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282
决定日:2008-03-2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89108851.2
申请日:1989-11-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1992-07-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郑珑
主审员:李熙
合议组组长:马昊
参审员:丛森
国际分类号:G06F3/02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对于汉字输入方法的专利申请,其权利要求的撰写虽然存在瑕疵,但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中明白无误地得出输入每个汉字时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如果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输入方法与对比文件中公开的输入方法不完全相同,尤其是在字根的编码方式上存在根本性差别,该差别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也不能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的编码规则和输入方法,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而言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1989年11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7月22日、名称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的第89108851.2号发明专利,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郑珑。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字根编码法的汉字单字和词语的计算机输入系统,其特征在于通过具有26个字符的专用键盘或用汉字字根定义键位的ASCLL通用键盘,依据汉字的单根特征,进行汉字单字和词语的计算机输入,输入一个单汉字或词语的代码时,最多只能敲击4个字符键。汉字输入步骤包括:

首先,将欲输入的单汉字分解成相应的单根:

(1)当上述单汉字所分解出的单根代码字符的总数不超过4个时:

A.敲击上述输入键盘上相应的一码主根键或二码主根键或副根键,输入上述单汉字首根的区码或区码加位码;

敲击上述输入键盘所述相应键,输入上述单汉字第二单根的区码或区码加位码;

敲击上述输入键盘所述相应键,输入上述单汉字第三单根的区码或区码加位码;

敲击上述输入键盘所述相应键,输入上述单汉字第四单根的区码;

其中,若上述单汉字仅由三个单根组成,且其第二单根代码是二码主根或副根时,上述步骤(B)仅输入其区码。

(2). 当上述单汉字所分解出的单根代码的字母总数超过4个时:

A.若上述单汉字??首根为一码主根,则

(A). 敲击上述输入键盘上相应键,输入上述单字首根的代码;

(B). 敲击上述输入键盘上相应键,输入上述汉字第二单根的区码;

(C). 敲击上述输入键盘上相应键,输入上述单汉字次末单根的区码;

(D). 敲击上述输入键盘上相应键,输入上述单汉字末根的区码;

其中,若上述单汉字仅由三个单根组成时,上述步骤(C)中的次末根即成为三单根字的末根,若该末根是二码主根或副根时,则要输入其区码加位码。

B.若上述单汉字的首根为二码主根或副根,则

(A). 敲击上述输入键盘上的相应键,输入上述单汉字首根的区码加位码;

(B). 敲击上述输入键盘上的相应键,输入上述单汉字的次末单根的区码;

(C). 敲击上述输入键盘上的相应键,输入上述单汉字的末单根的区码;

上述单汉字,凡是出现重码时,要按提示敲选择键;凡是由不足4码组成时,要敲空格键以示单汉字输入结束;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可以依照汉字的单根特性进行汉字词语的计算机输入,词语的输入步骤包括:

首先,将预输入汉字词语中的汉字分解成相应的单根:

(1). 两字词输入:

利用上述键盘上的一码主根或二码主根或副根的相应键,敲击上述两字词第一个字首根的区码;

利用上述键盘上述相应键,敲击上述两字词第一个字次根的区码;

利用上述键盘上述相应键,敲击上述两字词第二个字首根的区码;

利用上述键盘上述相应键,敲击上述两字词第二个字次根的区码;

(2). 三字词输入:

利用上述输入键盘上述相应键,敲击上述三字词第一个字首根的区码;

利用上述键盘上述相应键,敲击上述三字词第二个字首根的区码;

利用上述键盘上述相应键,敲击上述三字词第三个字首根的区码;

利用上述键盘上述相应键,敲击上述三字词第三个字次根的区码;

(3). 四字和四字以上词的输入:

四字词输入:

利用上述输入键盘上述相应键,依次敲击上述四字词之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个字首根的区码各一键;

四字以上词语的输入;

利用上述输入键盘上述相应键,依次敲击第一、二、三和第末个字的首根的区码各一键;

凡上述词语出现重码时,要按提示敲选择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单汉字和词语可以采用简码输入,其步骤包括:

(1). 一级简码输入:

敲击键盘上的一个英文字符键,就可出现用该英文字符命名的使用频度最高的一个单汉字,并敲击空格键以示该单汉字输入结束;

