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靛蓝经纱制筒工艺及其制筒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071
决定日:2008-02-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20991.2
申请日:2003-03-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众恒染整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9-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祁江汀
主审员:祁轶军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宋鸣镝
国际分类号:B65H54/20,54/24,59/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另一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将上述现有技术结合起来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项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显著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9月7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03120991.2、名称为“靛蓝经纱制筒工艺及其制筒机”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3月27日,专利权人为祁江汀。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靛蓝经纱制筒工艺,其特征是:将已经卷绕在经轴(1)上的靛蓝片纱(2)经过送纱机构(3)送出,经分纱装置(4)分成多个单纱(2),进入张力补偿储纱自停装置(5),到达无摩擦旋转式换向张力器(6)换向后,进入筒子卷绕机构(7),通过槽筒(71)与绕纱管(72)摩擦传动,卷绕成筒子纱,送纱速度由控制部份控制,根据绕纱管(72)的转速对控制部份的信息反馈,通过改变送纱机构(3)的电动机(31)的转速来改变送纱速度,使送纱速度与卷绕速度成比例关系。
2.一种靛蓝经纱制筒机,其特征是:由送纱机构(3)、分纱装置(4)、张力补偿储纱自停装置(5)、无摩擦旋转式换向张力器(6)和筒子卷绕机构(7)组成,还具有控制部份,片纱(2)经过送纱机构(3)送出,经分纱装置(4)分成多个单纱(2),进入张力补偿储纱自停装置(5),到达无摩擦旋转式换向张力器(6)换向后,进入筒子卷绕部件(7)卷绕成筒子纱,送纱速度与卷绕速度由控制部份控制。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靛蓝经纱制筒机,其特征是:所述送纱机构(3)由电动机(31)、减速器(32)、送纱辊(33)和橡胶压纱辊(34)组成,电动机(31)经减速器(32)减速后驱动圆柱形送纱辊(33)转动,送纱辊(33)与另一个橡胶压纱辊(34)表面作滚动接触,送纱辊(33)和橡胶压纱辊(34)将片纱(2)夹持,利用送纱辊(33)和橡胶压纱辊(34)相互之间的摩擦力将片纱(2)从经轴(1)上牵拉送出。
4.根据权利要求2所示的靛蓝经纱制筒机,其特征是:所述张力补偿储纱自停装置(5)由至少一个自停装置组成,每个自停装置由导纱瓷件(51)、金属平衡杆(52)、导纱棒(53)、平衡杆轴(54)、导电铜棒(55)、塑料绝缘支架(56)组成,导纱瓷件(51)与金属平衡杆(52)固定连接,并可绕平衡杆轴(54)转动,导纱棒(53)设置在平衡杆轴(54)上方,导电铜棒(55)设置在平衡杆轴(54)下方,张力补偿储纱自停装置(5)由塑料绝缘支架(56)固定,纱线(2)从导纱瓷件(51)中心穿出,绕过导纱棒(53)送出,当纱线(2)在送行中张力波动时,平衡杆(52)作上下摆动,自动给纱补偿张力,以防浪纱,当纱线(2)波动太大,平衡杆(52)下垂到一定角度时,与导电铜棒(55)接触形成一电器回路而自行停车,同理当纱线断头时,也自动停车。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靛蓝经纱制筒机,其特征是:所述无摩擦旋转式换向张力器(6)由支架(61)、小轴(62)、轴承(63)、换向器体(64)组成,小轴(62)固定在支架(61)上,换向器体(64)通过轴承(63)与小轴(62)连接,换向器体(64)可在小轴(62)上旋转,当纱90度换向去槽筒时,换向器体(64)与纱一同旋转,减小了因换向时对靛蓝纱表面的磨损。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靛蓝经纱制筒机,其特征是:所述筒子卷绕部件(7)根据需要采用多层多档框架橱柜式结构,电动机(73)经传动箱(74)将动力分配给左右两侧或多侧的传动轴(75),再用同步带链(76)的传动方式传递给每一层的槽筒轴(77),每层槽筒轴(77)上有多个槽筒(71),槽筒(71)上开有螺旋沟槽,槽筒(71)的转动通过摩擦传动使绕纱管(72)转动而绕纱,实现多个绕纱管(72)同时同步集体绕纱。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靛蓝经纱制筒机,其特征是:所述经轴(1)上设置有阻尼装置,阻尼装置由阻尼盘(11)、阻尼气缸(12)、阻尼带(13)组成,阻尼装置产生的阻力使片纱(2)在经轴(1)到送纱辊(33)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并可使经轴(1)急刹车,此张力由阻尼气缸(12)的压力来调节。
8.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靛蓝经纱制筒机,其特征是:所述橡胶压纱辊(34)上设置有调节装置,调节装置由气缸(35)和连杆(36)组成,在气缸(35)、连杆(36)的作用下橡胶压纱辊(34)可作摆动,以便片纱(2)从橡胶压纱辊(34)与送纱辊(33)中间穿过,调节气缸(35)的压力可以调节牵拉力。”
针对上述专利权,江苏众恒染整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 2005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附件1和2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1986年9月23日、专利号为US4613336的美国专利说明书英文摘要、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的复印件(摘自esp@cenet数据库-12)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下称证据1);
