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液压润滑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124
决定日:2008-02-0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27398.X
申请日:2004-05-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玉环县华贝尔润滑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6-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胡安方
主审员:弓 玮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张 娅
国际分类号:F16N25/00 F16N1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未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6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液压润滑泵”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200420027398.X,申请日为2004年5月20日,专利权人为胡安方。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液压润滑泵,其特征是包括泵体(1)、油桶(2)、润滑中心(3)和集流体(4),泵体(1)通过吸油口(5)与油桶(2)连通,泵体(1)内设有出油口(6)和两侧柱塞(7),两侧柱塞(7)之间通过滑阀(8)相连,出油口(6)与润滑中心(3)的进油口(9)相连,润滑中心(3)内设置活塞组(10),润滑中心(3)的出油口(11)与集流体(4)的进油口(12)连通,集流体(4)上设置两个同步润滑口(13)和一个循环润滑口(1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压润滑泵,其特征是活塞组(10)中包括活塞腔相互连通的换向活塞(15)和定量活塞(16)。”
玉环县华贝尔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 2007年9月19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485565A、公开日为2004年3月31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2:发票号为07647343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证据3:发票号为01831045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证据4:发票号为07647352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证据5:华贝尔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产品样本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全文未提及“如何实现同步润滑”、“柱塞与滑阀如何相连,滑阀起什么作用”、“活塞组的连接以及如何动作或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施本专利,从而达到发明目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4的发票显示了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分别销售了型号为3HTB型、3HTB-M型和HTB-M型油脂泵,证据5的产品样本表明上述型号润滑泵是具有不同参数的同一类型润滑泵,其结构相同,与本专利产品相同,即证据2-5证明了与本专利同样的产品在本专利申请日前销售公开的事实。因此,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9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6:专利权人胡安方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复印件,共2页;
证据7: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8月第2版的《袖珍液压气动手册》的封面,版权页,前言,374-375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在证据6的起诉状中写明其将RHX-B的润滑泵在2004年申请了专利,即本专利,并且认为请求人生产的型号为3HTB-30-0.16/0.32-4L的润滑泵内部结构完全等同于RHX-B的结构,只是尺寸稍有差异。证据2-5表明请求人的型号为3HTB的润滑泵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因此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7公开了一种分流-集流阀,其作用也是将油分配给2-4个执行元件,因此采用一个部件实现多路供油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专利技术方案中采用的集流体为三个润滑部位供油正是公知常识的具体应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对同步润滑和滑阀进行了说明,并认为在本专利说明书告知润滑中心进、出口的情况下,按照附图3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其控制、运动方式,故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其认为润滑中心是同步润滑的基础,证据1的双向阀不可能达到同步润滑的效果,证据1是一种系统装置,而不是紧凑集成的液压润滑泵,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在先销售证据相互之间无对应关系,而且涉及的产品与本专利要求保护的产品结构完全不同,因此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2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2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和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对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证据1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证据2-6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新颖性;放弃证据7。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2-5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反证1:2008年1月8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撤诉报告的复印件;和反证2: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406号民事裁定书的复印件,出示了反证1和2的原件。合议组当庭将反证1和反证2的复印件转给请求人。请求人认为撤诉报告中的笔误“3HTB-30-0.16/0.32-4L”应为“3HTD-30-0.16/0.32-4L”应当由专利权人举证。专利权人当庭对图1、3的润滑中心进行了解释,指出图1的润滑中心示出了4个圆形孔,上面2个代表定量活塞,下面2个代表换向活塞,图3中剖出了一个换向活塞和2个定量活塞,即在图1中由左下向左上,再向右上剖出,其中定量活塞和换向活塞成对使用。换向活塞的2个出油口11分别连接2个同步润滑口13,另一个换向活塞的2个出油口与图4中进油口12相连。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的解释与本专利说明书的内容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指出,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全文未提及“如何实现同步润滑”、“柱塞与滑阀如何相连,滑阀起什么作用”、“活塞组的连接以及如何动作或控制”,“润滑中心与集流体如何连接以及集流体如何实现同步供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施本专利,从而达到发明目的,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在集流体设置两个同步润滑口和一个循环润滑口,就解决了以往同步润滑和循环润滑不能同置一个泵体内的难题,本领域技术人员都明白定义为“滑阀”的零件均有在外力作用下滑动及密封作用,并认可本专利的滑阀与证据1图示的连杆等部件的结构相同,在告知进、出油口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图3完全可以理解润滑中心内活塞组的动作、控制以及与集流体的连接关系。专利权人当庭对图1、3的润滑中心进行了解释,指出图1的润滑中心示出了4个圆形孔,上面2个代表定量活塞,下面2个代表换向活塞,图3中剖出了一个换向活塞和2个定量活塞,即在图1中由左下向左上,再向右上剖出,其中定量活塞和换向活塞成对使用。换向活塞的2个出油口11分别连接2个同步润滑口13,另一个换向活塞的2个出油口与图4中进油口12相连。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涉及一种液压润滑泵,其包括泵体1、油桶2、润滑中心3和集流体4四部分。泵体1通过吸油口5与油桶2连通,泵体1内设有出油口6和两侧柱塞7,两侧柱塞7之间通过滑阀8相连,出油口6与润滑中心3的进油口9相连,润滑中心3内设置活塞组10,润滑中心3的出油口11与集流体4的进油口12连通,集流体4上设置两个同步润滑口13和一个循环润滑口14。本专利说明书的附图3中表示出了一个换向活塞15,标注了一个出油口11。本专利说明书中关于润滑中心与集流体的连接关系,只记载了“润滑中心3的出油口11与集流体4的进油口12连通”、“换向活塞15将油脂从出油口11送入集流体4,当油脂进入集流体4后,由其分为三个出油口,即两个同步润滑口13和一个循环润滑口14”。虽然专利权人对润滑中心的活塞组与集流体的连接关系的上述解释是清楚的,但是本专利说明书中未记载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出图1的润滑中心示出的4个圆形代表什么,更不能理解出图3中剖出的一个换向活塞和2个定量活塞是在图1中由左下向左上,再向右上剖出,以及定量活塞和换向活塞成对使用。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理解出本专利的换向活塞将油脂从出油口11送入图4的集流体的进油口12,至于定量活塞与换向活塞如何动作配合,以实现对砼泵的两往复柱塞作同步润滑和对循环润滑口的供油,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其作清楚、完整的说明,因此,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实现本专利的可同时兼顾同步润滑和循环润滑的发明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施本专利,解决其技术问题,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所以对于请求人所主张的其他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420027398.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