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应急灯(可充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987
决定日:2008-01-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113938.0
申请日:2006-07-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欧碧玲
授权公告日:2007-04-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惠娥
主审员:李巍巍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周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6?05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除灯管形状略有不同,其余设计基本相同,该不同点不足以带来二者明显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视觉效果,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07年4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630113938.0 号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是“应急灯(可充电)”,申请日是2006年7月24日,专利权人是黄惠娥。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欧碧玲(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本专利与2004年5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应急灯(HK-118)”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附件1作为本案的证据:
附件1是200330111550.3号外观设计专利网上下载著录项目及其外观设计图片打印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规定,于2007年9月19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告知专利权人如逾期不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指出如对本案合议组人员有回避请求的,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天内提交书面请求书,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的请求。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提交的证据,专利权人至今未答复。
在以上审理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做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200330111550.3号外观设计专利网上下载著录项目及其外观设计图片打印件,所示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10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5月5日,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应急灯(HK-118)” ( 下称在先设计),经合议组核实,该打印件所示内容属实,其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7月24日)之前,系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可作为判定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效证据。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是应急灯产品,用途相同,属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专利包括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从各视图观察,本专利由灯箱、灯罩两部分组成。灯罩呈弧形向外凸起,灯罩表面有若干条形棱,透过灯罩可见内部长形灯管;灯箱整体形状呈矩形体,其上分别有电源插座、开关、透气孔、挂孔和“凸”字形盖板设计。(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包括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从各视图观察,在先设计由灯箱、灯罩两部分组成。灯罩呈弧形向外凸起,灯罩表面有若干条形棱,透过灯罩可见内部“U”形灯管;灯箱整体形状呈矩形体,其上分别有电源插座、开关、透气孔、挂孔和“凸”字形盖板设计。(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二者除灯管形状略有不同,其余设计基本相同,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合议组认为:上述灯管的不同属于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带来二者明显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视觉效果,即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能产生显著的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公开发表过,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630113938.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 后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立体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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