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饮料的纸板容器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211
决定日:2008-02-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804339.1
申请日:2002-01-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瑞纳?斯皮尔斯(RAINER SPIES)
授权公告日:2006-02-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SEDA股份公司
主审员:关山松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宋鸣镝
国际分类号:B65D 3/22 B65D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在专利申请阶段,权利要求的修改内容能够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区别特征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则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2月15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02804339.1、名称为“用于饮料的纸板容器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1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01年1月30日,专利权人为SEDA股份公司。
本发明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嵌套纸板容器,具有一向下逐渐缩小的锥形内壁(2’)以及一向下逐渐缩小的锥形外壁(7),所述两壁在所述容器的上边缘处连接,所述外壁(7)的下端靠在所述内壁(2’)的外表面上,且所述外壁(7)的下端具有一向内翻卷的边缘(8),以在所述两壁之间形成一空气间隙,所述向内翻卷的边缘(8)位于所述容器底缘上方的一定距离处,所述内壁(2’)具有一沿圆周方向延伸且向内突出的折皱(4),所述折皱位于所述容器的底部的上方,由此形成了一支座,所述支座用于所嵌套的另一容器的向内翻卷边缘(8),将所述向内翻卷的边缘(8)以及所述向内延伸的折皱(4)设置成这样,从而使得在嵌套状态下,保持内嵌套的容器位于外容器内的适当位置,而不会使该内容器的外壁(7)粘连到外容器内??(2’)的内表面上。
2.一种用于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纸板容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一坯件(1);
-将所述坯件(1)设置在一回转支撑元件(5)上,所述回转支撑元件(5)具有一周边槽,该回转支撑元件(5)用以形成所述纸板容器的内壁(2’);
-利用与所述回转支撑元件(5)的所述周边槽相协作的相应互补滚花(6)形成向内突出的周边折皱(4),所述周边折皱(4)与所述容器内壁(2’)的底缘相隔一定距离;
-将一外壁(7)固定到所述容器内壁(2’)的外表面上,且两壁(2’,7)之间形成有一空气间隙,所述外壁(7)具有一向内翻卷的下部边缘(8),所述边缘(8)比所述折皱(4)更靠近所述内壁的底缘。
3.一种纸板容器,具有一周边壁(2)和一底壁,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包括当将所述容器堆叠在相应的另一容器上时用于支撑所述容器的装置(4)。
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3所述的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装置(4)形成在所述周边壁(2)上。
5.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周边壁(2)为一种叠层结构,所述叠层结构包括第二外壁(7)。
6.根据权利要求3-5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装置为一折皱(4),所述折皱(4)形成在所述周边壁(2)的周边上。
7.根据权利要求3-6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折皱(4)向所述容器的内部延伸。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折皱(4) 形成在所述周边壁(2)的一个或多个圆周部分上。
9.一种用于制造纸板容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一坯件(1);
-在所述坯件(1)上形成一周边折皱(4),所述周边折皱(4)位于所述容器的壁(2)的表面上;以及
-组装所述坯件,以制得所述容器。
10.一种用于制造纸板容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一坯件(1);
-将所述坯件(1)设置在一用于形成所述容器的回转支撑元件(5)上;
-在形成所述容器的过程中,利用与所述支撑元件(5)相协作的相应互补滚花(6)形成周边折皱(4)。”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瑞纳?斯皮尔斯(RAINER SPIES)(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3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的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记载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1、2的某些技术特征,如“具有一向下逐渐缩小的锥形内壁以及一向下逐渐缩小的锥形外壁,所述两壁在所述容器的上边缘处连接,所述外壁的下端靠在所述内壁的外表面上,且所述外壁的下端具有一向内翻卷的边缘,以在所述两壁之间形成一空气间隙,所述向内翻卷的边缘位于所述容器底缘上方的一定距离处”以及“将一外壁固定到所述容器内壁的外表面上,且两壁之间形成有一空气间隙,所述外壁具有一向内翻卷的下部边缘,所述边缘比所述折皱更靠近所述内壁的底缘”,而且这些技术特征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地导出,因此本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3-10相对于证据1、2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用于支撑”是功能性限定,而本专利说明书中实际只记载了一种特定的方式来完成此功能,即在周边壁上设置折皱,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除周边壁上设置折皱以外的完成支撑功能的其他方式,因此权利要求3的概括过于宽泛,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且请求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号为98801208.1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9年12月1日;
