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同时驱动两交直流转换器的变压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同时驱动两交直流转换器的变压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330
决定日:2008-03-0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27188.0
申请日:2002-04-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第一请求人)首邦电子有限公司;(第二请求人)东莞石碣首邦电子厂
授权公告日:2003-02-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创慈磁性元件有限公司
主审员:蔡萍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涂洪文
国际分类号:H01F30/06,H01F27/28,H01F27/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所公开,该区别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那么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实用新型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2月19日授权公告的第02227188.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可同时驱动两交直流转换器的变压器”,申请日为2002年4月28日,专利权人为东莞创慈磁性元件有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可同时驱动两交直流转换器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一初级绕线架(10),该初级绕线架(10)为一镂空的结构,其上绕有一初级线圈(80);一对次级绕线架(20,30),其为一镂空的管状结构,其上绕有次级线圈(81,82),该对次级绕线架(20,30)套接于该初级绕线架(10)的两侧;及一对铁芯(40,60),该铁芯(40,60)穿设于初级绕线架(10)两侧,接合形成一电磁回路。 ????2.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同时驱动两交直流转换器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次级绕线架上设有至少三个绕线槽(24,34)。 ????3.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同时驱动两交直流转换器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铁芯为E型铁芯或U型号铁芯。”

针对本专利,首邦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第一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1:公开日为1994年11月25日,公开号为实开平6-82835的日本实用新型公报,及其中文译文,共23页;

附件1-2:公开日为2000年4月28日,公开号为特开2000-124045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1-3: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9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964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7页;

附件1-4: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6953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附件1-5:(2007)东中法民三初字第65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原告东莞创慈磁性元件有限公司的民事诉状,共3页;

附件1-6:(2007)东中法民三初字第65号之一、之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共6页;

附件1-7: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一请求人另于2007年6月2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第一请求人同时补交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8:型号EFD22的产品结构图复印件,共1页;

附件1-9:型号EEL18的产品结构图复印件,共1页。

第一请求人在2007年6月19日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和2007年6月28日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1所公开的内容区别在于“将初级线圈和两个次级线圈分成了三个独立的部分”,这种分拆没有产生特殊的技术效果,将一体式结构分成三个独立的部分,这种简单的替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1所披露,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或附件1-3所披露,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1或附件1-2或者相对于附件1-1和附件1-2、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附件1-5、1-6、1-7中的EFD22、EFD16、EEL18等型号的产品与附件1-1相同或相近似,根据附件1-5、1-6、1-7也能得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1中“该铁芯(40,60)穿设于初级绕线架(10)两侧,接合形成一电磁回路”的描述不清楚,说明书对此也没有清楚的说明;说明书中记载了“第一铁芯40及第二铁芯50透过初级绕线架10的穿射孔11、12穿射于初级绕线架10中,使得第一接触部41与第四接触部51、第二接触部42与第五接触部52、第三接触部43与第六接触部53可相互对合连接,以形成电磁回路”,但是,从说明书附图1、4看出第二接触部42与第五接触部52明显比其它接触部短,在其它接触部可以相互对合连接的情况下,这两个接触部不可能对合连接,从第二接触部42与第五接触部52的大小看,仅能够通过次级绕线架20,30的穿射孔,而不可能通过初级绕线架10的穿射孔;上述说明书文字与附图之间的矛盾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发明,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能通过说明书及附图了解权利要求1描述的“该铁芯穿设于初级绕线架两侧,接合形成一电磁回路。”是怎样的具体结构,因此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5.附件1-8、1-9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专利权人申请从请求人东莞工厂进行证据保全时所提交的样品EFD22、EEL18型号的产品结构图,以证明上述产品的结构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1相同,若专利权人认为这些产品结构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相近似,也就等于承认附件1-1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描述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近似,其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08923,于2007年7月23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第一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本专利,东莞石碣首邦电子厂(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7月7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供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2?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2(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1996年7月9日,公开号为US5534839的美国发明专利公开文件,及部分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2?3: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产品结构对比图,共2页;

附件2?4(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日为2000年4月28日,公开号为特开2000-124045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部分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2?5(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日为1981年2月10日,公开号为US4250479的美国发明专利公开文件,及部分中文译文,共10页;

附件2?6(下称对比文件4):公开日为1995年4月21日,公开号为实开平7-22528的日本实用新型公报,及部分中文译文,共9页;

附件2?7:本专利与对比文件3、4的比较图,共2页;

附件2?8(下称对比文件5):公开日为1985年10月15日,公开号为US4547705的美国发明专利公开文件,及部分中文译文,共15页。

第二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

与对比文件1比较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比较、或者与对比文件3和4的结合比较、或者与对比文件5比较、或者与对比文件5和3的结合比较,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与对比文件1比较、或者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比较、或者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比较、或者与对比文件3和4的结合比较,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与对比文件1比较,权利要求3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与对比文件和2的结合或者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比较、或者与对比文件3和4的结合比较,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09015,并于2007年8月6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第二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根据《审查指南》有关合案审理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两个无效请求进行合案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9日向三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2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第一请求人另于2007年11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10:(2007)东中法民三初字第65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共16页;

