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拉式双门双轨消毒碗柜-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抽拉式双门双轨消毒碗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078
决定日:2008-01-0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41333.2
申请日:2002-06-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康宝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7-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建达
主审员:姜岩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王森
国际分类号:A61L 2/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7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抽拉式双门双轨消毒碗柜”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2241333.2,申请日是2002年6月28日,专利权人是周建达。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抽拉式双门双轨消毒碗柜,其特征是将传统的转轴门或翻板门改成抽拉式上柜门(3)、下柜门(1),其门饰板与碗盘架(7)通过固定螺钉(11)相连接,支撑和供碗盘架(7)滑移的两侧滑轨均采用主滑轨(10)、副滑轨(9)的双轨结构。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抽拉式双门双轨消毒碗柜,特征是碗盘架(7)两侧的滑轨,其主滑轨(10)安装在隔热层(6)外侧,副滑轨(9)安装在隔热层(6)内侧,内外侧的主滑轨(10)、副滑轨(9)可同步滑移。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抽拉式双门双轨消毒碗柜,其特征是主滑轨(10)由滑槽、滚珠组成,副滑轨(9)为一根园棒,上有滚轮(8),滚轮(8)的轴与碗盘架(7)连在一起。”

针对本专利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曾于2005年3月29日作出第704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维持其专利权有效。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述。

针对本专利权,广东康宝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条的规定,关于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具体理由如下:本专利的说明书完全没有描述主滑轨的结构、主滑轨在隔热层外侧的具体安装位置、主滑轨是怎样与消毒柜的其它组件相连接的;并且没有描述副滑轨,即圆棒是怎样安装在隔热层内侧的,以及圆棒与滚轮是怎样连接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月1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7年2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1:公开日为1999年9月2日、公开号为DE19842666A1的德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译文;

附件2:公开日为1995年8月9日、公开号为CN110652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3:请求人所称的浙江省奉化市百林厨具饰品厂公开的技术资料及相关文件,共23页,包括:

附件3?1:安佳(anja)的宣传页复印件,1页;

附件3?2:合同号为KBDP2001-01的产品定牌生产合同书及嵌入式食具干燥消

毒碗柜技术协议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3?3:编号为00031979的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1页;

附件3?4:由广东省佛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002年1月31日作出的编号为

Q02-DQ0006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共16页。

请求人认为:1、附件1披露了橱柜也具有上下两个容器,特别是指铁筐,容器也是通过抽拉的方式进出。虽然附件1中未公开“柜门与容器固定在一起”的特征,然而这一点却在附件2中得到披露。由附件2的附图3可以推知其支承件与储存室门也是通过螺钉相连接。本专利中的双轨结构已经被附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所公开的外轨道设计技术内容以及公开的避免高温产生污染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显然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2月12日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1、抽拉式双门双轨消毒碗柜,其特征是将传统的转轴门或翻板门改成抽拉式上柜门(3)、下柜门(1),其门饰板与碗盘架(7)通过固定螺钉(11)相连接,支撑和供碗盘架(7)滑移的两侧滑轨均采用主滑轨(10)、副滑轨(9)的双轨结构;其特征是碗盘架(7)两侧的滑轨,其主滑轨(10)安装在隔热层外侧,副滑轨(9)安装在隔热层(6)内侧,内外侧的主滑轨(10)、副滑轨(9)可同步滑移。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抽拉式双门双轨消毒碗柜,其特征是主滑轨(10)由滑槽、滚珠组成,副滑轨(9)为一根园棒,上有滚轮(8),滚轮(8)的轴与碗盘架(7)连在一起。”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6月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7月1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2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2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组长刘犟、主审员姜岩、参审员王森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7041号决定的结论,宣布以权利要求2为审查基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2、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附件3仅用于证明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公开了。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组合形式。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3?1、3?4的原件。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3?1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不是公开出版物,而且没有公开日期;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2、3?3没有原件,因此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4原件的编号不连续,所以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佛山产品检验监督所的章以及3-4其他部分没有异议。请求人认为附件3-1的真实性可以由附件3-2、3-3、3-4证实,并且3-4检验报告的形式和结构完全符合产品检验的要求。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1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5节的规定,一项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后,被宣告无效的部分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被维持的部分(包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同时应视为自始即存在。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2节的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7041号决定,其中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由于该审查决定为生效决定,根据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本专利只有权利要求2的专利权应视为自始存在,而其他权利要求的专利权应视为自始不存在,即本专利自始只存在权利要求2这一项权利要求。而专利权人于2007年2月12日对权利要求做出了修改,其在保留上述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一项权利要求,因此该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有关修改方式的规定,合议组对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不予接受。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2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3。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1、2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上述附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外文,请求人提交了其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1的公开内容以附件1的中文译文为准。

