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轴流潜水泵-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轴流潜水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138
决定日:2008-03-0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59122.4
申请日:2005-05-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振华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7-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霍建英
主审员:吴亚琼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徐趁肖
国际分类号:F04D1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本专利的某一部件具有两个方面的作用,其中一个作用已被对比文件中的相应部件所实现,虽然对比文件中的该部件结构与本专利的结构不同,但由于它们属于本领域为达成某目的所常采用的结构,两者之间具有互换性,仅对该作用作出限定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而能实现两个作用的技术方案由于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且能带来一定的技术效果,因此与之对应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术方案由于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且能带来一定的技术效果,因此与之对应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520059122.4、名称为“一种轴流潜水泵”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5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7月12日,专利权人为霍建英。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轴流潜水泵,其特征在于包括可兼作导水功能的管状壳体(1)、电机(2)及叶轮(3),其中所述电机(2)装置于管状壳体(1)内的中下部,且其外侧壁与管状壳体(1)的内侧壁之间形成有用于排送水流的通道,所述叶轮(3)装置于管状壳体(1)内的电机(2)的动力输出轴上,且在管状壳体(1)的底部对应于叶轮(3)的位置设置有进水口(1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轴流潜水泵,其特征在于上述管状壳体(1)内的中下部设有可用于安装电机(2)的固定连接座(4),该固定连接座(4)为上、下端面分别设有上、下腔槽(41、42)的圆柱体,且在上、下腔槽(41、42)之间设有可连通其之间的引水孔(43),上述电机(2)上位于其动力输出轴的端面设有用于安装固定电机(2)的电机座(21),所述电机(2)通过其电机座(21)装置于固定连接座(4)的上腔槽(41)中,并通过可拆装地支设置于电机座(21)与上腔槽(41)之间若干支承柱(5)及旋置于它们之间的螺钉而竖向装置于固定连接座(4)上,上述叶轮(3)设置于各支承柱(5)围成空间中且与电机(2)的动力输出轴相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轴流潜水泵,其特征在于上述管状壳体(1)为略呈阶梯锥形状的圆柱形壳体,其由上泵壳(11)及底座壳(12)组成,其中所述上泵壳(11)的下端口设有可供固定连接座(4)的上端嵌入的端口(111),所述底座壳(12)设有可供固定连接座(4)的下端嵌装的环槽(121),所述上泵壳(11)与底座壳(12)通过固定连接座(4)的上、下端分别嵌装入端口(111)及环槽(121)中而相互对接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轴流潜水泵,其特征在于上述底座壳(12)的底部设有倒锥台状的过滤网罩(13),且位于过滤网罩(13)的内腔中还设有过滤件(6)。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轴流潜水泵,其特征在于上述上泵壳(11)的顶部还设有可套装于其上的导水弯头(7)。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轴流潜水泵,其特征在于上述叶轮(3)由上、下圆板(31、32)及连接于其之间的若干弧形导水片(33)组成,且其中下圆板(32)的中部设有与各弧形导水片(33)相连通的入水孔(321)。”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广东振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 2007年8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同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96237523.3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4月29日,共5页;

证据2:专利号为03274294.0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15日,共7页;

证据3:专利号为200420060431.9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17日,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技术领域、发明目的和技术解决方案均实质相同,证据1中的隔板与本专利的电机座实质上起到同样的作用,故该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2的技术方案包含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电机在上腔槽,叶轮在各支柱围成的空间中”的技术特征,两者技术方案实质相同,故本专利权利要求2没有新颖性;结合证据1和2,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各个技术特征均被公开,并且作用和效果相同,在证据2中有隔层形成的水道,泵体形成的空间即对应不同的腔槽,因此权利要求2没有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所限定的采用嵌入方式的壳体组成,同时该连接方式同样是公知技术,故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1中的“隔栅”、证据2中的“滤网”和证据3中的“过滤网”均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过滤网罩及过滤件,故权利要求4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技术,也不能得到好的效果,故权利要求5、6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于2007年8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25 日向专利复审委员提交意见陈述书,其中附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该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轴流潜水泵,其特征在于包括可兼作导水功能的管状壳体(1)、电机(2)及叶轮(3),其中所述电机(2)装置于管状壳体(1)内的中下部,且其外侧壁与管状壳体(1)的内侧壁之间形成有用于排送水流的通道,所述叶轮(3)装置于管状壳体(1)内的电机(2)的动力输出轴上,且在管状壳体(1)的底部对应于叶轮(3)的位置设置有进水口(15),上述管状壳体(1)为略呈阶梯锥形状的圆柱形壳体,其由上泵壳(11)及底座壳(12)组成,其中所述上泵壳(11)的下端口设有可供固定连接座(4)的上端嵌入的端口(111),所述底座壳(12)设有可供固定连接座(4)的下端嵌装的环槽(121),所述上泵壳(11)与底座壳(12)通过固定连接座(4)的上、下端分别嵌装入端口(111)及环槽(121)中而相互对接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轴流潜水泵,其特征在于上述底座壳(12)的底部设有倒锥台状的过滤网罩(13),且位于过滤网罩(13)的内腔中还设有过滤件(6)。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轴流潜水泵,其特征在于上述上泵壳(11)的顶部还设有可套装于其上的导水弯头(7)。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轴流潜水泵,其特征在于上述叶轮(3)由上、下圆板(31、32)及连接于其之间的若干弧形导水片(33)组成,且其中下圆板(32)的中部设有与各弧形导水片(33)相连通的入水孔(321)。

