颗粒状充电式锂电池-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颗粒状充电式锂电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167
决定日:2008-02-2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15655.8
申请日:2001-03-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阳江市纳丽德工贸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科比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傅玉
合议组组长:钱芸
参审员:周雷鸣
国际分类号:H01M10/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当一项权利要求的内容被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获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当一项权利要求的内容被不同对比文件公开,并且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不同对比文件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1月2日授权公告的01215655.8号实用新型专利,该实用新型名称为“颗粒状充电式锂电池”,申请日是2001年3月20日,专利权人是深圳市科比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颗粒状充电式锂电池,其特征在于它是由锂离子电芯 (1)、保护电路板(3)和外电极板(4、6)组成;所述的保护电路板(3)设置在位于锂离子电芯(1)的一端的电路板定位架(2)上。

2、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颗粒状充电式锂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保护电路板(3)上的保护电路由控制开关电路和算法电路组成;所述的控制开关电路由一个含有两个模拟开关的集成电路IC2组成;所述的算法电路是一个包括有短路保护、过流保护、过高压保护和过低压保护电路的集成电路IC1;所述的锂离子电芯(1)的正极连接在外电极的正外极板(6)上,负极连接在模拟开关集成电路IC2的放电输入端,通过开关的输出端的IC2的脚1连接到负外极板(4)上;模拟开关集成电路IC2的脚5、6、7、8并联连接;由模拟开关集成电路IC2的脚2、4构成模拟开关的控制信号输入端,算法电路IC1的脚4为过流电路的出入端,并通过一个降压电阻R3连接在IC2的脚1上,用于检测欠压和过压的电阻R2串接在算法集成电路IC1的电源脚5上;算法集成电路IC1的脚2连接到锂离子电芯(1)的负极上;”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阳江市纳丽德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已被附件2或附件3所揭示,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所揭示,相对于附件2或3和附件4的结合,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此,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 CN2469561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即本专利);

附件2:公开日为2000年11月29日的公开号为CN1275249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61页;

附件3:国际公开日为2000年10月5日的WO00/59064A1国际公开文本及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85页;

附件4:2000年第5期《无线电》封面页、目录页、第29、30页“锂-离子电池保护器IC-AIC1811”复印件,共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分别于2007年8月22日和2007年8月3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任何意见陈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审查,并于2007年11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2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鉴于专利权人代理人成义生声称专利权人没有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8月30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合议组将2007年8月1日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以及2007年8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4日提交了口审回执,表示参加口头审理,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出席此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4的原件,合议组核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3与附件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为专利文件,附件4为期刊杂志,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4的原件,合议组核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专利权人对附件2、4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合议组认为,附件2、4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颗粒状充电式锂电池,其特征在于:

(a)它是由锂离子电芯 (1)、保护电路板(3)和外电极板(4、6)组成;

(b)所述的保护电路板(3)设置在位于锂离子电芯(1)的一端的电路板定位架(2)上。

附件2也涉及一种颗粒状的锂离子二次电池,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3-4行、第6-9行、倒数第4-2行以及第10页第8-9行、第21-22行、附图1):在形成为有底圆筒状的电池壳体15内容纳未图示的起电单元,封口部8从电池内部一侧开始,依次配置封口底板17、基板支持板18、内表面一侧构成电子电路以形成保护电路的电路基板所构成,正极导体图版30上结合有形成为圆板形状的正极端子板16,电池壳体15内容纳起电单元的负极与电池壳体15连接,电池壳体15构成二次电池A的负极端子,电路基板10固定在基板支持板18上,并且在电路基板10的正极连接用导体图版29和基板支持板18之间电连接。

将权利要求1与附件2对比可知,附件2中的起电单元、电路基板10、正极端子板16和电池壳体15、基板支持板18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锂离子电芯(1)、保护电路板(3)、外电极板(4、6)、电路板定位架。因此,权利要求1与附件2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并且两者均涉及锂离子充电电池的领域、解决了在充电电池内增加保护电路的技术问题,并使电池获得了易于保护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保护电路板(3)上的保护电路由控制开关电路和算法电路组成;所述的控制开关电路由一个含有两个模拟开关的集成电路IC2组成;所述的算法电路是一个包括有短路保护、过流保护、过高压保护和过低压保护电路的集成电路IC1;所述的锂离子电芯(1)的正极连接在外电极的正外极板(6)上,负极连接在模拟开关集成电路IC2的放电输入端,通过开关的输出端的IC2的脚1连接到负外极板(4)上;模拟开关集成电路IC2的脚5、6、7、8并联连接;由模拟开关集成电路IC2的脚2、4构成模拟开关的控制信号输入端,算法电路IC1的脚4为过流电路的出入端,并通过一个降压电阻R3连接在IC2的脚1上,用于检测欠压和过压的电阻R2串接在算法集成电路IC1的电源脚5上;算法集成电路IC1的脚2连接到锂离子电芯(1)的负极上” 。

附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锂离子充电电池保护器IC-AIC1811,并公开了由AIC1811组成的单节锂电池保护电路的具体结构(参见图2、第29页第1栏第13行-第30页第2栏第23行):其中,V1为控制放电的MOSFET,V2为控制充电的MOSFET,MOSFET管的V1、V2因此构成了控制开关电路;集成块AIC1811构成了集成电路,其过充保护电压精度可达 /-30Mv;为了工作稳定(防止瞬态电压变化干扰),内部有过充、过放、过流保护的延时电路,其中锂-离子电池的正极通过一个保险丝连接到电池组的正极,负极连接在MOS管V1的源极端,通过MOS管V2的源极端连接到电池组的负极,MOS管V1和V2的漏极相互连接在一起,MOS管V1和V2的栅极分别与集成块AIC1811的3脚和1脚连接,作为控制信号的输入端,集成块AIC1811的脚4为放电电流输入端,并通过一个降压电阻R2连接到MOS管V2的源极端,电阻R1串接在集成块AIC1811的电源端5脚上,集成块AIC1811的脚2与锂-离子电池的负极连接,然后一同接地。虽然附件4没有明确指出集成块AIC1811内部包括有短路保护电路,但在过流保护中指出(参见第30页第1栏最后一段),实际上AIC1811中还有一个阈值电压为1.0V的电压比较器,其延时时间仅300μs,当有短时等故障时可瞬间断开V2而起到保护作用;此外,附件4中为两个MOS管与集成块AIC1811以及电池连接,而权利要求2中是含有两个模拟开关的集成电路IC2与算法电路IC1及电池连接,但是,在附件4中的两个MOS管与集成块及电池的连接方式与权利要求2中IC2与IC1及电池的连接方式一致,并且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将两个MOS管集成在一个芯片上是很容易做到的,而且附件4公开的AIC1811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IC1,并与本申请说明书所述的现有电子集成电路芯片AIC1811是相同的集成块,而标准一样的集成块其能实现的功能也都是一样的,因此附件4的锂-离子电池保护器IC- AIC181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由于该组成的保护电路简单,尺寸小,可以安装在电池中组成电池组,能使得充电器电路大为简化并降低生产成本(参见第29也第1栏第1段),因此附件4给出了将该保护电路应用于附件2的锂离子二次电池从而使得可以得到使用方便的充电锂电池的技术启示,因此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4得到权利要求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基于上述分析对比已经得出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应予无效的结论,因此本决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以及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01215655.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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