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固定式连续搅拌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057
决定日:2008-02-1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70014.7
申请日:2005-03-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摩泰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3-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南京天印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敏飞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王博
国际分类号:B28C 5/10 B28C 7/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中,如果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结合该区别技术特征得出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3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固定式连续搅拌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520070014.7,申请日是2005年3月23日,原专利权人是南京天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南京天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固定式连续搅拌器,包括进料斗总成(7),进料斗总成(7)上设有与储料罐的出口相通的进料口,其特征是进料斗总成(7)的一端活动连接有动力装置(1),其另一端活动连接有搅拌器总成(10),搅拌器总成(10)上设有出料口(17),在搅拌器总成(10)靠近进料斗总成(7)的一端上设有与其内腔相通的进水口(18);进料斗总成(7)中安装有带有螺旋式叶片(801)的推进轴(8),推进轴(8)的一端通过连轴器(6)与动力装置(1)的输出轴活动连接,其另一端设有插孔,位于搅拌器总成(10)中的带有搅拌叶片(101)的搅拌轴(102)的一端插入该插孔中,搅拌轴(102)的另一端间隙支承在固定在搅拌器总成(10)上的出料口(17)附近的轴承(12)中,搅拌轴(102)、推进轴(8)、动力装置(1)的输出轴三轴活动套接后作为固定式连续搅拌器的主轴呈同轴线布置,其一端由动力装置(1)支承,另一端由轴承(12)间隙支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式连续搅拌器,其特征是所述的动力装置(1)或为低速电机或为带动减速器的电机,它通过法兰总成(2)、(3)与进料斗总成(7)相连,法兰总成(2)的一边与法兰总成(3)的一边通过铰链(14)铰接,另一连通过锁扣组件(15)压紧在法兰总成(3)上;法兰总成(2)与动力装置(1)固定相连,法兰总成(3)与进料斗总成(7)固定相连,在法兰总成(3)的内侧连接有防尘用的挡板(5),在挡板(5)与法兰(3)之间安装有密封用橡胶垫(4);连轴器(6)的一端穿过法?°总成(2)、(3)与作为动力装置(1)输出的输出轴固定相连,其另一端套装在推进轴(8)的一端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固定式连续搅拌器,其特征是所述的连轴器(6)与推进轴(8)相连的一端设有与推进轴(8)上的连接销相配的带有圆滑过渡段的槽口(601)。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式连续搅拌器,其特征是所述的进料斗总成(7)由相通的落料腔(701)和推进腔(702)组成,且推进腔(702)的腔径小于落料腔(701)的腔径。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式连续搅拌器,其特征是所述的进料斗总成(7)的一端与搅拌器总成(10)的一端通过相应的铰轴(19)及锁扣组件(15)活动相连。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式连续搅拌器,其特征是所述的搅拌器总成(10)的出料口(17)上活动连接有出料口总成(11),二者通过锁扣组件(20)实现可拆卸式连接,轴承(12)固定安装在出料口总成(11)的内壁上。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式连续搅拌器,其特征是所述的进水口(18)的轴心线与搅拌器总成(10)中心水平面的夹角α等于15~60度。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式连续搅拌器,其特征是所述的搅拌轴(102)插入推进轴(8)的一端由锥体部分(103)、圆柱部分(104)组成,圆柱部分还连接有销轴(105),相应地推进轴(8)上的插孔也由锥孔部分、柱孔部分组成,其端部开有插装销轴(105)的槽口。”
针对上述专利权,摩泰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3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13份附件证据:
附件1:本专利说明书;
附件2:美国US4449826号专利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84年5月22日(对比文件1);
附件3:附件2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34页;
附件4:美国US4223996号专利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80年9月23日(对比文件2);
附件5:附件4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9页;
附件6:美国US4256217号专利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81年3月17日(对比文件3);
附件7:附件6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9页;
附件8:德国DE7240026号专利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73年2月21日(对比文件4);
附件9:附件8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7页;
附件10:德国DE3104751C2号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86年10月30日(对比文件5);
附件11:附件10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2页;
附件12:德国DE3013280C2号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83年11月17日(对比文件6);
