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烟烧烤火锅-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烟烧烤火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106
决定日:2008-02-2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76589.4
申请日:2003-08-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周双杰
授权公告日:2004-09-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洪万益
主审员:王琦琳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杨加黎
国际分类号:A47J2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对于实用新型来说,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中对该区别特征也未给出技术启示,且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具有一定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9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无烟烧烤火锅”的03276589.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3年8月22日,专利权人是洪万益。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无烟烧烤火锅,其特征在于:包括火锅本体、烧烤盘和烧烤滴油盘,所述火锅本体中央具有上凸延伸的加热筒,该加热筒的呈上小下大的圆台形;所述烧烤滴油盘是一中央设有上凸延伸筒体的带边缘圆盘,其中央的上凸延伸筒体可套设在火锅本体的加热筒上;所述烧烤盘是具有开孔的圆盘体,可放置在烧烤滴油盘的边缘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烟烧烤火锅,其特征在于:该火锅具有中央分界线,将火锅本体的空间分为两部分。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烟烧烤火锅,其特征在于:该烧烤滴油盘具有一定的高度,使烧烤盘与烧烤滴油盘之间形成一空间。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烟烧烤火锅,其特征在于:该烧烤盘的中央不设开孔,且烧烤盘中央略向上凸起,形成边缘向下略倾斜的盘体。”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周双杰(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9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具体如下:

附件1:ZL95218209.2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5月15日;

附件2:ZL95212331.2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5月1日;

附件3:申请号为89206155.3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89年11月15日;

附件4:ZL93247589.2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8月31日;

附件5:ZL96233070.1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0月29日;

附件6:ZL99256458.1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2月6日;

附件7:ZL95223669.9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2月19日;

附件8:ZL95243788.0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月17日;

附件9:ZL99233965.0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15日;

附件10: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以及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的图2、图3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图4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附件1~9中的任意两篇或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均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3)本专利无论是在烧烤盘上还是在火锅本体中央加热筒的壁上均没有留出排气孔,不能使用,而且,由于滴油盘紧套加热筒周围,即使烧烤的油滴在滴油盘内,本专利也不具有改善烧烤油燃烧产生油烟缺陷的作用,因此,导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4)独立权利要求1缺乏排烟孔这一必要技术特征,而且对烧烤盘具有一定的高度也无描述,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9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07年9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具体如下:(附件编号随前)

附件11:ZL96233070.1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0月29日(同附件5);

附件12:ZL02278914.6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16日。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1的区别仅仅是烧烤盘连接的区别,而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附件12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3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1、2中并未给出关于将烧烤滴油盘套在加热筒外、烧烤滴油盘和火锅本体特定结构的特征以及烧烤盘与烧烤滴油盘的连接关系的任何技术启示或教导,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地,权利要求2~4也具有创造性,附件3仅公开了设置隔板形成多腔火锅的技术特征,附件4~9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无论附件1~9如何结合都不能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2)本专利能够再现,无论有没有排气孔,本专利结构的无烟烧烤火锅均具有实用性;(3)排烟孔并非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0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07年12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9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共14页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3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共9页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明确附件5与附件11相同,附件10为本专利,其不作为评价创造性的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1~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和附件2中均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是一个封闭构架,其构成密闭空间,如果没有排气孔,就不能排烟进气,此外,紧套于加热筒上的滴油盘受热后会使得其中的油产??油烟,不能实现无油烟的效果,因此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限定烧烤滴油盘具有一定高度以及排气孔的特征,因此缺乏上述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瘀?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其区别仅在于加热筒形状、滴油盘结构在附件1中没有公开,但是附件2公开了滴油盘结构,至于加热筒的圆台形结构属于公知常识;附件3公开了一种将火锅锅体分割开的隔板结构,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1和2均公开了在烧烤盘和烧烤滴油盘之间形成空间的结构,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1中的附图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烧烤盘结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4)附件5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烧烤盘和滴油盘是一体的,烧烤盘的连接方式不同,但上述区别没有实质变化;附件1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烧烤盘与滴油盘连接成一体,并且附件12公开了烧烤盘具有边缘,还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中央分界线。

此外,请求人当庭明确:附件4用来说明火锅的组合结构,附件6用来说明火锅组件的连接方式;附件7~9用来说明烧烤盘、残油盘以及火锅的整体构架以及连接方式。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清楚限定了产品结构,其可以制造生产,另外,本专利要解决的是油不滴到火里面的技术问题,其具有实用性;(2)排气孔并非必要技术特征,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烧烤滴油盘的高度问题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已经说明清楚了;(3)附件1与附件2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火锅的加热筒结构和烧烤滴油盘结构,对于权利要求2来说,采用附件1加上附件2并结合附件3的方式来评价作为实用新型的本专利的创造性,不符合审查指南相关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的空间仅是由烧烤盘和烧烤滴油盘形成的,附件1和附件2没有公开,附件1附图2公开的烧烤盘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烧烤盘结构不同,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具备创造性;(4)附件5仅公开了火锅本体和加热筒,没有公开其它结构,附件12仅公开了本体和烧烤盘,没有公开烧烤滴油盘,而且火锅整体组合方式与本专利不同。

