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书灯(BK-6)-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小书灯(BK-6)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165
决定日:2008-02-2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062684.x
申请日:2005-07-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劭毅
授权公告日:2006-05-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曹羽顺
主审员:郝兴辉
合议组组长:徐洁玲
参审员:朱明雅
国际分类号:26-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则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5年7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5月17日、名称为“小书灯(BK-6)”的200530062684.x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为曹羽顺。

针对上述专利权,李劭毅(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3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与附件2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两者不论是形状还是变化状态下的外观均属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下列附件:

附件1:200530062684.x号外观设计(即本专利);

附件2:200430050721.0号外观设计的公开文本(申请日为2004年5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3月16日)。

请求人认为:(1)从主视图看,在后客体的主视图反映出的是有一长方形,在长方形内设置了另一个长方块,长方块外下半部处还套有一个“”图案,“”图案下方处还有一弧形块。长方块有一“”形支架及连接的灯体,灯体下部为灯座,上部为灯头,灯头内有灯的图案,灯头为近似长方形,一端为圆弧形,另一端为供灯座凸部嵌入的凹部。在先客体的关闭状态主视图反映出的近似长方形,在长方形一端为弧形,长方形内设置了另一长方块,长方块外下半部处还套有一个“U”形图案,“U”形图案下方处还套有一弧形块。长方块有一“”形支架及连接的灯体,灯体下部为灯座,上部为灯头,灯头内有灯的图案,灯头平面图案为近似长方形,一端为圆弧形,另一端为供灯座突部嵌入的凹部。从以上二个外观设计的主视图看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2)从俯视图看,在后客体的下半部近似一张矮脚桌子的侧面图案,上半部似一个突起的盖子,盖子顶为平直线的图案。在先客体的关闭状态俯视图,下半部近似一张矮脚桌子的侧面图案,上半部似一个突起的盖子,盖子顶为平直线的图案。从以上二个外观设计的俯视图看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从右视图看,在后客体为一竖直长条状图案,长条图案又分左、右两部分,均是在下部由上至下逐渐变窄,在左半部长条图案的中段稍上处有一开关的小长方块,在左长条图案的左边缘线外侧处有一头端翘起的夹子图案。在先客体为一竖直长条状图案,长条图案又分左、右两部分,均是在下部由上至下逐渐变窄,在左半部长条图案的中段稍上处有一开关的小方块,在左长条图案的左边缘线外侧处有一头端翘起的夹子图案。从以上二个外观设计的右视图看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从变化状态下的图案看,在后客体的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将灯头支架打开后的图案,灯头支架向后仰一定角度,灯体从灯头支架内翻转出来,且灯座与灯头按压成一定角度,除此之外,下边的长方形图案与主视图描述的相关部分相同,只是此时灯头支架打开后的原来地方为一长方形凹坑。在先客体的立体图既是使用状态参考图,也是将灯头支架打开后的图案,灯头支架向后仰一定角度,灯体从灯头支架内翻转出来,且灯座与灯头按压成一定角度,除此之外,下边的长方形图案与主视图描述的相关部分相同,只是此时灯头支架打开后的原来地方为一长方形凹坑。以上二个外观设计的变化状态下的图案是相近似的。至于二个外观设计的左视图与右视图均差不多,互相之间均相近似,仰视图与俯视图之间虽然在局部处稍有差异外,也均差不多,互相之间均相近似。因此,以上二个外观设计各视图比较、结合变化状态下的图案,以及综合起来的整体观察,二个外观设计是相近似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于2007年10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1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于2007年11月27日上午如期举行,请求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前未向合议组提交口头审理回执,也未出席口头审理,合议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了缺席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未提出回避请求,并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从本专利与附件2的使用状态参考图来看,两者形状都是钩状形似蝎子尾部状,附件2的接头部是将其折叠再压下,便于携带,本专利也有便于携带的功能,两者的支撑杆完全相同,附件2与本专利的灯头部都是圆角方形;从主视图来看,附件2与本专利相近似,略有不同;从左视图、右视图来看,附件2与本专利相近似;从后视图来看,附件2的后视图有一个小方盖,本专利的后视图不清楚,无法进行对比;从仰视图来看,本专利上部呈凸起状,而附件2没有,两者不完全相同,但整体相近似,另外本专利与附件2的灯头翘起的角度略有不同,原因在于附件2的灯头被挡住,附件2下面设有电池盖;从立体图来看,本专利的灯头是两部分,在架子中间略有断开,呈凸字型与凹字型相结合的视觉效果,而附件2的灯头是一个整体,架子中间没有断开,从整体上看,是无法拆卸的。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经合议组核实,附件2所示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为对比文件)的授权公告日(2005年3月16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5年7月4日),且附件2的阅读照明灯与本专利小书灯属于同类产品,因此附件2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对比文件。

2.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专利所示小书灯的使用状态形状为形似蝎子尾部的钩状,分为灯座、支架和灯头部分,整个灯体可以折叠成关闭状态(详见附图)。对比文件所示阅读照明灯的使用状态形状也为形似蝎子尾部的钩状,分为灯座、支架和灯头部分,整个灯体可以折叠成关闭状态(详见附图)。将二者相比较,二者的相同点是:两者在使用状态的形状都是钩状形似蝎子尾部状,分为灯座、支架和灯头部分,在灯头和支架的中间连接部分呈凸字型与凹字型相结合的视觉效果,整个灯体可以折叠成关闭状态;从主视图看,灯体的组成有灯头、支架和连接二者的凸起部分,组成关系基本相同,灯头部分的形状均为圆角方形;从右视图看,灯体呈竖直长条状,分左、右两部分,均是在下部由上至下逐渐变窄,灯体中段稍上处有一开关的小长方块,在灯体左边缘线外侧处有一头端翘起的夹子;从后视图看,灯体后部都有一个小方盖。

二者不同之处在于:(1)从主视图来看,本专利的整体形状为长方形,夹子一端呈近似长方形,而对比文件的整体形状为一端为圆弧形的近似长方形,夹子一端呈圆弧形;(2)从立体图来看,本专利的灯头是两个圆形灯头,灯头部分分为两部分,而对比文件的灯头是一个圆形灯头,灯头部分为一个整体;(3)从右视图来看,本专利灯体的上半部的中间呈凸起状,而对比文件的上半部分的中间部分没有明显凸起,二者的开关的小长方形块的位置略有不同;(4)从左视图来看,本专利的中间部分有开关,而对比文件的中间部分没有开关;(5)从仰视图来看,本专利的仰视图能看到两个圆形的灯头,上部呈凸起状,而对比文件的仰视图下半部分设有电池盖,看不到灯头,上部没有凸起状;从俯视图来看,本专利的横向呈中间凸起状,能看到两个圆形的灯头,而对比文件的横向部分没有明显凸起,只能看到一个圆形的灯头。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整体形状和组成结构相近似,灯体的圆形数量、开关的位置以及夹子的形状的差别均为局部的细微差别,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上述差别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两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基于上述分析,本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本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的请求能够成立。



三、决定

宣告200530062684.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

             







对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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