附件13:附件13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3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2实质上相同,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虽然在对比文件2和3中没有记载防尘用的挡板和挡板与法兰之间的密封橡胶圈,但是使用挡板和密封橡胶圈是本领域人员熟知的技术,而且没有给本专利带来不可预料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已经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都已经公开,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5、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5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6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8全部技术方案,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请求,并于2007年4月19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1、2、3、7删除,同时将原权利要求1、2、3、7合并后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但将原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或为带动减速器的电机”改为“或为带减速器的电机”。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固定式连续搅拌器,包括进料斗总成(7),进料斗总成(7)上设有与储料罐的出口相通的进料口,其特征是进料斗总成(7)的一端活动连接有动力装置(1),其另一端活动连接有搅拌器总成(10),搅拌器总成(10)上设有出料口(17),在搅拌器总成(10)靠近进料斗总成(7)的一端上设有与其内腔相通的进水口(18),该进水口(18)的轴心线与搅拌器总成(10)中心水平面的夹角α等于15~60度;进料斗总成(7)中安装有带有螺旋式叶片(801)的推进轴(8),推进轴(8)的一端通过连轴器(6)与动力装置(1)的输出轴活动连接,该连轴器(6)与推进轴(8)相连的一端设有与推进轴(8)上的连接销相配的带有圆滑过渡段的槽口(601),推进轴(8)的另一端设有插孔,位于搅拌器总成(10)中的带有搅拌叶片(101)的搅拌轴(102)的一端插入该插孔中,搅拌轴(102)的另一端间隙支承在固定在搅拌器总成(10)上的出料口(17)附近的轴承(12)中,搅拌轴(102)、推进轴(8)、动力装置(1)的输出轴三轴活动套接后作为固定式连续搅拌器的主轴呈同轴线布置,其一端由动力装置(1)支承,另一端由轴承(12)间隙支承;所述的动力装置(1)或为低速电机或为带减速器的电机,它通过法兰总成(2)、(3)与进料斗总成(7)相连,法兰总成(2)的一边与法兰总成(3)的一边通过铰链(14)铰接,另一连通过锁扣组件(15)压紧在法兰总成(3)上;法兰总成(2)与动力装置(1)固定相连,法兰总成(3)与进料斗总成(7)固定相连,在法兰总成(3)的内侧连接有防尘用的挡板(5),在挡板(5)与法兰(3)之间安装有密封用橡胶垫(4);连轴器(6)的一端穿过法兰总成(2)、(3)与作为动力装置(1)输出的输出轴固定相连,其另一端套装在推进轴(8)的一端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式连续搅拌器,其特征是所述的进料斗总成(7)由相通的落料腔(701)和推进腔(702)组成,且推进腔(702)的腔径小于落料腔(701)的腔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式连续搅拌器,其特征是所述的进料斗总成(7)的一端与搅拌器总成(10)的一端通过相应的铰轴(19)及锁扣组件(15)活动相连。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式连续搅拌器,其特征是所述的搅拌器总成(10)的出料口(17)上活动连接有出料口总成(11),二者通过锁扣组件(20)实现可拆卸式连接,轴承(12)固定安装在出料口总成(11)的内壁上。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式连续搅拌器,其特征是所述的搅拌轴(102)插入推进轴(8)的一端由锥体部分(103)、圆柱部分(104)组成,圆柱部分还连接有销轴(105),相应地推进轴(8)上的插孔也由锥孔部分、柱孔部分组成,其端部开有插装销轴(105)的槽口。”
同时,针对原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主轴与驱动电机的连接与本专利的连接方式完全不同,它实际上是一个整体式结构,与本专利的三段分段式活动连接的结构相比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2未公开进水口的及其位置,也未公开电机输出轴与搅拌轴的连接结构,而且从图上也无法看出是插接式结构,同时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搅拌轴的支承方式,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2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防尘挡板及橡胶垫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从对比文件4中不能直接推导出连接件8的槽-销钉联轴节结构与本专利相同,而且它不具备本专利所特有的圆滑过渡的槽口,而槽口使得本专利拆装时自动对准功能得到大大提高,因此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进水口的位置,更未给其安装角度作出任何限度,对比文件5是一种带有二种或二种以上原料输入口的搅拌器,可认为进水口紧邻进料口,而且注水口前也没有设置相应的推进腔,因此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5、6同样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9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0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合议组于同一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2、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合议组当庭将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给专利权人。合议组经审查后当庭告知双方本次口头审理以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事实、证据为: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6中公开。请求人当庭补充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证据、范围和证据组合形式。请求人当庭放弃对比文件4和5。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6的真实性、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4、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和2组合)。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中的进水口角度、带有圆滑过渡段的槽口、低速电机或带动减速器的电机以及在法兰总成(3)的内侧连接有防尘用的挡板(5),在挡板(5)与法兰(3)之间安装有密封用橡胶垫(4)在对比文件1-3、6中都没有被公开。槽口在任何一篇对比文件中均没有被公开但认为是现有技术。低速电机或带减速器的电机没有被目前任何一篇对比文件公开。法兰安装有橡胶垫没有被公开,但密封橡胶圈是本领域人员熟知的技术没有特殊的效果。对比文件1第13栏第56行端壁(14)可以构成挡板,所以挡板被对比文件1公开。出水口的角度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写明特殊的效果。没有间隙支承的特殊的技术效果。密封橡胶垫已经是现有技术没有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至少有进水口的角度,间隙支承,圆滑过渡端槽口,法兰内侧加挡板加橡胶垫没有被所有对比文件1-6公开。5、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2、3的组合)。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公开的内容同上述内容,对比文件3公开了法兰。