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玻璃胶容器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281
决定日:2008-03-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114210.0
申请日:2004-12-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今桂塑料厂
授权公告日:2005-08-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汕头市吉祥宏发实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邢文飞
合议组组长:翁晓君
参审员:程华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5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之间存在区别,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认为上述设计区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故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8月3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玻璃胶容器筒”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12月23日,专利号为200430114210.0,专利权人为汕头市吉祥宏发实业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专利权,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今桂塑料厂(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7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专利号为00336101.2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络打印件共8页,其授权公告日是2001年6月6日;
附件2:专利号为96310677.5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络打印件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是1997年12月3日;
附件3:专利号为96315802.3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络打印件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是1997年3月26日;
附件4:专利号为200430114210.0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络打印件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是2005年8月31日(本专利);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是同类产品,采用了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2007年8月2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意见的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5:专利号为97248022.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是1999年6月23日。
请求人在2007年8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指出:本专利与附件5中实用新型专利所公开的附图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9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2007年8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20日寄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3、附件5相比,本专利整体呈现又高又大的感觉,对比的四份附件则显得又高又瘦细;而且无论从构件形状,整体视觉效果,还是从产品组成、包装封闭形式、产品使用形态以及产品的设计要求上,本专利与上述四份附件均有较大不同,因此本专利与上述四份附件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1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8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20日寄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2007年12月4日,专利权人寄交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中法民知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以及该民事判决书涉及本案的一些情况说明。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并各自陈述了意见。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表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4日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相关说明复印件转送给请求人;专利权人对附件1-3、附件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附件1-3中的外观设计各视图的比例不一致。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外观设计相对于附件1-3、附件5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法律依据
