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双轴向延伸聚丙烯珠光合成纸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326
决定日:2008-02-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105768.6
申请日:1999-04-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泉州利昌塑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8-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敏飞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王森
国际分类号:B29C 5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了结合该区别技术特征得出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8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双轴向延伸聚丙烯珠光合成纸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99105768.6,申请日是1999年4月15日,专利权人是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双轴向延伸聚丙烯珠光合成纸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合成纸具有三层结构:纸面层或树脂层/发泡中间层/纸面层或树脂层,三层的轴向延伸倍率相同,该合成纸的比重在0.75以下,厚度为25-250μm,且纸面层或树脂层厚度为1-30μm,其中,所述发泡中间层由包含下列重量份原料组成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制成,且所述聚丙烯树脂的熔融指数为0.5-8:39-95份含顺式结构97%以上的结晶性聚丙烯树脂、0-40份碳酸钙粉末、0-20份二氧化钛、1-5份抗静电剂;所述纸面层由包含下列重量份组成的树脂组合物制成,其聚乙烯树脂的熔融指数为0.1-7:聚丙烯22-99.5份、聚乙烯树脂0-12份、二氧化钛粉末0-20份、碳酸钙粉末0-40份、抗静电剂0-3份、抗粘剂0.5-3份、紫外线吸收剂0-2份;上述二种组合物中,发泡层原料组合物送入一台具侧供料装置的双螺杆主挤出机,纸面层原料的树脂组合物则分别送入二台具侧供料装置的双螺杆副挤出机,三台挤出机均在180-280℃下以设定的挤出量挤压物料,并汇流经同一T模头共挤压出,成为纸面层或树脂层厚度为1-30μm珠光合成纸板片,该板片经15-60℃的冷却轮冷却成型,然后施以双轴向延伸,包括预热、延伸和回火处理:先作3-6倍的纵向延伸,预热温度115-150℃,再作5-12倍的横向延伸,设定温度140-195℃,经上述延伸处理的板片再经20-120KW功率下的高频电晕处理,最后以卷取机卷取成厚度25-250μm的三层共挤压聚丙烯珠光合成纸。
2、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被送入二台或其中一台双螺杆副挤出机的树脂组合物组成为:聚丙烯22-99.5份、聚乙烯树脂0-12份、抗静电剂0-3份、抗粘剂0.5-3份、紫外线吸收剂0-2份,制成三层结构为:树脂层/中间发泡层/树脂层,或,纸面层/中间发泡层/树脂层,其树脂层的厚度为1-30μm。”
针对上述专利权,泉州利昌塑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6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1、3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2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告号为252174的台湾专利公报,其公开日为1995年7月21日;
附件2:公开号为CN113495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6年11月6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6月26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7年7月25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6份附件作为补充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3:美国US5552011号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96年9月3日,共23页;
附件4:公开号为CN116446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扉页、说明书及附图,共19页,其公开日为1997年11月12日;
附件5:1997年出版的《广石化科技》的第16-18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6: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95年5月第1版、1998年5月北京第2次印刷的《塑料工业实用手册》的版权页、编者的话页、第1070-1087页复印件,共10页;
附件7:公开号为CN121048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扉页及说明书,共7页,公开日为1999年3月10日;