附件2:公开日为1993年10月11日、公开号为GB2266733的英国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下称证据2)。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适用于靛蓝染色棉针织品生产用的靛蓝染色棉纱及生产方法,并将染色后的纱卷绕在个别筒管上,这些筒管可由一根轴页转动,或由个别马达转动,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所公开,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此外,证据2中也公开了用于控制运纱速度和卷绕速度以达到同步的技术内容,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在证据2的启示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还公开了一种适用于靛蓝染色纺织品的制筒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描述的纺纱夹持的技术特征均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对其运纱机具体结构进行进一步的限定,由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吸引力补偿储纱装置,是所有常用的纱机上常用的必不可少的零件,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是无摩擦该转式换向引力器,其属于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多层多格框架厨框式结构,从附件1的附图中可以看出长距高的纱线中间总要设置几层框架,这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阻尼器也是该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所限定的橡胶压纱辊装置,所有经纱制筒机中必须有压纱辊,而且一般用橡胶制成,从而使纱线能够拉紧,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5年11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5年12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附件3-8作为证据:
附件3:公开日为1988年4月13日、公开号为EP0263223A1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下称证据3);
附件4:公开日为2001年8月21日、公开号为 特开2001-226034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下称证据4);
附件5:公开日为1992年11月16日、公开号为 特开平4-327231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下称证据5);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0379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下称证据6);
附件7:公开日为1982年11月16日、专利号为US4359198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下称证据7);
附件8:由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发行、1995年5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2001年8月第一版第三次印刷的《棉织设备》的封面、版权页、第3-4页、第12页、第19-22页、第29页、第46页、第48-49页、第53-55页、第58-60页、第89-91页的复印件(下称证据8)。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而且证据6公开了一种送纱装置,将证据6与证据3相结合可否定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此外,证据5也公开了一种与独立权利要求1基本相同的工艺,其区别点属于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2记载了能够完成权利要求1所述工艺的经纱制筒机,在权利要求1所述工艺过程的记载中涉及到了权利要求2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基于与对权利要求1的评价,该独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对送纱机构作出了具体的限定,但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6中公开,而且证据6所公开的送纱装置与权利要求3的送纱机构在功能和作用方面均相同,故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此外,证据5也可单独使用否定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证据8中公开,故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3和5中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3、5及8中公开,故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8中公开,而且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故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6和8中公开,故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5年12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均