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本案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作为证据的附件1是专利号为00336101.2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络打印件共8页,其授权公告日是2001年6月6日;附件2是专利号为96310677.5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络打印件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是1997年12月3日;附件3是专利号为96315802.3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络打印件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是1997年3月26日,附件5是专利号为97248022.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是1999年6月23日,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5均为中国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附件1-3中的外观设计各视图的比例不一致。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3、5内容真实,并且附件1-3与其所述专利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内容一致。故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5所涉及的专利文献均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公开出版物。并且附件1-3、5的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3、5所记载的外观设计均可作为本专利的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分别进行相似性比较。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
本专利与附件1(下称在先设计1)、附件2(下称在先设计2)、附件3(在先设计3)和附件5(在先设计4)所公开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均为玻璃胶包装瓶的外观设计,属于同类或相近类产品,具有可比性。
本专利外观设计包括玻璃胶容器筒的四幅视图,即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分离状态参考图,摘要中说明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省略左视图、右视图和后视图。如各视图所示,本专利的玻璃胶容器筒的主体呈圆柱形,其直径与圆柱筒高的比例约为1:2,该圆柱形容器筒的底面中心部分有一个小圆,该圆形外依次均匀分布有四个圆环,有八条散射状的加强筋均匀贯穿该四个圆环;位于圆柱筒最上侧的圆柱筒的肩部具有两个凸棱,在该圆柱形筒的顶面中间位置有一小圆柱体的开口,该小圆柱体的开口的外壁上有螺旋状的凸棱;该玻璃胶容器筒有一与其上端开口相互配合使用的旋盖,并且在旋盖的外表面上具有纵向的凸棱。(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1包括玻璃胶包装瓶的六幅视图,即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剖视图1和剖视图2,其他视图,摘要中说明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省略左视图、右视图和后视图;底盖在瓶底时为装满玻璃胶状态,如A-A剖视图1所示;底盖在瓶顶时为玻璃胶使用完状态,如A-A剖视图2所示。如各视图所示,在先设计1的玻璃胶包装瓶的主体呈圆柱形,其直径与圆柱筒高的比例约为1:4,该圆柱形包装瓶的底面为多圈构成的加强筋;圆柱形筒最上侧的圆柱筒的肩部有两个凸棱,在该圆柱筒的顶面中央上部为一呈圆柱形的带有螺纹的玻璃胶出口,有一与其上端开口相互配合使用的旋盖。(详见在先设计1附图)
将本专利和在先设计1相比较可知,本专利和在先设计1分别所示的玻璃胶容器筒和玻璃胶包装瓶主体均呈圆柱形,圆柱形筒最上侧的圆柱筒的肩部均有两个凸棱,在该圆柱筒的中央上部为一呈圆柱形的带有螺纹的玻璃胶出口。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的主要区别在于:1)本专利玻璃胶容器筒主体的直径与筒高的比例约为1:2,而在先设计1的玻璃胶包装瓶主体的直径与筒高的比例约为1:4;2)本专利该圆柱形容器筒的底面中心部分有一个小圆,该圆形外依次均匀分布有四个圆环,有八条散射状的加强筋均匀贯穿该四个圆环;而在先设计1所示圆柱形包装瓶的底面为多圈构成的加强筋;3)本专利玻璃胶容器筒有一与其上端开口相互配合使用的旋盖;而在先设计1没有。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存在着上述区别,其中圆柱形筒或瓶的底面属于一般消费者通常不易关注的部位,而区别1)和区别3)不属于应弱化考虑的惯常设计等情形,而且本专利玻璃胶容器筒的具体设计与在先设计1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的上述实质性区别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显著的影响,所以二者属于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2包括玻璃胶包装瓶的六幅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如各视图所示,在先设计2的玻璃胶包装瓶的主体呈圆柱形,该圆柱形主体的外壁上有一些图案;其直径与圆柱筒高的比例约为1:4,圆柱形筒最上侧的圆柱筒的肩部有两个凸棱,在该圆柱筒的顶面中央上部为一呈圆柱形的带有螺纹的玻璃胶出口。(详见在先设计2附图)
