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自动双锭纬纱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全自动双锭纬纱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171
决定日:2008-03-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55001.7
申请日:2006-02-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萧文庆
授权公告日:2007-02-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叶花
主审员:路剑锋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弓玮
国际分类号:D03J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由一篇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的专利文献所披露,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无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2月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全自动双锭纬纱机”的200620055001.7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2月14日,专利权人为叶花。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全自动双锭纬纱机,包括有操作系统(A)、两传动系统(B)(D)、两电控箱(C-1)(C-2)、下料系统(E),其特征在于:操作系统(A)上设有送料器(A2),送料器(A2)的送料杆(A21)可移动地设于送料固定块(A3)上,送料固定块(A3)固定在机箱前板(A8)内侧,送料固定块(A3)底部连接送料拉杆(A31),送料拉杆(A31)的下方设有压管连杆(A7),在送料固定块(A3)的后方机箱前板(A8)内侧固定有纱管固定套(A4),纱管固定套(A4)的后方机箱前板(A8)内侧依次设有排线硬铬棒(A5)、下料系统(E)的下料漏槽(E6)及压管后座(A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双锭纬纱机,其特征在于:排线硬铬棒(A5)、拉管平衡杆(B1)设于排线带动座(B2)上,排线带动座(B2)连接一传动系统(B)的同步皮带(B3),同步皮带(B3)用固定座(B4)固定,同步皮带(B3)连接一电控箱(C-2)的排线马达(C10),排线带动座(B2)通过排线固定座(B6)设于机箱前板(A8)上,在机箱前板(A8)上还设有近接固定杆(B7),近接固定杆(B7)的一侧上设有近接开关固定杆(B8),近接固定杆(B7)、近接开关固定杆(B8)连同弹簧帽(B9)、弹簧(B10)、平垫(B11)设于近接平衡座(B12)、(B13)、(B14)上,并通过两固定套(B15)固定。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双锭纬纱机,其特征在于:在机箱底座(A9)上设有传动系统(B)的拉管平衡杆(B1),拉管平衡杆(B1)穿设在压管连杆固定座(B16)上,压管连杆固定座(B16)结合压管连杆固定轴(B17)连接压管连杆(A7),压管连杆(A7)设于固定座(B18)上,固定座(B18)的前方设有另一拉管平衡杆(B1),拉管平衡杆(B1)穿设在固定座(B19)上,固定座(B19)上方设有一弹簧(B20),两拉管平衡杆(B1)上都分别设有固定套(B21)。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双锭纬纱机,其特征在于:在机箱底座(A9)上还设有一换料凹轮中心座(B22),中心座(B22)上穿设换料凹轮杆(B23),换料凹轮杆(B23)上依序设有压簧(B29)、两固定套(B30)、换料凹轮(B24)、压管凹轮(B25)、换料凹轮(B26)、换料复归轮(B27)、微动开关(B28),换料凹轮杆(B23)连接电控箱系统(C-1)的换料马达(C1)。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双锭纬纱机,其特征在于:电控箱系统(C-1)它设于机箱左板(A10)上,换料马达(C1)通过送料马达固定块(C2)固定在机箱左板(A10),换料马达架(C3)结合螺丝(C31)、两平垫(C32)设于机箱左板(A10)上,换料马达架(C3)上固定有小齿轮(C4),小齿轮(C4)通过传动链条(C5)连接换料马达(C1)的大齿轮(C6)。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双锭纬纱机,其特征在于:电控箱系统(C-2)它设有一排线马达(C10),排线马达(C10)结合一同步轮(C11)设于排线马达架(C12)上,排线马达架(C12)设于固定座(C13)上方,在固定座(C13)的下方设有一散热风扇(C14),散热风扇(C14)下方设有风扇固定座(C15),风扇固定座(C15)的下方设有绕线马达(C16),绕线马达(C16)设于绕线马达架(C22)内,绕线马达(C16)设有皮带轮(C17),皮带轮(C17)连接皮带(C18),皮带(C18)连接轴心皮带轮(C19),轴心皮带轮(C19)通过轴承固定座(C20)、轴心固定前座(C21)固定在机箱上,绕线马达(C16)连接传动系统(D)。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双锭纬纱机,其特征在于:传动系统(D)设有一断纱装置(D1)。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双锭纬纱机,其特征在于:下料系统(E)它设有一换料滑轨固定座(E1),在换料滑轨固定座(E1)的一端结合三个平垫(E3)、螺母(E4)穿设换料滑轨固定杆(E2),在换料滑轨固定座(E1)的另一端也同样结合平垫(E3)、螺母(E4)穿设换料滑轨固定杆(E2),换料滑轨固定杆(E2)穿设滑轨固定座(E1)后并连接漏斗固定板(E5),漏斗固定板(E5)连接漏槽(E6),并通过伸缩弹簧(E7)连接电磁铁(E8),换料滑轨固定座(E1)在下端设有一滑轨(E9),滑轨(E9)通过螺丝设于固定座(E1)的下方。”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萧文庆(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7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备新颖性,并随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申请日为2005年10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8日、专利号为200520129756.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2页(下称证据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说明的是不完整的技术方案,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仅依据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就实现自动纬纱机的双锭结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所描述的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完全公开,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9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将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3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13日向专利权人发送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故其只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2、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证据1中公开了一种自动双锭纬纱机(参见证据1的附图1、2及其相应文字部分),包括操作系统、传动系统、控制箱、下料系统,操作系统包括有输送机构30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送料器A2),输送机构300包括有可移动的设于引导块32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送料固定块A3)上的驱动杆32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送料杆A21),引导块324固定在控制箱110的前面板12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机箱前板A8)上,引导块324的下方连接有第一随动组件310,设有随动杆31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压管连杆A7),在引导块324的后方控制箱110的前面板120内侧固定有第二卡接装置42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纱管固定套A4),第二卡接装置420的的后方控制箱110的前面板120内侧依次设有摆线杆53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排线硬铬棒A5)、导轨机构20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下料系统E的下料漏槽E6)、第一卡接装置41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压管后座A1)。

