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套标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池套标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085
决定日:2008-02-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15408.8
申请日:2004-02-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郁南县永光电池机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2-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庆龙 史光喜
主审员:朱芳芳
合议组组长:高雪
参审员:孙克良
国际分类号:H01M2/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得出所述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2月2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0420015408.8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名称为电池套标机,申请日为2004年2月11日,专利权人是陈庆龙、史光喜(下称专利权人)。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池套标机,包括机架、利用负压打开薄膜标套(4a)的张标机构及用于把光身电池(14)推送入张开的薄膜标套的推杆(3),其特征在于:多根推杆(3)呈辐射状分布在一个转盘(2)上,任一推杆(3)外端设有随转盘(2)转动的一套张标机构;各推杆(3)分别与相应的推杆驱动块(19)相连,各推杆驱动块(19)随转盘的转动沿固定在机架上的推杆凸轮槽(18)移动,使推杆(3)在转盘半径方向上作往复运动,把光身电池(14)推到由张标机构张开的薄膜标套(4a)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套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任一套张标机构包括:

A、用于存放薄膜标套的标盒(4);

B、位于标盒(4)下方、带吸标气管(5a)的吸标杆(5),由机架上的环形升降导轨(6)支持,随着转盘(2)的转动其高度随升降导轨发生变化,从标盒(4)底部把薄膜标套(4a)取出;

C、由送标驱动块(9)驱动的送标滑块(10);送标驱动块(9)随转盘(2)的转动沿固定在机架上的送标凸轮槽(8)移动,驱使被限制在转盘半径方向上的送标滑块(10)在转盘半径方向上作往复运动,把从标盒(4)吸取出来的薄膜标套(4a)送至套标工作位置;

D、位于套标工作位置上方的上张标气管(11a)和位于套标工作位置下方的下张标气管(12a);上张标气管(11a)由机架上的环形升降导轨(6)支持,随着转盘(2)的转动其高度随升降导轨(6)发生变化;上、下张标气管的相对距离的增大使处于套标工作位置处的薄膜标套(4a)张开。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池套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用于支持吸标杆(5)的环形升降导轨(6)与所述用于支持上张标块气管(11a)的环形升降导轨(6)是同一道固定在机架上的含不同高度段的导轨。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电池套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各气管(5a、11a、12a)通过复合气盘与真空泵相通;复合气盘至少包括随转盘(2)转动的齿轮盘(29)和固定不动的气槽盘(31),气槽盘(31)带有与真空泵相连通的进气口(31b)和与进气口相通的、覆盖圆周角与吸标及张标行程所覆盖圆周角相等的弧形气槽(31a),齿轮盘(29)上均匀分布有与各气管数量相等的中间气道(29a),每一个中间气道(29a)与一根气管相接通;处于吸标或张标行程的气管所连通的中间气道(29a)与弧形气槽(31a)相通。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池套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张标气管(11a)末端连通有上张标块(11),上张标块(11)的下侧出口是一道长条形的气口(11c)。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池套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张标气管(12a)与固定在套标工作位置下方的张标底座(12)相连通,张标底座(12)上侧出口是一道长条形的气口(11c)。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池套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送标滑块(10)上有送标爪(10a),送标爪(10a)由穿过转盘(2)的相对称的左右两分块构成,两分块之间的距离与未张开的薄膜标套(4a)的宽度相当,两分块相对的一侧有一端封闭一端开口的凹槽(10b)。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套标机,其特征在于:在任一推杆(3)与套标工作位置之间有锥形导向爪(15),该导向爪(15)由一个导向环(15b)及至少两片一端与导向环相固定的弹片(15a)组成,各弹片(15a)的自由端形成锥形的细端并指向套标工作位置;导向爪(15)与导向爪驱动块(16)相连,导向爪驱动块(16)随转盘的转动沿固定在机架上的导向爪凸轮槽(17) 移动,驱动导向爪(15)在转盘半径方向上往复运动。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池套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爪凸轮槽(17)设在位于推杆上方的固定盘(7)的上侧,导向爪驱动块(16)与导向爪(15)之间通过可拆卸的导向爪驱动曲柄(28)连接。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套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上装有振荡筛选器,振荡筛选器的输出管(25)的出口和与转盘同步旋转的导槽环(13)的环形端面相对置;导槽环(13)处于转盘上光身电池(14)被推杆推动前所处位置的内端,导槽环(13)上分布有多道数量及间隔与各推杆相对应的竖向的导槽(13b),任一个导槽(13b)底部设有供推杆穿过的孔(13a)。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池套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振荡筛选器的输出管(25)内设有一个周向上均匀分布有若干个弧形凹块(27a)的分配轮(27);分配轮(27)圆截面垂直地安装,以一定的速度转动。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套标机,其特征在于:机架上装有热塑机,套有薄膜标套后的电池(14)随转盘(2)的转动经过由热塑机出风口排出的热气流。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池套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转盘(2)上任一套标工作位置的一侧有电池出口(23),电池出口旁边设有与拨杆驱动块(21)相连的拨杆(20),拨杆驱动块(21)随着转盘的转动沿固定在机架上的拨杆凸轮槽(22)移动,把经热塑的电池拨到电池出口(23)。”

针对上述专利权,郁南县永光电池机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5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ZL99254679.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2:专利号为ZL99254679.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1日;