附件8: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91年11月第1版、1995年6月第4次印刷的《合成树脂及塑料手册》的版权页、第525-527页,共4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附件1、2、3、4单独或两两结合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附件1、2、3、4之一或两两结合与附件6、7之一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附件1、2、3、4之一与附件5、6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7年8月9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0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7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8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2、请求人当庭补充提交附件9的复印件,附件9为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91年11月第1版、1995年6月第4次印刷的《合成树脂及塑料手册》的封面页、版权页、第4、5、10、11页的复印件,其用来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合议组当庭将附件9转送给专利权人。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事实、证据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4、6、9的结合或3、4、6、9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附件1或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3或4公开。请求人当庭放弃专利法第22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及附件8的使用。附件2、5、7作为参考,不再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4、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5、6、9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7、9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附件3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指定专利权人于一周时间作出针对附件9的意见陈述,逾期视为对请求人的观点没有异议。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对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各自的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再次强调了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比,存在以下区别:1、附件1的三层结构是:纸面层/中间层/纸面层;而本专利三层结构为:纸面层或树脂层/发泡中间层/纸面层或树脂层。2、附件1的合成纸厚度为100μm以下;而本专利厚度可达到25-250μm。3、附件1的纸面层厚度1-20μm,而本专利纸面层或树脂层厚度为1-30μm。4、附件1的中间层组分与本专利的发泡中间层组分配比不同,附件1选用碳酸钙复合粒、二氧化钛复合粒;而本专利用粉末代替复合粒,可以直接选用大组分的碳酸钙粉末、二氧化钛粉末,辅以侧供料方式加入挤出机。5、附件1的纸面层同样选用二氧化钛复合粒,也可使用碳酸钙复合粒,但没给出碳酸钙复合粒用量与聚乙烯的熔融指数;而本专利直接选用碳酸钙粉末或二氧化钛粉末,且给出了聚乙烯树脂的熔融指数为0.1-7。6、附件1的三层共挤压是利用一台主挤出机、二台副挤出机挤压,汇流经T型模头共挤压出,挤压温度为200-280℃;而本专利是利用一台具侧供料装置的双螺杆主挤出机(发泡中间层原料),及二台具侧供料装置的双螺杆副挤出机(纸面层或树脂层原料),汇流经T模头共挤压出,挤压温度为180-280℃,且挤压成纸面层或树脂层厚度为1-30μm的珠光合成纸板片。7、附件1生产的合成纸厚度若要超过100μm,须经过积层贴合装置才能使合成纸厚度超过100μm;而本专利不需要使用贴合的方式就可以直接使珠光合成纸达到25-250μm的厚度。相对于附件4,本专利最大的不同点在于:1、本专利的珠光合成纸的厚度在不经过贴合的情况下最大可达250μm,这一厚度超出了此前所有同类专利的珠光合成纸厚度,突破了此前不进行贴合无法生产出200μm以上厚度珠光纸的瓶颈。2、本专利采用二台双螺杆侧供料副挤出机,使得粉状无机填充剂可以充分达到混炼均一,且可大幅提高其添加量,克服以往使用无机填充复合粒产生的缺陷。相比于本专利,附件4并未公开挤出机的双螺杆结构,也未公开副挤出机是否带有侧供料装置,因此没有足够的技术启示。