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变速箱用四档位副变速双行星减速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拖拉机变速箱用四档位副变速双行星减速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367
决定日:2008-02-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70979.X
申请日:2003-08-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巨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9-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路传亮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邓巍
国际分类号:B60K23/00,B60K1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单独来看,组成一种设备的各个构件基本上都是本领域所公知的,但这种由公知的构件所组成的设备未必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相反,正是这种公知构件的不同结合方式才形成了不同的设备,实现不同的功能,体现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劳动。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03270979.X、名称为“拖拉机变速箱用四档位副变速双行星减速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8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1日,专利权人为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一种拖拉机变速箱用四档位副变速双行星减速机构,包括伸出变速箱壳体的第二轴(7),第二轴(7)上套装有与变速箱壳体固定连接的高低档行星齿圈(1),高低档行星齿圈(1)内浮动安装有高低档行星齿轮(2)及高低档行星架(3),在第二轴(7)的轴端通过轴承连接有爬行档传动轴(12),爬行档传动轴(12)上套装有快慢档挂接套(9),高低档拨叉轴(14)的轴端上设有拨动所述的快慢档挂接套(9)的快慢档拨叉(17),其特征是:在高低档齿轮圈(1)外侧平行固接有爬行档齿圈(4),高低档齿轮圈(1)与爬行档齿圈(4)之间设有爬行档前隔板(8),爬行档齿圈(4)内浮动安装有爬行档行星齿轮(5)及爬行档行星架(6),爬行档行星齿轮(5)及爬行档行星架(6)套装在快慢档挂接套(9)上,在爬行档行星齿轮(5)的两侧面上设有爬行档隔板(10)、爬行档后隔板(11),爬行档传动轴 (12)的轴端上套装有爬行档连接套(13),爬行档连接套(13)套装在爬行档行星架(6)内,一与高低档拨叉轴(14)平行安装的爬行档拨叉轴(18)的轴端上设有拨动所述的爬行档连接套(13)的爬行档拨叉(19),爬行档拨叉轴(18)上还设有爬行档拨头(16)。”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山东巨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 2007年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 、3 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机械工业出版社于1994年8月第1版的《拖拉机设计手册》上册的封面、版权页、第1047-1058页的复印件,共14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公开了一种单行星机构,而本专利是一种双行星机构,仅仅是在原单行星机构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并排设置,这种组合变化并没有产生任何新的技术效果,而且双级行星并排设计也是公知技术,故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于2007年6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其认为附件1中的副变速采用单级行星减速机构,仅能提供两个副变速档位,而本专利采用两组单级行星减速机构,两组变速机构可以分别控制换档,通过前后两级行星减速总成的组合,副变速可以提供四个档位。因此,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29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认为本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可以证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9月27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1月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24日及2007年7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在口头审理的过程中,(1)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的原件,专利权人表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2)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并认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中的图6.4-18和6.4-7b 及相关文字说明不具备创造性;(3)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被附件1中第1054页附图6.4-18所公开,其余特征被附件1中第1050-1051页的文字及图6.4-7b所公开。(4)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仅仅公开了单级的行星减速机构,附件1中的图6.4-18和6.4-7b公开的内容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并且附件1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第二轴的轴端通过轴承连接有爬行档传动轴,爬行档传动轴上套装有快慢档挂接套”,本专利中的爬行档传动轴用于两行星机构的连接和支撑作用,而附件1中的轴7仅仅是动力输出轴。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理由

1. 证据认定

附件1是机械工业出版社于1994年8月第1版的《拖拉机设计手册》相关页的复印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附件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附件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在口头审理的过程中放弃将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作为无效理由,故本决定仅对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拖拉机变速箱用四档位副变速双行星减速机构。附件1(图6.4-18及相关文字说明)公开了一种前连式变速箱壳体,主变速输出轴伸出变速箱壳体,其上套装有与变速箱壳体固定连接的快慢档行星齿圈,所述快慢档行星齿圈内安装有行星齿轮、行星架,主变速输出轴轴端连接有终端输出轴,终端输出轴上套装有快慢档挂接套,快慢档拨叉轴轴端上设置有拨动快慢档挂接套的拨叉。工作时,快慢档拨叉将快慢档挂接套拨向左方时,动力由主变速输出轴经快慢档挂接套传递给终端输出轴;反之(拨向右方),动力由主变速输出轴经行星齿轮、行星架传递给终端快慢档挂接套,最终至终端输出轴,从而实现快慢(或称高低)变速。

由上文对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分析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图6.4-18及相关文字说明)至少存在如下区别:在高低档齿轮圈外侧平行固接有爬行档齿圈,高低档齿轮圈与爬行档齿圈之间设有爬行档前隔板,爬行档齿圈内浮动安装有爬行档行星齿轮及爬行档行星架,爬行档行星齿轮及爬行档行星架套装在快慢档挂接套上,在爬行档行星齿轮的两侧面上设有爬行档隔板、爬行档后隔板,爬行档连接套套装在爬行档传动轴上,一与高低档拨叉轴平行安装的爬行档拨叉轴的轴端上设有拨动所述爬行档连接套的爬行档拨叉,爬行档拨叉轴上还设有爬行档拨头。

附件1中第1050至1051页及图6.4-7b为装在变速箱后的爬行档机构,其文字部分公开了爬行档装置是在变速箱提供的速度不够低,速度范围又较窄的情况下而另设的减速器,串联在变速箱前端中部或者后端,作为选择部件。图6.4-7b具体公开了一种装在变速箱后的爬行档机构,其爬行档包括两级减速机构,两级减速是通过设置行星齿圈、行星齿轮、行星架和挂接套等部件的组合来实现的。由以上的分析可知,附件1的第1050至1051页及图6.4-7b虽然公开了可以在变速箱后选择安装爬行档减速机构和一种两级减速器的爬行档装置,也就是说其给出了在变速箱后设置爬行档装置以进一步降低输出转速、扩大变速范围的技术启示,但附件1第1050至1051页及图6.4-7b中所公开的爬行档减速机构没有具体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的图6.4-18及相关文字说明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这种爬行档减速器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并且本专利的这种减速器的具体结构设置达到了降低输出速度,扩大变速范围、增强农机适用性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双行星机构仅是在原单行星机构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并排设置,可以根据单行星机构进行任意组合,没有产生叠加效应,并且请求人声称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双级行星减速机构,从而说明双级行星并排设计为公知技术的理由。合议组认为如机械领域中各种具体的部件(如齿轮、齿圈、齿条等)一样,行星机构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但这并不能证明由行星机构等部件所组成的减速装置具体的布置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要求保护的是由行星机构等部件所组成的减速装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虽然提到双级行星减速机构,但其并没有具体描述该双级行星减速机构的结构,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所涉及的双级行星减速机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决定

维持03270979.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若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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