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证册打印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134
决定日:2008-02-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205177.X
申请日:2000-02-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门江裕映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1-03-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科技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刘和平 刘喜章
主审员:周晓军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关山松
国际分类号:B41J3/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证据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3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多功能证册打印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00205177.X,申请日为2000年2月16日,专利权人为北京科技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刘和平、刘喜章。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多功能证册打印机,具有底座(3),底座(3)上有工作台面(5),工作台面的中部有与送纸方向同向的容纳证册装订部分的导槽(4),底座(3)上还有与送纸方向相垂直方向的横导轨(16),横移电机(12),由横移电机带动的传动带(19),打印头(13)和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具有装于底座上的送纸机构,装于所说的横导轨(16)上的打印头行走升降机构和装于工作台面上的工作台面变换机构;
所说的送纸机构具有固定于底座(3)上的送纸电机(7),由送纸电机(7)通过送纸传动系统带动转动的相平行的前托辊轴(25),后托辊轴(22),前定位轴(6),后定位轴(21),左、右前压辊轴(9),左、右后压辊轴(10),还具有压纸转换机构,所说的前托辊轴(25)上有前托辊(30),后托辊轴(22)上有后托辊(18),它们转向相同,前压辊轴(9)上有与前托辊(29)相对应的前压辊(8),后压辊轴(10)上有与后托辊(18)相对应的后压辊(17),它们的转向相同并与前、后托辊的转向相反,左、右前压辊轴(9)两端可转动的与前支板(28)的一端相连,前支板(28)的另一端与前定位轴(6)可转动连接且前定位轴(6)位于前压辊轴的前方,左、右后压辊轴(10)两端可转动的与后支板(20)的一端相连,后支板(20)的另一端与后定位轴(21)可转动连接且后定位轴(21)位于后压辊轴(10)的后方,前定位轴(6)与前支板(28)间、后定位轴(21)与后支板(20)间有使压辊压于纸面或抬起的弹压器,所说的压纸转换机构包括一个固定于底座(3)上的电磁铁(27),电磁铁的动端连有的压纸连杆(24),在压纸连杆(24)两端铰连有相平行的压纸摇杆(26),压纸摇杆(26)另一端分别与前定位轴(6)、后定位轴(21)固连,该压纸转换机构使前压辊(8)和后压辊(17)二者之一压于纸页上;
所说的打印头行走升降机构具有在所说的横导轨(16)上可滑动不可转动的横移字车(14),带动横移字车横向移动的横移电机(12)和传动带(19),横移字车(14)上有至少两根纵导轨(15),纵导轨上有可滑动的升降字车(11),升降字车上有所说的打印头(13),横移字车(14)上固定有升降电机(44),升降电机的轴上有与升降字车相作用的凸轮(45);
所说的工作台面变换机构具有在工作台面(5)的槽中可滑动的台面滑块(23),在底座(3)上可转动的转轴(48),连于转轴(48)一端的旋钮(31),连于转轴(48)另一端且与台面滑块(23)相靠接的拨杆(49),一端固定于底座(3)另一端固定于拔杆(49)上的定位弹簧(5 0)。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证册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送纸传动系统包括送纸电机(7)轴上的主动齿轮(32),与主动齿轮(32)啮合的前传动轮(33)和后传动轮(34),与前后传动轮(33)(34)相啮合的固定于前后托辊轴(25)(22)上的前后托辊轴齿轮(35)(36),与前后托辊轴齿轮(35)(36)相啮合的前后倒向轮(37)(38),与前后倒向轮相啮合的在前后定位轴(6)(21)上空转的前后定位轴齿轮(39)(40),与前定位轴齿轮(39)啮合的固定于左右前压辊轴(9)上的前压辊齿轮(41),与后定位轴齿轮(40)相啮合的固定于左右后压辊轴(10)上的后压辊齿轮(42),所说的齿轮(35)(36)至(41)(42)在底架的两侧分别带动左右前后压辊轴(9)(10)。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功能证册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弹压器具有弹簧(29),弹簧(29)的一端与前定位轴(6)固连,另一端与前支板(28)固连或弹簧(29)的一端与后定位轴(21)固连,另一端与后支板(20)固连。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功能证册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弹压器具有弹簧(29),前后支板(28)(20)上有挡板(54),前后定位轴(6)(21)上有可与挡板(54)靠接的托板(53),所说的弹簧(29)的一端与前定位轴(6)固连,另一端压在前支板(28)上或弹簧(29)的一端与后定位轴(21)固连,另一端压在后支板(20)上,使前后压辊轴(9)(10)有向下弹力。”