专利权人对附件3的真实性不认可,具体理由是:附件3-1不是公开出版物,而且没有公开日期;附件3?2、3?3没有原件,附件3?4原件的编号不连续。请求人认为附件3-1的真实性可以由附件3-2、3-3、3-4证实,并且附件3-4检验报告的形式和结构完全符合产品检验的要求。

合议组认为:附件3-1是一页“嵌入式食具保洁碗柜”宣传资料,其上并未记载出版日期;附件3-2是一份产品定牌生产合同书复印件,附件3-3是一份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附件3-4是一份检验报告,送检产品为嵌入式食具干燥消毒柜,型号为ZTP80型。首先,请求人并未出示附件3-2、3-3的原件,专利权人并不认同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合议组对附件3-2、3-3的真实性也不予确认。其次,附件3-1为一页CX-90A系列产品的宣传资料,其上无出版日期,附件3-4为一份产品的检验报告,其中记载的送检产品的型号为与附件3-1中产品型号不对应,即无法组成证据链证明附件3-1的公开时间,即附件3-1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出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没有具体描述主滑轨的具体结构,主滑轨与隔热层的安装位置、连接关系等。(2)说明书没有提到主副滑轨可同步滑移,只说滚轮和主滑轨同步运行,具体理由同请求书中的意见,即本专利未充分公开上述内容从而使得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1)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具体描述主滑轨的具体结构,但滑轨是一类产品的总称,现有滑轨产品的具体结构及其作用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因此,说明书中并不需要对主滑轨的结构具体描述。

而且,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描述:碗盘架7的两侧设置有主滑轨10和副滑轨9组成的“双轨”。主滑轨10安装在隔热层6的外侧,?副滑轨9安装在隔热层6的内侧。另外,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隔热层6设置于主滑轨10和副滑轨9之间,主滑轨10安装在隔热层6的外侧,?副滑轨9安装在隔热层6的内侧,至于隔热层的形状,在附图1中已经明确标示,从附图2中可以看出主滑轨和柜门直接相连。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知晓主滑轨与隔热层的安装位置以及主滑轨和其他部件的连接。

(2)由本专利说明书正文第2页具体事实方式部分可知:副滑轨9上有滚轮8,滚轮8的转轴焊在碗盘架7上,滚轮8?可以在副滑轨9上前后滚动,并与主滑轨10可同步移动,结合附图2可知,副滑轨为一根圆棒,上面装有滚轮。而不论主滑轨是何种形式,其一定包括一个用于滑动的可动部分以及一个支撑的不动部分,说明书第2页第1行中提到“主副滑轨上的滑块和滚轮可同时滑移”,即是说主滑轨上的可动部分??滑块与副滑轨的可动部分??滚轮之间可以同时滑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描述和附图1、2,可以清楚地得知主副滑轨同步滑移机制的实现。

基于以上认定,由于本专利的说明书及其附图中已经充分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内容,权利要求2的技术内容是可以通过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内容得出的,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未充分公开上述内容而使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则该实用新型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2中均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3-1专利号下面的图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所有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如上所述,附件3-1并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同时,附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滑动轨道的可抽出容器的橱柜,附件2公开一种冰箱蔬菜盒的开启/关闭装置,与权利要求2相比,附件1、2均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即均未公开“碗盘架(7)两侧的滑轨,其主滑轨(10)安装在隔热层(6)外侧,副滑轨(9)安装在隔热层(6)内侧,内外侧的主滑轨(10)、副滑轨(9)可同步滑移”特征,对此请求人也表示同意,因此将附件1,2结合不能得到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其次,即使附件3-1能够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具体为:附件3-1的专利号下方的图中仅示出了一个与拉门固定在一起并被拉出的碗盘架以及一个滑轨,但并未示出另外一个滑轨以及保温层,更无法看出主、副滑轨的组成等技术特征。如上所述,附件1、2中均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这一区别特征,附件3-1与权利要求2相比,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即附件1、2、3-1未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本专利的技术启示,即使将附件1、2、3-1结合也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2具有实质性特点,同时具有一定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生效决定(第7041号)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维持该权利要求2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