(2). 二级简码的输入:

有二级简码的单汉字和词语有下述三种情况:

A.一码主根中的成字字根做为单字使用时,除了敲击键盘上表示该主根的一个字符键外,还需在其后加击“A”键及空格键。

B.二码主根和副根中的成字字根做为单字使用时,可直接敲击键盘上表示该根的一个区码键加一个位码键及空格键;

C.选择若干个较常用的单汉字,利用键盘上相应键,依次敲击该汉字的第一个单根的区码键和第二个单根的区码键及空格键;

D.选择若干个较常用的词语,利用键盘上相应的键,依次分别敲击第一个字的第一个单根的区码键和第二个字的第一个单根的区码键及空格键;

(3). 三级简码输入:

A.利用键盘之相应键,依次敲击单汉字第一、二、三个单根的各一区码键;

B.敲击重码选择键或敲击空格键;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当单汉字仅由两个一码主根构成时,在输入其全编码后,要加击区别键两次,区别键选用一码主根“氵”的区位键“V”,即加击“V”键两次,以避免与二码主根或副根重码;

5.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当单汉字由一个一码主根和一个高频字组成时,在输入其全编码后,要加击“V”键一次。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用设置同位根的办法处理笔形相同的单根。同位根就是在原单根代码后加“A” (或“B”或“C”)键。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每个一码主根作为字根参加编码时,敲击所在键位的英文字符作为代码输入;当每个一码主根作为单字输入时,敲击所在键位的英文字符之后,要再敲击“A”键和空格键;

8.根据权利要求1-7中的任一个系统,其特征在于将26个一码主根依其第一笔的笔画特征分类后,按英文字符的自然顺序分别定义在A S C L L通用键盘的26个字符键上,形成确定的26个根区,其中:



针对上述专利权,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5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85100837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86年7月30日);

证据2:CN85102777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86年11月12日);

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中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8与证据1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相比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第(1)点中步骤A、B、C、D的限定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8分别直接或间接地引用了权利要求1,它们也没有解决其中存在的不清楚问题,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从说明书的描述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中第(1)点步骤A、B、C、D的限定,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超出了说明书中的相应描述,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8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它们也没有解决其中存在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5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案卷编号4W01751)。



请求人于2007年6月27日补充提交了新的无效理由及证据,请求人提交新证据为:

证据3:(2007)京海民证字第2381号公证书(由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于2007年6月13日出具,该公证书中包括有《中文信息处理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相关部分)。

请求人补充的新理由为,证据3中经公证的名称为“ZN9号汉字26键输入码方案”的论文全面论述了本专利的主要技术特征及技术方案,其在1983年10月12日至14日于北京举办的中文信息处理国际研讨会上公开,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该论文中对本专利的主要技术特征,即“取码方案”进行了全面的公开,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或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没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请求人于2007年5月28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字根代码的安排方式、字根代码采用的机制、字根区位码的含义、“Z”键的使用方式、汉字编码规则的取码方式、离散重码的方式、无交叉识别码、汉字输入步骤的取码原则等方面与证据1存在根本的不同,因而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相应地,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证据1、“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均未教导或启示上述第1点中所列举的不同之处,也不能解决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达不到权利要求1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并且证据1、“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均未教导或启示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8均具备创造性;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时,并不存在限定不清楚的问题,权利要求1-8对技术方案的限定均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8能够得到说明书所记载的码式及具体例子的支持,权利要求1-8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007年8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6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上述转送的文件,请求人于2007年10日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陈述的具体意见为:

在键盘安排方式上,本专利按照字母的自然顺序排列仅仅是逻辑上的概念,实际上与证据1在键盘的排列方式上是相同的;

在字根代码采用的机制上,本专利二码主根和副根包括一个区码和一个位码,证据1尽管看起来每个字根只有一个代码,但还公开了交叉识别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交叉识别码的基础上,可以得出本专利中位码的特征;另外,在证据3中也公开了完全相同的一根两码的技术方案;

在“Z”键的使用方式上,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定义Z键的使用方式;其次,本专利中Z键用作键入“拐”类字根,证据1中Z键用作键入一时难以确定的字根,但是不管用Z键键入哪个字根,并不能产生实质上的差别;