为外文复印件,未注明出处,故其对外文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是繁体字,导致一些内容难以理解,无法将其和本专利进行对比;本专利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在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方面均不同,而且本专利解决了经轴上几百几千根经纱同时绕成筒子纱的难题,克服了技术偏见,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因此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6年3月7日将请求人于2005年12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5年12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并分别要求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6年4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6年5月15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将证据1和2及其中文译文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8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3?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请求人明确表示:证据3、6与公知常识相结合、证据5与公知常识相结合或者证据4、5与公知常识相结合可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8的创造性评价方式同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提及的相应证据的结合方式。专利权人对“无摩擦旋转式换向张力器”的解释为:纱线与换向器之间无相对滑动。此外,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权利要求8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应为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属于笔误。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如需提交意见陈述,须在口审结束后10日内提交,逾期不提交,不影响合议组作出决定。双方当事人分别结合证据就各自的观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9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应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请求书,说明具体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
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做答复。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3-7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8为公开出版物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3-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相关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3-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作为公开出版物的证据3-8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3-8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3、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在证据3和6中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设计或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在证据3 、6和7中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或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3中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6中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证据3公开了一种由靛蓝染色经纱制备纬纱卷筒的方法和装置,其中的制备方法主要包括两道工序:首先同时将位于纱缆筒子的经纱卷绕在一组中间卷筒或线轴上,这些中间卷筒各接收一组包括相同根数的单纱;然后在第二工序中,将位于每只中间卷筒上的纱组分成单根纱,并将由此得到的每根纱分别卷绕在投纬卷筒上,该卷筒形式为交叉卷绕纱线筒子,优选为锥形纱线筒子,这样就制成了纬纱卷筒。具体而言,该方法是将已经卷绕在中间卷筒20上的靛蓝片纱退绕送出,经网格36将片纱分成多个单纱34、34(,这些单纱随后经监视设备69到达瓷质导纱器72,在被瓷制导纱器72(偏转导向后送至络纱机或筒子卷绕机构42处,然后,这些单纱通过导纱辊75与锥形交叉卷绕纱线筒子74(的摩擦传动被卷绕成筒子纱。此外,证据3还公开了电动机80开始工作时,主轴76开始旋转,同时纱线开始缓慢运动,纱线的缓慢运动使卷筒20及轴30通过制动器46开始平稳旋转,这样就可以将纱线卷绕在纱线筒子74上;当轴30平稳旋转时,制动器46中将产生感应电压,控制装置50将该感应电压与逐渐变大的电动机实际电压进行比较,然后,控制装置50根据上述比较得到的差值在制动器46上产生相应的制动电压,因此使得制动力根据电动机电源电压好制动器电压之间的预定差值而保持不变,由此使纱线34始终处于相同的拉伸张力作用下,在络筒机达到其运行速度时,该拉伸张力也保持在几乎相同的水平。换言之,控制部分50通过对制动器的制动力进行控制并根据锥形交叉卷绕纱线筒子的转速对控制部分50的信息反馈对制动器46的制动力进行控制,由此来改变送纱速度或控制送纱速度,使送纱速度与卷绕速度成比例关系(参加证据3的说明书的中文译文及说明书附图)。
