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压缩天然气分配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070
决定日:2008-02-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2001-03-16
申请(专利)号:02803740.5
申请日:2002-03-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四川金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0-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新气体公司
主审员:张琪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陆传亮
国际分类号:F17C 1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替换或常规技术的选择,且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02803740.5、名称为“压缩天然气分配系统”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新气体公司,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3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01年3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2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向外部压力容器中分配压缩天然气的燃料输送系统,包含:
储存器,带有泵吸入管和回流管;
水力流体,包含在储存器中;
至少一个罐,它包括含有压缩天然气的内腔、气门和水力流体活门,每个罐与内腔中贮存的气体以流体方式连通;
软管,与气门相连,用于连接外部压力容器;和
泵,与泵吸入管连接,用于将水力流体从储存器泵送至水力流体活门,然后使之与内腔中贮存的气体发生物理接触,使得气体从气门经软管流动然后进入外部压力容器时,气门处的压力保持在规定的最小值;
控制阀,其允许水力流体在全部气体被分配后返回储存器;和
分离装置,其释放夹带在返回储存器的水力流体中的任何气体。
2、权利要求1的燃料输送系统,其中水力流体是不与气体混合的那一类型。
3、权利要求1的燃料输送系统,其中分离装置位于储存器中。
4、权利要求1的燃料输送系统,其中分离装置释放分离的气体进入储存器的上部。
5、权利要求1的燃料输送系统,还包括储存器中的测量阀,它决定了何时从储存器泵出一定量的水力流体。
6、权利要求5的燃料输送系统,其中所述一定量水力流体的量与罐的容量一样。”
针对上述专利权,四川金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6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5884675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9年3月23日,共11页;
附件2:化学工业出版社于1983年7月出版的《机械设计手册》下册 液压传动和气动第二版(修订)的封面、版权页、包括标题“第三章 液压基本回路”的那页和第32页的复印件,共4页(以下称证据2)。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7年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5884675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99年3月23日,共14页(以下称证据1);
附件4:专利号为5454408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95年10月3日,共26页(以下称证据3);
附件5:机械工业出版社于1974年5月出版的《活塞式压缩机设计》的封面、版权页、第413-415页的复印件,共5页(以下称证据4);
附件6:《压缩机技术》编辑部于2000年4月22日出版的《压缩机技术》的版权页、第38-41、43页的复印件,共6页(以下称证据5);
附件7:《压缩机技术》编辑部于2000年2月22日出版的《压缩机技术》的版权页、第3页的复印件,共2页(以下称证据6);
附件8:本专利的PCT/CN501表的首页、本专利的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本的权利要求书第1-3页、在本专利实实质审查阶段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权人针对上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复印件,共10页(以下称证据7);
附件9:机械工业出版社于1982年9月出版的《机械工程手册》第6卷 机械设计(三)的封面、版权页、第34-8、34-9页的复印件,共4页(以下称证据8)。
在这份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任何关于“分离装置”的结构特征的描述和控制阀的结构、安装部位、工作原理的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分离装置,其释放夹带在返回储存器的水力流体中的任何气体”与说明书中的相应描述“分离装置使储存器中任何夹带的CNG释放出来”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3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发明没有证据1中的隔板并且具有证据1中所没有的分离装置,证据2中也没有涉及通过水力流体来分散气体的内容,其中披露的平衡回路结构也不同于本发明的罐结构,因而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8月29日将请求人于2007年7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和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并于2007年10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1月2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陈述意见。
针对请求人于2007年7月10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下述附件作为反证:
附件1:公开号为US2004/0238179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04年12月2日,共21页(以下称反证1);
附件2:证据1的中文译文,共10页(以下称反证2);
附件3:证据3的中文译文,共15页(以下称反证3)。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均给出了充分的说明,本发明中的分离装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并且说明书对于控制阀也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因而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水力流体仅仅与CNG接触,因而权利要求1中的“分离装置,其释放夹带在返回储存器的水力流体中的任何气体”应当相应地理解为其所夹带的是CNG气体,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证据3中应用隔板将水力流体与CNG隔开,不可能出现夹带CNG的情况,因而不会寻求现有技术中的分离手段来进行气-液分离,并且证据5、6和8中也缺乏与证据3进行结合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6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31日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15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附件10??化学工业出版社于1983年7月出版的《机械设计手册》下册 液压传动和气动第二版(修订)的第592、593页的复印件(以下称为证据9)??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在该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都没有清楚、完整地说明“分离装置”,因而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CNG中可能含有不同的其他气体成分,因此需要对其他气体进行分离,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证据3中明确记载了液体直接与存储的压缩天然气接触,因此专利权人在之前的意见陈述书中的观点“证据3中的技术方案是采用隔板将水力流体与CNG相隔开”是错误的,并且在液压系统中存在气体时设置气液分离装置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9中记载的隔板就是一种气液分离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将该意见陈述书当庭转交给专利权人。