附件6给出了关于双螺杆挤出机性能、功用和使用范围的公知常识;附件9给出关于高密度聚乙烯(仅为聚乙烯中的一种)熔融指数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在其他对比文件和证据没有给出本专利主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即使将该证据与其他证据结合,也无法否定本专利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树脂层组分配方并不能从附件1和附件4的结合得到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同时,权利要求2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共提交了附件1-9,并明确表示放弃附件8,同时还指出附件2、5、7作为参考,即请求人将附件1、3、4、6、9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1、3、4、6、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3、4、6、9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其中附件3公开的内容以中文译文为准。同时,附件1、3、4、6、9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上述附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了结合该区别技术特征得出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4、6、9的结合或附件3、4、6、9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附件1或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3或4公开。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轴向延伸聚丙烯珠光合成纸的制造方法。附件1公开了一种双轴延伸聚丙烯珠光合成纸的三层共挤压制造方法,合成纸具有三层结构:合成纸的比重在0.75以下,厚度为100μm,且纸面层的厚度为1~20μm,其中,中间层由一台主押出机对含有顺式97%以上高结晶性聚丙烯70~80重量%与碳酸钙复合粒14~10重量%(碳酸钙复合粒组成为碳酸钙40~60%及聚丙烯树脂60~40%),二氧化钛复合粒13~9重量%(二氧化钛复合粒组成为二氧化钛40~60重量%及聚丙烯树脂60~40%),抗静电剂3~1重量%而成的树脂组合物予以挤压,纸面层是以二台副押出机对含有聚丙烯30~55%、聚乙烯40~30%、二氧化钛复合粒26~14%、抗静电剂2~0.5%、抗粘剂1~0.4%、紫外线吸收剂1~0.1%而成的树脂组合物予以挤压。纸面层也可使用碳酸钙无机填充剂或聚丙烯树脂,视所需合成纸的印刷性、书写性等而定。聚丙烯树脂熔融指数为2~6。三台押出机挤压物料流经同一T型模头挤压出,形成纸面层/中间层/纸面层板片,并经双轴延伸、电晕处理而完成。押出机通常设定在200~280℃,之后对经高温200~280℃三层共挤压出的挤压物进行冷却定型,采用冷却成型轮装置,冷却温度通常设定在15~60℃之间,然后先在120℃~150℃予以预热,使纸板软化,再以二段延伸作低速及高速延伸,再予以回火定形,纵向延伸倍率设定在3~6倍,然后在150℃~185℃予以预热软化,再作横向延伸,最后再以回火定形,横向延伸倍率设定在5~12倍,经上述延伸处理的板片再经电晕处理装置处理,其功率为20~120KW,最后以卷取机将上述生产完成的双轴延伸聚丙烯合成纸卷取成6M宽的成品,其后可以需要规格予以分条,包装等作业完成为100μ以下的产品。由于附件1的三层合成纸也是经同一T模头共挤压出,并经双轴延伸处理,因此三层的轴向延伸倍率相同。并且附件1实施例2还公开了将聚丙烯37重量%,聚乙烯37重量%,二氧化钛复合粒23重量%,抗静电剂1.5重量%,抗粘剂1重量%,紫外线吸收剂0.5重量%混合后进入第一台副押出机,将聚丙烯95重量%,抗静电剂3重量%,抗粘剂2重量%混合后进入第二台副押出机挤压,纸面层厚度为1-20μm。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
1、附件1的三层结构是:纸面层/中间层/纸面层;而本专利三层结构为:纸面层或树脂层/发泡中间层/纸面层或树脂层。2、附件1的合成纸厚度为100μm以下;而本专利厚度可达到25-250μm。3、附件1的纸面层厚度1-20μm,而本专利纸面层或树脂层厚度为1-30μm。4、附件1的中间层组分与本专利的发泡中间层组分配比不同,附件1选用碳酸钙复合粒、二氧化钛复合粒;而本专利用粉末代替复合粒,可以直接选用大组分的碳酸钙粉末、二氧化钛粉末,辅以侧供料方式加入挤出机。5、附件1的纸面层同样选用二氧化钛复合粒,也可使用碳酸钙复合粒,但没给出碳酸钙复合粒用量与聚乙烯的熔融指数;而本专利直接选用碳酸钙粉末或二氧化钛粉末,且给出了聚乙烯树脂的熔融指数为0.1-7。6、附件1的三层共挤压是利用一台主挤出机、二台副挤出机挤压,汇流经T型模头共挤压出,挤压温度为200-280℃;而本专利是利用一台具侧供料装置的双螺杆主挤出机(发泡中间层原料),及二台具侧供料装置的双螺杆副挤出机(纸面层或树脂层原料),汇流经T模头共挤压出,挤压温度为180-280℃,且挤压成纸面层或树脂层厚度为1-30μm的珠光合成纸板片。7、附件1生产的合成纸厚度若要超过100μm,须经过积层贴合装置才能使合成纸厚度超过100μm;而本专利不需要使用贴合的方式就可以直接使珠光合成纸达到25-250μm的厚度。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虽然附件1实施例2中不含聚乙烯树脂、二氧化钛粉末、碳酸钙粉末及紫外线吸收剂,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树脂层中聚乙烯树脂、二氧化钛粉末、碳酸钙粉末及紫外线吸收剂均可以为0份,因此附件1的实施例2公开了本专利的树脂层。从而附件1公开了合成纸的三层结构分别为:纸面层/发泡中间层/纸面层,纸面层/发泡中间层/树脂层。2、附件1公开了合成纸厚度为100μm以下,本专利请求保护的合成纸厚度为25-250μm,由于100μm以下的数值范围与25-250μm的数值范围有部分重叠,因此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上述特征。