附件3(即本专利):专利号为ZL200420015408.8的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2月2日。

请求人的主要无效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第1、5、6、8项的主要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所记载并公开,因此权利要求第1、5、6、8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于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于2007年6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寄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29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1、5、6、8相对于附件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规定的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7月2日收到请求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补充意见,同时请求人补充提交了下述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4:专利号为ZL90218441.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9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1年9月4日;

附件5:广州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2份证明的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6:R6(R03)电池上底铁机的使用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7:请求人声称1985年从日本进口的AL-3-2入热塑管机的照片复印件共8页;

附件8:AL-3-2绝缘管(PVC)插入机的使用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4页;

附件9:请求人声称的R6(R03)电池上底铁机的照片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补充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附件5至9与附件2结合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合议组于2007年11月15日向各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2月2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随口审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29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无效请求人;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7年7月2日收到的无效请求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07年12月11日向各方当事人再次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取消原定于2007年12月26日的口头审理,定于2008年1月14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于2008年1月14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3相对于附件2和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附件2与附件5、7、8结合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明确放弃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请求人未能提交附件5-9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5-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当庭均认可权利要求1相对于件2存在下列区别技术特征:多根推杆(3)呈辐射状分布在一个转盘(2)上;随转盘转动的张标机构,各推杆驱动块(19)随转盘的转动固定在机架上的推杆凸轮槽(18)移动,使推杆(3)在转盘半径方向上作往复运动,把光身电池(14)推到由张标机构张开的薄膜套标(4a)中。请求人当庭明确只使用附件4评价权利要求1的转盘特征。请求人明确表示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无需进行特征对比及相关意见陈述,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清楚,作出如下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现有技术

附件1是附件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因此合议组予以采信。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属于中国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4年4月11日,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所以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附件3是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因此合议组予以采信。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2)属于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1991年9月4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4年4月11日,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所以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附件5是广州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2份证明的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共3页;附件6是R6(R03)电池上底铁机的使用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附件7是请求人声称1985年从日本进口的AL-3-2入热塑管机的照片复印件共8页;附件8是AL-3-2绝缘管(PVC)插入机的使用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4页;附件9是请求人声称的R6(R03)电池上底铁机的照片复印件共6页,请求人口审时未提交上述附件5-9的原件,且专利权人对附件5-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因此合议组对附件5-9不予以采信。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得出所述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1)基于合议组对附件5-9不予以采信,因此无效请求人关于附件2与附件5、7、8结合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的无效理由缺少证据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池套标机,其包括下述技术特征:a、机架;b、利用负压打开薄膜标套(4a)的张标机构;c、用于把光身电池(14)推送入张开的薄膜标套的推杆(3);d、多根推杆(3)呈辐射状分布在一个转盘(2)上;e、任一推杆(3)外端设有随转盘(2)转动的一套张标机构;f、各推杆(3)分别与相应的推杆驱动块(19)相连;g、各推杆驱动块(19)随转盘的转动沿固定在机架上的推杆凸轮槽(18)移动,使推杆(3)在转盘半径方向上作往复运动,把光身电池(14)推到由张标机构张开的薄膜标套(4a)中。

对比文件1中(参见其说明书全文及附图1-2)公开了一种电池彩套机,其包括下述具体技术特征:张管机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张标机构),包括上吸头1、下吸头2和彩色热宿管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薄膜套标),上吸头1作上下运作而使上吸头气阀凸轮9打开上吸头气阀、彩色热宿管3张开;推杆6把电池从流槽15中推进热宿管3中,由附图中可以看出,张管机构设置于推杆6的一端。

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以文字形式记载电池彩套机包含有机架,但电池彩套机作为一种机械设备必然要有机架来支撑设备主体。

通过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对比,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下述区别技术特征:多根推杆(3)呈辐射状分布在一个转盘(2)上;随转盘转动的张标机构,各推杆驱动块(19)随转盘的转动固定在机架上的推杆凸轮槽(18)移动,使推杆(3)在转盘半径方向上作往复运动,把光身电池(14)推到由张标机构张开的薄膜套标(4a)中。

对比文件2中(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自然段至第8页以及附图)公开了一种干电池全自动包装机构,其具体公开了下述特征:下料机构包含两个送料轮10(10A、10B),轮10上有四个半圆柱形凹槽14,回转时该凹槽14迅速补进另一个干电电池8。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这种自动下料机构的结构与功能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采用得多根推杆(3)呈辐射状分布在转盘(2)相近似,都是利用圆盘的转动来实现连续下料。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干电池全自动包装机构中采用的送料轮10是用于将干电池依序运送到送料槽15,然后通过下料机构中的其他装置将干电池依序直立排列于输送带上,即对比文件2中的送料轮10仅是用于依序运送干电池的;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转盘是通过其自身的转动来驱动呈辐射状分布于其上的多个推杆在其半径方向上作往复运动,从而转盘每旋转一周即可完成多个电池的套标及热塑过程,由此解决了现有技术的电池套标机由于张标机构及推送机构往复运动一次才能套一个电池而导致的效率低下问题,提高了电池套标机的工作效率,由此可知,二者的技术方案不相同,所起的作用和实现的效果也完全不同。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任何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有有益效果。

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420015408.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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