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改变方向即可充排气的电动泵-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不改变方向即可充排气的电动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125
决定日:2008-02-0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29704.3
申请日:2004-09-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方晓红
授权公告日:2005-10-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虎邦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弓 玮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张 娅
国际分类号:F04D1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二者的工作原理相同,但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限定了与对比文件在结构上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并且结构上的不同给本专利带来了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0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不改变方向即可充排气的电动泵”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200420029704.3,申请日为2004年9月7日,专利权人为东莞虎邦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不改变方向即可充排气的电动泵,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底座,为一侧具有开口的中空盒体,其内具有容置槽,与底座开口侧相邻的一侧上设有一开口;    一单向阀,具有一两侧开口的阀座,阀座固定在底座的开口内,一阀门设在阀座且仅能被推向底座外侧,阀门朝向底座外的一侧设有一阀片,阀片完全封闭住阀座的开口;

一马达座,为一中空且两端具有通风口的壳体,马达座设于底座内接近单向阀的一端,与其中一开口端相邻侧设有缺口,一马达固定于马达座内,马达一端设有一驱动杆,驱动杆由马达座的开口延伸至马达座外侧;

一出风座,为一侧具有开口的中空壳体,出风座固定在马达座的驱动杆向外延伸的一侧,其封闭侧设有一相对于马达的驱动杆的穿孔,出风座周缘设有一出风缺口;

一进风座,为一侧具有开口的中空壳体,进风座以开口侧与出风座的开口侧相对固定,其周缘设有相对于出风座的出风缺口的进风缺口;

一隔板,为一圆形片体,隔板设于出风座及进风座之间,其完全阻隔出风座及进风座的开口,隔板上设有一穿孔;

一扇叶,设于出风座内,并与马达的驱动杆相接;

一通气座,为一侧具有开口的中空壳体,通气座滑移于马达座、出风座及进风座的组合体上,马达座的缺口、出风座的出风缺口及进风座的进风缺口与通气座的开口侧相通并完全覆盖在通气座中,通气座一端成型有一分隔板,分隔板一端延伸出通气座外侧,并与通气座较接近的一端间形成一通风口,分隔板另一端向通气座内侧延伸并与通气座较接近的一端间形成一气体空间,通风口及气体空间的宽度与出风座的出风缺口及进风座的进风缺口相同,通气座相对于阀座位置形成有一推杆;

一顶板,封闭住底座的开口侧,顶板上设有一套置在通气座的通风口外的开关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不改变方向即可充排气的电动泵,其特征在于所述顶板的开关孔的宽度为通气座的通风口宽度的两倍。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不改变方向即可充排气的电动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向阀上设有一具有数个孔洞的阀盖,阀盖卡固在阀座位于底座外的开口侧,阀盖与阀座间设有一垫圈。

4.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不改变方向即可充排气的电动泵,其特征在于所述马达座上成型有一供通气座的推杆滑移的缺槽。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不改变方向即可充排气的电动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向阀的阀门枢接在阀座上,且枢接处不位于阀座开口的中心处。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不改变方向即可充排气的电动泵,其特征在于所述顶板上设有固定部,马达座及进风座上设有相对的固定柱,固定柱与固定部相互固定。”

方晓红(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 2007年6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519476A、公开日为2004年8月11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3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二者的组成部件相同,仅是在结构上一个横向设置,一个为纵向设置,切换方式一个为扳动式,一个为转动式,二者都是通过切换通气孔与进气通道或出气通道相通,并配合单向阀的设置而实现不改变马达转向而方便充放气两种功能,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设置都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8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在整体结构、马达的设置位置、排气转换结构等方面均不同,该差异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故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1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2月1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是:证据1的实施例2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以及证据1的实施例2结合证据1的实施例1中电机的布置方式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2月11日口头审理结束后收到请求人于2007年12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主张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主要是基于在换气装置上设置气泵、气泵座的通气孔及单向阀核心部件;尤其是单向阀与通气孔的配合令气泵在不改变方向的前提下,通过通气孔与气泵的两个气流通道即进气孔与出气孔相通与否而实现。其认为,上述核心部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两个气流通道也是必要的,只是该两个气流通道的具体设置灵活多样,其与单向阀及气泵的结构关系不是唯一的,证据1中的三个具体的实施例结构各不相同,但都是基于一个设计思路,即装置充气时,气泵的进气孔与气囊的外空间相通,排气孔与气囊的内空间相通,而单向阀在气体压力的作用下处于打开状态;在放气时,气泵的排气孔与气囊的外空间相通,进气孔与气囊的内空间相通,而单向阀在外力的作用下处于打开状态。本专利的具体结构的设计思路与证据1相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只是形式结构不同,而解决问题的结构配合实质上相同。证据1的实施例1的气流也是经过马达的。本专利是横向切换通气口,证据1是旋转切换通气口,二者都需要设置辅助标记,也可以通过使用者用手感觉通气口处的吹风与否来判断进气或排气的工作状态。