证据2:申请号为99802162.8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1年3月21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5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6年7月14日作出意见陈述。在意见陈述中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的修改可以从原始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的相关部分中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2的修改并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3中的支撑装置除了可以是在说明书中明确公开的折皱外,还可能是在说明书发明背景部分中提及的专利文献中所公开的圆周凸肩等,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3中的支撑装置可以是包括说明书实施例中的折皱在内的多种其他方式,因此权利要求3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证据2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而证据1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而且证据1也没有公开本专利的支撑结构,因此权利要求3-10相对于证据1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07年4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6月4日在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上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本专利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3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两层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8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请求理由及所涉及的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专利权人当庭表示请求人提出的以证据2来否定权利要求1、3-8的新颖性这一无效理由并没有在请求书中具体说明,属于新的理由,因此需要时间来对此进行答复,合议组同意专利权人在口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提交补充意见陈述,逾期不提交并不影响合议组作出审查决定。
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于2007年6月12日补充提交了两页附图,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2具有新颖性,同时专利权人还对其他无效理由进行了相应的意见陈述。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具有一向下逐渐缩小的锥形内壁以及一向下逐渐缩小的锥形外壁,所述两壁在所述容器的上边缘处连接,所述外壁的下端靠在所述内壁的外表面上,且所述外壁的下端具有一向内翻卷的边缘,以在所述两壁之间形成一空气间隙,所述向内翻卷的边缘位于所述容器底缘上方的一定距离处”以及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将一外壁固定到所述容器内壁的外表面上,且两壁之间形成有一空气间隙,所述外壁具有一向内翻卷的下部边缘,所述边缘比所述折皱更靠近所述内壁的底缘”没有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明确地导出这些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经查,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附图2、3、4以及说明书中相关文字描述部分公开了本专利绝热容器的结构和制造方法,从说明书附图2、3、4中可以明显看出,该容器具有向下逐渐缩小的锥形内壁以及向下逐渐缩小的锥形外壁(7),所述两壁在容器的上边缘处连接,所述外壁(7)的下端靠在所述内壁的外表面上,且所述外壁(7)的下端具有一向内翻卷的边缘(8),所述向内翻卷的边缘(8)位于所述容器底缘上方的一定距离处,在原始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段中描述了“在所述两壁之间形成一空气间隙”的技术特征,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都可以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由于上述容器的结构是明确的,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制造该容器的方法也显而易见,也就是说通过说明书附图2、3、4以及说明书相关文字描述可以明确得出该容器的制造方法的一个步骤包括“通过将一外壁(7)固定到所述容器内壁的外表面上,且两壁之间形成有一空气间隙,所述外壁具有一向内翻卷的下部边缘(8),所述边缘(8)比所述折皱(4)更靠近所述内壁的底缘”。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修改可以从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明确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2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 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破坏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