证据6公开了一种分条整经机整经台送纱装置,该送纱装置主要由送纱辊11、送纱辊电机13、送纱压辊10组成,其中送纱辊11由送纱辊电机13驱动运转送纱,另一送纱压辊10由汽缸驱动机构9驱动压在送纱辊11上被动运转;工作时,条纱6穿过后定幅筘12由送纱辊11送出,穿过前定幅筘5绕过导纱辊3卷绕到滚筒上(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及附图)。
从证据3的说明书及附图中可以看出:证据3中的“固定在轴30上的中间卷筒2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本专利的“经轴1”;证据3中的“网格36” 相当于本专利的“分纱装置4”;证据3中的“导纱辊75”相当于本专利的“槽筒71”;证据3中的“纱线筒子74”相当于本专利的“绕纱管72”;证据3中的“络纱机或卷绕机构42”相当于本专利的“卷绕机构7”。
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张力补偿储纱自停装置”,合议组认为:证据3中已经公开了监视架69被张紧的纱线保持在高位上,在断纱和无张力时,监视架将下落,使某一电气触点闭合,而在张力下降时,监视架仍然会下落,由于监视架本身具有一定的重量,其客观上必然起到补偿张力的作用,而且当监视架下落时,其必然会带动纱线向下移动,由此具有一定的储纱功能;证据3中的滚筒45也具有类似的功能;由此,本专利的“张力补偿储纱自停装置”与证据3所公开的“监视架”或“滚筒45”从功能和作用方面并无实质性区别。此外,请求人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8第21页、第55页)也涉及到断纱自停装置,其主要功能和作用也是补偿张力、储纱和断纱时自动停车。
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主要区别在于:a. 在证据3中,送纱是通过卷绕机构的电动机80对筒子74进行旋转驱动、从而由筒子74带动或牵拉纱线的方式来完成的,而在本专利中,除了卷绕机构外,还增设了送纱机构对纱线进行牵拉或运送;b.在本专利中,采用了无摩擦旋转式换向张力器6,而在证据3中,则采用了瓷制导纱器72(、72((来实现纱线的换向。
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而言,证据3所公开的送纱方式已经能够完成送纱操作,本专利的送纱机构其功能也仅在于送纱,而且送纱机构本身也已经在证据6中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3和6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是否单独设置送纱机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在本专利中单独设置送纱机构并未给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b.鉴于专利权人已经将“无摩擦旋转式换向张力器6”解释为“纱线与换向器之间无相对滑动”的换向张力器,其功能和作用主要在于为纱线导向或换向和使纱线产生一定的张力,而证据3中的“导纱器72”其主要功能和作用也在于为纱线导向和换向,同时客观上也能够在纱线上产生一定的张力,至于纱线与换向器之间是否存在相对滑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的应用条件和设计要求进行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该区别特征的引入并未给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区别技术特征a和b并不足以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同样,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主要区别在于:a. 在证据3中,送纱是通过卷绕机构的电动机80对筒子74进行旋转驱动、从而由筒子74带动或牵拉纱线的方式来完成的,而在本专利中,除了卷绕机构的电动机能够对纱线进行牵拉或送纱外,还增设了送纱机构;b.在本专利中,采用了无摩擦旋转式换向张力器6,而在证据3中,则采用了瓷制导纱器72(、72((来实现纱线的换向。
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而言,证据3所公开的送纱方式已经能够完成送纱操作,本专利的送纱机构其功能也仅在于送纱,而且送纱机构本身也已经在证据6中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3和6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是否单独设置送纱机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在本专利中单独设置送纱机构并未给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b.鉴于专利权人已经将“无摩擦旋转式换向张力器6”解释为“纱线与换向器之间无相对滑动”的换向张力器,其功能和作用主要在于为纱线导向或换向和使纱线产生一定的张力,而证据3中的“导纱器杆38、40”或“导纱器72”的主要功能和作用也在于为纱线导向和换向,同时客观上也能够在纱线上产生一定的张力,至于纱线与换向器之间是否存在相对滑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的应用条件和设计要求进行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该区别特征的引入并未给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区别技术特征a和b并不足以使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作为独立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送纱机构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送纱机构(3)由电动机(31)、减速器(32)、送纱辊(33)和橡胶压纱辊(34)组成,电动机(31)经减速器(32)减速后驱动圆柱形送纱辊(33)转动,并与另一个橡胶压纱辊(34)表面作滚动接触,送纱辊(33)和橡胶压纱辊(34)将片纱(2)夹持,利用送纱辊(33)和橡胶压纱辊(34)相互之间的摩擦力将片纱(2)从经轴(1)上牵拉送出”。