鉴于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已经充分陈述了上述意见陈述书中的内容,而且专利权人已经当庭作了意见陈述,因此合议组未将请求人于2007年12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证据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证据1的实施例2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证据1的实施例2结合证据1的实施例1中电机的布置方式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的实施例2公开了一种换气装置(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8-27行),包括气泵座1,及容置于气泵座1内的气泵2。气泵座1上设有面板11,面板11下方成型有容置腔112;而气泵座1的侧壁上设有通气孔12,一单向阀13控制通气与否,气泵座1的下方还设有马达容置孔14。气泵2除包括本体21、叶片22及马达23外,还包括换气盖5、换气芯6及马达罩7、以及设于面板11外的手轮27。本体21由罩体217及座体218组成,叶片22容置于座体218与罩体217所形成的空间内,而罩体217上设有进气孔211与排气孔212,进气孔211位于叶片22的轴线上,排气孔212对应的位于叶片22的切线位置。换气盖5及换气芯6容置在面板11下方的容置腔112内,两者的轴线设在罩体217的进气孔211与排气孔212的中间位置;换气芯6的中轴线自上而下成型有喇叭形的通气孔61,同时换气芯6依次自下而上形成三个片体62、63、64,与罩体217接触的第一片体62为二分之一圆,此片体62上方的第二片体63为一凸轮,其长径对应单向阀13,且正好可以顶开单向阀13,第三片体64上设有两拨孔641;换气盖5的中部亦形成有通气孔51,其上还设有凸柱52与换气芯6上的拨孔连接。手轮27与换气盖5固接在一起,其中部开有气孔111与换气盖5及换气芯6的通气孔51、62相通。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实施例2相比,其区别之处在于:本专利的马达座设于底座内接近单向阀的一端,马达座两端具有通风口,马达固定于马达座内,马达驱动杆由马达座的开口延伸到马达座的外侧,出风座固定在马达座的驱动杆向外延伸的一侧,进风座以开口侧与出风座的开口侧相对固定,扇叶设于出风座内,通气座滑移于马达座、出风座、进风座的组合体上,马达座的缺口、出风座的出风缺口及进风座的进风缺口与通气座的开口侧相通并完全覆盖在通气座中。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实施例2相比具有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将马达座、出风座、进风座横向布置,将马达座临近单向阀设置,马达座两端具有通风口,马达座与一开口端相邻侧设有缺口。当进气时,从外界进入的全部气流通过进风座、出风座,然后从马达座的缺口侧进入马达座,并从马达座接近单向阀的一端的通风口排出;排气时,一部分气流从马达座接近单向阀一侧的通风口进入马达座,从远离单向阀一侧的通风口排出后进入出风座,另一部分气流先进入进风座,然后从出风座排出。因此,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具有能够使马达降温的技术效果,避免密闭空间中马达运转过热。证据1的实施例2将马达设置在马达罩中,马达驱动轴上设置扇叶,扇叶的轴线及切线位置分别布置进气孔和排气孔,因此在进气和排气时气流总是在进气孔和排气孔之间进出,气流不会进入到马达罩内,因此证据1的实施例2不能解决本专利所解决的马达散热的技术问题,且其结构也不同于本专利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限定的结构,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的实施例2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在证据1的实施例1中,气泵座1上设有面板11,面板11上开有两个气孔111,气泵还包括中筒24,叶片22为由第一叶片221与第二叶片222组成的叶片组,本体包括座体213及换气罩214组成,第一叶片221设于换气罩214与座体213组成的容置空间内,第二叶片222则设于座体213与马达架25组成的容置空间内;换气罩214侧壁对应第一叶片221中心上部设有进气孔211,中筒24为长筒体,容有第一叶片221及第二叶片222的换气罩214、座体213及马达架25依次容纳于中筒24内,中筒24侧壁上分别开有充气进气孔241、充气排气孔242、放气进气孔243、放气排气孔244,其中充气进气孔241与放气排气孔244分别设有气道245、246,并分别对应面板上的气孔111。放气进气口243、充气排气口242分别与马达所在的气泵座1的空间连通。因此在充排气时,放气进气口243和充气排气口242中总有一个向气泵座1的空间进气或者从中排气,使得马达置于有气流流动的空间中,使得气流能够通过马达,具有散热效果。但是在实施例2中,马达的驱动轴与扇叶相连,进气口211设置在扇叶的轴向远离马达的一侧,马达设置在扇叶的轴线上与进气口相对的另一侧,该进气口和排气口在工作时必须有一个与通气孔61相通,另一个与容置腔112相通,从而气流通向单向阀,因此马达不能安装到有气流通过的容置腔中。如果按照证据1的实施例1那样,将实施例2中的马达罩去除,直接由气泵座1将马达包围起来,气流也不能流经马达。因此实施例1的马达布置方式不能直接应用于实施例2而得到具有散热效果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的实施例1与实施例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当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420029704.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