将本专利和在先设计2相比较可知,本专利和在先设计2的玻璃胶容器筒和玻璃胶包装瓶主体均呈圆柱形,圆柱形筒的最上侧的圆柱筒的肩部有两个凸棱,在该圆柱筒的顶面中央上部为一呈圆柱形的带有螺纹的玻璃胶出口。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的主要区别在于:1)本专利玻璃胶容器筒主体的直径与圆柱筒高的比例约为1:2,而在先设计2的玻璃胶包装瓶主体的直径与圆柱筒高的比例约为1:4;2)在先设计2的圆柱形玻璃胶包装瓶的外壁上有一些图案,本专利圆柱形筒的外壁上没有图案;3)本专利该圆柱形容器筒的底面中心部分有一个小圆,该圆形外依次均匀分布有四个圆环,有八条散射状的加强筋均匀贯穿该四个圆环;而在先设计2的该圆柱形包装瓶的底面没有设计;4)本专利玻璃胶容器筒有一与其上端开口相互配合使用的旋盖;而在先设计2没有。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存在着上述区别,其中圆柱形筒或瓶的底面属于一般消费者通常不易关注的部位,而区别1)、区别2)和区别4)不属于应弱化考虑的惯常设计等情形,而且本专利玻璃胶容器筒的具体设计与在先设计2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的上述实质性区别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显著的影响,所以二者属于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3包括玻璃胶包装瓶的五幅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俯视图,摘要中说明仰视图为不常见部位,省略仰视图。如各视图所示,在先设计3的玻璃胶包装瓶的主体呈圆柱形,该圆柱形主体的外壁上有一些图案;其直径与圆柱筒高的比例约为1:4,圆柱形筒最上侧的圆柱筒的肩部有两个凸棱,在该圆柱筒的顶面中央上部为一呈圆柱形的带有螺纹的玻璃胶出口。(详见在先设计3附图)
将本专利和在先设计3相比较可知,本专利和在先设计3分别所示的玻璃胶容器筒和玻璃胶包装瓶主体均呈圆柱形,圆柱形筒最上侧的圆柱筒的肩部有两个凸棱,该圆柱筒的顶面中央上部为一呈圆柱形的带有螺纹的玻璃胶的出口。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的主要区别在于:1)本专利玻璃胶容器筒主体的直径与圆柱筒高的比例约为1:2,而在先设计3的玻璃胶包装瓶主体的直径与圆柱筒高的比例约为1:4;2)在先设计3的圆柱形玻璃胶包装瓶的外壁上有一些图案,本专利圆柱形筒的外壁上没有图案;3)本专利该圆柱形容器筒的底面中心部分有一个小圆,该圆形外依次均匀分布有四个圆环,有八条散射状的加强筋均匀贯穿该四个圆环;而在先设计3的该圆柱形包装瓶的底面没有设计;4)本专利玻璃胶容器筒有一与其上端开口相互配合使用的旋盖;而在先设计3没有。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存在着上述区别,其中圆柱形筒或瓶的底面属于一般消费者通常不易关注的部位,而区别1)、区别2)和区别4)不属于应弱化考虑的惯常设计等情形,而且本专利玻璃胶容器筒的具体设计与在先设计3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的上述实质性区别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显著的影响,所以二者属于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4所示各幅附图分别为,图1为针筒式注胶筒的结构示意图,图2为针筒式注胶筒可活动上盖的结构示意图,图3为针筒式注胶筒可活动后盖的结构示意图。如各视图所示,在先设计4的针筒式注胶筒的注胶筒部分呈圆柱形,其直径与圆柱筒高的比例约为1:3,圆柱形注胶筒最上侧的圆柱筒的肩部有两个凸棱,注胶筒的上部有一可活动的上盖,在活动上盖中央上部为一呈圆柱形的带有螺纹的玻璃胶出口,一与其上端开口相互配合使用的针筒式导向咀,在可活动上盖的底面上均匀分布有贯穿多个圆环的六条散射状的加强筋;该圆柱形注胶筒的底面有六条散射状的加强筋均匀贯穿该多个圆环,在相邻的两个加强筋的中间间还分布有长度只是该六条散射状的加强筋的长度一半外端平齐的短加强筋。(详见在先设计4附图)
将本专利和在先设计4相比较可知,本专利和在先设计4的玻璃胶容器筒和针筒式注胶筒主体均呈圆柱形,圆柱形筒的最上侧的圆柱筒的肩部有两个凸棱,在可活动上盖中央上部为一呈圆柱形的带有螺纹的玻璃胶的出口。本专利与在先设计4的主要区别在于:1)本专利玻璃胶容器筒主体的直径与圆柱筒高的比例约为1:2,而在先设计4的玻璃胶包装瓶主体的直径与圆柱筒高的比例约为1:3;2)本专利该圆柱形容器筒的底面中心部分有一个小圆,该圆形外依次均匀分布有四个圆环,有八条散射状的加强筋均匀贯穿该四个圆环;在先设计4所示圆柱形注胶筒的底面有六条散射状的加强筋均匀贯穿该多个圆环,在相邻的两个加强筋的中间间还分布有长度只是该六条散射状的加强筋的长度一半外端平齐的短加强筋;3)本专利玻璃胶容器筒有一与其上端开口相互配合使用的旋盖;而在先设计4注胶筒的上部有一可活动的上盖,并有一与其上端开口相互配合使用的针筒式导向咀;4)本专利玻璃胶容器筒开口外侧没有设计;而在先设计4在顶面出口的四周均匀分布有贯穿多个圆环的六条散射状的加强筋。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4存在着上述区别,其中圆柱形筒的底面属于一般消费者通常不易关注的部位,而区别1)、区别3)和区别4)不属于应弱化考虑的惯常设计等情形,而且本专利玻璃胶容器筒的具体设计与在先设计4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本专利与在先设计4的上述实质性区别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显著的影响,所以二者属于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请求人提供的上述在先设计1-4均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430114210.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 剖视图
仰视图 俯视图
剖视图 其他视图
在先设计1
俯视图 仰视图
右视图 左视图
后视图 主视图
在先设计2
俯视图
后视图 主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在先设计3
主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局部示意图
在先设计4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