与证据6所公开的送纱装置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证据6没有明确公开是否采用变速器以及“压纱辊”为“橡胶压纱辊”的技术内容,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以电机作为动力源时,通常都要设置变速器,这是显而易见的,至于压纱辊是否由橡胶材料制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仅仅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作为独立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张力补偿储纱自停装置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张力补偿储纱自停装置(5)由至少一个自停装置组成,每个自停装置由导纱瓷件(51)、金属平衡杆(52)、导纱棒(53)、平衡杆轴(54)、导电铜棒(55)、塑料绝缘支架(56)组成,导纱瓷件(51)与金属平衡杆(52)固定连接,并可绕平衡杆轴(54)转动,导纱棒(53)设置在平衡杆轴(54)上方,导电铜棒(55)设置在平衡杆轴(54)下方,张力补偿储纱自停装置(5)由塑料绝缘支架(56)固定,纱线(2)从导纱瓷件(51)中心穿出,绕过导纱棒(53)送出,当纱线(2)在送行中张力波动时,平衡杆(52)作上下摆动,自动给纱补偿张力,以防浪纱,当纱线(2)波动太大,平衡杆(52)下垂到一定角度时,与导电铜棒(55)接触形成一电器回路而自行停车,同理当纱线断头时,也自动停车”。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证据8公开了一种常用的接触式断头自停装置,该装置主要包括:自停钩1、铜片2、铜棒3、架座5、杆6和分离棒7等部件,经纱穿过自停钩1的上端,自停钩下端的弯曲处套在轴O上,端部嵌入铜片2的方槽中;铜片活套在架座5中;低压电路的一端接铜片2,另一端接铜棒3;机器正常运转时,经纱张力使自停钩抬起,铜片和铜棒分离,低压电路断开;经纱断头后,自停钩下落,铜片与铜棒接触,导通低压电路,电磁铁作用,使机器停转并制动(参见证据8第55页图3-14及相应的文字说明部分)。可以看出:证据8中“自停钩1的上端”相当于本专利中设置于平衡杆端部的“导纱瓷件51”,证据8中的“自停钩”相当于本专利的“金属平衡杆52”,证据8图3-14(2)的上部用于支承纱线且截面为圆形的部件相当于本专利的“导纱棒53”,证据8中的“轴O”相当于本专冀?的“平衡杆轴54”,证据8中的“架座5”相当于本专利的“塑料绝缘支架56”,证据8中的“铜棒3”相当于本专利的“导电铜棒55”。与证据8所公开的自停装置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所涉??到的自停装置仅仅是当纱线断头时,使平衡杆与导电铜棒直接接触形成回路,而未在平衡杆与导电铜棒之间设置铜片2,但这种结构上的细微差别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在选择合适的张力补偿自停装置时有动机将证据8所公开的自停装置应用到证据3所公开的制筒装置上,而且很容易地想到将证据8的铜片2省掉,使平衡杆与导电铜棒在纱线断头时直接接触,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故该附加技术特征的引入并不能使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作为独立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无摩擦旋转换向张力器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无摩擦旋转式换向张力器(6)由支架(61)、小轴(62)、轴承(63)、换向器体(64)组成,小轴(62)固定在支架(61)上,换向器体(64)通过轴承(63)与小轴(62)连接,换向器体(64)可在小轴(62)上旋转,当纱90度换向去槽筒时,换向器体(64)与纱一同旋转,减小了因换向时对靛蓝纱表面的磨损”。如前所述,证据3中的“导纱器杆38、40”或“导纱器72”的主要功能和作用也在于为纱线导向和换向,同时客观上也能够在纱线上产生一定的张力;此外,证据8公开了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圆盘式张力装置,该张力装置包括支柱1、铁杯子2、下张力盘3、上张力盘4、防震毡垫5、加重垫圈6和弹簧控制杆7,金属支柱1固定安装在络筒机的张力架上,支柱上套有耐磨的瓷管,瓷管下部放有一个铁杯子2,铁杯子上放置下张力盘3、上张力盘4、防震毡垫5和加重垫圈6,这种张力装置的主要作用就是给纱线以所需的张力,确保筒子的结构与成形;其次,这种张力装置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导向和换向的作用(参见证据8第4页图1-2及相应的文字说明部分)。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将无摩擦旋转式换向张力器进一步限定为一种滑轮式的结构,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纱线与换向器之间是否存在相对滑动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具体的应用条件和设计要求进行选择和设计,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次,虽然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滑轮式换向器,但证据3已经给出了导纱器杆38、40通常由瓷质吊钩组成、以减小滑动阻力的技术启示,而且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这种滑轮式换向器的主要功能仍然是导向、换向和在一定程度上对纱线施加张力,其结构上的不同并未给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足以使权利要求5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作为独立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筒子卷绕部件的排列方式和传动方式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筒子卷绕部件(7)根据需要采用多层多档框架橱柜式结构,电动机(73)经传动箱(74)将动力分配给左右两侧或多侧的传动轴(75),再用同步带链(76)的传动方式传递给每一层的槽筒轴(77),每层槽筒轴(77)上有多个槽筒(71),槽筒(71)上开有螺旋沟槽,槽筒(71)的转动通过摩擦传动使绕纱管(72)转动而绕纱,实现多个绕纱管(72)同时同步集体绕纱”。