5、一种轴流潜水泵,其特征在于包括可兼作导水功能的管状壳体(1)、电机(2)及叶轮(3),其中所述电机(2)装置于管状壳体(1)内的中下部,且其外侧壁与管状壳体(1)的内侧壁之间形成有用于排送水流的通道,所述叶轮(3)装置于管状壳体(1)内的电机(2)的动力输出轴上,且在管状壳体(1)的底部对应于叶轮(3)的位置设置有进水口(15),上述管状壳体(1)内的中下部设有可用于安装电机(2)的固定连接座(4),该固??连接座(4)为上、下端面分别设有上、下腔槽(41、42)的圆柱体,且在上、下腔槽(41、42)之间设有可连通其之间的引水孔(43),上述电机(2)上位于其动力输出轴的端面设有用于安装固定电机(2)的电机座(21),所述电机(2)通过??电机座(21)装置于固定连接座(4)的上腔槽(41)中,并通过可拆装地支设置于电机座(21)与上腔槽(41)之间若干支承柱(5)及旋置于它们之间的螺钉而竖向装置于固定连接座(4)上,上述叶轮(3)设置于各支承柱(5)围成空间中且与电机(2)的动力输出轴相连接,上述管状壳体(1)为略呈阶梯锥形状的圆柱形壳体,其由上泵壳(11)及底座壳(12)组成,其中所述上泵壳(11)的下端口设有可供固定连接座(4)的上端嵌入的端口(111),所述底座壳(12)设有可供固定连接座(4)的下端嵌装的环槽(121),所述上泵壳(11)与底座壳(12)通过固定连接座(4)的上、下端分别嵌装入端口(111)及环槽(121)中而相互对接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轴流潜水泵,其特征在于上述底座壳(12)的底部设有倒锥台状的过滤网罩(13),且位于过滤网罩(13)的内腔中还设有过滤件(6)。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轴流潜水泵,其特征在于上述上泵壳(11)的顶部还设有可套装于其上的导水弯头(7)。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轴流潜水泵,其特征在于上述叶轮(3)由上、下圆板(31、32)及连接于其之间的若干弧形导水片(33)组成,且其中下圆板(32)的中部设有与各弧形导水片(33)相连通的入水孔(321)。”

在上述权利要求书中,删除原权利要求1、2,将原权利要求3中引用原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作为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将原权利要求3中引用原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作为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修改原权利要求4-6的引用关系,将它们改为直接或间接引用上述两项独立权利要求的形式。

在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认为,三份证据都没有公开两项独立权利要求中“可兼作导水功能的管状壳体”、“叶轮”、“固定连接座”和“管状壳体(1)为略呈阶梯锥形状的圆柱形壳体”等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使轴流潜水泵具有水流量大、低功耗、结构简单、体积小和使用方便的优点,故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31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修改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其认为上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同时针对其中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补充提交下列三份证据:

补充证据1:申请号为89220204.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告日为1990年7月18日,共15页;

补充证据2:专利号为02249884.2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31日,共5页;

补充证据3:专利号为89216304.6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告日为1990年5月16日,共5页。

