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水泵自动控制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051
决定日:2008-02-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017382.0
申请日:2005-06-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温岭市环力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赵军彪
主审员:吴赤兵
合议组组长:钱亦俊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0-05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九条
决定要点: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二者整体形状以及进水口、电线进出口等设计均基本相同,不同点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二者的差别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在视觉上产生显著的影响。本专利和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06年2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530017382.0号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是“水泵自动控制器”,申请日是2005年6月2日,专利权人是赵军彪。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温岭市环力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8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在先申请的200430056099.4号外观设计专利相比,在整体形状或局部细节均全部相同,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请求人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是本专利著录项目信息页及图片复印件1页;
附件2是200430056099.4号外观设计著录项目信息页及图片复印件1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规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11月21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告知专利权人如逾期不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指出如对本案合议组人员有回避请求的,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天内提交书面请求书,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3月16日向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告知请求人:在本案的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认为本专利与200430056099.4号专利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两者虽然属于同类的发明创造,但因200430056099.4号专利属于他人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在先设计,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七章第3.2节的规定,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请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壹个月内答复,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变更为“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2007年3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日为2007年4月3日)请求人递交了意见陈述书,将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变更为: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4月16日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专利权人,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壹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提交的证据,及请求人变更无效宣告理由的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始终未作出任何答复。
在以上审理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中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200430056099.4号外观设计的著录项目信息页及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本案合议组经核实,该附件2内容与该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原件一致。该专利的申请日是2004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日是2005年7月20日,授权公告号是CN3462084,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水泵压力控制器(BSK-2.1)”(下称在先设计),专利权人是陈仁德。专利权人与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不相同,该专利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5年6月2日),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申请日,属于本专利的在先申请,可适用专利法第九条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所示的产品均是控制器的外观设计,属相同种类的产品,可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性的比较。
3.本专利包括7幅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从各视图观察,其整体形状大致呈长方体,控制器主体外壳表面有一斜切面,斜切面两侧壳体设计有带护套的电线孔,,控制器主体(主视图)的中部偏下设计有一圆形进水口,其周围有安装圈及底版。(详见本专利附图)
4.在先设计外观设计包括6幅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从各视图观察,其整体形状大致呈长方体,控制器主体外壳表面有一斜切面,斜切面两侧壳体设计有电线孔(未带护套),控制器主体(后视图)的中部偏上有一带弯接头的进水口,其周围有安装圈及底版。(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观察二者整体形状以及进水口、电线孔安装圈等设计及位置基本相同,不同点仅在于本专利电线孔带护套,在先设计进水口带有一弯接头,其不同点属于局部细微的差别,二者的差别对于控制器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九条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对外观设计专利而言,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530017382.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立体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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