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2、4、8、9的原件,但未出示证据5、6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证据1-4、8、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5、6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同时对证据1、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认为证据1中文译文中的“工作液”应翻译成“液压流体”,对证据1、3中文译文的其他内容无异议,请求人对此表示认可。专利权人当庭放弃反证1-3。请求人确认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请求人主张: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证据使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其中软管被证据1公开,分离装置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6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或被证据3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关于“分离装置”和“控制阀”的结构特征,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分离装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的,在说明书中对控制阀进行了清楚的说明;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的技术方案不同,因而具有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意见与之前提交的书面意见相同。针对请求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在7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清楚记载了发明的技术方案;压缩天然气本身就是一种混合物,从说明书和附图中可以看出水力流体仅仅与CNG接触,应当理解其所夹带的是CNG气体,因此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内容“分离装置,其释放夹带在返回储存器的水力流体中的任何气体”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一致,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证据3没有披露利用水力流体保持分配CNG压力和利用残余CNG将水力流体完全排放的内容,证据1、3、8、9中没有教导或暗示安装分离装置,附件9中的隔板无法起到本发明的分离装置的作用,权利要求5限定了储存器中的测量阀,其比证据3中的浮子等感应装置更经济,使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具备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3、8、9中也没有相应的教导,因而权利要求1-6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和证据3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2、8、9是技术手册的复印件,证据4是杂志的复印件,它们都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4、8、9的真实性无异议,仅仅认为证据1中文译文中的“工作液”应翻译成“液压流体”,对证据1、3中文译文的其他内容无异议,请求人对此也表示认可,故合议组以专利权人修改后的中文译文为基础进行审查,合议组经核实对它们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作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故它们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证据5、6是杂志的复印件,由于请求人并未提交或出示过证据5、6的原件,且专利权人对证据5、6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合议组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即合议组对证据5、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合议组对该证据5、6不予考虑。
证据7是本专利的PCT/CN501表的首页、本专利的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本的权利要求书第1-3页、在本专利实实质审查阶段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权人针对上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复印件,并非公开出版物,其中没有披露任何与本专利相关的技术内容,故证据7中的内容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合议组对其不予考虑。
反证1-3已被专利权人放弃作为证据使用,故合议组对反证1-3不予考虑。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1.3节中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关于“分离装置”和“控制阀”的结构特征,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3-24行中明确记载了“分离装置44使储存器18中任何夹带的CNG释放出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中对分离装置所起作用的说明,能知悉本专利中的分离装置是用来使气体和液体分离的装置,而这种用来使气体和液体分离的装置在本领域中是公知常识,其具体结构在本领域中是公知的,例如证据4和证据9即可作为佐证,在证据4第413页中披露的液气分离器和证据9第593页第1行中披露的隔板就都是用于使气体和液体分离的装置,因而,没有在说明书中记载分离装置的具体结构不会造成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对于控制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了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之后,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阀是指说明书中的可逆流动阀26、28、30,而在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5-6行描述了可逆流动阀26、28、30的位置,说明书第3页第22行、第4页第1-2行描述了可逆流动阀的操作方式,在本专利附图1中可以看出可逆流动阀26、28、30是三位四通阀,并且附图1中还明确示出了可逆流动阀26、28、30在各个位置上的连通情况,因而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控制阀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没有在说明书中记载控制阀的具体结构不会造成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因此,对于请求人有关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分离装置,其释放夹带在返回储存器的水力流体中的任何气体”与说明书中的相应描述“分离装置使储存器中任何夹带的CNG释放出来”不一致;CNG中可能含有不同的其他气体成分,因此需要对其他气体进行分离,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内容可知,水力流体在从高压储瓶返回到储存器之前只接触压缩天然气(即CNG),而不与外界环境接触,因而夹带在水力流体中返回储存器的气体只能是压缩天然气,说明书中的相应描述“分离装置44使储存器18中任何夹带的CNG释放出来”也说明了分离装置所释放的气体为CNG,根据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并且也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是向外部压力容器中分配压缩天然气的燃料输送系统,其中明确限定了所分配的气体是压缩天然气,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分离装置,其释放夹带在返回储存器的水力流体中的任何气体”中的气体