在取码方式上,本专利强调的是“汉字单根代码的字符总数”,证据1的取码方式中强调的字根数其实就是代码数,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强调的字符总数是一致的;

在取码原则上,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取码的重要原则是“首根代码的区码和位码要全部取用,不能有所取舍”,但这并未限定在权利要求中,因此不属于评价的范围。



对于合议组于2007年8月28日向专利权人转送的、请求人于2007年6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进行答复。



2007年10月1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2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双方的代理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和3的结合、证据1和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2的结合或证据1和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使用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限定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并且,基于独立权利要求1不清楚,从属权利要求2-8同样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且,基于独立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从属权利要求2-8同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于2007年5月28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证据1和证据2,并于2007年6月27日补充了新的无效理由及证据3。该新证据和新理由是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的,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4.3节的规定,合议组予以考虑。

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1和2(以下分别称为对比文件1和2)均属于中国专利文献,证据3为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其中包括有《中文信息处理国际讨论会论文集》的封面、封底、第二集目录页以及名为“ZN9号汉字26键输入码方案”的论文一篇(该论文以下称为对比文件3),该公证书中公证了上述论文集是从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借阅;以上对比文件1-3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该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亦已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

判定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站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知识来加以判断,如果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能够明白无误地得出确定的技术方案,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第(1)点中的限定存在如下两点不清楚之处:(?)当按照权利要求1中第(1)点限定的顺序执行输入步骤A、B、C和D时,仅仅在步骤A、B、C和D中都只输入区码时,才能满足代码字符的总数为四个,而当步骤A、B、C中的任何一个输入区码加位码时,所输入的代码字符的总数均超过四个;(?)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代码字符的总数为1-3个时的操作。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还以“雹”字进行了举例,认为在输入“雹”字时执行的步骤是:

A’:输入第一根“雨”的二码“AV”

B’:输入第二根的“区码+位码”RX

C’:没有

D’:没有

当输入“雹”字时,只执行了权利要求1第(1)点中的步骤A和B,但没有执行步骤C和D。因此,权利要求1的限定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在陈述理由时将权利要求1的内容割裂开来加以理解,得出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结论是不正确的。当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时,权利要求1并不存在限定不清楚的问题,并且,权利要求1-8对技术方案的限定均是清楚的。

对此,合议组的意见如下:

首先,对于请求人认为的不清楚之处(?),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字根编码法的汉字单字和词语的计算机输入系统”,其中分两种情况限定了一个汉字的输入步骤:(1)当单汉字所分解出的单根代码字符的总数不超过4个时如何进行输入,(2)当单汉字所分解出的单根代码的字母总数超过4个时如何进行输入。当一个单字拆分为四个单根,并且步骤A、B、C中的任何一个输入区码加位码时,其所输入的代码字符的总数均超过了四个,显然,此时已经不再适用权利要求1中的第(1)点的编码方式,权利要求1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分类方式,当单汉字的代码字符总数超过4个时应当属于第(2)种编码方式规定的范畴,而不再属于以上第(1)点所规定的情形。因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按代码字符的总数进行了分类,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别对待,其分类限定的方式是清楚的。

其次,对于请求人认为的不清楚之处(?),合议组认为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明确指出有些汉字拆分的单根可能少于四个,某些情况下步骤B、C、D无需执行,但是这并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准确地理解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也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以请求人所举例的“雹”字为例,其拆分为两个单根“雨”和“包”,不再涉及步骤C、D的输入。对于字形输入法,通常都需根据汉字的字形特征进行拆分输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均知晓,并不是所有汉字按字形均能够拆分成4个或4个以上的单根,例如,独体字以及一些简单的上下或左右结构的汉字,它们只能分解成两个单根,甚至不能分解??单字成根。对于“雹”字,其只能分解成“雨”和“包”两个单根,没有第三和第四个单根,自然要省略步骤C和D(步骤C和D是对第三和第四单根输入的限定),这在汉字输入法这一技术领域中属于公知技术,而且其解释也是唯一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会产生任何歧义。而且,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最后也限定了“凡是由不足4码组成时,要敲空格键以示单汉字输入结束”,显然该权利要求1中明示了并不是所有汉字都至少有4个代码字符,本专利的说明书第10页也举出了代码字符少于4个的例子(例如,“推”和“栗”字)。因此,即使对于代码字符的总数为1-3个的汉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完全能够按照权利要求1的限定进行输入,从而正确地执行本发明的技术方案。