本专利包括五个独立权利要求,分别是权利要求1、2、3、9、10。从属权利要求4-8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3。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绝热容器及其制造装置,其中绝热容器是一种嵌套纸板容器,具有一向下逐渐缩小的锥形内壁(2)和一向下逐渐缩小的锥形外壁(3),所述两壁在所述容器的上边缘处连接,所述外壁(3)的下端靠在所述内壁(2)的外表面上,且所述外壁(3)的下端具有一向内翻卷的边缘(3a),以在所述两壁之间形成一空气间隙,所述内壁(2)具有一沿圆周方向延伸且向内突出的折皱(2e),所述折皱位于所述容器的底部的上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4页第9行以及附图38B)。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中所述向内翻卷的边缘(3a)位于所述容器底缘上方的一定距离处;2.证据1并没有直接公开使所述折皱(2e)可形成支座,所述支座用于所述嵌套的另一容器的向内翻卷边缘(3a),将所述向内翻卷的边缘(3a)以及所述向内延伸的折皱(2e)设置成这样,从而使得在嵌套状态下,保持内嵌套的容器位于外容器内的适当位置,而不会使该内容器的外壁(3)粘连到外容器内壁(2)的内表面上。在证据1的说明书第18页第14行中公开了“绝热容器具有可叠放的性能”,也就是说尽管证据1公开的容器其双壁结构的主要目的是形成绝热空间,内壁上设置的折皱主要用于提高杯体强度,但由于证据1中给出了上述容器可堆叠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启示,必然能够想到如果将附图38b所示容器堆叠在一起,内部容器的向内翻卷边缘(3a)可能会搭靠在外部容器的向内突出折皱(2e)上,而这种搭靠能使内部容器与外部容器之间不易粘连,因此在取出内部容器的时候更加方便和快捷。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启示能够容易地且不需创造性劳动地对证据1中的容器做适当修改,使得在嵌套状态下,保持内嵌套的容器位于外容器内的适当位置,而不会使该内容器的外壁(3)粘连到外容器内壁(2)的内表面上,这种修改包括将所述向内翻卷的边缘(3a)位于所述容器底缘上方的一定距离处,因为这种设置增加了内翻卷的边缘(3a)的周边直径,从而使内翻卷的边缘(3a)容易与折皱(2e)搭靠。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独立权利要求2
证据1公开了一种绝热容器及其制造装置,其中也公开了一种用于制造纸板容器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提供一坯件,由坯件形成杯体(2); 将所述杯体(2)设置在一回转支撑元件(335)上,所述回转支撑元件(335)具有一周边槽,该回转支撑元件(335)用以形成所述纸板容器的内壁(2);利用与所述回转支撑元件(335)的所述周边槽相协作的相应互补滚花形成向内突出的周边折皱(2e),所述周边折皱(2e)与所述容器内壁(2)的底缘相隔一定距离;将一外壁(3)固定到所述容器内壁(2)的外表面上,且两壁(2,3)之间形成有一空气间隙,所述外壁(3)具有一向内翻卷的下部边缘(3a)(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9页第2、3段以及附图30、第17页第19行-第18页第15行以及第35页最后一段以及附图38B)。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区别在于:1.证据1的技术方案是先提供坯件,由坯件形成杯体,然后在杯体上形成折皱,而本发明直接将折皱形成在坯件上;2.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中所述边缘(3a)比所述折皱(2e)更靠近所述内壁的底缘。对于区别特征1,无论是先将坯件加工成杯体然后在杯体上形成折皱,还是先在坯件上形成折皱然后再加工成杯体,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取的技术方案,由这两种不同的方法加工得到的最终成品在结构上不会产生明显的区别;对于区别特征2,在证据1中虽然没有关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文字描述,但是通过附图38B可以看出,边缘(3a)在折皱(2e)下部,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为了使双壁容器的绝热效果好,应该使双壁之间的空气间隙尽量长,也就是说使外壁的下部边缘尽量更靠近内壁的底缘,而折皱(2e)应该在距内壁底缘一定距离处,这有利于增加双壁间的杯体强度,而从多个容器堆叠的角度讲,将所述向内翻卷的边缘(3a)设置在所述容器底缘上方的一定距离处增加了内翻卷的边缘(3a)的周边直径,从而使内翻卷的边缘(3a)容易与折皱(2e)搭靠,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综合考虑到杯体强度、绝热效果以及方便堆叠等多方面因素的情况下,很容易想到使所述边缘(3a)距内壁底缘有一定距离,但比所述折皱(2e)更靠近所述内壁的底缘,这是常规选择的技术方案之一。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3
证据1公开了一种绝热容器及其制造装置,其中绝热容器是一种纸板容器,具有一周边壁和一底壁,所述容器包括折皱(2e)。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当将所述容器堆叠在相应的另一容器上时,折皱成为用于支撑所述容器的装置,而证据1中并没有直接公开该技术特征。然而正如上面所述,在证据1的说明书中给出了上述容器可堆叠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启示,容易想到在堆叠的时候为了不使内容器的外壁粘连到外容器内壁的内表面上,可以使内部容器的向内翻卷边缘(3a)搭靠在外部容器的向内突出折皱(2e)上,此时折皱起到支撑作用,成为支撑装置。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独立权利要求9
