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压缩机凸头活塞气缸-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制冷压缩机凸头活塞气缸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094
决定日:2008-02-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229753.1
申请日:2000-04-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巴西船用压缩机有限公司北京恩布拉科雪花压缩机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1-01-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百昌
主审员:路传亮
合议组组长:崔峥
参审员:弓玮
国际分类号:F04B5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实质上相同,并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则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00229753.1、名称为“制冷压缩机凸头活塞气缸”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0年04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月31日,专利权人为杨百昌。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用于小型活塞式制冷压缩机中的一种凸头活塞气缸装置,具有气缸、活塞,以及气缸头上的阀板,其特征在于:活塞的头部装有一个凸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凸头活塞气缸装置,其特征是:活塞头部的凸头外径和高度分别小于平阀板上的气阀孔直径和深度。”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巴西船用压缩机有限公司、北京恩布拉科雪花压缩机有限公司(下文统称为请求人)分别于 2005年10月25日和2005年12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均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并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US5149254A、公开日为1992年9月22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8页;

附件2:专利号为US1764953、公开日为1930年6月17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8页;

附件3:专利号为EP0389414B1、公开日为1993年6月9日的欧洲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6页。

结合以上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3之一的技术领域、技术目的和技术方案均相同,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3之一不具备新颖性,从而相对于附件1-3之一或者任意的组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6年4月1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6年5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用于小型活塞式制冷压缩机中的一种凸头活塞气缸装置,具有气缸、活塞,以及气缸头上的平阀板,其特征是:活塞头部有一个凸头,该凸头之外径和高度分别小于平阀板上的气阀孔直径和深度。”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的凸头的直径和高度均小于气阀孔的直径和高度,可以减小余隙而不会消除余隙,而附件1-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均不相同,故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此后,专利权人又于2006年12月22日再次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用于小型活塞式制冷压缩机的一种凸头活塞气缸装置,具有气缸、活塞,以及气缸头上的平阀板,其特征是:活塞头部具有一个凸头,凸头与活塞为一体,该凸头之外径和高度分别小于平阀板上的汽阀孔直径和深度。”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合并口头审理,并于2007年2月1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3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5月31日和2006年12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到庭参加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的过程中,(1)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2)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2和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3)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如对附件1的中文译文有异议,可以在15日内提交相应的中文译文,否则视为对附件1的中文译文无异议;(4)请求人表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或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公开的是凹坑与凸头的相互配合,不能有效的减小余隙容积,本专利的凸头的直径和高度小,有很好的技术效果;附件2和附件3的凸头与阀板孔之间没有间隙,它们的发明目的与本专利也不相同,故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附件1的中文译文。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06年5月31日和2006年12月22日提交了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有关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的规定,故本案审查所针对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附件1是公开日(1992年9月22日)处于本专利申请日(2000年4月22日)之前的美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故合议组认为附件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虽表示对其中文译文有异议,但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相应的中文译文,故合议组以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的中文译文为准进行审查。

3.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经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冷压缩机凸头活塞气缸装置。附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成形活塞的往复式制冷压缩机,其具有气缸14、活塞29以及气缸头上的阀板41,活塞的头部安装有一个凸头,凸头的横截面与阀板上的气阀孔形状相应,其在压缩冲程结束时进入排气口,从而进一步减小余隙容积(参见附件1的中文译文第2页、第20-26行及附图5和6)。可见,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附件1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是通过在活塞头部设置一个凸头以减少余隙容积,并且也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之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活塞头部的凸头外径和高度分别小于平阀板上的气阀孔直径和深度”。合议组认为附件1虽然未在文字上明确地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但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凸头的横截面与阀板上的气阀孔形状相应,其在压缩冲程结束时进入排气口,从而进一步减小余隙容积”和“凸头具有圆锥形侧面和平的端面,其距阀板具有合适的间隙”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凸头的外径和高度小于阀板上气阀孔的直径和深度”这一技术特征,并且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故合议组不再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决定

宣告00229753.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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