3、同样,由于附件1公开的的纸面层厚度1-20μm,与本专利纸面层或树脂层厚度为1-30μm的数值范围有部分重叠,因此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特征。4、虽然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生产的合成纸厚度若要超过100μm,须经过积层贴合装置才能使合成纸厚度超过100μm,而本专利不需要使用贴合的方式就可以直接使珠光合成纸达到25-250μm的厚度。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中明确记载了合成纸经卷取装置卷取成6M宽的成品,其后可视需要规格予以分条,包装等作业完成为100μm以下的产品。可见,附件1公开了不需贴合就形成厚度为100μm以下的合成纸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认为,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发泡中间层和纸面层的成分分别为碳酸钙粉末和二氧化钛粉末,而附件1中为碳酸钙复合粒和二氧化钛复合粒,并且②附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合成纸的三层结构为树脂层/发泡中间层/树脂层,聚乙烯树脂的熔融指数,以及③主挤出机和副挤出机均为具侧供料装置的双螺杆挤出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而言,虽然附件1中采用由碳酸钙和聚丙烯树脂构成的碳酸钙复合粒、以及由二氧化钛和聚丙烯树脂构成的二氧化钛复合粒,但由于附件1和权利要求1的制造方法中,均是将构成纸面层、发泡中间层、树脂层的组分都送入挤出机后予以挤压处理,将附件1与权利要求1相比,二者构成纸面层、中间层及树脂层的成分相同,并且在组合物成分相同以及复合粒和粉末均为公知的物质存在状态的情况下,采用复合粒或者粉末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而且为了达到使原料充分混合的目的而选用粉末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特征②而言,由于附件1公开了合成纸包括发泡中间层、树脂层,其三层结构分别为:纸面层/发泡中间层/纸面层,纸面层/发泡中间层/树脂层,以及纸面层也可使用碳酸钙无机填充剂或聚丙烯树脂,视所需合成纸的印刷性、书写性等而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树脂层的特性以及合成纸的实际应用需要,不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容易地想到使合成纸的上、下两面均为树脂层,即成为树脂层/发泡中间层/树脂层的三层结构合成纸。另外,附件1中纸面层中包含聚乙烯,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选择具有合适熔融指数的聚乙烯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附件9公开了在成型加工中聚乙烯的熔体指数为0.3、1.5、7。对于区别特征③而言,合议组认为,由于侧供料是本领域经常采用的供料方式,附件4进一步公开了在双轴延伸聚丙烯珠光合成纸的制造方法中采用侧供料的挤压机,并且双螺杆挤出机也是经常选用的挤出机,附件6中就公开了双螺杆挤出机,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也未对挤出机的双螺杆结构作出限定。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4、6、9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被送入二台或其中一台双螺杆副挤出机的树脂组合物组成为:聚丙烯22-99.5份、聚乙烯树脂0-12份、抗静电剂0-3份、抗粘剂0.5-3份、紫外线吸收剂0-2份,制成三层结构为:树脂层/中间发泡层/树脂层,或,纸面层/中间发泡层/树脂层,其树脂层的厚度为1-30μm。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给出的树脂层组分配方并不能从附件1和附件4的结合得到技术启示。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如上所述,附件1的实施例2实际上公开了本专利的树脂层,此时相对于本专利,实施例2中的聚乙烯树脂及紫外线吸收剂为0份。从而附件1公开了合成纸的三层结构分别为:纸面层/发泡中间层/树脂层,并且还公开了纸面层厚度为1-20μm,以及纸面层也可使用碳酸钙无机填充剂或聚丙烯树脂,视所需合成纸的印刷性、书写性等而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树脂层的特性以及合成纸的实际应用需要,不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容易地想到使合成纸的上、下两面均采用树脂层,即成为树脂层/发泡中间层/树脂层的三层结构合成纸,并使树脂层的厚度为1-20μm。因此,当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已经影响了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因此对于请求人的其他理由,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9105768.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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