证据1公开了一种绝热容器及其制造装置,其中也公开了一种用于制造纸板容器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提供一坯件,由坯件形成杯体(2); 在所述杯体件(2)上形成一周边折皱(2e),所述周边折皱(2e)位于所述容器的壁(2)的表面上;以及组装所述杯体,以制得所述容器。(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9页第2、3段以及附图30、第17页第19行-第18页第15行以及第35页最后一段以及附图38B)。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区别在于:证据1的技术方案是先提供坯件,由坯件形成杯体,然后在杯体上形成折皱,而本发明直接将折皱形成在坯件上。然而正如上面所述,无论是先将坯件加工成杯体然后在杯体上形成折皱,还是先在坯件上形成折皱然后再加工成杯体,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取的技术方案,由这两种不同的方法加工得到的最终成品在结构上不会产生明显的区别。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5)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0
证据1公开了一种绝热容器及其制造装置,其中也公开了一种用于制造纸板容器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提供一坯件,由坯件形成杯体(2);将所述杯体(2)设置在一用于形成所述容器的回转支撑元件(335)上;在形成所述容器的过程中,利用与所述支撑元件(335)相协作的相应互补滚花形成周边折皱(2e)。(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9页第2、3段以及附图30、第17页第19行-第18页第15行以及第35页最后一段以及附图38B)。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区别在于:证据1的技术方案是先提供坯件,由坯件形成杯体,然后在杯体上形成折皱,而本发明直接将折皱形成在坯件上。然而正如上面所述,无论是先将坯件加工成杯体然后在杯体上形成折皱,还是先在坯件上形成折皱然后再加工成杯体,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取的技术方案,由这两种不同的方法加工得到的最终成品在结构上不会产生明显的区别。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6)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8
证据1还公开了纸板容器的某些具体结构,包括:所述支撑装置(2e)形成在所述周边壁(2)上;.所述周边壁(2)为一种叠层结构,所述叠层结构包括第二外壁(3);所述支撑装置为一折皱(2e),所述折皱(2e)形成在所述周边壁(2)的周边上;所述折皱(2e)向所述容器的内部延伸;所述折皱(2e) 形成在所述周边壁(2)的一个或多个圆周部分上。由此可见,证据1还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这些特征在证据1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8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提出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主要理由是:本专利涉及的是饮料容器,而证据1公开的是食品容器,食品容器一般只在运输过程中堆叠,而饮料容器不但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堆叠,而且使用的时候也堆叠在一起,其结构应该便于服务人员一个一个地取出,因此食品容器与饮料容器存在根本区别,也就是说证据1和本专利不属于相同的领域;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的某些技术特征,尤其是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支撑装置,因为证据1中杯壁上的肋不是起到支撑作用,而仅仅起到加强肋和形成绝热空间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在内杯上形成远离底边的折皱,下边缘比折皱更靠近内壁底缘”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0中的制造容器方法按照顺序分为三个步骤,而证据1没有公开这些步骤,因此权利要求9、10具备创造性;在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8也具备创造性。
关于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问题,合议组认为,杯式食品容器和杯式饮料容器都属于快餐用容器,其在运输过程中应该方便堆叠,在使用时也应该方便服务人员从堆叠的容器中快速拾取最上面的一个容器来盛装食品或饮料,而且它们的结构相近,因此杯式食品容器和杯式饮料容器从结构和功能上讲都应该属于相同或相近的领域。关于专利权人所称的证据1中没有公开支撑结构的问题,在前面对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评述中已经详细说明,证据1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技术启示“绝热容器具有可叠放的性能”(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8页第14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技术启示能够很容易想到,如果需要堆叠,那么证据1中杯体上的突出的肋可以用作支撑结构,因为在杯式容器相互堆叠的时候,这种突出的肋形成突然变小的杯体内径,易于对堆叠在其内的另一杯的翻卷边缘形成支撑;关于专利权人所称的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9、10中的容器制造步骤的问题,在前面对权利要求2、9、10的创造性评述中已经详细说明,因此不再赘述。
决定
宣告02804339.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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