔模壳构件3,然后放置并绑扎现浇钢筋砼肋2。可见,附件1中的露锚固筋12或露网13或网孔带凸凹棘头铁片1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连接钢筋,其所起作用与连接钢筋相同,附件1中在空腔内填充轻质材料就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实心支撑块,附件1中模壳的上顶板和下底也为钢筋混凝土板。并且附件1中还公开了将模壳周围侧壁与上顶板或下底之间的连接方式,以及先铺设模壳再现浇肋的施工方式,由此可以推断出,模壳是预制的,模壳的上顶板、周围侧壁和下底均是预先制成之后,再彼此连接在一起。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另外,在附件9中公开了一种复合型带肋楼板,它由一对对相扣的预制小盒子和后浇的平面网格肋相结合而成,每对小盒子由一个向上开口的预制小盒子和另一个向下开口的预制小盒子相扣而成,小盒子之间形成封闭空腔,每对盒子衬在网格肋的空格内,盒子的两个外面板作为复合后带肋楼板的上下面板,其外不再有结构性受力的钢筋混凝土面层。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9相比较,附件9中的预制向上开口的盒子、预制向下开口的盒子和网格肋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预制底板、顶板和密肋,并且向上开口的盒子的周围侧壁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空心支撑框,权利要求1与附件9的区别在于:顶板和底板为钢筋混凝土板、顶板上设置有连接钢筋以及实心支撑块。如上所述,附件1中公开了模壳的上顶板与周围侧壁为钢筋砼板,下底为砼;从上顶板4或下底6或两者伸出有露锚固筋12或露网13或网孔带凸凹棘头铁片14或同时伸出有两者或三者,与现浇钢筋砼肋2连接;空腔7内填充有轻质材料48,轻质材料为膨胀珍珠岩。可见,附件1中的露锚固筋12或露网13或网孔带凸凹棘头铁片1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连接钢筋,其所起作用与连接钢筋相同,附件1中在空腔内填充轻质材料就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实心支撑块,附件1中模壳的上顶板和下底也为钢筋混凝土板。因此,在附件9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而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9和附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顶板为盒形顶板。附件6中公开一种混凝土楼盖填充用薄壁盒,具有盒体顶面和敞开式壳体,然后将其叠合。可见,附件6公开了顶板为盒形顶板的技术特征,其所起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均为通过顶板扣合在空心支撑框上而其到既可防渗漏,又可对空心支撑框或实心支撑块其限位作用。另外,在附件9中公开了向下开口的盒子,从而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9和附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6的结合、或附件9和附件1的结合、或附件9和附件1和附件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空心支撑框或实心支撑块内设有加强肋。在附件1中还公开了模壳体内设置有至少一片加劲肋,加劲肋为实心的或空心的。可见附件1中的加劲肋就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加强肋,其所起作用均为增加模壳上顶板和下底的刚度和承载力,并可对周围侧壁起到限位作用。另外,在附件7中还公开了一种模壳构件,在模壳体内设加强肋,并且其所起作用与权利要求3中的加强肋所起作用相同。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9和附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1和附件7的结合、或附件9和附件1的结合、或附件9和附件1和附件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顶板或底板上设有加强肋。在附件1中还公开了上顶板或下底的内表面有加强筋。可见,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9和附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9和附件1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附件不再进行评述。
专利权人共提交了3份证据,请求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中证据1为教育部颁发的证书号为2006-133的“混凝土双向密肋装配式空心楼盖”的技术发明奖获奖证书复印件,证据2为关于中院审判大楼附楼工程设计图纸问题汇报复印件,证据3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1980年12月第一次印刷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版权页、目录第3页、第1、35页复印件。专利权人指出,证据1说明本专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得到了同行的认可。证据2说明本专利克服了人们认为装配式密肋空心楼盖整体性和抗裂性差的技术偏见。证据3说明现浇楼板与装配楼板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的获奖证书不能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证据2与本专利无关联性,并且也不能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证据3虽然记载了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主要有现浇和预制两大类,并介绍了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证据3也不能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10100982.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