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液态压铸锻造双控一次成型压铸锻造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金属液态压铸锻造双控一次成型压铸锻造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158
决定日:2008-02-2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57256.2
申请日:2005-04-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欧阳明
授权公告日:2006-06-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远发
主审员:杨凤云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路剑锋
国际分类号:B23P2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的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那么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6月21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520057256.2、名称为“金属液态压铸锻造双控一次成型压铸锻造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4月22日,专利权人为李远发。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金属液态压铸锻造双控一次成型压铸锻造机,其特征是:在压铸锻造机(6)的上部安装一组油压装置(1),在压铸锻造机(6)的下部安装一组油压装置(5),在压铸锻造机(6)的中部增设一组油压装置(2),油压装置(2)的下部安装加压锻造传动杆(3),加压锻造传动杆(3)的下部安装带有可锻造冲头的模具,模具动模部分连接压铸锻造机关模动板(10),在动模框(9)的内部下侧设有动模芯(12),在动模框(9)和动模芯(12)的中部设有活动的锻压冲头(11)。”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欧阳明(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0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2份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1月14日的第97123265.2号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涉及权利要求书全文1-2页、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2页,共10页; 证据2:申请日为2003年11月6日、公开日为2005年5月11日、申请号为200310114011.4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涉及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2页,共1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11月2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相关文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07年12月11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2,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分别不相同,所公开的设备结构分别不相同,本专利具有新颖性;本专利与证据1和2相比,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具有明显的区别技术特征,即使将证据1和2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组合,也无法启示本专利技术人员得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具有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2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在2007年12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相关文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进行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证据1和证据2分别使用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证据1和证据2单独使用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2)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证据2的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2不能用来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3)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请求人于2008年1月30日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19日收到的意见陈述书,其内容是进一步概括了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观点,故对此意见陈述书不需要转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证据1和证据2属于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过核实,证据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证据2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但是证据2的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合议组确认证据1和2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的技术,证据1的技术内容能够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是在普通立式压铸机上加装辅助油压装置(即实现锻压功能的油缸)及其传动装置构成,本专利的油压装置2在充型完成后对模具中的锻压冲头加压,实现对模具内毛坯的锻造致密,是一种业内说的挤压压铸模锻工艺,而这种技术在证据1和2中被公开,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过审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真空挤压压铸模锻工艺,包括合模、抽真空、充型、脱模等工序,合模后利用自锁部件锁模,所述自锁部件可设置于动模或动模板上,充型时有强大的充型压强和充型后有高压力补缩,实施挤压铸造及模锻工艺,其中后期高压补缩可以一直维持到金属液凝固为止;一种真空挤压压铸模锻工艺所需要使用的真空挤压压铸模锻装置,包括机架、压入机构、合模机构;还公开了一种真空挤压压铸模锻工艺所使用的真空挤压压铸模锻模具,模具中存在实现挤压铸造及模锻的滑块,其中实现挤压铸造及模锻的滑块有主缸活动滑块和辅助缸活动滑块,这些滑块分别与主缸和辅助缸相连,从而由主缸或者辅助压力缸推进动力来实现补缩(以上内容具体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4,7-9,说明书附图4)。

根据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以得知证据1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都涉及金属压铸模锻用的装置。

虽然证据1的附图中没有画出合模用的油压装置,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公开内容及本领域的常识能够得知证据1中必然存在实现合模用的上部油压装置和实现加压充型而完成液态金属压力铸造成型用的下部油压装置,即在??下部安装的油压装置。因此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应,证据1公开了:在压铸锻造机的上部安装一组油压装置,在下部安装一组油压装置,在压铸锻造机的中部具有实现挤压补缩的主缸(相当于本专利所述在中部增设的油压装置),具有压铸模锻用的模具,模具动模部分具有动模固定板(相当于本专利所述的压铸机关模动板),模具中存在实现挤压铸造及模锻的滑块。

由此,将证据1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其区别在于:(1)、油压装置的下部安装加压锻造传动杆,加压锻造传动杆的下部安装带有可锻造冲头的模具,(2)、在动模框的内部下侧设有动模芯,在动模框和动模芯的中部设有活动的锻压冲头。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不相同,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1-16行和说明书第4页具体实施例部分记载的内容,在合模、充型后,启动辅助油压装置2,锻造传动杆3推动锻压冲头11加压,锻压冲头11完成金属锻造成型。(1)而证据1中公开了,在挤压压铸模锻模具中存在实现挤压铸造及模锻的滑块,主缸活动滑块与主缸相连,由主缸推进动力实现补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知,证据1中借助所述滑块的加压实现锻造。因此证据1的主缸活动滑块相当于本专利的活动的锻压冲头。(2)本专利的锻造传动杆设置在辅助油压装置的下部,传动杆的下部安装带有锻造冲头的模具,而证据1的附图公开了主缸的下部连接模具的动模或动模固定板,在主缸与动模或动模固定板之间没有附图标记的杆状部件就是将主缸的动力传递给模具的部件,因此证据1中主缸与模具动模之间的杆状部件相当于本专利所述的锻造传动杆。

专利权人认为动模芯是靠近熔融金属液的部件,由于耐高温性能好,需要使用非常好的材料,而为了节约成本,在动模芯外部的动模框使用一般材料就可以了。因此压铸锻造装置内模具的动模具有动模框和动模芯,而且动模芯设在动模框的内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另外,证据1中公开了相当于本专利锻压冲头的主缸活动滑块,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证据1说明书及附图4中公开的内容,将锻压冲头设置在动模框和动模芯的中部是很容易想到的设置。

由此,本专利与证据1的上述区别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本专利同证据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技术方案都能够实现一次成型压铸锻造的目的,所以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技术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52005725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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