再次,需要格外指出的是:对于权利要求1第(1)点“A. 敲击上述输入键盘上相应的一码主根键或二码主根键或副根键,输入上述单汉字首根的区码或区码加位码”中出现的几个“或”字,合议组认为其包含的逻辑关系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同样是清楚的。原因是:第一,按照本专利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汉字的基本字根分为一码主根、二码主根及副根三种,一码主根用一位区码表示,二码主根及副根均采用一位区码加一位位码两个字符做代码,这是确定的。第二,权利要求1第(1)点中并没有限定输入代码时要省略或舍去字符。第三,在本专利的说明书第10页第12-13行也明确表述了“汉字各单根代码数的总和不超过四个时,不论首根的代码是一码还是二码,第2或第3或第4单根的代码都照实取”。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完全可以确切地理解到,如果单汉字分解出的单根为一码主根,则输入其对应的区码;如果分解出的单根为二码主根或副根,则输入其对应的区码加位码。显然,虽然权利要求1中的“或”字给出了并列选择关系,但这种选择并不是相互矛盾或者含义模糊的,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确其含义,不会产生歧义。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权利要求1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并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知识来加以判断,能够明白无误地得出确定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所表述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有关清楚的规定的情况下,以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简要地描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为由,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在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如果某项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中大量实施例的支持,并且该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中的描述相一致,并不矛盾,则应当认为其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以字符总数是否超过四个为标准划分了两种不同的情况,并规定了其中的一些特例;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同样也分两种情况给出了相应的解释和具体实施例(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0、11页),其中,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例相对应,说明书中也给出了特殊情况下的单字编码方法(例如“诸”字和“曼”字等)。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中大量实施例的支持,权利要求1所概括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中的描述相一致,并不矛盾,并且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情况下,以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为由,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1、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字根编码法的汉字单字和词语的计算机输入系统,对比文件1(CN85100837A,其公开日为1986年7月30日)中公开了一种优化五笔字型编码法及其键盘,其同样是一种根据字形将单字拆分成字根的汉字编码方法,其中公开了:通过具有26个字符的计算机键盘,把优选出的130个字根依型分类,划分成25组,进行汉字单字和词语的计算机输入(参见对比文件1图5、6,说明书摘要以及说明书第3页),“每个汉字最多四码,四个字根的汉字,输入时可按书写顺序键入全部字根;汉字经分解后的字根数超过四个时,只键入第一、第二、第三和末一个字根”,“对少于四个字根的汉字,在编取或键入代码时,应在其字根代码之后补上一个‘末笔和字型交叉识别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行至第4页第8行),当出现重码时,“只需按与该字在提示行中的序号相同的数字键,所要的字即可将显示在现行编辑位置上”(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6页第4-7行)。在该对比文件中还公开了识别码是由该汉字的末笔笔形代号和该汉字的字型代号结合而成,对于少于四个字根的汉字,在其字根代码之后补上一个“识别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5-8行)。

通过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以上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虽然与权利要求1均属于依形编码的汉字编码体系,均将单字拆分为分布在计算机键盘各键位上的字根,但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仍存在一定差异,两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将汉字分解成单根,单根分为一码主根、二码主根和副根三种,编码时输入单汉字相应单根的区码或区码加位码;而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位码”的概念;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输入一个单汉字或词语的代码时,最多只能敲击4个字符键,并且以单汉字所分解出的“单根代码字符的总数”是否超过4个作为划分标准,给出了两类不同的输入情形;而对比文件1中强调的是汉字分解后的字根数;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特别规定了:当汉字分解出的单根代码的字母不超过4个时,若单汉字仅由三个单根组成,且其第二单根代码是第二码主根或副根时,仅输入第二单根的区码;当汉字分解出的单根代码的字母总数超过4个时,若单汉字仅由三个单根组成,若次末根是二码主根或副根时,则要输入其区码加位码;而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上述内容。