首先,证据3公开了电动机80通过皮带轮78驱动主轴76上的多个导纱辊75转动、这些导纱辊又通过摩擦传动带动交叉卷绕纱线筒子74转动的技术内容,换言之,证据3已经公开了由一个电动机带动多个锥形交叉卷绕纱线筒子同时同步集体绕纱的技术内容。其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用于制成多个锥形交叉卷绕纱线筒子的卷绕机构或络筒机的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8第4页图1-1及第12页图1-17及相应的文字说明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和上述公知常识可以明显地看出:证据3中的“导纱辊75”作为卷绕机构的一部分其主要功能是为纱线导向和引导纱线沿一定的路线移动,为制造出交叉纱线筒子,该导纱辊必须能够使纱线沿螺旋状路线移动,因此,导纱辊75上应设置有螺旋沟槽,而带有螺旋沟槽的导纱辊75就相当于本专利的“槽筒71”。由此,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证据3所公开的卷绕机构相比,其区别点实质上仅在于筒子卷绕部件的具体排列方式和与这种排列方式相对应的传动方式,具体而言,二者的区别点在于:a.本专利的筒子卷绕部件根据需要采用多层多档框架橱柜式结构,证据3中的筒子卷绕部件则采用单层结构;b.本专利采用电动机经传动箱将动力分配给传动轴、然后采用同步带链将动力传递给每层的槽筒轴的传动方式,而证据3则未明确公开采用同步带链传递动力的技术内容。合议组认为:对于上述区别点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的应用条件及设计要求来选择筒子卷绕部件的具体排列方式和传动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有动机将筒子卷绕部件的单层排列结构及相应的传动方式替换成多层排列结构和相应的传动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本专利的“框架橱柜式结构”和“同步带链”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能力范围内的一种设计选择,而且上述区别点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足以使其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故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作为独立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送纱机构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经轴(1)上设置有阻尼装置,阻尼装置由阻尼盘(11)、阻尼气缸(12)、阻尼带(13)组成,阻尼装置产生的阻力使片纱(2)在经轴(1)到送纱辊(33)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并可使经轴(1)急刹车,此张力由阻尼气缸(12)的压力来调节”。证据8也公开了一种经轴气动加压制动装置,该装置由阻尼盘、阻尼气缸、阻尼带组成,而且该阻尼装置能够改善加压效果,均匀退绕张力(参见第91页图4-13及相应的文字说明部分)。如前所述,证据3已经公开了在中间卷筒的轴30上设置制动器46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制动器的具体类型和结构时,很容易想到采用证据8所公开的这种常用的经轴气动加压制动装置,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8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应为权利要求3,故本决定将以此作为基础对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进行评述。
权利要求8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3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橡胶压纱辊(34)上设置有调节装置,调节装置由气缸(35)和连杆(36)组成,在气缸(35)、连杆(36)的作用下橡胶压纱辊(34)可作摆动,以便片纱(2)从橡胶压纱辊(34)与送纱辊(33)中间穿过,调节气缸(35)的压力可以调节牵拉力”。如前所述,证据6公开了一种送纱装置,该送纱装置包括送纱压辊10,送纱压辊10由气缸驱动机构9驱动压在送纱辊11上,以调节压力。与证据6所公开的送纱装置及其调节机构相比,权利要求8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送纱机构的调节装置中还包括有连杆36,但是否在调节装置中采用连杆结构来传递动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仅仅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设计能力范围内可根据具体的应用条件和设计要求来选择是否采用连杆来传递压力,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证据8也公开了一种与该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调节装置具有基本相同的结构和功能的液压式压辊加压装置(参见证据8第108页图4-39及相应的文字说明部分),而且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权利要求8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证据3、6和8已经得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相应的证据加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3120991.2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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