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包装盒(阿胶浆口服液)-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保健食品包装盒(阿胶浆口服液)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146
决定日:2008-02-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048322.0
申请日:2004-09-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3-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阿县古胶阿胶系列食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玲玲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乔东峰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如果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均采用了相同或相近似的设计,使二者的整体外观产生了同样的视觉效果,则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3月9日授权公告、申请号为200430048322.0、名称为“保健食品包装盒(阿胶浆口服液)”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4年9月8日,专利权人是东阿县古胶阿胶系列食品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复印件1页;

附件2:部分企业荣誉证书复印件4页;

附件3:97111807.8号中国发明专利证书及请求人历次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4页;

附件4:03305226.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1页;

附件5:03305226.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彩色照片4页;

附件6:本专利及03305226.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网上检索资料复印件2页;

附件7:鲁知司鉴中(2006)专鉴字第111号司法鉴定书复印件23页;

附件8:部分产品荣誉证书复印件3页;

附件9:请求人在非典时期向北京有关单位的捐赠证书复印件2页;

附件10:“(2001)国药中保证字第0080号”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复印件1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5所示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内公开发表和使用的外观设计,从各个视图看与本专利相同且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8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于2007年8月9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2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22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9日提交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表示按时参加口头审理;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表示除了03305226.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之外,其他所有附件均作为参考材料,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充分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的审查和事实的认定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除了03305226.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之外,其他所有附件均作为参考材料,经合议组核实,请求人提交的03305226.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内容真实,即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其公开日为2003年10月15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公开出版物,可适用于本案。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03305226.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公开文本公开了一款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其与本专利属相同类别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进行相近似性对比。

本专利的描述(详见本专利附图)

本专利的保健食品包装盒是一个包括形状、图案和色彩的外观设计,关于形状方面:在使用状态下是扁长方体,主视图是宽度大于高度的矩形,其他几个视图也均为矩形。

关于图案方面:从主视图看,中央为“阿胶浆”的字样,上下部是对称的古典扇形雕花背景图案;从后视图看,底色及背景图案与主视图相同,中部为四角圆角矩形线框,中间区域满布使用说明的文字、条码;从左右视图看,均以橙黄色如意型云朵为底纹,居中排列有红色商标和文字装饰;从仰视图和俯视图看,均与主视图相同的底色,并有与主视图中的雕花背景图案相连贯的雕花背景图案,居中横向排列有红色商标和文字图案。

关于色彩方面:底色为橙黄色与浅黄色相间;右上部位的底色为橙黄色,左下部位的底色为浅黄色;各个视图均有呈橙黄色和浅黄色的底纹花样;主视图上部的古典扇形雕花背景图案由呈浅黄色细曲线勾勒而成,下部的古典扇形雕花背景图案由橙黄色细曲线勾勒而成;各个视图中的商标和字体均为红色;从左到右呈现由低到高渐变,从左到右明度呈现由明到暗渐变;后视图中有橙黄色边框,边框内底色为浅黄色。

在先设计的描述(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在先设计的包装盒是一个包括形状、图案和色彩的外观设计,关于形状方面:在使用状态下是扁长方体,主视图是宽度大于高度的矩形,其他几个视图也均为矩形。

关于图案方面:从主视图看,中央为“复方阿胶浆”的字样,上下部是对称的古典扇形雕花背景图案;从后视图看,底色及背景图案与主视图相同,中部为四角圆角矩形线框,中间区域满布使用说明的文字、条码;从左右视图看,均以浅黄色如意型云朵为底纹,居中排列有商标和文字装饰;从仰视图和俯视图看,均与主视图相同的底色,并有与主视图中的雕花背景图案相连贯的雕花背景图案,居中横向排列有商标和文字图案。

关于色彩方面:底色为橙黄色与浅黄色相间;右上部位的底色为橙黄色,左下部位的底色为浅黄色接近白色;各个视图均有呈橙黄色和浅黄色的底纹花样;主视图上部和下部的古典扇形雕花背景图案均由呈浅黄色细曲线勾勒而成;各个视图中商标中的图案和字样均为红色,商标中的字体为黑色;从左到右呈现有低到高渐变,从左到右明度呈现由明到暗渐变;后视图中有橙黄色边框,边框内底色为浅黄色接近白色。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外观设计图片相对比可以看出,二者的相同之处包括:二者在整体形状上均是扁长方体,主视图和其他几个视图均为矩形;二者图案的相对位置相同或相近似,图案的题材、构图、表现方式及花样均相同或相近似;二者在色彩上均为橙黄色与浅黄色相间。

两者的不同点仅在于:(1)本专利主视图下部的古典扇形雕花背景图案由橙黄色细曲线勾勒而成,而在先设计主视图下部的古典扇形雕花背景图案由呈浅黄色细曲线勾勒而成;(2)本专利左右视图均以橙黄色如意型云朵为底纹,而在先设计左右视图均以浅黄色如意型云朵为底纹;(3)二者字样的大小、字数不同;(4)二者商标的图案、大小不同,商标中所包含的文字的大小、字数和颜色不同;(5)另有其它细微结构的图案色彩有所不同。

对于区别点(1)和(2),合议组认为,在二者图案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图案的颜色存在橙黄色和浅黄色的区别均属于局部的细微变化,不足以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对于区别点(3)、(4)和(5),合议组认为,字样和商标以及其他细微图案色彩的不同均属于细微局部的变化,不影响产品的整体外观,不足以对二者的整体外观设计产生显著的视觉影响。因此,二者仅仅在局部细节上存在一些差别,而二者的整体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等方面均采用了相同或相近似的设计,使二者的整体外观形状产生了同样的视觉效果,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430048322.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使用状态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立体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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