6、请求人当庭提出权利要求1中的圆滑过渡段槽口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没有清楚的描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由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是请求人当庭提出的无效理由,超出了期限,因此不应当被接受。附图是示意图。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从文字描述就能清楚知道,所以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7、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图1及第10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8、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9、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图1、4及第16栏下面一段公开。10、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中图6、7公开及说明书第8页公开。说明书第8页都清楚的说明了销钉和销拴是怎样穿过连轴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1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1、2、3、7删除,同时将原权利要求1、2、3、7合并后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但将原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或为带动减速器的电机”改为“或为带减速器的电机”。专利权人为了克服上述对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也进行了修改而不符合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缺陷,又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相对于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仅是将特征“或为带减速器的电机”改为“或为带动减速器的电机”,从而使得该特征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记载相同。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相对于授权文本所做的修改仅是以删除和合并的方式进行的,这样的修改方式符合审查指南有关修改权利要求的相关规定,因此合议组接受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固定式连续搅拌器,包括进料斗总成(7),进料斗总成(7)上设有与储料罐的出口相通的进料口,其特征是进料斗总成(7)的一端活动连接有动力装置(1),其另一端活动连接有搅拌器总成(10),搅拌器总成(10)上设有出料口(17),在搅拌器总成(10)靠近进料斗总成(7)的一端上设有与其内腔相通的进水口(18),该进水口(18)的轴心线与搅拌器总成(10)中心水平面的夹角α等于15~60度;进料斗总成(7)中安装有带有螺旋式叶片(801)的推进轴(8),推进轴(8)的一端通过连轴器(6)与动力装置(1)的输出轴活动连接,该连轴器(6)与推进轴(8)相连的一端设有与推进轴(8)上的连接销相配的带有圆滑过渡段的槽口(601),推进轴(8)的另一端设有插孔,位于搅拌器总成(10)中的带有搅拌叶片(101)的搅拌轴(102)的一端插入该插孔中,搅拌轴(102)的另一端间隙支承在固定在搅拌器总成(10)上的出料口(17)附近的轴承(12)中,搅拌轴(102)、推进轴(8)、动力装置(1)的输出轴三轴活动套接后作为固定式连续搅拌器的主轴呈同轴线布置,其一端由动力装置(1)支承,另一端由轴承(12)间隙支承;所述的动力装置(1)或为低速电机或为带动减速器的电机,它通过法兰总成(2)、(3)与进料斗总成(7)相连,法兰总成(2)的一边与法兰总成(3)的一边通过铰链(14)铰接,另一连通过锁扣组件(15)压紧在法兰总成(3)上;法兰总成(2)与动力装置(1)固定相连,法兰总成(3)与进料斗总成(7)固定相连,在法兰总成(3)的内侧连接有防尘用的挡板(5),在挡板(5)与法兰(3)之间安装有密封用橡胶垫(4);连轴器(6)的一端穿过法兰总成(2)、(3)与作为动力装置(1)输出的输出轴固定相连,其另一端套装在推进轴(8)的一端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式连续搅拌器,其特征是所述的进料斗总成(7)由相通的落料腔(701)和推进腔(702)组成,且推进腔(702)的腔径小于落料腔(701)的腔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式连续搅拌器,其特征是所述的进料斗总成(7)的一端与搅拌器总成(10)的一端通过相应的铰轴(19)及锁扣组件(15)活动相连。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式连续搅拌器,其特征是所述的搅拌器总成(10)的出料口(17)上活动连接有出料口总成(11),二者通过锁扣组件(20)实现可拆卸式连接,轴承(12)固定安装在出料口总成(11)的内壁上。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式连续搅拌器,其特征是所述的搅拌轴(102)插入推进轴(8)的一端由锥体部分(103)、圆柱部分(104)组成,圆柱部分还连接有销轴(105),相应地推进轴(8)上的插孔也由锥孔部分、柱孔部分组成,其端部开有插装销轴(105)的槽口。”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2、3、6均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3、6的真实性、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并且对比文件1、2、3、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2、3、6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2、3、6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由于请求人放弃对比文件4、5,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4、5不再进行评述。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请求人当庭提出权利要求1中的圆滑过渡段槽口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没有清楚的描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由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是请求人当庭提出的无效理由,超出了期限,因此不应当被接受。
