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缸V字形风冷柴油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缸V字形风冷柴油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077
决定日:2008-01-0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220336.7
申请日:2000-05-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1-05-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洪里荣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张琪
国际分类号:F02B75/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分别公开了不同的技术方案,而且它们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具备新颖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00220336.7、名称为“双缸V字形风冷柴油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0年5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30日,专利权人为洪里荣。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双缸V字形风冷柴油机,包括机体,其特征在于:机体与两气缸相连,两气缸间呈V字形,两气缸内均装活塞、连杆,两根连杆与装在机体上的同一根曲轴连接,凸轮轴装于两气缸V形夹角的中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缸V字形风冷柴油机,其特征在于:气缸缸径小于95mm。”

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7年7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附件1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30日,申请日为1996年12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78661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3页(下称对比文件1)。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并且在本专利文件中也未记载具有这些特征的柴油机有何特别之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8月23日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涉及的是风冷柴油机,而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水冷柴油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使本专利更具有其他产品不能相比的优点,因此,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0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2月1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相对对比文件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对比文件1的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供一份附件,即对比文件1作为证据,对比文件1是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30日、申请日为1996年12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78661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因此,对比文件1仅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的证据。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经查,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V型柴油机(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4行至第3页第27行,第5页第6行至第15行,图1-9),并具体公开该V型柴油机可分为一种水平地使用曲柄轴S的水平式和竖直地使用曲柄轴S的竖直式,其中图1-2图示了水平地使用曲柄轴S的V型柴油机,图3-6图示了竖直地使用曲柄轴S的V型柴油机,图7-9图示了汽缸体,不论是该对比文件的发明内容部分还是实施方式部分,均公开了V型柴油机的汽缸与机体是相连一体,两气缸HL和HR间呈V形,两气缸内装有活塞6、7、连杆,两连杆4、5与装在机体上的同一根曲柄轴S连接,凸轮轴1装在两气缸V形夹角的中间;此外,从对比文件1图1-9所示的结构可看出,气缸体均包括水套,柴油机上布置有散热器R和散热风扇F、冷却水泵8,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此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柴油机是水冷式柴油机。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公开了具有不同结构和型式的柴油机,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水冷式柴油机,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是双缸风冷式柴油机,并且本专利正是为了克服风冷柴油机的缺陷作出的,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不同的,因而,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具备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请求人认为,相对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对比文件1只能作为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的证据,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相对对比文件1,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决定

维持00220336.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