合议组于2007年12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2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表示放弃原修改权利要求书,并提交了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该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轴流潜水泵,其特征在于包括可兼作导水功能的管状壳体(1)、电机(2)及叶轮(3),其中所述电机(2)装置于管状壳体(1)内的中下部,且其外侧壁与管状壳体(1)的内侧壁之间形成有用于排送水流的通道,所述叶轮(3)装置于管状壳体(1)内的电机(2)的动力输出轴上,且在管状壳体(1)的底部对应于叶轮(3)的位置设置有进水口(15),上述管状壳体(1)为略呈阶梯锥形状的圆柱形壳体,其由上泵壳(11)及底座壳(12)组成,其中所述上泵壳(11)的下端口设有可供固定连接座(4)的上端嵌入的端口(111),所述底座壳(12)设有可供固定连接座(4)的下端嵌装的环槽(121),所述上泵壳(11)与底座壳(12)通过固定连接座(4)的上、下端分别嵌装入端口(111)及环槽(121)中而相互对接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轴流潜水泵,其特征在于上述底座壳(12)的底部设有倒锥台状的过滤网罩(13),且位于过滤网罩(13)的内腔中还设有过滤件(6)。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轴流潜水泵,其特征在于上述上泵壳(11)的顶部还设有可套装于其上的导水弯头(7)。

4、一种轴流潜水泵,其特征在于包括可兼作导水功能的管状壳体(1)、电机(2)及叶轮(3),其中所述电机(2)装置于管状壳体(1)内的中下部,且其外侧壁与管状壳体(1)的内侧壁之间形成有用于排送水流的通道,所述叶轮(3)装置于管状壳体(1)内的电机(2)的动力输出轴上,且在管状壳体(1)的底部对应于叶轮(3)的位置设置有进水口(15),上述管状壳体(1)内的中下部设有可用于安装电机(2)的固定连接座(4),该固定连接座(4)为上、下端面分别设有上、下腔槽(41、42)的圆柱体,且在上、下腔槽(41、42)之间设有可连通其之间的引水孔(43),上述电机(2)上位于其动力输出轴的端面设有用于安装固定电机(2)的电机座(21),所述电机(2)通过其电机座(21)装置于固定连接座(4)的上腔槽(41)中,并通过可拆装地支设置于电机座(21)与上腔槽(41)之间若干支承柱(5)及旋置于它们之间的螺钉而竖向装置于固定连接座(4)上,上述叶轮(3)设置于各支承柱(5)围成空间中且与电机(2)的动力输出轴相连接,上述管状壳体(1)为略呈阶梯锥形状的圆柱形壳体,其由上泵壳(11)及底座壳(12)组成,其中所述上泵壳(11)的下端口设有可供固定连接座(4)的上端嵌入的端口(111),所述底座壳(12)设有可供固定连接座(4)的下端嵌装的环槽(121),所述上泵壳(11)与底座壳(12)通过固定连接座(4)的上、下端分别嵌装入端口(111)及环槽(121)中而相互对接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轴流潜水泵,其特征在于上述底座壳(12)的底部设有倒锥台状的过滤网罩(13),且位于过滤网罩(13)的内腔中还设有过滤件(6)。

6、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轴流潜水泵,其特征在于上述上泵壳(11)的顶部还设有可套装于其上的导水弯头(7)。”

专利权人认为:上述修改权利要求书仅采用删除原权利要求1、2、6的方式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故不应考虑请求人提交的三份补充证据,并重申了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3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于2008年1月14日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或在口头审理时当庭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都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2008年1月11日提交的修改权利要求书为审理基础,并指出该权利要求中存在明显打字错误,其中权利要求5应改为引用权利要求4,其中权利要求6应改为引用权利要求5,并要求专利权人口头审理结束后提交更正后的权利要求。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3,并明确证据的使用方式为:证据1、2分别单独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两者结合使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双方代理人就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2008年2月28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按口头审理时确定的更正权利要求书, 将权利要求5改为引用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6改为引用权利要求5。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2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1、2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过查证后认定证据1、2是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一)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潜水泵,其包括有泵体1、电机2和离心泵3,以一隔板4将泵体1分为上室5和下室6,电机2为潜水电机,设置于隔板4上,其转轴直接与离心泵3的叶片7连接,离心泵3的出水口8与上室5连通,在上室5的上部开有出水口9,在下室6下侧开有若干个进水口10(参见说明书第1页及附图)。

与其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要区别在于限定了管状壳体由上泵壳及底座壳组成以及上泵壳与底座壳通过固定连接座相互对接连接;而证据1没有披露泵体(相当于本专利的“管状壳体”)的具体构成。请求人认为上述隔板4相当于固定连接座,但证据1仅公开了隔板将泵体分为上室和下室,并未公开通过隔板将上、下两个部件组装成泵体。除此之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存在“管状壳体为略呈阶梯锥形状的圆柱形壳体”这一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