对于以上第(1)点区别,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有一些单根采用了区码加位码的编码方法,即,由区码加位码两位字符做代码代表一个单根,而对比文件1中每组字根对应一个键位,即,一个字根只由一位字符代码表示,而且多个字根共用一个字符代码。对比文件1中虽然提到了“识别码”,但其仅仅是当汉字的字根少于四个时,需要在字根代码之后补上这样一个由末笔字形代号和汉字的字型代号结合而成的识别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识别码的作用是当汉字的字根不足四个时,补足标识末笔与字型的识别码,从而减少重码;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二码主根和副根采用区码加位码两个字符表示的作用是扩充出更多的基本字根,同时使得每个基本字根都有自己独立的代码。显然,对比文件1中“识别码”的概念并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位码”,而且也没有证据能认定对比文件1中“单字代码不足四位时补足识别码”的方式与权利要求1中“输入字根的区码或区码加位码”的方式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更进一步,正是由于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存在上述第(1)点根本性的区别,所以在第(2)点区别中,本专利强调的是“字根代码字符总数”,而不是以“字根数”做为划分标准来限定不同的输入情形。而且,正是由于对比文件1不涉及用区码加位码两位字符做代码来表示一个单根,因此对比文件1中自然未公开上述区别点(3)中所限定的内容。

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并不完全相同,两者在字根的编码方式上存在根本性差别,并且也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4-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8的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8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1是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字根编码法的汉字单字和词语的计算机输入系统,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优化五笔字型编码法及其键盘,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均涉及计算机汉字输入法,两者均是根据字形将单字拆分成字根的汉字编码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是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三点主要区别(具体参见上述“4-1”新颖性比较部分,在此不再评述)。

正像上述第“4-1”部分所评述的那样,合议组认为该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限定每个汉字或词语最多用四个字母表示,并且采用区码加位码两个字符表示部分单根,不仅扩充出更多的基本字根,同时也使得每个基本字根都有自己独立的代码,从而提供了一种减少重码、输入快速、准确的完整汉字编码体系。



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3中对本专利的主要技术特征,即“取码方案”进行了全面的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没有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ZN9号汉字26键输入码方案”,其中虽然公开了二码元根,但是该输入法的“取码方案” (参见对比文件3第91-93页“取码规则”部分)以独体字、二合字、三合字等这些汉字的字型结构作为取码时的划分标准,其并不像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那样以单根代码字符的总数是否超过4个作为划分标准;而且,对比文件3所给出的编码体系中每字还需要取一功能码作为标识,对比文件3单字取码的最大码长为5码;再者,对比文件3中也未公开“当汉字分解出的单根代码的字母总数超过4个时,若单汉字仅由三个单根组成,若次末根是二码主根或副根时,则要输入其区码加位码”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由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取码方案”中需要在字末加上标识码,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最多只输入4个字符无需另加识别码,显然,对比文件3与本专利在编码规则和取码方案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和不同。而且,上述三点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合议组同样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3相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3与公知常识相结合的基础上,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和2(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第26-27行、第4页第21-25行、第9页第8-29行等)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相比,不具有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汉字字形输入法,其第3页第26-27行公开了:现有形码中较有代表性的是“26键五笔字形编码”(王永民);其第4页第21-25行公开了:识别码,一般由字的末笔代码与字型代号结合而成;其第9页第8-29行公开了:汉字的笔画共有38种,本方案以“1、2、3、4、5、6”六个数作为“横、竖、撇、点、左折、右折”六类基本笔画的代码。由此可见,请求人所引证的对比文件2的相关部分中均未公开上述三点区别技术特征,而且,合议组仔细研究了对比文件2的全文,其全部技术内容均未披露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手段。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的输入法并不能解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未能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而且上述三点区别技术特征均不是本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相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2与公知常识相结合的基础上,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或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均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正像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发明内容部分所述的那样,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该方法根据对汉字历史演进的科学分析,形成汉字编码的科学体系,本发明提出的规则划一的取码公式是汉字代码最多用四个字母来表示及减少重码的保证;本发明的汉字输入法能够达到容易学习、记忆和使用,并且有利于普及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相比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8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89108851.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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