双方当事人均针对各项无效宣告理由所涉及的事实作了充分的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依法作出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附件12作为证据使用,附件1~附件1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上述附件1~附件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它们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附件1~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其中附件1~9、11~1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其中附件5与附件11相同,以下仅使用附件5进行评述;附件10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表示其不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因此,合议组在评价本专利创造性时也不涉及附件10。



2、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1节指出:审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是一个封闭构架,构成密闭空间,没有排气孔,氧气进不来;紧套于加热筒上的滴油盘受热后会使得其中产生油烟,不能实现无油烟的效果;综上所述,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

经审查,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本专利为一种无烟烧烤火锅,在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清楚限定了该无烟烧烤火锅的各个部分的结构以及组合方式,并且结合说明书附图1~6对本专利技术方案进行了具体说明。因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说明书及其附图所公开的内容,可以制造出该产品。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3页以及附图2~4的内容可知,本专利的加热筒是一个上下通透的筒体结构,在烧烤滴油盘中央有一上凸并向上延伸的筒体,在使用时,将烧烤滴油盘的筒体套在加热筒上,烧烤滴油盘具有边缘,在边缘内侧设有环形的放置平台,其上放置烧烤盘的边缘,烧烤盘是金属圆盘体,其中间是实体圆盘,在实体圆盘外周还开设了多个开孔,且该实体圆盘略向上凸起,形成边缘向下略倾斜的盘体结构,由上述内容可知,本专利由加热筒、套设在加热筒上的烧烤滴油盘以及放置在烧烤滴油盘上的烧烤盘构成的整个系统架构中,加热筒和烧烤滴油盘中的筒体均为上下通透结构,烧烤盘在其中间实体圆盘的外周具有多个开孔,因此,合议组认为,并无任何证据能表明该系统架构是一个封闭构架,并形成了密闭空间,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是封闭构架的观点不能成立。

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本专利目的在于改善现有技术中烧烤油滴到加热筒中燃烧并产生油烟的缺陷,因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无烟烧烤火锅中“无烟”的含义是指避免烧烤油滴入加热筒内燃烧而产生的油烟,本专利技术方案中与套设在加热筒上的烧烤滴油盘相配合的烧烤盘是一个金属圆盘体,其中间是实体圆盘,在该实体圆盘外周开设烧烤滴油开孔,由此烧烤中产生的油不会从烧烤盘滴至加热筒中,导致产生油烟,因此本专利技术方案解决了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具有积极效果。

综上所述,本专利能够制造,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指出: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限定烧烤滴油盘具有一定高度以及排气孔的特征,因此缺乏上述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烧烤滴油盘的高度,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烧烤滴油盘以及放置在烧烤滴油盘上的烧烤盘分别作了这样的限定“所述烧烤滴油盘是一中央设有上凸延伸筒体的带边缘圆盘”、“所述烧烤盘是具有开孔的圆盘体,可放置在烧烤滴油盘的边缘内”。根据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可知,烧烤盘是用于搁置被烧烤食品的圆盘,而烧烤滴油盘是用于接纳食品中残油的,其边缘与烧烤盘相配合,因此烧烤盘和烧烤滴油盘相互并非紧密的贴合而是通过烧烤滴油盘的边缘来将烧烤盘放置于其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由上述内容可知,由于烧烤滴油盘需要接纳残油,那么其边缘必然具有一定高度以使得烧烤滴油盘与烧烤盘之间形成接纳残油的空间,因此,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内容可以确定烧烤滴油盘具有一定高度。所以,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限定烧烤滴油盘具有一定高度而导致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观点不能成立。

关于排气孔,如前对实用性的评述中可知,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本专利的整个构架为封闭空间,因此,排气孔并非必要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对于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和公知常识能够破坏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附件1(说明书第2页以及说明书附图2)公开了一种排油水型烧烤及汤涮两用火锅,其包括炉膛、设置在炉膛外壁的汤涮锅、设置在炉膛顶部的烧烤盘,设置在烧烤盘下边炉膛上部内壁上的盛油水槽,该烧烤盘中间高周围低,并在周围开设有漏油水的孔,该孔下方对应着盛油水的槽。

将独立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烟烧烤火锅,附件1的烧烤及汤涮两用火锅与本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相同,附件1中的汤涮锅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火锅本体,附件1中设置在炉膛顶部的烧烤盘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呈可孔圆盘体状的烧烤盘。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火锅本体中央具有上凸延伸的加热筒,该加热筒呈上小下大的圆台形;②烧烤滴油盘是一中央设有上凸延伸筒体的带边缘圆盘,其中央的上凸延伸筒体可套设在火锅本体的加热筒上;③烧烤盘可放置在烧烤滴油盘的边缘内。

针对①,附件1的中间的炉膛是圆柱形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加热筒是圆台形,并且附件1的中间的炉膛与其它各个部件的连接关系也与本专利加热筒不同,在使用中,中间的炉膛和加热筒这两种结构至少在加热效果上也必然存在差异,因此附件1的中间的炉膛并不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加热筒。