由此可见,证据1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证据1中公开的纬纱机(参见证据1的附图5、6及其相应文字部分)还包括:摆线机构500包括支线架510、摆线架520、摆线杆53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排线硬铬棒A5)、稳定杆54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拉管平衡杆B1)固接块55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排线带动座B2)、卡板56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固定座B4),第三控制机构包括第三马达91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排线马达C10)、驱动带92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同步皮带B3)、感测器组93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近接平衡座B12、B13、B14),其中固接块550连接驱动带920,驱动带920用卡板560固定,传动系统的驱动带920连接第三马达910,固接块550通过图5中未示处的固定座设于前面板12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机箱前板A8)上,在前面板120上还设有近接固定杆,近接固定杆的一侧上设有近接开关固定杆,近接固定杆、近接开关固定杆连同图5中未示处的连接件设于感测器组930上,并通过两固定套固定。

由此可见,证据1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也相同,从属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证据1中公开的纬纱机(参见证据1的附图10及其相应文字部分)还包括:在控制箱110的底板16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机箱底座A9)上设有传动系统的移动轴43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拉管平衡杆B1),移动轴430穿过控制箱110的前面板120并承接在控制箱110的后面板130上,移动轴430上还设有一与该移动轴垂直的卡合柄43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压管连杆固定轴B17),卡合柄431连接驱动柄45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压管连杆A7),驱动柄452设于驱柄座45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固定座B18)上,驱柄座451的前方设有另一移动轴430,该移动轴430穿设在连接块46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固定座B19)上,连接块460上方设有一弹簧,两移动轴430上都分别设有固定套。

由此可见,证据1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也相同,从属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证据1中公开的纬纱机(参见证据1的附图3及其相应文字部分)还包括:固定于控制箱110的底板160上的轴杆座72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换料凹轮中心座B22),轴杆座721上穿设轴杆72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换料凹轮杆B23),轴杆722上依序设有边缘凸轮72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换料凹轮B24)、板状凸轮72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压管凹轮B25)、边缘凸轮724、第一驱动轮72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换料复归轮B27),轴杆722连接图3中未示处的第一马达(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换料马达C1),压簧、固定套、微动开关证据1中虽然没有示出,但也都具备。

由此可见,证据1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也相同,从属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证据1中公开的纬纱机(参见证据1的附图4及其相应文字部分)还包括:第二控制机构包括第二马达81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绕线马达C16)、传动带82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皮带C17)、第二驱动轮83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皮带轮C17)、传动轮84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轴心皮带轮C19),第二驱动轮830固定于第二马达810上,传动轮840固定于卡接机构400的转动轴440(如图6所示)上,传动带820套设于第二驱动轮830以及传动轮840上,传动轮通过轴承固定座、轴心固定前座固定在机箱上,还设有第三马达91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排线马达C10),第三马达910和排线马达C10都是用于给摆线机构提供动力的,同步轮、马达架、散热扇证据1中虽然没有示出,但也都具备。

由此可见,证据1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也相同,从属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传动系统设有一断纱装置,纬纱机中在纬管卷绕完毕后需将纱线切断以将卷满纬纱的纬纱管移走,但是很显然该断纱装置不应设在传动系统中,而应设在操作系统中,而证据1中也公开了具有在纬管卷绕完毕后将纱线熔断的断纱装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5、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电控箱系统C-1和下料系统E的具体结构、其中包括的部件及其连接方式作了详细的限定,而证据1中并没有介绍相应的电控箱系统和下料系统的具体结构,因此,权利要求5、8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5、8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6、7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8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

三.决定

宣告200620055001.7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4、6、7无效,在权利要求5、8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讼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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