应被解释为CNG气体,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应地,权利要求2-6也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对于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证据使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其中软管被证据1公开,分离装置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6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或被证据3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3公开了一种压缩天然气的可变容积储存和配气设备,其包括4个容纳天然气的储罐22a-d,每个储罐的底座都设置了排液口39a-d,每个排液口通过单独的供液和回流管线40a-d、42a-d分别与液压液体储存器48和液压泵50的高压侧两者连通,储存器48还连接到液压泵50的低压侧,泵50运行时,液压液体从储存器48抽出,并输送到供给管线42a-d,其中液压液体与所存储的压缩天然气直接接触;为给固定容积的车辆储罐64充气,控制器12首先把充气管线32上的阀门34和阀门30b打开,由于压缩天然气流入车辆储罐64,储罐22b内的压力迅速下降,直至两个储罐64、22b内的压力平衡为止,储罐22b内的压力降到最高充气压力以下时,控制界面使阀门46b打开,并启动液压泵50,由于液压液体进入储罐22b,容纳压缩天然气区域的容积缩小,从而提高储罐的压力和迫使压缩天然气进入固定容积的车辆储罐64,可使用在流量大得多的情况下能输送液体的泵50,充气作业期间,从压力传感器56b收到的信号表示压力超过最高充气压力时,控制界面关闭阀门46b和停液压泵50,如果所显示的储罐22b压力此时降到最高充气压力以下,则控制器12使阀门46b重新打开,并重新启动泵50,直到阀门46b关闭和泵50停车后,所指示的储罐22b压力不降到最高充气压力以下为止;在充完气后储罐充满液压液体时,控制界面使阀门44a打开,将储罐与液压液体储存器连接起来,液压液体经回流管线流出储罐(见证据3说明书中文译文第5页第3、5、6段,第6页第3、4段,第7页第5段-第8页第1段以及附图1),另外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储罐22a、22b和22c、22d分别通过管线28a、28b和28c、28d以及充气管线32、33和接头36、37与车辆储罐64、66相连。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证据3中的储罐、液压液体、排液口、车辆储罐、阀门分别相应于本专利的罐、水力流体、水力流体活门、外部压力容器、控制阀,其作用是相同的,只是名称的表述不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1)限定将储罐的气门和外部压力容器连接起来的管线为软管,2)分离装置,其释放夹带在返回储存器的水力流体中的任何气体。
证据1披露了一种用于将压缩天然气供给车辆的燃料供给系统,其中披露了用柔性软管60a、软管管路60和柔性软管68将存储压缩天然气的气缸和与车辆燃料箱啮合用以添加燃料的喷嘴70连接起来(见证据1说明书中文译文第4页第8、9、18行以及附图1)。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且证据1中的柔性软管60a、软管管路60和柔性软管68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的软管相同,也是用于将存储压缩天然气的气缸和车辆的燃料箱连接起来,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在证据1中披露。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1)液压回路里的空气应完全清除掉,用分离装置消除液压系统中的气体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公知常识性的证据9即可作为佐证,在证据9中披露了油箱吸入侧和回油侧要用隔板隔开以达到消除气泡的目的(见证据9第593页第1行),其中的隔板即为一种用来将液体中的气体分离出来的分离装置;(2)证据3中所披露的压缩天然气的可变容积储存和配气设备属于一种液压系统,其中所使用的液压液体是例如液压油之类的液体,其工作原理是将存储器中的液压液体输送到储罐中来将储罐中的压缩天然气压入车辆储罐中,并在储罐中的压缩天然气耗尽之后,打开储罐与存储器之间的阀门以允许液压液体返回到存储器中;通过阅读证据3中披露的内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普通常识容易分析出,一方面由于储罐中的压力可以高达3000磅/平方英寸,比存储器中的压力高得多,而压力越大,气体在液体中的溶解度就越大,所以当液压液体返回到存储器中时,由于压力的降低,溶解在液压液体中的一部分气体会释放出来,另一方面,在液压液体返回到存储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少量天然气随着液压液体一起回到存储器中,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都知道,在液压系统中应降低油液中的气体含量,否则容易产生气穴现象,导致在液压系统中产生噪声、振动、气蚀等不利现象,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临证据3所披露的设备中存在的“返回存储器的液压液体中包含气体”的技术问题时,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需要在证据3所披露的设备中增加一个分离装置以将夹带在返回存储器的液压液体中的气体释放出来。
综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可以很容易地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是“水力流体是不与气体混合的那一类型”。该特征已被证据3公开(见证据3说明书中文译文第5页第6段第1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4从属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和4所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分别是“分离装置位于储存器中”和“分离装置释放分离的气体进入储存器的上部”。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分离装置设置位置所进行的一种常规选择,这种选择不需花费任何创造性的劳动,而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只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和4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是“还包括储存器中的测量阀,它决定了何时从储存器泵出一定量的水力流体”。在证据3中披露了每个储罐都包含一个压力传感器56a-d和一个连接到浮子60a-d的密封液位指示电位计58a-58d,浮子随着储罐22a-d内液压液体的液位升降,导致电位计58a-d所产生的信号成比例地变化(见证据3说明书中文译文第5页最后一段),在证据3说明书中文译文第7页倒数第4-3行中还例举了液位传感电位计58b的工作方式:把液位传感电位计58b产生的信号与最初的读数进行对比,以便通过容积流量计确定输送到车辆储罐64的压缩天然气总质量。从证据3中披露的内容可以知悉,证据3中的浮子60a-d和密封液位指示电位计58a-58d所起作用实际上与本专利中的测量阀相同,都是通过测量液面的高度来得到从存储器泵出的流体数量或从储罐排出的压缩天然气数量,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证据3中的浮子60a-d和密封液位指示电位计58a-58d是设置在储罐中,而本专利中的测量阀设置在存储器中,但这种设置位置上的改变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设置位置所作出的一种常规选择,不需花费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将测量阀设置在存储器中只是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采用的惯用手段,例如汽车油箱中就设有这种测量阀来测量汽油高度从而得到剩余油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5,其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是“所述一定量水力流体的量与罐的容量一样”。但该附加技术特征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水力流体的量所进行的一种常规选择,并且这种选择没有给本专利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决定
宣告02803740.5号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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