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复合精炼变质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铝合金复合精炼变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100
决定日:2008-02-2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05021.7
申请日:2001-01-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冯俊
授权公告日:2003-12-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富玛有色零部件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琳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王冬
国际分类号:C22C1/06,C22C21/04,C22B21/06,C22B9/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同样的发明是指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需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经比较后认定该发明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有区别时,若没有证据能证明该区别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证据能证明该区别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该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铝合金复合精炼变质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1105021.7,申请日是2001年1月4日,专利权人是上海富玛有色零部件有限公司(变更前为上海大学),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铝合金复合精炼变质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A.将铝合金熔化成液体,扒去浮渣;

B.加入稀土复合精炼变质剂搅拌,使稀土复合精炼变质剂在铝合金熔液中充分熔解,稀土复合精炼变质剂由La、Ce、Nd、Pr、Y和Al组成,其中La-3~10%、Ce-3~10%、Nd-1~5%、Pr-1~5%,Y-0~3%,余量为Al,总体加入量为铝合金熔液的0.08~1.0%;

C.用惰性气体作15~30分钟的吹炼搅拌;

D.在720℃~760℃温度范围内进行镇静孕育,得净化、变质的铝合金熔液。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合金复合精炼变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稀土复合精炼变质剂的加入量为铝合金熔液的0.1~0.5%。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合金复合精炼变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镇静孕育的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合金复合精炼变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惰性气体为脱水的 N 2 或 Ar 。”

针对本专利权,冯俊(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5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申请日为2000年9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5月28日,专利权人为江汉大学,授权公告号为CN1109766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附件2:申请日为1998年9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9日,专利权人为冯俊,授权公告号为CN1077472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附件3:公开日为2000年3月8日,公开号为CN124654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4:1999年9月30日出版的《特种铸造及有色合金》1999年第5期(总第108期)的封面页、版权页、第42-44页、封底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5:《特种铸造及有色合金》1998年第2期(总第97期)的封面页、版权页、第40-42页、封底页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同,因此两者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权利要求1中写入大量本领域已有的工艺,因此不清楚、不简明,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相对于抵触申请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附件2-5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1-4的部分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7月3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8月28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0月2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2007年9月5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无论在保护的主题还是稀土元素的功能方面都不相同;附件2中提及的重熔和压铸等工序的技术特征,并不涉及本发明的熔体变质精炼工艺;附件3中温度是熔炼温度,而且也没有完全涵盖本专利的温度范围;附件4、5没有提供与铝合金精炼变质方法相关的具体内容和关键参数;本专利采用了特定的稀土复合精炼变质剂并结合具体工艺条件实现了铝合金的复合精炼变质,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合议组于2007年9月12日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针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6:国家计委稀土办公室1995年11月10日批准,1996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稀土行业标准,《电池级混合稀土金属》XB/T216-1995复印件,共3页;

附件7:施廷藻主编,东北工学院出版社出版,1988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铸造实用手册》的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第3-1、3-9、3-49、3-50、3-51、3-52页复印件,共8页;

附件8: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出版,1980年2月第一版,1985年6月第三次印刷的《铸造有色合金及其熔炼》的封面页、出版信息页、前言页、第91、98页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是本专利的抵触申请,破坏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附件6中的富铈稀土产品牌号RECe-55D,其中含有的稀土元素的化学成分为:La占混合稀土的20~24%,Ce占混合稀土的53~57%,Pr占混合稀土的3~7%,Nd占混合稀土的14~18%,Sm占混合稀土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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