附件1-11:附件1-1和1-2的加盖广州公证处翻译专用章的翻译译文各一份,共26页。

第一请求人在该意见陈述书中指出:专利权人在一审法院中提出被控侵权产品??型号为EEL18的变压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EEL18型号的变压器的结构与对比文件1、2的结构完全相同,由此等于专利权人承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不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07年11月1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2007年11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三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三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身份均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2.第一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附件1-8。3.专利权人对附件1-1至1-7、1-10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1-9作为证据有异议,对附件1-1和1-2的译文的明确性没有异议。4.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的附件1-11不予接受,对于附件1-10予以接受。5.第一请求人无效理由、事实、证据与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一致。6.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事实、证据与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一致。7.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至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8.专利权人认为两个次级线圈架套接于初级线圈架的两侧可以达到减小变压器的体积的目的,而两个次级线圈架和一个初级线圈架一体形成的结构不能达到本专利的减小变压器体积的目的。第一请求人对此表示异议。9.第一请求人表示(2007)东中法民三初字第65号判决书并未生效。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第一、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三方当事人当庭表示已充分发表意见,没有其它理由、证据及事实。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 决定理由

证据的认定

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对第二请求人提交的比文件1-5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对比文件1-5中存在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5是专利公开文献,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第二请求人提交了使用上述文献的部分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该些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根据第二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的内容,对本专利的创造性进行评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如果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判断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应当将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如果其区别特征为另一份现有技术所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同时驱动两交直流转换器的变压器,其技术方案包括以下技术特征:a. 可同时驱动两交流转换器的变压器;b.一初级绕线架,为一镂空的结构,其上绕有一初级线圈;c.一对次级绕线架,分别一镂空的管状结构,其上分别绕有次级线圈;d.该对次级绕线架套接于该初级绕线架的两侧;e.一对铁芯穿设于初级绕线架的两侧,接合形成一电磁回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逆变器变压器及放电灯亮灯电路(参见对比文件2译文的发明名称和[0014]-[0015]部分以及权利要求4,说明书附图4),其披露了:带有被凸缘(85)分隔开的三个绕线槽(81、82、83)的绕线管(80),一次绕线(72)缠绕在中间的绕线槽(82),二次绕线(71)和二次绕线(73)分别缠绕在外侧的两个绕线槽(81、83),截面为E字形的一对铁心(90、95)中间部位伸出的脚(91、96),插入绕线管(80)的贯通孔(88),从而形成闭合磁路。

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看出,对比文件2中的一次绕线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初级线圈,二次绕线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次级线圈,对比文件2的绕线管为镂空结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区别在于特征a和d没有被披露,即权利要求1可同时驱动两交流转换器的变压器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的译文中没有清楚描述;权利要求1中两个次级绕线架套接于初级绕线架的两侧,属于套接分体式结构,而对比文件2中变压器的两二次绕线架和一次绕线架是并接一体式结构,由此可见,套接分体式的结构较并接一体式的结构来说,其纵向长度更短。由此,上述区别特征所带来的技术问题是同时驱动两个交直流转换器,以及减小一体式变压器的体积。

对于区别特征a,合议组认为,初级线圈驱动次级线圈以及将次级线圈作为变压器输出进而驱动其它器件的接线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由于对比文件2披露了一个初级线圈和两个次级线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驱动两个交直流转换器,显然只要将两个次级线圈作为输出端分别联接交直流转换器即可得到具有可同时驱动两个交直流转换器的变压器,这种改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的设计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d,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变压器的绕线结构(参见译文部分及附图1),其披露了:变压器如图1所示为三件式组合套接结构,包括两个初级绕线架10及一个次级绕线架12,初级线圈缠绕在初级绕线架上,次级线圈缠绕在次级绕线架上,所述初级绕线架10套设于该次级绕线架12上。对比文件3披露了2个变压器初级绕线架与次级绕线架之间的套接分体结构,该套接分体结构显然具有减少变压器的纵向长度的技术效果,从而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了采用将两个相同结构、功能的线圈套设于另一线圈上的套接组合方式以减少变压器体积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减少一体式变压器体积的问题,很容易从对比文件3中获得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结合,从而将对比文件2的两个次级绕线架套接在初级绕线架上,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述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同时驱动两交直流转换器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次级绕线架上设有至少三个绕线槽(24,34)。

对比文件2披露了(参见译文 [0015]和权利要求4,附图4):所述的逆变器变压器,为了绝缘不被击穿,处于高压侧的二次绕线(即次级绕线)71、73分别以小凸缘86分割成几部分来缠绕;以及从附图4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二次绕线槽上具有两个小凸缘86,将二次绕线槽分成了三个绕线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的上述内容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同时驱动两交直流转换器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铁芯为E型铁芯或U型号铁芯。

对比文件2披露了(参见译文[0015],附图4):从截面为E字形的一对铁心90、95中间部位伸出的脚91、96,插入绕线管80的贯通孔88,从而形成闭合磁路,从附图4中也可以清楚看到所述的铁心为E字型。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的上述内容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第一请求人的其它证据及其对权利要求1-3的其它无效理由

由于上文中已结合第二请求人的对比文件2和3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因此,对第一、二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3提出的不符合专利法的其它无效理由以及相关的证据,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三. 决定

宣告02227188.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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