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气泵(HT-196)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116
决定日:2008-02-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49823.X
申请日:2006-01-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吴向群
授权公告日:2002-11-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应安
主审员:冯涛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邓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5-02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用于证明一项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在满足证据真实性的条件下,还应包含确定的时间信息和能够与该专利进行形状对比的设计信息。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1月29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630049823.X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是“气泵(HT-196)”,申请日是2006年1月6日,专利权人是刘应安。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吴向群(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5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亿达公司的产品外观造型在2005年的网站上已有公开展示,2005年亿达产品申请通过欧洲TUVGS、美国加拿大NRTLCUS等国际认证;以上事实均表明与本专利极为相似的亿达公司产品结构外形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为公众所知,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请求人提交了下列三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亿达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立品图片2页;
附件2:2005年7月亿达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易进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书复印件1页;
附件3:2005年亿达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产品取得的德国TUV国际安规证书及公开发表的图片复印件8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此案,于2007年7月19日发出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意见陈述。
请求人于2007年8月19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附件3的中文译文及补充证据。
2007年12月7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请求人于2007年8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都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请求人于2007年8月19日提交的附件3的中文译文和补充证据超过举证期限,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理中均不予以考虑。请求人当庭声称附件1为原件,并出示了附件2的原件,但未出示附件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1和3的真实性有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放弃附件3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主张附件1用于证明与本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已在本专利申请日前使用公开,附件2用于证明与本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的图片已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发表,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
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附件1上表示的是亿达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的产品图片,其并非产品样本或产品说明书,从形式上来看其属于任何人可以自行制作的图片,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因而不予确认,并且该图片上也没有任何时间信息,因而无法证明图片中产品的结构外形已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使用公开。
附件2是亿达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易进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书,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其仅是一份合同,虽然其中涉及网页中应包含的内容,并不包含气泵结构形状的任何信息,故无法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发表的是亿达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的何种结构形状的气泵产品。
鉴于请求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本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外形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使用或公开发表,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200630049823.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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