针对②,附件1附图2中盛油水槽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烧烤滴油盘明显不同,而且就连接方式而言,该盛油水槽是设置在炉膛内壁上,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烧烤滴油盘是套设在加热筒外侧上的,该上凸筒体部分具有与加热筒套接配合的作用,虽然从形状上看附件1中盛油水槽2结构中也具有上凸延伸筒体形状的部分,但是该部分无套接作用。因此附件1附图2中标号为2的盛油水槽并不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烧烤滴油盘。

针对③,附件1的烧烤盘是置于炉膛顶部的,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烧烤盘是放置在烧烤滴油盘的边缘内,其连接关系不同。

由此可见,上述三点内容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附件2公开了一种烧烤涮一体化火锅,其锅体与内筒形成一锅腔,内筒上部有许多矩形通风孔,且上部置有残油盘和烤盘,锅盖表面呈圆弧形,顶盖置于烤盘上方,锅盖和顶盖采用分装结构,残油盘可防止溢油。

附件2与附件1以及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附件2的附图2中公开了标号为11的环形槽,其用于与下方的火锅内筒2连接,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烧烤滴油盘的外边缘内侧则是形成了放置平台以搁置上方的烧烤盘;附件2说明书附图2中标号为12的环形槽虽然是上凸的,但是与本专利设置在烧烤滴油盘中央的上凸延伸筒体结构完全不同,而且该标号为12的环形槽是用于放置烧烤盘的,而本专利烧烤滴油盘中央的上凸延伸筒体是用于与加热筒相配合进行套设的,换句话说附件2附图2中的环形槽11、12的结构和功能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结构均不相同,因此,其不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烧烤滴油盘外边缘和上凸延伸筒体。综上所述,附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特征所限定的结构改善了烧烤油滴入火锅内污染火锅和烧烤油滴入加热筒进而燃烧产生油烟的缺陷,产生了技术效果。



另外,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圆台形加热筒的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圆台形加热筒,能够与烧烤滴油盘中央的上凸筒体结构相配合,成为套接关系;而附件1、附件2均采用的圆筒形结构,在其整个结构中并不适于使用圆台形加热筒,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尽管圆台形加热筒结构本身是常见的,但是在请求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进行支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认定将圆台形加热筒的结构应用于附件1或者附件2技术方案的整体架构中得到如本专利那样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附件5公开了一种烧烤炒涮合一的燃气加热火锅炊具,其包括:炊具体,附图1中呈上小下大圆台形的筒体,烧烤盘,烧烤温度调节装置,分流罩,喷流冒,其利用喷流冒加热炊具体中的涮食液,达到涮食目的,再利用余热通过温度调节装置加热烧烤盘,实现烧、烤、炒的目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烟烧烤火锅,其与附件5属于相同技术领域,附件5中的炊具体相当于本专利的火锅本体,附件5中的筒体相当于本专利的加热筒,附件5中的烧烤盘相当于本专利的烧烤盘,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5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还具有烧烤滴油盘,该烧烤滴油盘是一中央设有上凸延伸筒体的带边缘圆盘,其中央的上凸延伸筒体可套设在火锅本体的加热筒上,烧烤盘是具有开孔的圆盘体,可放置在烧烤滴油盘的边缘内。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结构改善了烧烤油滴入火锅内污染火锅和烧烤油滴入加热筒进而燃烧产生油烟的缺陷,产生了技术效果,而附件5既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附件12公开了一种烧烤火锅,其包括:火锅,说明书附图中还可以看出火锅中有呈上小下大圆台形的筒体以及烧烤盘,烧烤盘中间开有火锅孔,烧烤盘外边缘及火锅孔的边缘均高于烧烤盘盘面,外边缘及火锅孔边缘间设置均匀分布的隔断,将烧烤盘分成若干小盘。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烟烧烤火锅其与附件12属于相同技术领域,附件12中的火锅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火锅本体,附件12中的筒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加热筒,附件12中的烧烤盘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烧烤盘,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2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还具有烧烤滴油盘,该烧烤滴油盘是一中央设有上凸延伸筒体的带边缘圆盘,其中央的上凸延伸筒体可套设在火锅本体的加热筒上,烧烤盘是具有开孔的圆盘体,可放置在烧烤滴油盘的边缘内。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结构改善了烧烤油滴入火锅内污染火锅和烧烤油滴入加热筒进而燃烧产生油烟的缺陷,产生了技术效果,而附件12既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此外,请求人还明确表示:附件4用于说明火锅的组合结构;附件6用于说明火锅组件的连接方式;附件7~9用于说明烧烤盘、残油盘以及火锅的整体构架以及连接方式。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4、附件6~9中均未公开本专利中包括火锅本体、烧烤盘和烧烤滴油盘在内的三个部件,并且通过使得各个部件相互配合进行套设来避免让残油滴入火锅或者加热筒内的技术方案,并且也未针对本专利技术方案给出技术启示可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本专利技术方案,因此附件4、附件6~9也不能破坏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4是否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和附件2中均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另外,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由于附件3仅用于评价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从属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附件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从属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在从属权利要求3、4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03276589.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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