证据2也公开了一种潜水泵,主要包括泵体10、设置在泵体10上的电机20以及套接于泵体10和电机20上的外壳30。泵体10包括泵壳11,泵壳11中形成有泵室12。泵壳11的侧壁上形成有四个径向均匀分布的排水孔13,泵壳11的底部设有外向的折边17。电机20的转轴21插入泵室11中并在其上装有叶轮14,叶轮14的下方设有叶轮调节盖5,叶轮调节盖15的中央部位开设有入水口16,入水口16的下方还安装有滤网19。外壳30为一开口向下的圆筒状结构,其内径大于泵壳11和电机外壳22的外径,外壳30的底部设有向外的唇边31,唇边31通过螺栓34与泵壳11底部的折边17和滤网19的折边(参见附图2)结合。外壳30的顶壁中央开设有一出水口32,出水接头33与出水口32连通(参见说明书第2-3页及附图2)。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限定了管状壳体为略呈阶梯锥形状的圆柱形壳体,而证据2的外壳为圆柱形,其顶壁中央开设一出水口32,并有出水接头33与出水口32相连;(2)本专利限定了管状壳体的上泵壳及底座壳通过固定连接座相互对接连接,而证据2的外壳、泵壳、叶轮调节盖和滤网的折边通过螺栓结合到一起。基于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有新颖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呈阶梯锥形状的圆柱形壳体是为了使壳体变径形成出口,而证据2中连接于外壳顶壁中央出水口处的出水接头也起到了与之相同的作用。虽然证据2中所公开的变径结构与本专利不同,但将具有阶梯锥形状的大小头用于不同管径的直管连接是管道连接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该公知常识很容易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证据2的外壳30和滤网19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上泵壳和底座壳,泵壳11和叶轮调节盖15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连接座,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本专利采用插接,而证据2采用法兰连接,但是这两种连接均是管道连接领域的常用方式,将证据2的法兰连接替换为插接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同时,上述两个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整个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二)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4写成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形式,但其实质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加入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授权公告时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证据1和2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证据1所公开的整体技术方案在前面已述及。合议组认为,从连接上、下壳体方面来看,证据1的隔板4与固定连接座并不相当。虽然隔板与本专利的固定连接座都起安装电机的作用,但隔板的结构不同于固定连接座,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相对于权利要求1的附加技术特征。

经查,在证据2中,四个与排水孔13错开的泵体立柱18设置在泵壳11的外侧,并与泵壳11 一体成型。电机外壳22的外侧对应泵体立柱18设有四个立柱23,立柱23 也与电机外壳22一体成型。四个双头螺柱24穿过叶轮调节盖15和泵体立柱18,并插入到电机外壳立柱23中,将泵体10与电机20紧密地联接在一起。外壳30的内壁面紧贴于泵体立柱18和电机外壳外壳立柱23的外侧。泵体立柱18和电机外壳立柱23将泵壳11和电机外壳22与外壳30之间的空隙分隔成四个与排水口13连通的水道34(参见附图2-4及相关文字部分)。

合议组认为,证据2中的泵壳和叶轮调节盖也起到安装电机的作用,但泵壳和叶轮调节盖与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固定连接座结构并不相同。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中“固定连接座的上端面设有上腔槽,电机装置于固定连接座的上腔槽中,并通过可拆装地支设置于电机座与上腔槽之间若干支承柱及旋置于它们之间的螺钉而竖向装置于固定连接座上,上述叶轮设置于各支承柱围成空间中”的技术特征。如前所述,证据1也同样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本专利的叶轮四周仅被支承柱包围,从叶轮中轴的进水可以从电机的外侧壁与壳体的内侧壁之间的通道排送至壳体外,能够减小阻力,使水流达到较大的流量。而证据2中的叶轮被包围在泵壳内,从入水口进入的水先被抽至泵室,再通过四个排水孔排到泵壳和电机外壳之间的间隙形成的四个水道中,最后在电机上方汇合后排出。证据1中的叶轮也被包围在隔板下方的下室中,进入下室的水从隔板上的出水口排入上室,再经出水口排出。与证据1、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具有减小阻力、增大流量的优点,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2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三)其他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上述底座壳(12)的底部设有倒锥台状的过滤网罩(13),且位于过滤网罩(13)的内腔中还设有过滤件(6)”。证据2中的滤网19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过滤网罩,从图2中可以看出,滤网19大致呈圆柱形,但是根据实际需要将滤网做成倒锥台状以及在滤网的内腔中设置过滤件是本领域的普通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上述上泵壳(11)的顶部还设有可套装于其上的导水弯头(7)”。然而上述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内容也是本领域的普通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4具有创造性,直接或间接从属于其的权利要求5、6也具有创造性。



决定

宣告200520059122.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4-6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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