江门江裕映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7年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第22条第2、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申请号为97109716.X、公开号为CN116574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7年11月26日(下称证据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2-4的内容已被证据1的内容所覆盖,因此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9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转送的附件副本作出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2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所依据的证据为证据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压纸转换机构、后支板、升降字车、工作台面变换机构中的台面滑轨虽然在证据1中没有公开,但压纸转换机构、升降字车、工作台面变换机构属于本领域公知技术;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所述的齿轮传动与证据1中的皮带传动的功能和效果相同,权利要求3-4中的弹压器与证据1相比结构更复杂,制造成本更高,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针对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了调查。
经过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证据1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性予以认可,鉴于该证据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证册打印机,具有底座(10),底座(10)上有工作台面(16),工作台面的中部有与送纸方向同向的容纳证册装订部分的导槽(17),底座(10)上还有与送纸方向相垂直方向的横导轨(31),打印头(5)和控制系统(8),该证册打印机还具有装于底座上的送纸机构,使打印头(5)相对于所述横导轨(31)左右移动和升降的机构;所述送纸机构具有驱动源(63),该驱动源(63)通过送纸传动系统,具体指由驱动杆(65)和杆(64)等结构构成的传动系统带动转动的前定位轴(13)、前托辊轴(20)、左、右前压辊轴(18、19),所述的前托辊轴(20)上有前托辊(24、25)、所述的前压辊轴(18、19)上有与前托辊(24、25)相对应的前压辊(22、23),左、右前压辊轴(18、19)两端可转动的与前支板(14、15)的一端相连,前支板(14、15)的另一端与前定位轴(13)可转动连接且前定位轴(13)位于前压辊轴(18、19)的前方,前定位轴(13)与前支板(14、15)间有使压辊(22、23)压于纸面或抬起的弹压器(47、48);所述打印头行走升降机构具有在所述的横导轨(31)上可滑动不可转动的横移字车,并且指出由本领域的公知机构带动横移字车横向移动(参见证据1的附图1-2及相应的说明书内容)。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进行对比可以看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证据1中没有明确记载使打印头横向移动的结构特征横移电机和传动带,也没有记载横移字车上的纵导轨及纵导轨上的升降字车以及相关的升降电机、凸轮等机构;B)证据1公开的送纸机构只有前托辊轴、前定位轴、前支板等机构,没有后支板及相关机构,也没有所谓的压纸转换机构;C)证据1中没有记载工作台面变换机构。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压纸转换机构、后支板、升降字车、工作台面变换机构中的台面滑轨虽然在证据1中没有公开,但压纸转换机构、升降字车、工作台面变换机构均属于本领域公知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B、C没有被证据1公开,也不能从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故证据1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一方面,请求人没有提供足以证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压纸转换机构、升降字车、工作台面变换机构属于本领域公知技术的证据。另一方面,从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来看,区别技术特征A涉及字车机构,其中的升降字车能解决传统字车机构在摆动支架上设置的打印头与纸页表面不垂直的现象,两侧纸厚度大时打印头也不会与纸面倾斜;区别技术特征B涉及压纸转换机构,该压纸转换机构使前压辊和后压辊之一压在纸页上,可以避免前、后压辊同时压在纸面上而使纸面产生折皱或翘曲而不利于打印,也可避免当打印至纸下端时由于纸已达到边缘而前压辊无法压住及送进的情形;区别技术特征C涉及工作台面变换机构,由于在工作台面的槽中设置了可滑动的台面滑块,可以打印整页的纸或由中间向两侧翻开的证册。也就是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B、C均能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预期的效果。鉴于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未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A、B、C与证据1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决定
维持00205177.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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