本案中,专利权人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并指出请求人可以在口头审理当庭对此进行答复。专利权人在口审当庭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合议组经审查后当庭确认其为口头审理的基础,请求人遂针对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口头审理当庭提出了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并对上述无效理由进行了具体说明。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将原权利要求1、2、3、7合并而得,因此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属于以合并方式的修改。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中的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I)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当庭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予以接受。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圆滑过渡段槽口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没有清楚的描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清楚的记载了“为便于与推进轴8的连接,在连轴器6与推进轴8相连的一端上设有与推进轴8上的连接销相配的带有圆滑过渡段的槽口601(如图10所示),该槽口601使得其对中更为快速方便”,由说明书中的上述文字记载可知,在连轴器上设置有与推进轴上的连接销相配的槽口,为了实现推进轴的连接销与槽口快速对中,而使槽口带有圆滑过渡段。从而仅从说明书中文字记载的“带有圆滑过渡段的槽口”,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常识就能够清楚知道如何实现具有上述功能的结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权利要求1中的圆滑过渡段槽口进行了清楚的描述,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也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中的圆滑过渡段槽口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没有清楚的描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合议组认为,在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中,如果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结合该区别技术特征得出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6中公开。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固定式连续搅拌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灰浆等的制备设备,包括扩散室3,扩散室3上设有漏斗用于进料,扩散室的一端连接有原动机4,其另一端活动连接有辅助混合装置8,辅助混合装置上设有出口17,在辅助混合装置靠近扩散室的一端上设有与其内腔相通的液体入口9,原动机的水平输出轴5伸入扩散室内,水平输出轴带有螺旋式叶片,水平输出轴有一个沿轴向延伸、且超过辅助混合装置8的独立外伸段5a,它通过一个联轴节10与水平输出轴5的主体部分相连,端壁14的外侧与支承件16的托架15相连,支承件能够以旋转方式支承外伸段5a的前端部分,水平输出轴5与独立外伸段5a同轴线布置。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其区别在于:进料斗总成的一端活动连接有动力装置,进水口的轴心线与搅拌器总成中心水平面的夹角α等于15~60度,推进轴的一端通过连轴器与动力装置的输出轴活动连接,该连轴器与推进轴相连的一端设有与推进轴上的连接销相配的带有圆滑过渡段的槽口,推进轴的另一端设有插孔,位于搅拌器总成中的带有搅拌叶片的搅拌轴的一端插入该插孔中,搅拌轴的另一端间隙支承在固定在搅拌器总成上的出料口附近的轴承中;所述的动力装置或为低速电机或为带动减速器的电机,它通过法兰总成2、3与进料斗总成相连,法兰总成2的一边与法兰总成3的一边通过铰链铰接,另一连通过锁扣组件压紧在法兰总成上;法兰总成2与动力装置固定相连,法兰总成3与进料斗总成固定相连,在法兰总成3的内侧连接有防尘用的挡板,在挡板与法兰之间安装有密封用橡胶垫;连轴器的一端穿过法兰总成2、3与作为动力装置输出的输出轴固定相连,搅拌轴另一端套装在推进轴8的一端上。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固体与液体成分的混合设备,电动机3A与第一段7之间活动连接,第一段内的转轴11与电动机的输出构件之间通过联轴节111活动连接,电动机3A通过法兰33、32与第一段相连,法兰33的一边通过锁定装置30压紧在法兰32上,法兰33与电动机相连,法兰32与第一段7相连,联轴节111的一端与电动机的输出构件相连,转轴11经由一个可拆式联轴节121驱动转轴21,中间段9通过法兰23、24与混合室5相连,法兰23的一边与法兰24的一边通过铰链16铰接,法兰23的另一边通过锁定装置22压紧在法兰24上。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灰浆与类似物质的位置可调式贮存及输送设备,连接构件13构成料仓状容器3的出口部分6。在连接构件13远离容器3其它部分的末端配有另外一个法兰15或类似的联接部分,最好使其与连接构件13采用刚性连接,此外,还配有一个附加法兰16或类似装置,它大体上与法兰15对应。
虽然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端壁14可以构成挡板,但是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端壁14为辅助混合装置8的端壁,其外侧与支承件16的托架15相连,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挡板位于连接进料口总成7与动力装置的法兰总成3的内侧,用于防止进料口总成内的砂料进入动力装置,从而避免对其造成损害。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挡板与对比文件1中的端壁的位置不同,其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由此可见,即使将对比文件1、2、3结合起来,至少还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进水口的轴心线与搅拌器总成中心水平面的夹角α等于15~60度,在法兰总成的内侧连接有防尘用的挡板,在挡板与法兰之间安装有密封用橡胶垫,同时对比文件1-3均没有给出得出上述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于使进水口的轴心线与搅拌器总成中心水平面成一定角度,以及在法兰总成3的内侧连接有防尘用的挡板,取得了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促进水与进料充分混合的有益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或者对比文件1、2和3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2和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4均引用权利要求1,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2和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2和3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请求人用对比文件6仅是证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2和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6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2、3和6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维持200520070014.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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